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学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解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司考解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关于代表享有的具体权利的规定1、修订前:没有规定2、修订后:在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增加1条,作为新法的第3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3、命题角度分析:新法增加了代表享有的具体权利的规定,针对新增的内容需要着重记忆:代表有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的权利;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权利和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权。
二、关于完善代表履行义务的规定1、修订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条规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4条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2、修订后:将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第4条合并,作为新法的第4条:“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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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人大培训中心学习心得我看过很多书,其中一本名叫《城市的眼睛》最让我记忆深刻。
这本书的主人公叫朱迪,他的故事让我深深的感动。
朱迪是个聪明、孝顺、懂事和勇敢的小男孩,这本书主要讲了四个家庭和一条小狗的故事。
朱迪开始过着美好幸福的生活,却因为一场车祸夺走了他亲爱的爸爸。
没有爸爸的日子,让朱迪很痛苦,但却让他学会了坚强。
苍天真的很不公平,他妈妈的手因为熬夜织毛衣太过劳累手受伤了,可朱迪没有气馁,而是勇敢的面对现实。
因为他爸爸没有走远,一直守护着他和妈妈,最后老天有眼让他的妈妈在学校找到了工作,朱迪也考上了最好的中学。
卢晶晶是个开朗的女孩,她和朱迪一样坚强。
她很会拉小提琴,由于她的爸爸不懂得珍惜,不负责任,在卢晶晶跟着妈妈去美国时才后悔莫及,明白了对女儿是多么的不负责任而感到惭愧。
毛威是个爱捣蛋的小男孩,但是他有一颗善良勇敢的心。
他的爸爸是个建筑工人,在城里上班他也就从乡下来到城里上学。
最后也得到了爸爸的赞许。
沙鹏是个高大、威武的小男孩。
他的爸爸是个体育博士,非常善良、无私的人,对待别人的.小孩就像自己的一样。
妈妈是个爱漂亮的时尚女人,沙鹏一直过着幸福的生活。
读了这本书,让我深深的体会到了小朋友之间亲密无间的友爱,社会上人们的爱心。
城市夜晚一盏一盏的灯就像一双双眼睛照亮着大家,给人们的生活带到无限的希望。
让我学会了不管遇到多大困难与挫折都要勇敢的面对,让悲伤随风而去。
人生就像一列火车,会有人上车也会有人下车,但是下车的人会乘坐另一辆车认识更多的人,结交更多的朋友。
今年9月,我非常荣幸来到深圳人大培训中心参加代表学习培训班。
通过四天紧张而又充实的学习、参观活动,我对如何当好代表、如何正确的履行一名代表应尽的职责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作为一名人大代表,不学习就不知道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不学习就不能更深入的了解国际国内形势,不学习就不善于创新发展,不学习就不能更好的履职尽责。
在我心中,当选人大代表是光荣神圣的,当选人大代表也意味着一份沉甸甸的责任。
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

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于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代表法》是一部专门调整和规范代表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
其核心问题是代表执行职务的问题。
各级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代表法》。
一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人大代表的性质是由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的性质决定的。
在我国,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方式,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统一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具体履行代表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职责。
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享有崇高的政治地位、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
他们是国家政治生活的直接参与者和主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重要地位。
人大代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参与决策的作用。
二是监督协助作用。
三是桥梁纽带作用。
四是模范带头作用。
二人大代表的职责1、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一,行使审议权所谓审议权,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审查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议案的权利。
这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监督本级国家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职权,审议权有三个特点:一是只有代表才是权利的主体,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替代这一权利。
二是审议的内容受法律保护,审议中的任何言论均不受法律追究。
三是代表有知情权,代表对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所审议事项有权了解询问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答复询问。
第二,行使提案权所谓提案权,就是指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的权利。
提出议案,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作为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十人联名,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人大代表培训学习材料

人大代表培训学习材料一、人大代表的产生、性质、地位和作用1、人大代表的产生各级人大代表都是依照法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的。
(1)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普遍的。
凡年满18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
不设区的市、XX县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方式,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人大代表的地位(1)代表是依法选举产生的,他们既不是由谁任命的,也不是通过非法途径产生的,因此,其地位是受法律保护的。
(2)代表集体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一分子,其地位应当受到一切组织和个人的尊重,具有权威性。
(3)代表所代表的利益和意志,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这表明代表的地位是基于人民的委托,具有广泛的人民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他们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特殊公民。
(4)代表集体行使国家权力,但是作为个人,代表是无权行使国家权力的。
代表集体的地位,是在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上的,而代表个人的地位就不同了,其相对国家机关而言,基本上与公民的地位相同,只是其在执行代表职务时,将受到有关保障,并得到国家机关的支持。
23、人大代表的性质(1)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应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包括参与对国家和地方重大事项的决定,参与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参与选举任免国家机关的员,参与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参与对人民群众的各种权利和利益的保护等。
人大代表培训实施方案

人大代表培训实施方案第一条为规范区人大代表的学习培训工作,提高区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能力,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大代表参加学习培训,是人大代表的依法履职活动的重要内容。
人大代表学习培训的主要内容是:(一)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学习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理论,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监督法》等有关法律基本知识,明确人大代表的地位、作用和权利与义务,牢固树立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法规的观念,增强人大代表职务意识和责任感、使命感。
(二)围绕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学习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学习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财政预算、决算等内容;学习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方法以及代表在闭会期间参加各项活动等方面的规定,了解国家机关对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方法和程序,提高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能力。
(三)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结合人大代表调研、视察,接访选民群众,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进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询问、约见、质询等方面的工作,学习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有关知识,提高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能力。
第三条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全区性代表学习培训工作,街道代表工作室负责组织落实辖区代表联组的学习培训工作。
第四条人大代表学习培训分为初任学习、履职学习、专题学习。
人大代表初任学习,主要安排在新一届人大代表当选后的一年内进行。
主要学习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理论,学习《宪法》、《代表法》等有关法律知识,了解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人大代表的地位和作用、权利与义务和如何撰写大会期间的议案和建议等有关规定。
人大代表履职学习,主要安排在新一届人大代表当选后的四年内进行。
结合代表的履职活动,主要学习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学习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和法律案、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财政预算、决算等内容;学习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方法以及代表在闭会期间参加各项活动等方面的规定,了解国家机关对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方法和程序。
2020年人大代表小组活动计划

2020年人大代表小组活动计划
第一季度(3月底前):
一、组织学习《宪法》《代表法》《监督法》《地方组织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发》《突发共同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识和依法行政、接受监督意识;
二、召开主席团会议研究并指导开展镇第6选区和镇第3选区补选镇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季度(6月底前):
一、组织本辖区代表参加市人大代表会议并开展市人大会议精神传达学习活动;
二、组织我镇市人大代表、镇人大代表考察学习乡村振兴和现代农业发展;
三、开展2020年镇政府民生实事重点事项意见征求工作。
四、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并筹办镇第三届人大七次会议相关工作。
第三季度(9月底前):
一、召开镇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镇镇政府2019年重点工作开展情况、镇人大主席团2019年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镇政府2019年财政预算执
行情况和2020年预算草案,票决2030年镇政府重点民生实事项目;
二、组织本辖区市镇两级代表开展走访企业、群众专项工作,收集整理好相关意见建议并转交有关部门单位办理;
三、组织主席团成员视察调研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实施情况。
第四季度(12月底前):
一、督促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办理代表意见建议;
二、适时组织代表对镇政府各部门专项工作进行评议;
三、筹办镇第三届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
四、组织我镇市人大代表、镇人大代表考察学习。
五、各代表小组组织代表按选区开展代表向选民口头或书面述职活动。
最新代表法全文代表法学习心得体会3篇

《代表法》是我国第一部促进和规范人大工作的专门法律,这部法律颁布到现在已经是20年了,2009年、2010年作了两次修正,2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代表法》是各级人大代表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当家法”,是各级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指南针”,是各级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护身符”,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大代表工作的“基本法”。
认真学习贯彻《代表法》,对于贯彻落实党的精神,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障人民当家做主,促进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首先解读《代表法》的主要内容:(一)关于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作用1、人大代表的性质。
人大代表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
人大代表的性质是由国体和政体的性质决定的,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这一性质决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但是在我们这么大的一个国家,人人直接参与行使国家权力肯定是不现实的,至少目前还不具备这种条件。
因此,广大人民群众只能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的方式,按照法定程序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人大代表具有鲜明的法律性和人民性。
2、人大代表的地位。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代表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大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这就从国家法律的高度确定了人大代表的政治身份和法律地位,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和维护的。
从人大代表产生的方式看,各级人大代表都是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的。
人民把自己的权力,依法委托给自己选出的代表来行使。
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工作总结

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工作总结为全面做好乡人大“一个载体,两个制度”工作,不断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依照乡人大之家代表活动计划,结合本乡实际,上半年开展了丰富多彩的代表小组活动,现将活动情况总结如下:一、开展活动情况为保证代表小组活动开展收到实效,达到目的,开展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在乡人大主席团的统一组织协调下,根据本乡特点按月开展代表小组活动,针对性的提出产业发展的意见建议。
4月25日,我乡人大主席团为提高代表的文化素质,特举行了学习法律知识的活动,为人大代表今后的工作也提供方便。
5月20日,以围绕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主题,紧紧围绕着全乡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为主线,目的是通过广大代表的视察和调查,对全乡今后在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等方面积极建言献策,针对性的提出建议和意见。
8月1日,我乡又组织部分人大代表深入到各家各户去走访选民,贴近选民,了解选民。
8月30日,组织人大代表学习《代表法》,并讨论交流,使代表们清楚代表权利和义务,为代表更好履行职责打下基础。
二、几点体会一是充分发挥代表履行职责能力,提高参政议政水平。
在开展代表活动中,坚持做到议大事,抓大事,抓住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的,带有全局性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监督。
二是加强学习培训,提高代表素质,强化法律监督,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针对部分代表对法律法规及代表职责不熟悉,连任代表也需要知识更新等问题。
组织代表学习《宪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学习方法上,提倡既学习法律文件,又勤于思考,阅读能力强弱相互搭配,互帮互学,共同提高。
通过代表小组活动,经过学习,使代表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对人大和代表的相关知识进一步明确,树立了“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思想。
三、下步开展活动的努力方向开展人大代表小组活动是人民代表充分履职的一种体现,目的是通过开展活动,及时掌握群众最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制约和影响产业发展的瓶颈,通过代表提建议和意见促进人大主席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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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学习
《代表法》的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代表法》共有六章五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的根本目的和依据,也就是说为啥要定代表法。
以哪一部法律为依据就是《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第二条:代表法的地位:①民主选举产生②权利机关组成人员③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第三条:代表的权利共七项:①出席权;②联名提案;
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④选举权;⑤表决权;⑥保障权;⑦其他;
第四条:代表的义务
(一)守法、保密、协助法律实施的义务;
(二)出席大会的义务;
(三)参加履职活动的义务;
(四)学习调研的义务;
(五)联系选民和群众的义务;
(六)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的义务。
(七)其他义务
第五条:执行代表职务大会期间的工作
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六条: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有十项职权:
①出席权:第七条
②审议权:a审议是行使表决权的前提,不经过审议的决议是无效的;b审议是一种监督形式;c审议是发表自己意见的形式,第八条;
③向大会提议案的职权,第九、十条提出议案必须具备3个条件。
A法定考核符合人数;
b内容是职权范围内;
c时间
议案必须要有案由,案据,方案。
④选举权:第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各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条:相关人选表权
⑤询问权,第十三条;
⑥质询权,十四条,质询案: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质询的内容。
⑦罢免权,第十五条;
⑧依据提议组织关于提案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⑨表决权赞成、反对、弃权。
⑩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章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有八个方面
第十九条:闭会期间活动组织者;
第二十条:集体活动
①小组活动(第二十一条)
②视察集中视察
专门视察
持证视察
视察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第二十二条);
③专题调研;
④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⑤列席:本级人大为专门委员会会议(县以上代表)
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的会议、州级以上
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⑥执法检查。
⑦研究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⑧为全面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不要放在大会期间。
第三十条人民,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代表闭会期间活动。
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六种保障:①政治保障;②时间保障:③物质保障:④组织保障:⑤案情权保障;⑥学习保障;⑦政治保障;[言论免责(三十一条)人身自由保障(三十二条);申诉];
⑧时间保障:三十三条
⑨物质保障[执行职务,出勤],无固定工资收入、补贴;经费;(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组织保障:人大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代表参加常务委员会活动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十六、七条)
知情权保障:三十八条
学习保障: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对代表监督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