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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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工程建设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包括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阶段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消防安全管理责任1.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努力做到火灾预防、火灾早期发现、火灾迅速扑灭和火灾安全逃生。

2.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违法违规生产。

3.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建筑工程的消防设施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4.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5.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宣传,提高工程建设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紧急应变能力。

四、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消防安全验收:在建筑工程竣工之前,应当进行消防安全验收,确保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完善,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

2.定期维护检查:建筑工程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检查,保障其正常使用和有效性。

3.消防演练: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活动,提高工程建设人员的火灾逃生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4.应急预案:建筑工程使用单位应当编制消防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发生时的处置程序和责任人。

五、建筑工程消防设施设置1.建筑物内应当设置消防水源、消防水炮、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2.建筑物应当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设施,保障火灾时人员迅速有序的疏散。

3.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通道、消防电梯、消防安全出口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并保持畅通。

六、建筑工程火灾隐患排查1.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消防人员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2.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配备消防器材。

3.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检查和督促,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9•【字号】杭建市发[2006]584号•【施行日期】200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6〕584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六年十一月九日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建立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的管理体制,控制工程造价,杜绝拖欠工程款,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活动,实施对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通过财政投资、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政府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的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制订政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组织实施本规定,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单位的资格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项目建设管理活动的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本行业范围内的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管。

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管必须执行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严控拖欠工程款;(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市场主体准入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建筑工程消防规章制度

建筑工程消防规章制度

建筑工程消防规章制度一、组织管理1. 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首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的消防安全工作。

2. 明确各级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定期进行消防知识的培训和演练。

3. 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

二、规划设计1. 施工现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

2. 施工图纸应包含消防设施布置图,确保消防通道、水源等满足要求。

3. 临时建筑物的设置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妨碍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设施的使用。

三、消防设施1.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带等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2. 保证消防设施、器材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得随意挪用或损坏。

3. 明显位置设置消防设施标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找到并使用。

四、现场管理1. 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进行焊接、切割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2. 易燃易爆物品应妥善存放于指定地点,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3. 确保电气线路的安全,防止因电线老化、短路等引发火灾。

4. 定期清理施工现场,及时清除可燃杂物,减少火灾隐患。

五、应急处理1. 制定详细的火灾应急预案,包括报警流程、疏散路线、灭火方法等。

2.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应对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3. 发生火灾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

六、监督检查1.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消防安全隐患。

2. 对违反消防规章制度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3. 定期邀请消防部门进行专业的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和管理达到标准要求。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导则(试行)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导则(试行)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导则(试行)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建筑消防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消防验收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此,杭州市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导则》,旨在规范建筑消防验收工作,保障建筑消防安全。

该技术导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消防设施设计要求
消防设施是保障建筑消防安全的关键。

导则中明确规定了消防设施的种类、数量、布置、功能等要求。

针对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导则给出了相应的消防设施设计要求,确保消防设施满足实际需要。

2.消防设施施工验收要求
消防设施的施工验收也是消防验收的重要环节。

导则中规定了消防设施施工验收的程序、内容、标准等要求。

施工单位要按照要求进行验收,确保消防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性。

3.消防设施使用维护要求
消防设施的使用和维护也是消防安全的重要环节。

导则中规定了消防设施使用和维护的要求,包括定期检查、保养、维修等内容。

使用单位要按照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4.消防验收程序和要求
消防验收程序和要求是消防验收的核心内容。

导则中规定了消防验收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验收前准备、验收程序、验收标准等内容。

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要按照要求进行验收,确保建筑消防安全。

总之,《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导则》的制定对于规范建筑消防验收工作、保障建筑消防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要认真遵守导则中的规定,确保消防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性,为城市消防安全作出贡献。

杭州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

附件:杭州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根据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省公安厅消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分离工作的决定》(浙武消党〔2001〕43号)、《关于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复核的通知》(浙公消〔2003〕146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通知》(浙公消〔2003〕153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消防机构警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公消〔2003〕17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分离工作的决定》(杭公消〔2003〕139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建筑设计防火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本办法规定的审核管理范围应按规范要求认真审核严格管理。

第三条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初审、复核、审批或会审制度,遇到疑难、重大问题应集体讨论决定。

对城市建设中难以实施的防火标准或国内尚未规定的新技术、新问题,应提请省公安厅消防局建筑防火专家组会审解决。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建筑工程。

第二章审核及验收管理范围第五条支队在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之江旅游度假区、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滨江区的高教园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审核及验收管理范围:一、新建工程项目1、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杭州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规定的绿色通道项目及上级指示特事特办的项目;2、高层公共建筑及高层住宅建筑工程;3、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4、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独立地下建筑及含有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地下建筑工程;5、体育场(馆)、影剧(歌舞)院、礼堂等工程;6、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工程;7、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等建筑工程;8、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大型商场、市场等建筑工程;9、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汽车加油站、易燃气体贮罐、液化石油气气化站、管道煤气调压站、石油库等工程;10、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库房(含堆场);11、城市隧道工程;12、跨省、跨地区、跨县(市、区)工程项目;13、其他特殊的建筑工程。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本文旨在介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性和防火能力。

在施工现场进行工程建设时,消防安全至关重要,任何疏漏都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

因此,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范,共同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

首先,在施工现场的选址和布局上,要符合消防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施工现场应该具备消防通道通畅、消防设施完备、消防车辆便捷进出等基本条件。

施工单位应该与当地消防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消防演练,确保万无一失。

其次,施工现场应该对危险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

施工单位必须对所有危险物品进行清点、分类、存放,并在存放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任何危险作业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此外,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中,要加强现场管理和监督。

施工单位应该制定详细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预案,确保施工人员了解应急处置程序和逃生通道。

专门的消防人员应该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随时保持警惕,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最后,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应该得到及时维护和保养。

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等消防设备都必须处于良好状态,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

施工单位应该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防火意识和自救能力。

总的来说,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技术规范是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的重要保障。

只有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管理和培训,才能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所有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能够重视消防安全,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施工环境。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的决定等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的决定等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的决定等作者:来源:《浙江人大·公报版》2013年第01期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献血条例》的决定(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宁波市献血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的决定》的决定(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建筑消防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建筑消防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建筑消防工程施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消防工程的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建筑消防工程的施工管理,包括工程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

第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和落实本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

第四条建筑消防工程的施工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开展安全教育,完善应急预案,提高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建筑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门负责消防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建立健全消防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职责,并制定相关制度和程序。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管理专门小组,承担消防管理工作,定期开展消防检查、消防培训和演练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第七条建筑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消防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环境。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档案,定期整理、归档施工中发生的消防事故、消防隐患以及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效果等内容。

第三章设计管理第九条建筑消防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法规和标准,按照规范要求设计消防设施,具备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和疏散通道等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设计方案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消防设施的设计合理、有效,并对必要的改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建筑消防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及时报审,获得相应的审批文件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四章施工准备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确保施工人员熟悉消防安全制度和应急处置程序。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排查消防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消防器材和设备,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及时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五章施工管理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进度和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消防施工计划,明确施工任务和时间节点,确保施工安全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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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2012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12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落实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预防、减少建设工程火灾及其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在消防设计、施工和审核、验收、备案等过程中的消防管理,适用本规定。

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区、县(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等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本规定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章消防设计和施工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消防设计、施工应当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依照有关国家技术规范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建筑保温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保温工程和保温材料特点编制防火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保温工程施工进度和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二)建筑保温工程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三)建筑保温工程和其他相关工程的施工顺序,避免与有明火的工序交叉作业。

第八条依照有关国家技术规范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回车场、临时消防救援场地等临时消防设施和临时疏散设施的,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应当包括相应设施的消防设计。

施工期间,临时消防设施和临时疏散设施不得拆除。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用火用电管理,消除火灾隐患。

施工现场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经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同意,并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条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维护保养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等意见负责。

第十一条自动消防设施不得无故停止使用。

确需停止使用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鼓励、引导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入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

第十二条鼓励新建住宅的建设单位按户配置家庭消防应急救援箱;鼓励其他建筑的建设单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

家庭消防应急救援箱、应急救援装备的配置、使用等具体规范由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的下列消防设计内容进行审核:
(一)建设工程类别和建筑耐火等级;
(二)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设计,主要审核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登高场地、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其他特殊场所的设置楼层(部位)、室内燃.料系统安装、动力站房设置等内容;
(三)建筑构造设计,主要审核防火分区、墙体构造、防火分隔、建筑防爆等内容;
(四)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设计,主要审核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走道、消防电梯、避难层(间)设置等内容;
(五)消防给水设计,主要审核消防水源和消防用水量、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水泵等内容;
(六)自动消防设施设计,主要审核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其他灭火系统、防烟系统、排烟系统设置等内容;
(七)消防电气设计,主要审核消防电源、配电线路和电器设备防火、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等内容;(八)其他依法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防设计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所依据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明确的;
(二)历史文化街区改造工程、综合保护工程等建设工程难以达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三)其他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

参加咨询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应当不少于七人。

经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改进方案可以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的参考依据。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专家消防技术改进方案提出的消防技术审核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在消防设计中予以吸收。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报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应当包含建筑消防给水管网供水能力检测报告。

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有关国家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还应当提供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下列人员应当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一)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操作人员;
(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消防设施的安装、维护、检测、操作人员以及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选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低于防火性能要求的材料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未按要求组织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的;(二)未按要求制定或者实施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建筑保温工程防火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
(三)施工期间拆除临时消防设施、临时疏散设施的。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对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设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三)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设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四)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五)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六)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建筑工程防火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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