《美国行政法的重构》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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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读后感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读后感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读后感一、对传统行政法观念的冲击。

这本书一上来就像个调皮的捣蛋鬼,把美国传统行政法的观念搅得七零八落。

以前那些看似稳稳当当的规则和概念,在作者的笔下就像是被人发现有裂缝的旧城墙。

比如说,传统行政法老是强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那种泾渭分明的关系,就好像两个性格迥异又互不干扰的邻居。

但作者指出,这种界限在现实中早就变得模糊不清了,就像下雨天画在地上的分界线,雨水一冲就没了。

行政机关在做决策的时候,司法机关的影子其实无处不在地影响着,反之亦然。

这让我不禁想起我家那只猫和狗,表面上各有各的地盘,但实际上总是互相踩过界,蹭吃蹭喝的。

二、行政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书里谈到公众参与行政过程这一块特别有趣。

就像是一场盛大的派对,以前行政决策就像是几个大佬在小黑屋里商量好事情,然后出来宣布结果。

但现在不一样了,公众都要进来凑凑热闹。

作者认为公众参与是行政法必须重视的环节,这就好比是做菜的时候,以前厨师自己闷头做,现在得把食客叫进厨房,问问他们想吃啥口味。

不过这也带来了不少混乱,公众的意见就像各种调料,放多了放少了都可能让这道菜变得难以入口。

有时候公众可能会因为不了解情况瞎提意见,就像不懂烹饪的人非要指挥厨师放盐放糖一样。

但是不管怎样,这种改变确实让行政决策更加透明,就像把厨房的门打开,大家能看到里面到底在搞什么鬼。

三、行政法的适应性与变革。

美国行政法在不断变革这一点让我感觉它就像一个不断换装的时尚达人。

时代在变,社会的需求也在变,行政法要是还穿着几十年前的老衣服,那肯定是不行的。

作者就像是这个时尚达人的造型师,在分析行政法如何根据不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做出改变。

这就好比是以前人们出门只需要穿布鞋就行,现在要是去爬山就得换上专业的登山鞋,去参加舞会就得穿上漂亮的高跟鞋。

行政法也要根据不同的“场合”,也就是社会需求,换上合适的规则和制度。

四、对我国行政法的思考(如果有涉及的话)虽然这是讲美国行政法的书,但也让我不自觉地联想到我国的行政法。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

精彩摘录
"在传统的行政法观念中,行政机关被视为一个纯粹的执行者,其行动受到法 律的严格限制。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行政机关职能的扩大,这种观念已经 逐渐被打破。行政机关在许多情况下需要拥有更多的裁量权,以适应复杂多变 的社会环境。"
"重构行政法的过程,实际上是对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之间权力关 系的一次重新审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确各个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确 保行政机关的行为受到适当的控制和监督。"
本书对美国行政法的历史演变进行了详细阐述。从早期殖民地时代的行政法萌芽,到独立战争后 的联邦政府成立,再到20世纪以来的行政国家崛起,美国行政法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发展过程。 作者深入挖掘了各个历史时期行政法的特点、背景及影响因素,揭示了行政法发展的内在逻辑和 规律。
本书对美国行政法的现状进行了全面剖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美国行政法 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和问题。例如,行政权力的扩张与公民权利的保障之间的矛盾,行政程序 的公正性与效率性之间的平衡,以及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标准等。作者对这些现实问题进行了深 入分析,并提出了富有洞见的观点和解决方案。
从目录的内容来看,该书涵盖了美国行政法的多个方面,包括行政机构的权力 与责任、行政决策的法律审查、行政程序的规范化、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控 制等。这些内容不仅全面反映了美国行政法的现状,而且深入剖析了行政法领 域所面临的挑战和问题。通过对于这些问题的探讨,作者提出了对于行政法的 重构建议,为未来的行政法发展提供了有益的思路。
在传统模式下,法院与行政机关的权力博弈始终存在。起初,法院采用激进的 限权做法,试图将大量的宽泛行政立法指令宣判无效。但很快,法院意识到这 样做有相当大的制度性风险,于是采取了加强审查、目的性限缩等替代性手段。 然而,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并没有因此消失。

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行政参考文献

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行政参考文献

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行政参考文献《行政管理学》参考文献1. 泰罗:《科学管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2. 法约尔:《工业管理与一般管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3. 西蒙:《管理行为》。

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4年版。

4. 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5. FJ古德诺:《政治与行政》,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6. 奥斯特罗姆:《美国公共行政的思想危机》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

7. 詹姆斯Q威尔逊:《美国官僚政治——政府机构的行为及其动因》,上海译文出版社1990年版。

8. 戴维H罗森布鲁姆:《公共行政学: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9. RJ斯蒂尔曼编著、李方等译:《公共行政学》(上、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出版。

110.R登哈特:《公共组织理论》。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1.尼斯坎南:《官僚制与公共经济学》。

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年出版社。

12.敦利威:《民主、官僚制与公共选择》。

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年出版社。

13.沙夫里茨和海德:《公共行政学经典》(英文)。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4.奥斯特罗姆等人:《公共服务的制度建构》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本。

15.查尔斯J福克斯等:《后现代公共行政——话语指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年11月版。

16.B盖伊彼得斯:《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7.巴泽尔:《突破官僚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出版。

18.查尔斯沃尔夫:《市场或政府——权衡两种不完善的选择》,中国发展出版社 1994年版。

19.OC麦克斯特:《公共行政的合法性——一种话语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出版。

20.V登哈特和R登哈特:《新公共服务》。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21.简莱恩:《新公共管理》。

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年出版社。

行政法必读书

行政法必读书

行政法必读书
行政法基础理论和秩序行政以德日为尊:
【德】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祖师爷,全本短小精悍。

【德】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德国教科书中最经典的作品,对体系搭建大有裨益。

赵宏:《法治国下的目的性创设》,关于德国行政行为理论,此本属秘籍,啃下即功力大增。

刘飞:《行政诉讼制度专题研究》,中德行政诉讼制度的比较法著作
【日】盐野宏:《行政法总论》《行政组织法》《行政救济法》,日本行政法入门必读教科书。

【日】芦部信喜:《宪法(第六版)》,日本宪法学入门必读教科书。

王天华:《行政诉讼的构造》,关于日本行政诉讼法的经典之作。

给付行政以美国为尊:
美国行政法我不是很了解,但是入门的理查德·皮尔斯的《行政法》大三本肯定是要看的,巨厚,但是看完基本就入门了。

罗斯福的“炉边谈话”是一定要看的,里面讲的都是关于行政正当性最好的“著作”。

沈岿老师翻译的斯图尔特的《美国行政法的重构》,也是一定要看的。

中国的美国行政法研究:一个学术史的概观

中国的美国行政法研究:一个学术史的概观

中国的美国行政法研究一个学术史的概观摘要:本文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美国行政法的研究进行了一个学术史上的梳理,对不同历史阶段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的概貌及演进过程加以探研,并按专题对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现状进行了评述,并指出了美国行政法晚近发展的若干新趋势。

关键词:行政法美国行政法全球化民营化政府规制“一切认识、知识均可溯源于比较”。

[1]对于我国于改革开放之初开始重建的行政法学而言,它堪称是一门“隐含的比较法课程”。

[2]而我国行政法学的诸多理念和制度,判例与学说,都深受美国行政法学的影响。

行政程序制度、听证制度、行政法官制度,正当程序原则、案卷排他性原则、成熟性原则、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等等,这些镌刻着美国法风情的制度与原则,已逐渐为我国的行政法学体系所吸纳。

同时,在许多实体行政法律制度的建构方面,例如电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创设,电信、水务、燃气等自然垄断产业的民营化改革,也都打下了美国法的深刻烙印。

在此,笔者试图去探究不同历史阶段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的概貌及演进过程,厘清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的河川地脉,以期能对我国未来的学术研究和制度建构多少有些裨益。

一、“史的概观”与中国的美国行政法研究“历史在照亮昔日的同时也照亮了今天,而在照亮了今天之际又照亮了未来。

”本文试图首先通过历史维度的简要勾勒,从而让读者能从整体上更好的明了我国美国行政法研究的知识轮廓与学术脉络。

(一)筚路蓝缕:1980年代的美国行政法研究“筚路蓝缕,以启山林”,用这么八个字来概括我国这个时期的美国行政法研究,应该是最为确切不过。

在这个时期,我国初创的行政法学在体系建构上,受到了大陆法系行政法学较深的影响;而在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在关注问题的着力点上,也有着以前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法学理论的深刻印记。

在这个起步时期,美国行政法的研究成果不算太多,也相对缺少体系化的探索,可能是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之初行政体制改革以及领导干部体制改革的背景,研究较多的关切点在于对美国文官制度以及地方行政体制的介绍。

读美国行政法的重构

读美国行政法的重构

行政的政治化——读《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进入专题:行政法传送带理论专家理论利益代表理论●周睿志【摘要】《美国行政法的重构》围绕“合法性”问题,依次对行政法学上的“传送带”理论、“专家”理论、司法“利益代表理论”和政治“利益代表”理论进行分析验证。

本文梳理和归纳作者的逻辑思路,使他的论述逻辑从丰富却又驳杂的社会学分析中清晰地凸显出来。

【关键词】行政法传送带理论专家理论利益代表理论引言对于政府理论和公法理论来说,当下的时代是一个“转型”的时代。

虽然二十世纪的“共产主义”运动没能从外部成功“埋葬”古典政府和公法理论,但古典的政府和公法理论本身却正在经历“破旧立新”、“自我否定”的命运。

西方国家发展了的经济社会现实使古典的政府和公法理论每个部件都在摇晃,一种崭新的、富有指导力的基本理论似乎正在孕育中。

在这个“转型”阶段里,从事政府理论和公法理论研究的学者们,似乎也都遭遇着混乱、迷茫、焦虑和无所适从。

斯图尔特的《美国行政法的重构》就是这种“转型”期焦虑在行政法治层面的典型体现。

行政法上传统理论产生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代,它的政府实践基础是“消极行政”的模式,但进入二十世纪,尤其是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来,政府职能扩张、“行政国家”形成、“积极行政”的时代来临了。

面对新形势,传统行政法在应对过程中显得手忙脚乱。

实践中,各种新措施轮番登场,理论上,各种新方案纷至沓来。

斯图尔特在他这篇论文中,它对各种行政法理论进行了准确而形象的概括,它们依次分别是“传送带”理论、“专家”理论、司法上“利益代表”理论和政治上的“利益代表”理论。

在进行概括的同时,他还对这些理论的效度进行社会学的、经济学的、司法行政学等各个层面的分析、验证。

最后,作者把关注的重心放在政治上的“利益代表”构想上,但同时,对这些理论所指涉的实践方案,并没有充分信心。

经过对各种方案分析梳理后,作者似乎仍然陷于深深的迷惘之中。

在我看来,斯图尔特非常留心的“利益代表”模式,不管是司法上的、还是政治上的,本质上都是主张“行政的政治化”(public administration operating in the way of politics),即在行政过程中开放程序,让利益相关人充分参与,“自己决定自己的利益”,从而是行政的过程变成一个公众参与的过程,使“执行法律”的过程变成一个利益相关人直接进行民主分配的过程,进而在法律上使行政过程具有初始的合法性(primary legitimacy, direct legitimacy, immediate legitimacy),因而化解“行政国家”时代行政法上“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问题。

一比较法研究方法

宪法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阅读参考书目(请同学在6月-9月期间从下述每类书目中选取序号为1、2的书目进行精读,其余可视本人时间选读)一、比较方法1.[德]K·茨威格特和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一部分“概说”2.[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4章“比较法的方法”3.[德]伯恩哈德·格罗斯菲尔德《比较法的力量与弱点》,孙世彦、姚建宗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二、法国行政法1.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再版2.狄骥《公法的变迁》,郑戈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三、日本行政法1.室井力、芝池义一、浜川清(主编)《日本行政程序法逐条注释》,朱芒译,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2.王天华《行政诉讼的构造:日本行政诉讼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

四、美国行政法1.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2.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2、4、6、8章3.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4.肯尼斯·戴维斯《裁量正义》,毕洪海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5.欧内斯特·盖尔霍恩、罗纳德·利文《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概要》,黄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6.史蒂文·卡恩《行政法原理与案例》(公共管理经典教材系列),张梦中、曾二秀、蔡立辉等译,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年7.肯尼思·沃伦《政治体制中的行政法》(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经典译丛·经典教材系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8.理查德·斯图尔特《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岿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五、德国行政法1.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2.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3.汉斯·沃尔夫等《行政法》,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4.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莫光华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5.乌尔海希·巴迪斯编《德国行政法读本》,于安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6.米歇尔·施托莱斯《德国公法史(1800-1914)》,法律出版社2007年7.伯阳《德国公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8.刘飞《德国公法救济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读后感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读后感首先得说,以前我对美国行政法的印象那是模模糊糊的,感觉就像一团乱麻里藏着一些高大上的规则。

但是这本书一上来就像一个厉害的导游,带着我一点点梳理。

作者对于传统行政法的剖析就特别有趣。

传统行政法那些繁琐的规则啊,在作者笔下就像是一些老旧但又曾经辉煌的城堡,有它自己的结构和逻辑,可是在时代的发展面前,开始变得有点格格不入了。

比如说,以前的行政法在处理行政机关和公民的关系上,就像是一场互相猜谜的游戏,规则不那么透明,双方都有点小心翼翼又有点互相试探。

然后呢,书里说到行政法重构的时候,就像在讲一个大破大立的故事。

就好比要把那个老旧城堡拆了一部分,然后重新建一些更现代化、更适合当下居住的小房子。

这里面最吸引我的就是对行政程序的重新思考。

以前那些程序有时候太拖沓了,就像一辆老破车,开起来慢慢吞吞还容易抛锚。

重构后的行政程序,那就是想让它变成一辆新能源汽车,又快又环保,能高效地处理各种事务,又能保障公民的权益。

还有啊,书中提到的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让公众更多参与进来这一点,感觉特别酷。

这就像是大家一起做菜,以前是行政机关自己在厨房闷头做,端出来啥公民就得吃啥,现在呢,公民可以进去厨房,提点意见,比如说“我觉得这道菜少放点盐”或者“能不能加个新食材呀”。

这样做出来的“菜”(政策)才更符合大众的口味嘛。

不过呢,这行政法的重构也不是一帆风顺的。

书里也提到了不少阻力,就像要给一群顽固的老驴子换条新的拉车路线,那些驴子(既得利益者或者习惯旧规则的人)就会各种尥蹶子。

但是作者描绘出的那种变革的决心,又让人觉得不管咋样,这事儿都得朝着新方向走。

总的来说,读完这本书,我对美国行政法的认识不再是雾里看花了。

它让我看到了一个法律领域是如何在时代的浪潮里挣扎、变革和发展的。

这就像看一场精彩的魔术表演,旧的东西在你眼前慢慢消失,新的东西又一点点冒出来,而且还充满了无限的可能性。

这行政法的重构之旅啊,还真让我这个门外汉看得津津有味呢。

美国行政法重构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读书笔记《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是由美国作家理查德·B.斯图尔特著写,沈岿翻译的。

在研一的课堂上,第一次接触到它的英文原版,但由于自己的英文水平有限,加之急于完成课堂任务,只是进行粗略的字面翻译,文不达意地通读了一遍,以至于课程结束后,感觉没有记住任何内容。

时隔一年,我又拿起它的中文版本,重新进行一次认真的阅读。

美国行政法的传统模式形成于本世纪前60年的法院判决和立法机关的立法,其目的是力图协调政府权力和私人自主权利的冲突,因此禁止政府对私人自由和财产的侵犯,除非得到立法指令的授权,由此也便限制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当然这一模式因其自身的缺陷不可避免的受到了批判。

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法功能的变更,传统模式的变革已成为一种必然。

本书讨论的基础包括行政法的社会价值、如何在制度层面来实现这些价值以及以往既有的司法控制原则是否继续有效等问题。

全书共分为六个部分,以下内容便是对各个部分逐一的概括和总结。

本书第一部分为传统模式和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

要探究美国行政法传统模式,本书作者以政府管制私人商业行为所导致的一系列发展作为出发点。

行政机关要给予私人制裁,就必须得到立法机关的授权。

授权的方式便是制定控制行政行为的规则,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必须要遵循立法指令。

而行政机关所依循的决定程序,如听证程序,即是为前者服务的。

当然,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必须能够进入司法审查,行政机关的决定程序和事实认定必须足以使法官根据他的合理确信,去判明立法指令是否在每个案件中得到了遵循。

由此可见,行政法的传统模式将行政机关设想为一个纯粹的传送带,指责是在特定案件中执行立法指令。

同时,传统模式还提供了一个司法的制约机制。

因制定法的模糊、概括或模棱两可,引发了自由裁量权,随之以行政法“传送带理论”为依据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就受到了威胁。

罗斯福新政时期,国会通过立法指令把大量权力授予了很多新成立的立法机关。

对此形成两种回应:拥护者盛赞由国会授予新建行政机关的宽泛自由裁量权,认为要恢复各个经济领域的繁荣,就需要有这样的自由裁量权;而很多法学家却批评授予行政官员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违背了分权原则和传统模式意欲实现的形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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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行政法的重构》书评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一书清晰地展示了美国行政法从传统模式到利益代表模式的发展历程,对每一种模式的产生和变化进行了深刻的原因分析和翔实的论述。

该书关于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等观点对于我国现今膨胀的行政权力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

《美国行政法的重构》一书是美国著名的环境法与行政法学者、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理查德·B.斯图尔特的著作。

该书成稿虽距今已30多年,但由于对美国行政法变迁历程构造进行了极为敏锐而深邃的解读,对自由裁量权运用了精确独到的分析,对利益代表模式采取了严密详细的推敲,故现在仍是了解美国行政法的不可多得的佳作之一。

一、全书内容简介
本书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关于传统模式和行政自由裁量问题。

行政法的传统模式将行政机关设想为一个纯粹的传送带,但是含糊概括的制定法引发了自由裁量权,并且威胁到以行政法“传送带理论”为依据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在发现通过严格使用禁止授予立法权原理、要求立法机关的指令更为具体明确的原理实施困难后,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替代该原
理的技术来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1]29。

这些技术在一定时期内使行政裁量权得到了相应控制,但随着行政裁量权的进一步扩张,这种控制开始失效,行政决定制作过程中出现了系统性的偏见问题和行政机关“失败”问题。

第二部分是关于解决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的可替代方案。

为解决第一部分提到的系统性偏见问题和行政机关“失败”问题,人们提出了一系列方案:一是放松管制和撤销管制机关;二是贯彻实施禁止授予立法权原理;三是要求行政机关通过制定标准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具体化;四是采用资源配置效率作为衡量行政决定的一个实体标准[2]29。

作者将四种解决方案进行分析,发现每一种方案都存在缺陷,都不能很好地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膨胀。

第三部分是关于传统模式的扩展。

行政法传统模式发生了四个发展变化:一是确立一种日益强化的推定,即行政行为(或不作为)可以受司法审查;二是扩大有权获得正当程序条款保护的利益的范围,使其在受到行政机关侵犯之前可以得到行政听证;三是扩大制定法或行政规章授权参与行政决定正式程序的利益的范围;四是扩大有权就行政行为获得司法审查的利益的范围[1]69。

第四部分是关于行政法的利益代表模式。

由于传统模式的扩展,人们要求所有受影响的利益都能够在行政决定过程中得到代表,兴起
了利益代表模式。

通过分析发现利益代表不能解决行政自由裁量问题,因为代表的扩展强调正义的多中心性质,可能使争议很难再有普遍规则予以处理,而是强化了争议解决的特定性质和自由裁量性质。

第五部分是关于利益代表的政治模式。

因为在缺乏权威性决定规则的情况下,对大量相互竞争利益的冲突主张解决在本质上是一个政治过程,所以人们设想行政法向利益代表制转变所引发的问题也许可以由获得代表的政治机制来更好地解决。

第六部分是关于评估和展望。

作者指出利益代表制,无论是司法性的还是政治性的,都不是普遍地解决行政机关行使的委任立法权力问题的可接受方案,这些机制都不是一种解决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的综合方案。

作者提出唯名论的课题和过渡的课题。

唯名论课题指出单一行政法理论的理想站不住脚,所以我们可以把这些理论看作一种技术,比如利益代表原则可以看成是一种解决具体行政正义问题的技术,而不是解决行政自由裁量问题的一般模式,可以通过区别对待的分析来有序地安排这些不同的控制技术,而且可以对行政机关根据职能和机构情境分类,与不同技术的分类并行。

过渡的课题则是把当前行政法的杂乱无章和支离破碎看成一个短暂的过渡阶段。

总之作者指出当前的行政法面临一个不确定的前景,大家需要肩负起高度复杂的智识和社会重任。

二、对本书的评价
(一)提出利益代表模式,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做出重要贡献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问题一直是世界各国行政法学的核心课题之一。

英国学者怀特就提出,行政法的发展就是看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控制程度如何,如何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这已成为现代行政法的重要课题[2]。

基于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性质与法律控制方式的不同认识,行政法学界提出了不同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理论。

其中,行政法的利益代表模式理论就是一种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理论,这也是斯图尔特教授所做出的重要贡献。

虽然斯图尔特教授分析得出结论利益代表模式并不是万能的,但不可否认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其利益代表模式的逻辑出发点有待进一步推敲
本书认为利益代表模式的必须是因为被管制企业占有人力财力优势而获得政府偏向,相关民众则处于不利地位。

但实际上随着民众意识的觉醒、非政府组织的兴起,民众地位越来越重要,其话语权逐
渐加强,在行政过程中越发重视民众的意见,保证利益代表的公平,但却造成行政效率的低下、行政机关积极性的下降和创新力的减弱。

就在利益代表模式达到全盛时期的同时,里根总统在1981年发布了第12号行政命令,要求行政机构对于提议的主要规制方案和其他替代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3]。

所以有一些学者不同意斯图尔特教授对利益代表模式的期许,因为他们不同意这种模式的逻辑起点。

但我认为利益代表模式的起点即使不像斯图尔特教授所言这么严重地偏向被管制企业,也应该重视利益代表模式,因为这是民主参与、现代法治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结论部分存有遗憾
本书详细分析了行政法传统模式扩张后人们所提出的每一种控制自由裁量权的方案,通过有理有据的论述向世人展示了每一种方案隐藏在合理性背后的问题,为那些以为可以简单解决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的人们泼了一盆冷水。

但本书的遗憾是只破不立,作者批评了每一种方案,但却提不出一种真正能解决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的完美途径。

虽然作者最后提出了唯名论课题主张的区别对待分析方法,但作者自己本身也并不能完全肯定这种方法的有效性,因为作者文中提到“也许是上述两种发展都必须迈出的第一步”,用的是“也许”二字。

而且即使作者的假设成立,区别对待分析方法是第一步,那第一步之后又该怎么办?所以本书的结尾部分存在遗憾,庆幸的是斯图尔特教授
后来写出了《走入21世纪的美国行政法》这篇重要的文章作为《美国行政法的重构》的续篇,在文章中其分析了新世纪的美国行政法现状及其解决方案。

三、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现在的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行政机关从单纯的管制职能转变为管理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职能,必须在实际的职能履行过程中解决许多新问题。

中国的现状和斯图尔特教授书中描述的美国的情况类似,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扩张,行政法的传统模式受到威胁和冲击,所以如沈岿老师所言:“斯图尔特教授的论文,对于我们思考中国行政法问题的启示是巨大的。

”[4]通过阅读,我得到了以下几点启示:
(一)不要只关注一种方案,而应全方位地看待各种措施
正如斯图尔特教授的分析,在行政法传统模式扩展的情况下人们提出的各种方案都不是完善的,每一种方案都有各自的缺陷,需要把这些理论都看成相应的技术,根据所要面对的具体问题加以区分。

而中国现在出现了一些错误的倾向,认为某一种解决方案就是解决所有的问题的万能钥匙,这种考虑太过简单,没有认识到现实的复杂性,就如斯图尔特教授书中最后指出“我们只知道我们必须摈弃肤浅的表面分析和过于简单化的补救,准备在不确定的未来一段时间里肩负起
高度复杂的智识和社会重任。

”[1]200
(二)给予利益代表模式充分关注
卢梭说过,“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归依”[5]35利益代表模式即使是在逻辑起点上受到质疑,但其对于保护民众的初衷和取得的实际效果是不可否认的。

个体的力量总是有限的,公共资源的有限性也决定了政府无法在大量复杂的利益诉求之间进行协调与整合。

因此,个体的利益诉求通过群体的代表在政府决策中得到公平的考虑是最佳选择,利益代表制在行政法的未来演进中必将发挥有益和重要的作用[6]29。

(三)重视法院在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中必不可少的作用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不能主要由立法机关进行,因为立法总是具有滞后性,无法面对日新月异的情况。

而寄希望于行政机关的自我控制则更是不可能,自我监督不是可靠的方式,毕竟很多人都无法抵抗权力的诱惑。

所以,司法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美国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的很多措施都是由法院倡导实施,司法权在传统行政法扩展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协调作用。

但是中国的
情况则不是如此。

我国的行政诉讼除了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其余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只审查合法性,对于行政自由裁量的规制很少。

鉴于此,我国应该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合理性问题法院也应该纳入受案范围进行审查,以此来扩大法院在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的范围。

另外我国应该进一步推进司法独立,增强法院权威,使法院真正成为公民心中值得信赖的正义天平,发挥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作者:刘载舟来源:学理论·下2013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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