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工作监督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工作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监督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指导和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监督检查、信息收集与分析、风险评估等。
三、监督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全程控制,明确责任,依法监管。
2. 坚持科学监管、公开透明、及时高效的原则。
四、监督管理内容1. 对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 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3. 对食品原料、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和监控。
4.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五、监督管理措施1. 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对未经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查处。
2.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追踪。
3.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状况报告。
4.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应急管理1.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和责任分工。
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七、法律责任1. 对违反本监督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食品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定期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六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内容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食品消费等各个环节。
第七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制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第八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与规范第九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规范,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预防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二)保证食品营养、卫生、可口;(三)保障食品中有害物质限量符合国家标准;(四)确保食品生产、经营、消费过程安全可控。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章食品安全许可与监管第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食品添加剂生产等实施许可管理。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申请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七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监督检测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检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测工作,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监督检测,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方法、检验结果判定等活动,以及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测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严谨、高效的原则,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督检测工作,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章食品安全监督检测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食品安全监督检测计划,明确监督检测的重点区域、重点品种和检测指标。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测时,可以采取现场抽样、封存样品、检验检测等方式。
抽样检验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进行,并当场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检测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报告送达食品生产、经营者,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监督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检。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复检结论作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检结论送达食品生产、经营者。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不一致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重新进行监督检测。
第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监督检测结论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复制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检测报告等资料,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县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县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市)级行政区划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明确监管职责,加强监管力量,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县(市)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第五条县(市)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定期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六条县(市)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明确监管重点和监管措施。
第七条县(市)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八条县(市)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食品餐饮服务等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第九条县(市)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等许可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县(市)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食品餐饮服务等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县(市)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暂扣许可证等措施。
四、食品安全应急管理第十二条县(市)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应急措施和应急程序。
第十三条县(市)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采取控制、救治、查封、扣押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第十四条县(市)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确保企业的食品生产安全、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订立本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相关食品生产及销售活动。
第三条定义1.食品安全:指食品不含有有害物质,符合卫生标准,满足人们的食用需求。
2.食品生产:指食品的原材料子采购、生产加工、包装储存、销售等一系列流程。
3.监督管理:指对食品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引导和管理的一系列措施。
4.监督人员:指由企业委派或者聘请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员工或第三方机构人员。
第二章食品生产管理第四条原材料子采购1.企业应严格选定供应商,确保供应商具有相关资质,并与供应商签订正式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2.企业采购人员应定期对供应商进行食品安全及质量管理本领的评估,并及时处理供应商存在的不合格情况。
3.原材料子应配有合格证明和检验报告,并进行合理储存,避开与有害物质接触。
第五条生产加工1.生产车间应保持干净乾净,划分不同区域用于不同食品加工流程,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
2.加工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熟识操作规程,并依照食品加工规范进行操作,遵从卫生操作规程,保持个人卫生。
3.加工过程中应设立质检岗位,质检人员应对加工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第六条包装储存1.包装料子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使用过期或次品包装料子。
2.包装环境应干净乾净,定期检查包装设备,避开与食品污染物接触。
3.储存食品应依照不同品类进行区分,合理摆放,避开交叉污染。
4.储存环境应干燥通风,温度适合,并定期对食品进行检验,避开存放过期或变质食品。
第三章食品安全监督第七条监督检查1.企业应设立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的食品安全监督和检查工作。
2.监督人员应定期对生产车间、包装储存区域进行检查,确保各项管理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3.监督人员有权随时抽查原材料子采购、生产加工、包装储存等环节,并提出整改措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包括

一、制度目的1. 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2. 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3. 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制度内容1. 食品安全责任制度(1)明确各级政府、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3)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2. 食品生产许可制度(1)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2)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划分;(3)加强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发放、换发、吊销等管理。
3. 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制度(1)食品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流通许可证;(2)加强对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食品质量;(3)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
4. 食品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制度(1)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餐饮服务许可证;(2)加强对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3)规范餐饮服务操作流程,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
5. 食品安全追溯制度(1)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2)加强对食品追溯体系的监督检查,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3)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提高食品安全追溯能力。
6. 食品安全抽检制度(1)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定期对食品进行抽检,确保食品质量;(2)加强对抽检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抽检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3)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核查处置,确保食品安全。
7.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应急响应等措施;(2)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3)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
三、制度实施1. 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食品安全意识;2. 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食品安全秩序;3.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能力;4.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问题,为确保食品供应链的安全性,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督管理制度,以便监测、评估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本文将介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运行机制。
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背景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国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旨在确保食品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环节的安全性,提高食品质量,保护公众健康。
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目标1. 提升食品安全水平:建立全面的、系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供应链的监测和管控,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2. 预防食品安全问题:通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预防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确保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全程安全。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食品检验检测:建立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负责对食品进行抽检,监测食品质量和安全指标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2. 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指标进行规定和限制,确保食品符合相关标准。
3. 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资质审核和许可,确保生产环节的安全与规范。
4. 食品追溯制度:建立食品追溯制度,对食品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环节进行全程追溯,便于追溯和召回问题食品。
5.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定期抽检,发现不合格食品及时下架并追究相关责任。
6.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渠道,及时发布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和关注度。
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运行机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运行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的协同合作。
其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和执行,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环节进行监管;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负责对食品进行抽检和检测,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指标符合要求;相关技术专家和学术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科学依据,帮助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
食品安全严格监督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严格监督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是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乎民族未来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民生问题。
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的监管。
本文从食品生产、流通、消费三个方面阐述食品安全严格监督管理制度。
一、食品生产环节1.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生产食品。
2.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3.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得使用非法添加物,不得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等环节的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5.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食品进行标签标识,标明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及地址、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6.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召回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召回并采取补救措施。
二、食品流通环节1.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经营食品。
2.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3.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5.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进行标签标识,标明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及地址、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6.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召回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召回并采取补救措施。
三、食品消费环节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提供餐饮服务。
2.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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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一、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制度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查批准。
对申办许可证的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依据《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认真审查,按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工商登记注册。
必须坚持先证后照、依法登记原则。
对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前置审批文件的,不得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改变许可项目、许可证到期的食品经营者,要及时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办理,逾期不办的,要依法注销许可证。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经营者,不予办理市场准入登记:1.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的;2.已经取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3.个体工商户吊销《营业执照》不满六个月的;4.伪造、涂改、使用他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5.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接受社会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公示审批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相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二、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食品质量管理,严把食品质量准入关。
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食品,应当采取责令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措施,清理退出食品市场。
(一)食品市场质量准入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下列工作:1.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2.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销货记录制度,鼓励有条件的经营者建立电子进货查验记录和质量自检制度;3.监督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4.积极引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5.开展食品质量抽样检验,重点强化对消费者申(投)诉集中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种类食品的抽样检验,确保上市食品质量安全。
(二)食品退市监管。
对下列食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责令退出市场: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使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品;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11.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实际不符的食品;12.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13.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三)食品退市的处理。
1.对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内在质量合格的食品,应当责令停止经营、退回食品生产者;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 销售时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2.对经检验确定为内在质量不合格的食品,要及时下架,并依法处理;3.对已经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有毒有害食品,要通过公告、通知等方式追回或责令经营者追回;4.对其他行政机关公布的属于退市的食品,要依法处理,并采取退市措施,清出市场;5.对不主动退市、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名义上退市实际仍以其他方式继续销售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四)退市食品消费警示。
对辖区发现的退市食品的有关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向消费者发布消费警示。
(五)退市食品跟踪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退市的不合格食品记录在案,以备查询。
要适时进行跟踪回访,确保不合格食品真正退出市场。
三、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食品市场日常巡查监管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维护食品市场秩序。
(一)食品市场巡查的组织。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基层工商分局(所)开展食品市场巡查工作。
(二)食品市场巡查的内容。
食品市场巡查过程中要做到“七查七看”:1.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期限是否有效,是否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具备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2.查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看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相关证照、发货票等相关证明材料;3.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经销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是否建立食品退市制度;4.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识内容是否真实,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等国家规定必须标明的内容;5.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含有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的内容;6.查市场开办者(包括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责任,看食品市场开办者是否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是否认真履行法定责任义务;7.查食品贮存,看经营者经营环境、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及时清理超期变质食品。
(三)食品市场巡查要求。
1.必须两人以上着装亮证依法巡查;2.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和处理,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一级机关报告;需要查处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将相关情况录入经济户口;3.按照经营者自律和诚信经营情况,组织开展经常性市场巡查,重大节日期间要相应增加巡查次数;4.积极创新巡查方式方法,采取随机抽取经营者经营的食品进行“倒查”的办法,检查其落实查验记录义务和建立执行自律制度情况。
(四)食品市场巡查记录。
基层工商分局(所)进行食品市场巡查时,应当翔实记录巡查监管情况,对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补充记录处理结果。
巡查记录经执法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后归档,巡查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四、食品安全预警及应急处置制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作出反应,配合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一)食品安全预警及应急处置。
下列情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进行预警和处置:1.发生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伤害或死亡的事件;2.发生区域性销售危害人身健康的假冒伪劣食品事件;3.发生其他引起市场波动或者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食品安全事件。
(二)食品安全重大事件处理程序。
1.按《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时限,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同时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2.迅速派出人员前往事发现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阻止和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开展调查核实及相关处理工作;3.按照事件波及的范围及时向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协查或者联查通报,并及时向上级工商机关报告调查和处理的进展情况。
(三)食品安全重大事件处理方法。
经核实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食品安全事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处理:1.责令经营者对涉案食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防止涉案食品扩散;2.涉案食品已经扩散的,应当采取发布公告、责令经营者召回、组织追缴等措施予以追回;3.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4.完整记录预警和处置的有关情况,在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当地政府,并逐级上报上级工商机关。
五、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发布,并对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法律性负责。
(一)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职责,可以向社会公布下列食品安全信息: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总体形势和趋势信息。
包括反映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趋势现状及预测预警信息;2.食品安全检验及监督检查信息。
包括不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假冒他人商标、包装、装潢及虚假广告等信息;3.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4.其他影响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主要方式。
1.通过新闻媒体适时公示食品安全信息;2.在办公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板)”,并指导辖区食品经营者、市场开办者在商场、超市等大型食品经营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板)”,向公众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三)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要求。
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
对已经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建档留存,以便有关单位或者消费者查询。
六、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食品经营者经营场所、特点和信用,有针对性地采取分类监管措施,明确监管重点和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一)商场、超市的监管。
监督商场、超市等企业,在巩固进货查验、查验记录“两项制度”成果的基础上,切实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
引导有条件的商场、超市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提高监管效能。
(二)食品批发企业的监管。
严格监督食品批发企业建立和完善食品销货台账,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和查验记录义务,确保食品经营行为规范。
(三)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监管。
监督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
设置食品信息公示栏,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四)食品店的监管。
严格监督食品店履行查验义务,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确保食品来源合法。
七、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明确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严格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确保各项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到位。
(一)实行食品安全逐级负责制。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逐级负责制。
1.各级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上一级工商局负责;2.市州局、县级局和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派出机构,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负领导及监督管理责任;3.基层工商分局(所)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监督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