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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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和落实责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区等组织单位及个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管理制度,对本单位或本人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责任、职责和义务承担处罚或评先表彰的制度。

第四条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全员参与、属地管理、分类管理、生产经营相结合、安全与发展相统筹。

第五条按照管理范围,可以分为全员参与、单位管理和个人管理;按照管理职责,可以分为综合管理、专职管理和委派管理。

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制定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全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全员参与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工作是全员参与的责任。

第九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教育计划,开展定期消防安全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全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记录备查。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全员的消防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做出正确的反应和处理。

第三章单位管理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6•【字号】湖政办发[2007]98号•【施行日期】2007.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9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湖州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建设“平安湖州”、“法治湖州”和“创业富民、创新强市”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实施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着力整治“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力争到2008年底,全市现有“三合一”场所得到有效整治,基本实现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仓库分离;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杜绝产生新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进一步改善消防安全设施,增强企业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消防安全水平,促进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一)整治的范围是在既有厂房、仓库中设有员工宿舍或在有人居住的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活动,并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

(二)整治的重点是服装、竹木加工、毛纺、小化工等行业以及火灾隐患突出的其它行业。

三、工作步骤整治工作从2007年11月初开始,到2008年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11月底前)。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广泛动员,统一认识,周密部署。

湖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8年发布)

湖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8年发布)

【法规标题】湖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8年发布)【发布部门】湖州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湖政办发[2018]54号【适用区域】湖州市【发布时间】2018-08-08【生效时间】2018-10-01【关键词】安全,消防安全【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18〕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8日湖州市消防安全责湖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52号),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

为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

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分管业务范围内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三条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两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消防安全是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为了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一、总则1、本细则适用于所有涉及消防安全的单位和个人。

2、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2、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

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火灾损失。

3、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例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消防工作,指导协调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三、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1、一般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上述一般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一、概述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火灾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落实各级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二、责任部门1. 主要负责人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安全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2.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3.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 全员参与所有员工都是消防安全工作的参与者,应当接受相应的培训,掌握基本的消防知识和技能。

三、责任制度1. 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分工方案,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任务。

2. 设立消防安全督导小组,定期检查各部门消防设施和应急预案的完善情况。

3. 每月召开一次消防安全例会,及时交流问题和经验,及时解决存在的隐患。

4.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应对。

四、知识普及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对消防安全的重视程度,增强火灾防范意识。

五、安全设施1. 定期检查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情况,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2. 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整改消防安全不达标的地方。

3. 配备灭火器材和应急疏散设施,确保人员安全撤离。

六、处罚机制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严肃处理。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结语认真贯彻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消防安全责任制不仅是一种制度,更是一种责任和担当,每个人都要为此付出努力,共同建设安全稳定的社会。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为了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单位消防安全防范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责任分工。

1. 单位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明确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确保单位内部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2. 部门责任,各部门应当根据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方案,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及时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

3. 个人责任,每一位员工都是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参与者和监督者,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加强自身消防安全意识,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发现消防隐患及时报告,不得擅自私设电线、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楼道、消防通道等场所乱扔烟蒂和垃圾。

三、监督检查。

1. 单位领导应当定期组织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有效实施。

2.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各部门和人员的消防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到位。

四、奖惩措施。

对于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发现并及时处理火灾隐患的单位领导、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后,由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修订并重新发布。

六、结语。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是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制度,只有全体员工都认真履行自己的消防安全责任,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希望全体员工能够认真学习本办法,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做到守法遵纪,共同维护单位的消防安全稳定。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一、总则。

为了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责任分工。

1. 单位领导。

(1)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工作方案,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2)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3)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的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

(1)负责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指导各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工作;(2)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3)定期组织对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3. 其他部门和人员。

(1)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日常消防安全工作;(2)积极参加消防演练和培训,提高自身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3)发现火灾隐患或安全问题,及时报告并配合整改。

三、责任落实。

1.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清单,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形成责任倒查机制;2. 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3.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4. 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5. 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监督检查。

1. 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督导;2. 建立消防安全督查制度,对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3. 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和问题,要求立即整改,确保消防安全措施的有效落实。

五、处罚和奖励。

对严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附则。

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2. 本办法解释权归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就是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单位的消防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明确了各级单位和个人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

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1.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定期消防演练,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 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定期检查单位内部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是否完好有效,及时整改隐患,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3. 依法制定、修改和完善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做好火灾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二、企事业单位:1. 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障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开展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自救逃生的能力。

2. 制定和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定期的消防演练,做好消防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在发生火灾时可以迅速扑灭,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加强管理,强化监督,确保全体员工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积极配合消防检查。

三、个人责任:1. 全体员工不得擅自私拉电线、乱接电源,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品,不得随意乱扔烟蒂和火种,保持消防通道畅通,遇到火灾应当冷静应对,迅速报警并逃生。

2. 个人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强消防安全意识,不得私插乱拉电线,不得燃放烟火,不得乱堆放杂物,要做到及时清理火灾隐患,确保自身和家人的安全。

综上所述,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到企事业单位再到每个个人,都明确了各自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只有大家齐心协力,才能有效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社会秩序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每个人都能时刻牢记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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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

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分管业务范围内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三条市级公安机关对全市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区)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以下统称单位) 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对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或者分管负责人具体实施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行实体化办公,明确工作职责,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办公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催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及重点时期消防工作计划;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森林防火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管理。

将“智慧消防”融入“智慧城市”建设,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提升消防工作科技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组织开展时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

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

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评估和建造消防设施检测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 建立重点领域火灾隐患整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 个工作日内作出允许或者不允许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催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

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六)加强城镇消防站建设。

按照城区火警到场处置不超过5 分钟、镇区不超过10 分钟、乡村不超过15 分钟的建站标准,采取新建、改建、配建、租赁等方式,重点在老旧城区、商业密集区,以及现有消防力量难以及时到达的区域,布点建设小型消防站,织密灭火救援网络。

(七)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定期开展分析研判,每半年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消防工作,遇重大情况或者实际需要,应及时召开会议。

(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

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三)在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四)将老旧小区消防安全改造、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者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10 人以上居住出租房、民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智能预警”系统。

在高层建造、10 人以上居住出租房、老旧小区、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智慧用电、智能预警、智慧用水等技防手段。

(五)每半年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即将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催促限期消除。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建立各级消防教育培训场所并组织评比,实现“一市一基地、一县一场馆、一镇一体验室”,组织群众参加“体验式”培训演练。

(七)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明确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的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八)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成立由乡镇(街道)领导担任主任,相关科、所(队)和消防工作站(消防办公室) 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领导、协调、落实辖区消防工作。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建立消防工作站(消防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人员,开展火灾隐患排查、火灾隐患督改和消防宣传教育。

将消防安全纳入乡镇(街道)综治工作、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便民服务“四个平台”和“全科网格”建设,明确各级人员消防工作职责和考核奖惩办法。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后,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七)整合现用宣传教育资源,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实践场所,为公众提供消防安全常识培训服务。

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要求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九条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开辟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条市、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催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

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催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定期研究分析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形势并实施相关工作计划和措施,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管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者批准开办。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再也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一)公安部门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催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管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者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依法组织或者参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10 人以上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对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培训,依法查处违反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加强居住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加大排查力度。

催促指导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做好居住出租房登记管理工作。

(二)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应经或者已经教育部门审批的校外中小学生学业及素质培训机构等审批和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三)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救灾物资储备、烈士记念、军休军供、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者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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