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制度
食品摊贩管理制度

食品摊贩管理制度一、总则食品摊贩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食品摊贩的健康有序发展制定的管理制度。
二、经营范围食品摊贩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烧烤、炒菜、油炸、水果、饮料等食品类别,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经营许可食品摊贩经营许可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发放,经营许可证是食品摊贩经营的必备证件,经营者需要凭借经营许可证方可在指定地点进行经营活动。
四、经营规范1. 食品摊贩在经营时需保持食品摊位的整洁卫生,不得将垃圾乱扔或者堆放在附近。
2. 食品摊贩需经常对经营的器具、设备等进行定期检查、清洁和消毒,确保食品安全。
3. 食品摊贩出售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出售过期变质食品。
4. 食品摊贩不得在规定禁止摆摊的地方进行经营活动,不得侵占道路、消防通道等公共空间。
5. 食品摊贩不得从事欺诈活动,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食品。
五、食品安全1. 食品摊贩需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食品加工、储存和销售,确保食品安全。
2. 食品摊贩在销售食品时需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提供给消费者查阅。
3. 食品摊贩需备有食品检测报告,定期对所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确保食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六、市场秩序1. 食品摊贩需严格按照市场管理条例进行经营活动,不得在市场内违规竞争、打击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2. 食品摊贩不得参与偷漏税、漂白利润等违法活动。
七、消费者权益1. 食品摊贩需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及时向消费者公示食品的价格、质量等信息。
2. 食品摊贩需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提供多种选择,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
3. 食品摊贩需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向消费者提供食品的真实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
八、违规处理对于违反食品摊贩管理制度的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严重违规者将暂时或永久取消其经营许可证。
九、监督管理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食品摊贩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保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小摊贩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对小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
以下将从制度层面介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小摊贩的规范与要求。
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小摊贩的总体要求1. 食品小摊贩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食品经营许可证》。
2. 食品小摊贩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上岗前应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3. 食品小摊贩应确保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等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4. 食品小摊贩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索票索证等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5. 食品小摊贩应定期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小摊贩的具体要求1. 经营场所要求(1)食品小摊贩经营场所应具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如洗手池、垃圾箱等。
(2)经营场所应保持整洁、卫生,无污水、垃圾、异味等。
(3)经营场所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
2. 食品原料要求(1)食品小摊贩应从合法渠道采购食品原料,并索取相关凭证。
(2)食品原料应新鲜、无变质、无污染。
(3)禁止使用过期、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
3. 食品加工要求(1)食品小摊贩应使用清洁、卫生的加工工具和设备。
(2)食品加工过程应避免交叉污染,确保食品安全。
(3)加工后的食品应立即进行储存,防止变质。
4. 食品储存要求(1)食品小摊贩应设置专用储存设施,保持食品储存环境清洁、卫生。
(2)食品应按照分类、分区、分层储存,避免交叉污染。
(3)食品储存温度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5. 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1)食品小摊贩应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2)禁止使用未批准的食品添加剂或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小摊贩的监督检查1.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定期对食品小摊贩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食品小摊贩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夜市摊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夜市摊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确保夜市摊点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夜市摊点食品安全管理原则1. 夜市摊点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2. 夜市摊点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3. 夜市摊点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三条夜市摊点食品安全管理责任1. 夜市摊点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具备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2. 夜市摊点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原料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3. 夜市摊点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索取并留存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和票据,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第四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 夜市摊点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进行食品加工制作,确保食品卫生。
2. 从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当保持手部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
3. 食品加工工具应当定期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4. 夜市摊点经营者应当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区域,区分生熟食品加工区域,避免生熟食品混放。
第五条食品原料管理1. 夜市摊点经营者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原料,不得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2. 食品原料应当分类存放,标识清楚,存放环境保持清洁、通风、干燥。
3. 食品原料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相关资料应当留存备查。
第六条食品安全宣传与培训1. 夜市摊点经营者应当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
2. 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
3.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消费者公示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第七条食品安全检查与整改1. 夜市摊点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小摊贩规章制度大全

小摊贩规章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小摊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小摊贩指在街头、居民小区等地摆摊经营的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小摊贩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市场管理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本规章制度。
第四条小摊贩经营品种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经营过期食品、劣质食品等违法产品。
第五条小摊贩应当尊重消费者的权利,提供优质服务,维护自身形象。
第六条市场管理部门有权对小摊贩进行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对拒绝整改的小摊贩可以暂停经营资格或取消经营资格。
第七条小摊贩应当自觉纳税,按规定申报纳税款项,不得逃避税收。
第八条小摊贩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价格诚信原则,不得擅自涨价。
第九条小摊贩应当保持卫生和环境整洁,不得乱扔垃圾。
第十条小摊贩应当遵守市场管理部门的各项规定,不得私自搭建、占用市场资源。
第十一条小摊贩应当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利益,不得相互攀比、恶意竞争。
第十二条小摊贩应当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扰乱社会治安。
第十三条小摊贩应当自觉接受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小摊贩,市场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罚款、暂停经营等处罚措施。
第十五条小摊贩对市场管理部门和消费者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由市场管理部门制定并进行解释。
第二章经营规范第一条小摊贩应当在指定范围内摆摊经营,不得占用道路、消防通道等公共场所。
第二条小摊贩应当按规定时间在规定地点进行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更换经营地点。
第三条小摊贩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测,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卫生标准。
第四条小摊贩应当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和设备,保持经营环境整洁。
第五条小摊贩应当遵守市场管理部门的布局规划,不得擅自设置招牌、广告牌等。
第六条小摊贩应当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礼貌待人,主动帮助消费者解决问题。
第七条小摊贩应当在经营过程中关注价格变动,不得擅自提高价格。
农贸市场出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出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贸市场出摊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农贸市场出摊食品安全管理,是指对农贸市场内经营者在摊位上销售的食品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食品安全,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农贸市场出摊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证照,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农贸市场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与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要求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第七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安全。
第八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对其销售的食品进行质量自检,确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章进货质量管理第九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处采购食品,并留存供应商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备查。
第十条农贸市场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不得采购无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台账,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应商等信息,保留相关凭证,供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四章销售质量管理第十二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在其摊位上明示食品的名称、规格、价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保证消费者知情权。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销售的食品进行质量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市场开办者。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退市制度,对退市的食品进行妥善处理,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食品摊贩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摊贩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食品摊贩的安全管理,保障食品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公共场所从事食品销售的摊贩。
三、安全责任1.摊贩经营者要提高认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落实主体责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销售食品的质量安全。
2.食品摊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有关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遵守市场规范经营规定,确保食品的合法合规。
3.摊贩经营者要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内部培训,并保持培训记录,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四、食品采购1.食品摊贩在采购食品时,应尽量选择有质量保证的正规渠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采购。
2.对食品的采购合同、收货单等相关资料要妥善保管,保证可追溯性。
五、食品储存1.食品摊贩应将食品储存在干燥通风、温度适宜的环境中,避免阳光直射和潮湿。
2.不同种类的食品应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3.储存的食品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淘汰。
六、食品加工1.食品加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食品加工卫生操作规程,保证食品加工环境干净整洁。
2.加工工具、器皿等要经过消毒处理后使用,确保食品加工安全。
3.加工过程中应注意个人卫生,避免交叉污染。
七、食品销售1.食品摊贩在销售食品时,应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食品在销售前要进行检验,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对于易变质的食品,摊贩应注明保存期限,并在销售前进行检查,避免销售过期食品。
3.食品售出后,应提供购买证明,并在必要时提供食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八、应急处置1.食品摊贩发现食品质量问题或者消费者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
2.消费者反映食品质量问题时,摊贩应积极配合处理,对有问题的食品进行追溯和处理。
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摊贩要立即停止营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九、监督检查1.市场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有权对食品摊贩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
小摊贩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小摊贩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摊贩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小摊贩。
第三条小摊贩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公平竞争、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小摊贩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经营。
第五条小摊贩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小摊贩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证食品质量,防止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小摊贩经营者应当配备符合条件的食品加工、储存、销售设施和设备,保证食品加工、储存、销售过程的卫生条件。
第八条小摊贩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验明食品标识、规格、数量、保质期等信息,并留存相关凭证。
第九条小摊贩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销售日期、购买者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十条小摊贩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品加工、储存、销售设施和设备进行清洗、消毒,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小摊贩经营者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录用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
第十二条小摊贩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一)有毒、有害食品;(二)变质、过期食品;(三)无标识或者标识不清的食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经营的食品。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三条小摊贩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证件,接受消费者和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小摊贩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过程中注意食品的保存条件,防止食品变质、污染。
第十五条小摊贩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过程中注意食品的加工操作,防止食品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小摊贩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的小摊贩。
第三条小摊贩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方式等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小摊贩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小摊贩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督促从业人员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食品采购和储存第八条小摊贩应当从合法的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购进食品,并留存相关凭证。
第九条小摊贩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对进货的食品进行查验,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第十条小摊贩应当根据食品的特性、保质期等合理储存食品,保证食品储存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四章食品加工和销售第十一条小摊贩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加工操作规程,保证食品加工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小摊贩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销售管理制度,保证食品销售过程中的食品安全。
第十三条小摊贩在销售食品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五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十四条小摊贩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五条小摊贩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主动承担责任。
第六章食品安全宣传和培训第十六条小摊贩应当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
第十七条小摊贩应当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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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摊贩监管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及摊贩管理条例》和《陕西省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摊贩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划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食品摊贩应当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取得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放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五条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销售的亭、棚、车、台以及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
(二)接触食品的器具、工作台面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三)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具有防雨、防尘、防蝇等设施;
(四)餐具按照规定清洗、消毒,因条件限制不具备清洗、消毒条件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五)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保持生熟隔离,防止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
(六)切配、制作、盛装食品的刀、案、容器等设施设备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第六条食品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应在明显位置悬置食品摊贩登
记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七条食品摊贩采购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附供货商许可和产品合格等证明。
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个月。
第八条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区的开办者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者管理制度,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加强培训。
查验食品摊贩登记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检查食品摊贩的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食品股(药监所)应加强对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服务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在接收到食品摊贩备案机构的备案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日,对食品摊贩的主体资格、人员管理、经营条件等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十条食品股(药监所)应加强对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摊贩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稽查机构对食品摊贩经营活动违反服务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依据《食品安全法》、《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县食品摊贩日常监督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