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刑事鉴定人与“有专门知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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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规定(试行)

关于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规定(试行)

关于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规定(试行)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市人民检察院、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各市公安局、各直属公安局,各市司法局: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强化庭审实质化的核心作用,规范和督促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全省审判实际,制定了《关于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2018年11月1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规定(试行)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强化庭审实质化的核心作用,规范和督促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全省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上述人员出庭。

为查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侦查人员一般应当出庭:(一)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或者对案件侦破经过、证据来源、证据真实性等有异议,需要说明情况并接受询问的;(二)法庭未在庭外进行调查核实且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秘密侦查和技术手段需要说明情况的;(三)涉及被告人(上诉人)自首、坦白、立功等情况需要说明情况的;(四)侦查调查搜集的证据与审理期间出现的新证据存在实质性差异,需要出庭说明情况的;(五)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一般应当出庭:(一)同一事项存在多份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且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之间内容差异较大,难以取舍的;(二)对鉴定意见中检材的可鉴定条件、鉴定依据、论证分析过程有异议的;(三)鉴定意见疑点明显、鉴定文书阐释不清且存在明显矛盾的;(四)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材料相反或存在严重分歧的;(五)对鉴定程序合法性提出异议的;(六)鉴定人应当出庭的其他情形。

“有专门知识的人”意见效力初析

“有专门知识的人”意见效力初析

“有专门知识的人”意见效力初析作者:刘景亮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1期【摘要】“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新刑事诉讼法第192条在借鉴吸收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首次引入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鉴定意见质证制度,但是此项制度过于原则和粗疏,虽然已有学者对“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诉讼地位及该制度相关程序设置进行了研究,但是其核心问题——意见的法律效力还有待从法理和实践上进行探讨。

【关键词】刑事诉讼活动;专门知识的人意见;效力刑事诉讼活动因遇到专门性的问题出现了审判障碍,由此不得不借助专业人员的知识,但是,如何在诉讼中将这些专业人员的知识转化成具有法律意义的材料,各国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由此也诞生了专家证人和鉴定人制度。

不同的国家根据各自的诉讼模式采取不同的立法模式表明了这两项制度各有利弊。

我国第192条的规定则吸收了两大法系的立法模式,在鉴定人制度的基础上采取了“有专门知识的人”辅助质证的立法模式。

根据这项法律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服务范围仅仅为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服务对象包括控辩双方,启动程序为先通过控辩双方申请,后通过法庭审核。

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其法律创新意义不言而喻,但制定制度本身不是目的,如何通过制度设计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才是立法的核心目的。

从192条规定来看,“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已经有了程序权利保证,但是其行为对法庭审判的实质影响却没有明确,其权利没有得到实体上的体现。

在刑事审判中,诉讼主要是围绕证据开展的,法庭主要是根据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进行裁判。

“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如何通过法律程序,进而形成对法庭有影响的“法律事实载体”需要从现有法律规定和逻辑上进行解释。

从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来看,“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意见的效力有待明晰。

只有确定了其意见的效力,才能对其进行法律描述,法庭在裁判时才能决定如何取舍。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鉴定人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鉴定人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鉴定人2016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鉴定人鉴定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或个人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科学意见的人。

鉴定人必须是具有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知识和技能的自然人,机关、团体、单位、组织等不能作为鉴定人;鉴定人应当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否则,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鉴定人应由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

一个案件有几个鉴定人时,共同讨论并提出鉴定意见的权利;在意见有分歧的情况下,单独提出鉴定意见的权利。

1、条件。

(1)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必须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鉴定的主体。

(2)具有专门知识或者技能。

(3)鉴定人受到专门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

(4)与本案无利害关系。

2、权利。

(1)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情况;(2)提供足够的鉴定材料;(3)提供必要的条件;(4)收取鉴定费用;(5)同一个专门性问题有两个以上鉴定人鉴定时,可以共同写出一个鉴定意见,也可以分别写出各自的鉴定意见;(6)鉴定条件不具备时,有权拒绝鉴定;(7)有权要求补充或者重新鉴定,有权根据鉴定结果重新提出鉴定意见;(8)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第2款的规定,鉴定人享有安全保障权。

3、义务。

一般义务有:如实鉴定;知悉的案件情况和隐私应当保密。

另外还有:(1)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出庭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3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相关法律法规》

《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相关法律法规》

《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相关法律法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鉴定人】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二十条【程序】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8.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不能另行聘请其他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鉴定结论的告知及异议】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被害人。

如果、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对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3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对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司法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的比较研究

司法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的比较研究
专家辅助人
指当事人为弥补自身专业知识的不足,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 人协助其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围
研究方法
通过对相关文献资料的分析,结合实际案例,对司法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的 异同点进行比较研究。
研究范围
本文主要从两者在法庭上的角色和职责、资格和选任、活动原则和职业伦理 、监督和制约机制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
专家辅助人制度作为新兴制度,具有一定的优势 和潜力。
二者在功能定位、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等方面存 在差异。
对司法鉴定人制度的建议
完善司法鉴定人选 取机制,增加透明 度和公正性。
制定更加完善的司 法鉴定标准和技术 规范,提高鉴定质 量和公信力。
加强司法鉴定人资 格认证和培训,提 高专业能力和素质 。
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议
专家辅助人
通常应具备相关领域的较高学历背景、丰富实践经验或专业技能。他们需要具备 较高的专业素养和实际操作能力,并能够协助法官解决涉及技术性问题的案件。
专业标准和职业道德准则的比较
司法鉴定人
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标准和道 德规范。这些规范要求他们保持中立、客观,并严格履行保 密义务等。
04
培养、认证和监管的比较
培养模式的比较
培养目标
司法鉴定人着重培养专业技术和法律知识,专家辅助人着重培养专门领域的 技术和经验。
培养方式
司法鉴定人通过专门机构培训和学术教育,专家辅助人通过实践经验和专业 知识的学习。
认证制度的比较
认证机构
司法鉴定人由司法鉴定机构认证,专家辅助人由相关行业协会或组织认证。
司法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的比较 研究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引言 • 司法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的角色和功能比较 • 资格、专业标准和职业道德的比较 • 培养、认证和监管的比较 • 结论和建议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机制研究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机制研究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机制研究[摘要]文章旨在探索建立刑事诉讼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机制。

其中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概念及其出庭的诉讼地位及特殊性做出了分析,对我国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现状及原因做出分析并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对完善我国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启动机制、运行机制及保障机制提出建议并进行积极探索。

[关键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一、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概念界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这一新规定首次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纳入刑事诉讼的规范。

有学者认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是“专家辅助人”。

[1]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具有辅助作用,称为专家辅助人,又被称为诉讼辅助人,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经验的人员,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并经法院准许,出庭辅助当事人对有争议的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或发表专业意见和评论的人。

[2]也有观点认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是专家证人。

笔者认为,新刑事诉讼法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诉讼的制度是除了司法鉴定人制度之外的,将专门知识运用于司法证明的另一项制度。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专门知识帮助法庭发现事实,以独立的身份参加诉讼,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诉讼有辅助法庭发现事实的功能,但具备独立的诉讼地位,不能以“专家辅助人”这一学界概念将其替换。

此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并非国际通行的诉讼法通用专业术语,更多像是对于一类诉讼参与者的主体资格限定,而且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与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具有相似之处,但专家证人的概念尚未被我国法律确认,不宜直接采用英美法系中专家证人的概念。

也有学者认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属于专家证人的一种,广义的专家证据包括鉴定意见及专家证言。

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

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

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案件勘验、检查、鉴定的规定,准确及时地进行刑事技术鉴定,以揭露犯罪,打击犯罪分子,保护公民权利,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刑事技术鉴定的范围:必须是与犯罪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

第三条刑事技术鉴定,由县以上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部门负责进行。

必要时,可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鉴定。

第四条刑事技术鉴定,必须由具有鉴定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过本案的侦察、证人,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不能充当鉴定人。

鉴定人的回避,由所在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五条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实于事实真象,运用科学方法,客观地作出鉴定结论,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

第六条鉴定人必须依法办事,并遵守下列鉴定纪律:(一)严格遵守技术鉴定的操作规程,不得玩忽职守;(二)妥善保管送检物品和材料,不得挪用、丢失、损坏;(三)廉洁奉公,不得贪赃枉法,弄虚作假;(四)严格保守秘密。

第二章受理鉴定第七条刑事技术部门,只承担办案单位有关犯罪案件的鉴定任务。

受理鉴定的手续是:(一)查验委托公函;(二)听取送检人介绍案件情况和鉴定要求;(三)查验检材有无鉴定条件,核对其名称、数量;(四)查验样本的来源和收集方法,是否具备比对条件。

根据查验情况,确定是否接受委托,或修改鉴定要求,或补送材料。

接受委托的,由送检人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表样附后)。

第三章鉴定第八条刑事技术鉴定,要按下列程序进行:预备检验、分别检验、比对检验、综合评断。

每个程序都要作出详细、客观的记录。

最后制作鉴定书。

第九条对检材进行物理检验或化学检验,要标明取材部位,并作详细记录。

消耗性的检材,要注意留存,以备复核检验;检材过少无法留存的,应事先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并在委托登记表中注明。

第十条凡需做鉴定实验的,由主办的鉴定人组织实施。

司法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的比较

司法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的比较

资格与培训
资格
司法鉴定人应具备相关学科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并经过法定 程序获得任命或授权。
培训
司法鉴定人需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 和职业道德水平。
鉴定过程与程序
过程
司法鉴定人应按照法定的鉴定程序进行鉴定,包括接受委托、了解案情、进行调 查和实验、分析结果、形成鉴定意见等环节。
程序
VS
程序
专家辅助人的工作程序包括接受委托、研 究和分析鉴定意见、提供专业意见和协助 辩护。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他们需要出庭 作证并接受交叉询问。在案件审理结束后 ,专家辅助人还需要协助当事人进行上诉 或申诉工作。
03
比较分析
资格与能力
司法鉴定人
需具备法律、医学、法医学等相关专业本科 以上学历及相应的工作经验,并取得国家或 司法机关授予的司法鉴定人资格。在实践中 ,司法鉴定人一般由公、检、法等机关的法 医或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担任。
比较总结
司法鉴定人的专业能力需要经过法定程序认可,而专 家辅助人的专业能力则由市场和当事人进行选择和认 可。

司法鉴定人的意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专家辅助人 的意见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对未来研究的建议
针对司法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在职责、专业能力和法 律地位方面的差异,建议在未来的研究中进一步探讨 两者之间的关系和作用,以及如何更好地发挥各自的 优势。
专家辅助人
在法律上无独立诉讼地位,其作用是协助法 庭审理案件。专家辅助人就案件中的专门问 题向法庭提供咨询或建议,但不承担鉴定职
责。
04
案例研究
案例一:司法鉴定人应用案例
司法鉴定人作为法庭的鉴定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如指纹、DNA 、枪弹等痕迹鉴定,为法庭提供科学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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