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的法律条文援引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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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依用法律条文应引明规定内容

裁判文书依用法律条文应引明规定内容

裁判文书依用法律条文应引明规定内容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执行国家法律,主张国家意志,体现国家立场,打击犯罪,伸张正义,调处纷争,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载体。

文书质量制作得优劣与否,与人民法官正确理解法律精神,运用法律条文密切相关。

时下,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的裁判文书中,载明据依裁判案件的法律根据,都只引用法律条款数目,而未引明条款规定的具体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推行的法律文书式样,对此也只“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⑴尚无应否引用条文内容的具体要求。

这样,无论在最高人民法院或是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制作的文书上,都只见到根据某某法律多少条款的规定判裁如下的字样,而看不到根据某某法律多少条款关于什么规定内容判裁的文字。

即只有“根据”而无“精神”。

⑵对此,笔者以为应加以改进。

主张裁判文书在引用法律条文时,不能仅只引用法律条款数目,还应引明法律条款规定的具体内容。

其利为:一、便于当事人明白裁判的具体根据及精神。

法律文书首先是要给当事人看的,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最终需要明白的是对自己主张或受指控需要裁处的问题,弄清法院是否依法裁处。

追求的终极要点是明白法律规定怎样?法官裁处怎样?看法官在法律规定的精神下,裁判是否公正,是否不偏不倚。

对结果需要一目了然。

如果法院只向当事人讲清是根据法律的多少条款规定裁判,而没有写明根据法律条款规定的什么内容裁判。

当事人拿到文书后,还得自己找这些条款内容去对照,特别是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书籍及资料,当事人要获得是非常不便的。

本应在文书上明白的东西而不能得到,这怎不是一大缺陷。

如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法院在判决书中若只引用法律条款,而没有写明法条内容。

试想被告人要找这些法律条文规定的具体内容及精神,衡量一下判决是否合法、公正,决定是否上诉等,要寻找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是多么的不便。

那么将据依判处其罪刑的法律条文内容在文书中引用明白,让其一看就清楚,这不是为其提供了方便,解决了困难吗。

民事判决书的法律条文援引之我见

民事判决书的法律条文援引之我见

民事判决书的法律条文援引之我见2005-08-10 17:50:4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王勇[内容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判决书的法律援引只有笼统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一审、二审、再审判决书中的法律援引不尽一致,法官的裁判游离于法律规定的边缘,这种现状的背后是自由裁量权被滥用。

需要完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具体法律条文的援引,使裁判文书的实体性裁判回归法律到框架内。

周密德[1]曰:"所有判决书、裁定书必须引用法律,否则就视为错案,错案改判后要追究原审法官的责任,水平低下的要终身取消审判资格;一审在没有使用法律的情况下,二审还认定一审适用法律正确的,也要追究二审法官的责任。

"[2]民事判决书应当如何援引法律条文,一审法院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判决吗?二审或再审对一审或原审判决作出实体性改判时,仅仅只要援引程序法,不援引实体法吗?本文试就民事判决书的法律援引作肤浅的探讨,权作抛砖引玉。

一、法律条文援引的意义法学史告诉我们,法律及其保证法律得以实施的强制机构并不是随着人类的诞生而同步出现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亦即伴随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

法院或法官的裁决之所以能被社会公众所接受、信服,不是因为法院的超然性,亦不是法官有道德高尚或学识渊博,仅仅是因为法院或法官是依照公开的法律规定进行居中裁决的。

法官是法律的使用者,是职业法律人。

如果说公安机关等行政机关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国家和管理职能;检察机关依照刑事法律规定对涉嫌犯罪的人进行追究,而法院则基于行政相对人的起诉对公安机关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实现对行政相对人的司法救济。

基于检察机关的公诉,或肯定??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或否定??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无罪判决,以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的保护。

法院的一纸裁判文书轻则使公民财产易主,重则是人身自由受限,乃至生命的终结,无论承认与否,司法裁判的生杀予夺权已对行政权、立法权形成牵制。

法条援引规范

法条援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判决书援引法律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规范各类案件判决书的法律援引,提高判决书的质量,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和《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的要求,针对本市法院在判决书法律援引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1. 判决书中引用的法律等的条款应当全面、规范、准确、具体,但不得引用与判决无关的法律等的条款。

引用法律等的条款应当写明条、款、项、目。

2. 判决书中,可以根据论述问题的需要,引用法律等的相关条款,并应当在全部判决理由的最后统一引用法律等的相关条款。

3. 判决书中可以直接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司法解释等的相关条款。

4. 基本法与单行法均可以作为判决依据的,应当仅引用单行法的相关条款,但单行法的相关条款作为判决依据不充分的,应当一并引用基本法的相关条款;以法律和司法解释一并作为判决依据的,应当先引用法律的相关条款,后引用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仅以司法解释作为判决依据的,应当单独引用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

5. 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修改法律的决定作为判决依据的,有关法律已经按照该决定修改并重新公布的,应当引用重新公布后该法律的相关条款,有关法律尚未按照该决定修改并重新公布的,应当引用该决定的相关条款;以法律修正案作为判决依据的,应当引用该修正案的相关条款;以法律和法律解释一并作为判决依据的,应当先引用法律的相关条款,后引用法律解释的相关条款。

6. 在全部判决理由的最后统一引用法律等的条款时,实体法与程序法一并作为判决依据的,应当先引用实体法的相关条款,后引用程序法的相关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诉讼文书样式有特殊规定的,适用该特殊规定。

二审、再审判决书在援引法律时,应当先引用程序法的相关条款,后引用实体法的相关条款。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援引法律条文若干问题的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援引法律条文若干问题的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援引法律条文若干问题的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沪高法民一[2005]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援引法律条文若干问题的规范》的通知(沪高法民一[2005]3号)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区县法院民一庭、民三庭,浦东新区法院、黄浦法院民四庭,宝山法院速裁庭,区县法院各派出法庭:法律条文是人民法院做出裁判的最直接依据。

因此,法律条文的援引,不能似是而非、含含糊糊,应当明确、规范。

这也是我们人民法院树立公正形象,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环节和要求。

但是,在对一些法院制作的民事裁判文书进行评选的过程中,我们发现,部分裁判文书在援引法律条文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经研究讨论,我们把相关问题归纳出来,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相关规定要求,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典型裁判文书的格式,对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有关法律条文如何援引的问题,提出一些规范性意见,请各法院民事法官在今后制作裁判文书时对照适用。

另外,我们在此还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条文援引的两个目前仍然有效的规范意见一并附后,供大家参考。

在适用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一关于在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援引法律条文若干问题的规范一、法律条文条、款、项、目等称谓的含义法律条文是按照条、款、项、目等顺序来称谓的。

条是指特定数目下整个条文;款是指一个完整的条文分为若干自然段的,每一自然段为一款;项则是指在某款条文下的若干个并列规定;目则相应的是指项下的若干并列规定。

因此,在援引法律条文的过程中,如果直接援引到每个条文的款、项或目的,应当直接指明“根据某某法第某条第某款第某项第某目的规定”,不能混淆称谓。

二、条文计数的表述方式为统一文书制作要求,今后无论援引的法律条文是条、款,还是项、目等,其计数方式均应以“一、二、三”等中文表述,不能使用阿拉伯数字或其他计数方式表述。

裁判文书说理中援引民俗的路径与方法

裁判文书说理中援引民俗的路径与方法

裁判文书说理中引用民俗的路径与方法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法官经常会引用民俗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和判决,以增强文章的说服力和深度。

然而,在引用民俗时应该注意路径和方法,以保证引用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一、路径1. 通过宪法和法律在引用民俗时,应该首先解释宪法和法律对于引用民俗的规定。

是否允许引用民俗需要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以避免引用违法的民俗或者无法保护的民俗。

2. 通过历史文化另一条路径是通过历史文化来引用民俗,探讨民俗在特定历史背景下的演变和影响,从而论证民俗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通过社会习俗社会习俗是指人们在特定社会环境下形成的一种行为规范,这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也代表了当地的民俗。

通过引用社会习俗来支持裁判文书的说理,可以增加对案件的综合性分析。

二、方法1. 甄别真伪在引用民俗时,应该注意甄别民俗的真伪,避免引用虚假的民俗来支持观点。

只有真实的民俗才能增加裁判文书的说服力。

2. 结合案情引用民俗时还应该结合具体的案情,分析案件中的具体问题和争议,以确保民俗的引用与案情紧密相关。

3. 反映社会风貌民俗是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引用民俗可以更好地反映社会的风貌和价值观,从而丰富裁判文书的内容。

总结与回顾通过以上路径和方法,裁判文书在说理中引用民俗将更具说服力和深度。

然而,引用民俗也需要遵循法律的规定,严格甄别真伪,结合案情,反映社会风貌,从而使裁判文书更加全面、深刻和灵活。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法律实践中,裁判文书对于引用民俗需要谨慎对待,既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又要反映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和丰富性。

只有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合理地引用民俗才能为裁判文书增添色彩和内涵。

在裁判文书中引用民俗有着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民俗是一个民族或地区在长期历史发展中所形成的一种传统行为规范和文化特征,是人们生活、生产和文化活动的一种外在表现,代表着一定社会背景下的智慧和积淀。

引用民俗可以更好地突显案件相关的社会环境和背景,有助于丰富裁判文书的内涵和表达更多的社会意义。

法院判决案件的法律引用(3篇)

法院判决案件的法律引用(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男,汉族,30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四,男,汉族,32岁,某市居民。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原告张三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现将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及判决结果如下: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李四将其位于某市XX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原告张三,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房屋过户手续由双方共同办理,过户后房屋归原告张三所有。

合同签订后,原告张三向被告李四支付了人民币50万元作为定金。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被告李四以各种理由拖延过户手续,导致房屋未能及时过户。

原告张三多次与被告李四协商,要求其尽快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李四置之不理。

原告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四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因其拖延过户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04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08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判决与执行的法律救助与救济


助与救济,可以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汇报范围
民事判决与执行的基本概念
简要介绍民事判决与执行的定义、性质和作用。
法律救助与救济的途径和方式
详细介绍在民事判决与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采取的法律救助与救 济途径和方式,如申请再审、申请抗诉、申请国家赔偿等。
典型案例分析
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展示法律救助与救济在民事判决与执行中的实际 应用和效果。
执行后的法律救济
申请国家赔偿
若因法院错误执行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当事人可依 法申请国家赔偿。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若执行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过失导致当事人损失的,当事人 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CHAPTER 04
民事判决与执行中当事人的 权利保障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起诉权
答辩权
原告有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 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民事判决与执行的法 律救助与救济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民事判决的法律救助 • 民事执行的法律救济 • 民事判决与执行中当事人的权利保障 • 民事判决与执行中的法律监督 • 完善民事判决与执行的法律救助与救济
制度建议
CHAPTER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01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民事判决与执行是司法程序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保障
建立激励机制
通过设立奖励机制、晋升机制等, 激发司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 性,提高民事判决与执行救助与救 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通过举办法治讲座、法律咨询等 活动,向公众普及民事判决与执 行的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

民事案件中法律援助(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案件中,法律援助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或者律师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的法律服务。

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得到了不断发展和完善,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民事案件中法律援助的重要性、实施现状以及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事案件中法律援助的重要性1.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民事案件中,法律援助能够帮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获得专业法律人士的指导,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由于经济条件限制,无法承担律师费用,导致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使得这部分群体在面临纠纷时能够得到法律帮助,降低其维权成本。

2.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消除因经济条件差异导致的司法不公。

在民事案件中,经济条件较好的当事人往往能够聘请专业律师进行维权,而经济条件较差的当事人则面临维权困境。

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使得双方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3. 提高司法公信力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通过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能够确保当事人得到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

4.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民事案件中,法律援助有助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有助于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理性对待纠纷,从而降低矛盾激化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民事案件中法律援助的实施现状1. 法律援助机构不断完善近年来,我国法律援助机构不断完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普遍设立,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援助网络。

同时,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也在不断提高。

2. 法律援助案件数量逐年上升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不断完善,民事案件中法律援助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已从2010年的约80万件增长至2019年的约120万件。

最新整理中外民事判决书的要素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docx

最新整理中外民事判决书的要素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中外民事判决书的要素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民事判决书是民事判决的书面表现形式,它一方面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规范了法院制作判决书应当载明的案件要素,约束了法官的裁判行为。

中外各国对于判决书的详细规定包含了“最低限度的内容要素”,大陆法系国家判决书的最低限度内容要素是直接在法律上明文规定的,其中与判决结果的正当性直接相关的事项主要有对案件所经程序的叙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所持论点的概述,案件事实的陈述,法院适用的法律规则,支持判决的理由,以及法院的最后裁判等。

英美法系国家判决书的最低限度内容要素则通常是由普遍接受的惯例决定的,而这些惯例绝大部分是在最高法院的实践中产生的。

下文将对各国判决书基本内容素作一番考察,进行分析比较从而探寻对我国判决书改革有益的借鉴。

一、各国民事判决书基本要素的考察(一)大陆法系国家民事判决书的基本要素1.法国判决书的要素根据《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以及基于法国学理的通说,法国民事诉讼中的判决大体可分为四类:终局判决、临时判决、中间判决和混合判决。

判决书的基本内容包括:(1)作出判决的法院名称,判决日期以及法律关系主体的简况,包括评议法官的姓名、检察官的姓名(参加辩论之情形)、书记员的姓名、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律师姓名、代理人或助理的姓名,以及应通知判决的人的姓名(非讼案件);(2)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其理由;(3)判决理由;(4)判决主文(判决结果);(5)庭长与书记员签字。

2.德国判决书的要素德国判决书是按照规定格式作出的书面裁判,分为以下几个部分:(1)判决书的首部。

此部分指出案件的编号、标题、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情况说明、案由、法院及法院的名称、判决的类型;(2)判决主文。

此部分要求简洁、明确和全面,具有可执行性且不能超过当事人请求的范围;(3)事实说明。

简单叙述当事人双方同意的事实、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以及法院调查得到的证据提要;(4)判决的理由。

判决书能否引用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

判决书能否引用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判决书是指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予以认定,并作出裁决的正式文件。

它是司法机关对一起案件所做出的正式结论,是法律实施的结果。

在撰写判决书时,法官需要引用相关的意见和观点,以便在法律、事实和案例的基础上做出正确的判断。

引用意见是指在判决书中引用法律、法规、法条、案例等相关法律文件、实践经验,以及法院内部的研究报告、专家意见等,对案件进行分析和解释。

引用意见的目的是为了支持法官对案件的认定和裁决,使判决具备法律效力和说服力。

引用意见在判决书中的作用是多方面的。

首先,它能够丰富判决的内容,使之更具说服力。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常常需要引用经典案例或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支持自己的判断和决定。

其次,引用意见能够体现司法公正和权威性。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于法律的理解和应用也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因此需要引用法律文件等权威性意见进行佐证。

再次,引用意见能够提高判决的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

在判决中引用相关的意见和观点,有助于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然而,在引用意见时,法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引用的意见必须与案件有关。

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性地引用相关的意见,不能随意引用。

其次,引用的意见必须具备一定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法官不能仅凭个人主观意见来引用、解释法律文件,而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解释。

最后,引用的意见必须具有普遍性和通用性。

法官在引用意见时,应当选择具有普遍应用价值的案例和法律规定,而不选择过于个别或偏见性的意见。

综上所述,判决书中引用意见是非常重要的,它有助于丰富判决的内容,提升判决的说服力和权威性,同时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然而,在引用意见时,法官需要谨慎选择,并遵循法律的规定和解释,以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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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的法律条文援引之我见2005-08-10 17:50:41|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王勇[容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判决书的法律援引只有笼统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一审、二审、再审判决书中的法律援引不尽一致,法官的裁判游离于法律规定的边缘,这种现状的背后是自由裁量权被滥用。

需要完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具体法律条文的援引,使裁判文书的实体性裁判回归法律到框架。

周密德[1]曰:"所有判决书、裁定书必须引用法律,否则就视为错案,错案改判后要追究原审法官的责任,水平低下的要终身取消审判资格;一审在没有使用法律的情况下,二审还认定一审适用法律正确的,也要追究二审法官的责任。

"[2]民事判决书应当如何援引法律条文,一审法院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判决吗?二审或再审对一审或原审判决作出实体性改判时,仅仅只要援引程序法,不援引实体法吗?本文试就民事判决书的法律援引作肤浅的探讨,权作抛砖引玉。

一、法律条文援引的意义法学史告诉我们,法律及其保证法律得以实施的强制机构并不是随着人类的诞生而同步出现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亦即伴随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

法院或法官的裁决之所以能被社会公众所接受、信服,不是因为法院的超然性,亦不是法官有道德高尚或学识渊博,仅仅是因为法院或法官是依照公开的法律规定进行居中裁决的。

法官是法律的使用者,是职业法律人。

如果说公安机关等行政机关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国家和管理职能;检察机关依照刑事法律规定对涉嫌犯罪的人进行追究,而法院则基于行政相对人的起诉对公安机关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实现对行政相对人的司法救济。

基于检察机关的公诉,或肯定??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或否定??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无罪判决,以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的保护。

法院的一纸裁判文书轻则使公民财产易主,重则是人身自由受限,乃至生命的终结,无论承认与否,司法裁判的生杀予夺权已对行政权、立法权形成牵制。

尽管法院囿于法律规定,基于自身能力和技术的原因,不能将所有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畴,对立法也仅仅是采用"回避"(或者说是通过法律的解释绕开法律),必竟没有违宪审查权。

西方法治国家中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连总统都判出来了,由此可窥见法院的权力之大。

先哲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千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他又认为,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谁来约束最高法院?是政府,还是国会?总统都可以二选一的判出。

正所谓"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3] 这也是符合法院裁判原理的,即裁判必须有胜诉方,因为不可能两个人轮流当总统?!"法律制定的重要目的在于防止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无明确的尺度而纯粹基于个人的好恶、私利或纯粹心血来潮轻率地作出裁判,严格执法便可以防止审判人员因缺乏规而针对不同的诉讼当事人因人而异地作出裁判,或者因自由裁量过大而对案件随意裁判,甚至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4]法官履行职责的方式是不带有阶级性,都是依照该国法律规定断案。

约束最高法院法官的是也只能是法律,当然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有遵循先例的规则,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必须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裁判,上级法院要干涉(不含贬义)下级法院裁判的正当性理由——必然是法律规定。

若没有民诉法第153条的容,二审(上诉审)法院的改判或维持就失去了基础。

"成文法首先是对权力行使者不信任的物化形式,它将权力握有者的种种私欲、社会关系利益、情绪波动等不规则因素限制在不得溢出的围。

"[5]"在现代社会政治制度中,法院扮演的角色是解释和适用法律,也即运用法律处理纠纷,而且,法院的合法性也取决于它们与法律之间的联系。

"[6]民事法律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权利与义务的交叉,扩与限制都会引起民事主体的纷争。

从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原始同态复仇到现代社会解决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机制,进一步证明了选择规则之治是人类从愚昧走向文明的标志之一。

法院作为裁决民事纠纷的终局性机关,诉讼的双方有理由相信法院的运作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作为裁决结论载体的判决书的依据也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持,如果仅仅是一个有关法律规定或程序性的法律规定,无实体法律规定,又对实体处理作出改变,凭什么相信法院的裁决是公正的,法官不是凭借自己的好恶,甚至是受到不正常的干扰而做出的,同样可以追问法院这样的判决和非诉讼的调解有什么样的区别?法官一旦脱离法律的约束,对当事人而言,相信陌生的法官倒不如相信村里或熟人社会里的某个德高望重村长或老支书那般权威,为什么还要支付数额不菲的诉讼费用而得到一个看似相同的结果呢?如果说"法学就其性质来说主要不是以学术为导向的,而是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

"[7]那么法院的判决书就是为解决问题而设置的样本或模式,抑或将处理争议的方法格式化。

判决书不同于专家学者的学理解释,不同于立法机关的立法或立法解释,前两者与民事主体无论怎样有利或不利,都不会对民事主体的行为和财产直接产生效力,判决书是将当事人的争议以诉讼程序的方式查明,形成法律事实,进而评论(本院认为),据以明确的法律条文容而裁决。

"如果说法律规定是对行为的一般指引,并为处理案件提供一般适用于具体的争议,并处理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社会中的普通公民就是籍此以累积对法律的感性认识。

"[8]抽象的法律条文无法给以直观的感受,只有当相关的争议或纠纷诉诸于法院,通过裁判认定的容,从而达到对法律的理性认识。

"在现代社会,法官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接受民事、经济等案件的裁判,也不得以法律规定欠明确而拒绝援引法律条文。

凡是不援引法律规定的裁判均为恣意裁判,而完全违背法律规定所作出的裁判为枉法裁判。

无论是枉法裁判还是恣意的裁判均为不合法的裁判。

"[9]一位长期担任司法助理员的法官对法官与司法助理员的工作特点差别的概括是:"一个有程序,一个没程序。

"[10]同样"一个判决是否合法、公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人员是否严格执行法律程序,是否针对特定的客观事实而正确地援引法律。

"[11]"如果法官打算明智地宣告判决,那么就必须有某些原则来指导他从各种争取获得法律之认可的可能判决作出选择。

"[12]它必然是来源于法律规定,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某些原则只能是成文法,既然是依据法律条文或原则产生的结果,那为什么不公开地援引法律条文。

"成文法是不仅规制守法者,而且同时规制立法者和司法者的一体尺度。

"[13]所谓"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候。

"[14]"正是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促使利益的多元化,因而各种冲突和矛盾也相应的大量产生,而由于过去采用行政方式及民间调解纠纷的方式显然已不能有效地、公正地解决这些纠纷,因此司法必须成为解决纠纷主要手段。

"[15]面对社会的深刻变革与转型,将法院推向聚焦前沿,从我国的诉讼中表现的厌诉情绪来看,更兼法院的背动性、终局性等特点决定了裁判的援引法律对裁判的重要性。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司法人员的法律推理活动总的表现为以法律规定为大前提、以确定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并通过二者的连接进而得出结论的演绎推理模式。

"[16]这亦是我国法官裁判的思维,大前提不存在(法律规定),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必须牢记,司法判决书的最主要的功能仍然是社会的,是要为纠纷之解决提供一个合理化的证明,以及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后来的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一种导引。

"[17]德国及美国法院的判决书也援引法律规定。

[18]正是如此,法院的裁决是终局性的,也正是这样,司法才能成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所以说,法律规定是裁判的基石,裁判文书援引法律也是理所当然的。

二、《民诉法》第138条、151条、第184条的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法律依据…"第151条规定:"第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184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所谓判决书是指,"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解决具体案件所作决定的法律文书,它不仅是解决当事人争议的凭证,而且是执行的依据。

"[19]所谓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指,"判决书中用来作为判决准绳的实体法律规定。

"[20]这两款容是体现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精神。

"所谓准绳,是指"测定平直的器具,比喻言论、行动等依据的原则或标准"。

[21]具体到民事判决书中,法律就是民事判决书的依据原则或标准。

这种原则应当狭义地理解为民事法律的原则,标准必然就是具体条文。

一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书中援引的法律依据竟然是民诉法第112条。

[22]如果裁判文书将该案援引的法律条文全文附后,让当事人知道法律依据的具体容,一定会一头雾水?因为这仅仅是法院处理起诉的程序性规定!法官忽略了并不是所有法律条文理所当然就是供援引的裁判依据性规定,也是不可能全部成为裁判依据的,若能成为裁判依据,何不用民诉法第140条第一款第一项?[23]两者又有什么样的本质区别?法院受理案件是基于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四项容为原则,并参照第111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对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区别,有学者认为:"对立案庭已经进入正式审理程序的案件,审判庭以不符起诉条件为由驳回起诉,是否合乎法律和逻辑?我只能说,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原本就是一回事,作这样的区分表明法律上认可了立法人员滥用程序的行为,使之可以对同样的起诉以不同的程序处理。

"[24] 并非如此,不予受理是立案审查时,明显不符起诉的,驳回起诉是立案时看似符合起诉要件,经审理后才发现不符合起诉要件的。

诚然,"法官绝不是一台适用法律的机器,在这一头输进法律条文另一头产生判决,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法官也会有自己的认识和判断,在司法活动中,法官在解释法律和正确适用法律中作用时,应当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25]"法律解释和直接对象是法律文本或法律条文,但在具体个案的司法裁判和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法律文本或法律条文的解释可以有两种不同的进路,即文本解释和事实剪裁。

所谓文本解释,就是直接就适用的法律文本或法律条文进行解释,然后将解释结果与个案事实相连接;而所谓剪裁事实,就是不直接就所适用的法律文本或条文作出解释,而是就有关个案事实进行区分、剪裁,然后将事实与法律文本或条文相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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