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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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最高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最高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人身损害赔偿是民事法律中一个重要的领域,一向备受社会关注。

最高法发布
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进行了进一步的司法解释,为人身损害受害者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解释》,对于因他人侵权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应当采用赔偿金的
方式进行补偿。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受害者的实际损害情况、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受害者的实际损害情况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如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误工费等,这些均应当得到合理的赔偿。

另外,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行为,应当在赔偿金中加重赔偿。

在《解释》中还明确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赔偿项。

除了直接经济损失的赔
偿外,还应当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因受害人的死亡、重伤等导致家庭成员受到精神创伤的情况,应当给予相应的抚慰金。

这一制度的建立可以更好地弥补人身损害带来的精神创伤,保障受害者的权益。

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也应当更加注重法律适用的准
确和公正。

对于受害者提出的各项损害赔偿要求,应当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权衡,确保给予受害者合理的赔偿。

同时,对侵权行为的性质也要有所考虑,应当对故意犯罪、恶意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行为予以更严厉的惩处,从而保护人身安全和尊严。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为人身损害赔偿提供了更加明确和细化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了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使受害者能够更加公正地得到补偿,同时也更好地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是指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

这一解释于2010年11月9日发布,共计6章70条,包含了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定义、赔偿责任、赔偿范围、赔偿计算等方面的规定。

下面将逐步回答相关问题,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介绍和解读。

第一章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案件受理、赔偿标准等内容。

该章强调了司法解释的适用对象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包括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缺陷、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等引起的赔偿案件。

第二章第二章主要是针对赔偿责任的规定。

其中第五条明确了人身损害案件中的过错责任原则,确认了谁的过错便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该章还规定了对于无过错责任或者减轻过错责任的情况下,赔偿责任的分摊原则。

第三章第三章详细阐述了赔偿范围的具体内容。

该章明确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撤销馈赠等具体赔偿项目,并对这些项目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

此外,该章还提出了因人身死亡引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和计算方法,以及对继承、受扶养人等相关权益的保护。

第四章第四章规定了对赔偿金额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该章规定了赔偿金额可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的方式,并强调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支付要求。

同时,该章还明确了对于赔偿金额非时值因果关系的考量,从而保证了赔偿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五章第五章强调了强制执行和优先受偿权的保障。

该章规定了相关机构对赔偿判决的强制执行要求和特殊措施。

同时,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该章还规定了赔偿权的优先受偿权,确保受害人的赔偿权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第六章第六章规定了该司法解释的解释和适用时间,以及适用条件的说明。

这一章主要明确了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和对于旧案件的适用情况。

综上所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是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具体规定,包括赔偿责任、赔偿范围、赔偿计算等方面的详细规定。

该司法解释的发布使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更加清晰和有序,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正与公平的司法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近年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我国法院系统中日益增多。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和司法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该解释于2020年4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法庭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并于2020年5月5日起正式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共分为八章,包括总则、受害人、侵权人、赔偿标准、赔偿责任、赔偿管辖、互助与协调、附则。

此次司法解释的颁布旨在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适用标准与程序,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指引。

该司法解释首先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身损害指的是对受害人生命、身体、健康等方面的侵害,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害、残疾、精神损害等。

该解释适用于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在受害人的权益保护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受害人的地位和权利。

解释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并将其合法权益纳入了赔偿管辖的范畴。

受害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或请求刑事赔偿等方式实现赔偿权益。

侵权人的义务和责任也得到了司法解释的明确。

解释规定,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应当在侵权后主动赔偿受害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同时,解释进一步细化了侵权人的违约责任和不良赔偿情形的认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对于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做出了具体规定。

解释明确了三种常用的补偿方法和标准,即经济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等。

对于经济赔偿,解释规定基本原则应当是实际损失的补偿和合理的利益损失补偿。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分别明确了轻微、较重和严重三个等级的精神损害赔偿额度。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于赔偿管辖、互助与协调等问题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解释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原则和确定赔偿金额的方法。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司法解释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司法解释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司法解释是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和解释,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参考依据。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对于规范人身损害赔偿行为、保护受害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赔偿标准的确定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解读。

首先,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司法解释适用范围包括了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和解释。

其中,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包括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直接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间接损失。

而司法解释则对这些具体赔偿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其次,赔偿标准的确定是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包括受伤程度、治疗费用、抚养费用等因素。

同时,还应当考虑到赔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避免赔偿过高或过低的情况发生。

因此,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综合权衡各种因素,确保赔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最后,赔偿责任的承担是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司法解释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赔偿责任的承担应当由侵权行为人承担。

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因不可抗力或受害人过错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也应当进行相应的规定和解释,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司法解释是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和解释,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指导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充分理解和遵守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司法解释的规定,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司法解释,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法律实践的需要。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3全文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3全文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3全文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旨在明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适用法律和裁量标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3)》的全文进行阐述,重点分析其内容和影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保护人身权益的司法解释,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

第二条人身损害指因他人的过错行为导致自己的人身受到伤害,包括身体伤害、精神损害、名誉受损等。

第三条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损失、赔偿责任人的过错程度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

第二章适用法律和裁量标准第四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适用法律,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外,还应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

第五条受害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了损害,并与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

第六条赔偿责任人主张无过错或者受害人存在过错,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第七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应考虑受害人的疾病程度、治疗费用、精神损失等因素。

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第三章具体情形的适用第八条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死亡赔偿,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受害人的近亲属主张。

第九条对于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适用工伤保险制度进行赔偿,但超出工伤保险责任范围的部分可以另行赔偿。

第十条对于因医疗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章出具鉴定的规定第十二条双方当事人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可以申请法院出具鉴定意见。

法院也可以主动出具鉴定意见。

第十三条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鉴定意见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参考证据,但并非唯一决定性证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3全文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3全文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3全文为了依法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交通费以及因人身损害造成被害人的收入减少、生活费增加、交通费增加、住宅无障碍改造费等合理费用。

其中,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应当根据被害人的实际情况予以补偿,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医疗救助、护理补助标准。

第二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侵权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人身损害的认定应当参考医学鉴定意见,综合考虑损害后果的轻重程度、持续时间、对被害人正常生活、社会活动的影响等因素。

第三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数额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被害人的损害程度;(二)被害人的年龄、职业、收入情况;(三)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四)社会保障和救助情况等。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还应当参考当地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对于因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予以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救济方式人身损害赔偿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定期支付、抚恤金等多种形式。

在确定赔偿救济方式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损害后果的轻重程度,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追偿时效被害人可以自人身损害事实知晓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到人身损害的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自知晓该事实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未提起诉讼的,人身损害赔偿权利消灭。

第六条人身损害赔偿的支付义务侵权行为人应当依法履行人身损害赔偿义务。

未依法履行人身损害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变卖财产、划拨收入、限制出境等措施强制执行。

第七条人身损害赔偿的审理程序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程序应当便捷、高效,人民法院应当当庭宣判,并通知当事人履行赔偿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指当事人因他人侵犯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而遭受到损害,请求法院给予损害赔偿的一类民事案件。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越来越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

为了更好地规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解释。

本文将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进行讨论。

一、人身损害的主体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人身损害的主体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法定权益和责任的组织,如公司、企业等;其他组织是指非法人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

这一界定有利于保护各类主体的人身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与限额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应当根据被害人的具体情况和损害后果进行评估。

对于一般人身损害,可以根据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具体损失进行计算,并且可以适当考虑精神抚慰金;而对于特殊人身损害,如丧失生命或者导致严重残疾的情况,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受害人年龄、工资收入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提出了限额的规定。

根据不同类型的人身损害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划定了相应的限额范围,以保障赔偿的公正合理,避免过高或者过低的赔偿金额。

三、证据的认定和举证责任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强调了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鉴定报告的证据效力,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损害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

这些医疗鉴定和损害鉴定的报告能够直接证明受害人的损害情况,为受害人主张权益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强调了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被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责任有限,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院发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

最高院发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

最⾼院发布:《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新修改条⽂理解与适⽤!来源:保险诉讼参考;本⽂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即删除。

前⾔:《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于2020年12⽉31⽇进⾏了重⼤修正,此次修正共计删除14条规定、修改4条规定、新增2条规定。

本期推送内容为最⾼⼈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庭法官对于《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新修改条⽂的权威解读,对《⼈⾝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准确理解和适⽤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欢迎收藏、分享、转发。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新修改条⽂理解与适⽤⼀、修改情况说明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对2003年《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原司法解释)进⾏了修正,修正后的司法解释简称为新司法解释。

新司法解释保留原司法解释条⽂四条,即原第五条、第⼗⼆条、第三⼗四条、第三⼗五条;删除原条⽂共计⼗四条,即原第⼆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条、第九条、第⼗条、第⼗⼀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条、第三⼗⼀条;修改四条,即引⾔、原司法解释第⼀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三⼗三条;增加两条,即第⼗六条、第⼆⼗三条。

修改后的解释条⽂共计⼆⼗四条。

其中,引⾔涉及对法律依据的调整,原第⼀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三⼗三条涉及实质性修改,修改后的条⽂内容与民法典的规定和精神保持⼀致;增加第⼗六条和第⼆⼗三条是为了保持司法解释逻辑体例的完整性;删除⼗四个条⽂是因其内容已经被民法典吸收,上升为法律规定⽽没有保留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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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这个司法解释在人身损害赔偿乃至于民法、侵权行为法的发展上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一)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统一了全国法院对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司法保护的规则和方法。

如前所述,建国以来,我国关于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是比较薄弱的。

“文革”之后,经过拨乱反正,立法机关制定了《》,确立了对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保护的基本规则,这就是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

由于法律规定不够具体,以后出台的一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陆续规定了一些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则和方法,但内容不够统一,发生了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之间的一些“撞车”现象,形成了“政出多门”的情况。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急需一部统一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统一对这三个权利的保护。

在此之前,最高法院颁发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开始,人们对这个司法解释寄予厚望,希望它能够给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发展带来跨越式的进展。

但是,这个司法解释存在较多的问题,很多规定仍然不详细、不具体。

解决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根本一环,还在于公布一部完整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因此,这个司法解释应运而生,统一了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和操作方法,对于保护人身权利,制裁侵害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其实,这个司法解释早就在酝酿之中。

在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准备召开第五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时候,就考虑了要起草一部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由于那个时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主要精力集中在修改《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和的修订工作上,因此,没有马上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但是,在“五民”会议之后,民庭对高级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研究给予大力的支持和指导,使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些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经验总结,对于推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993年开始,起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工作正式开始,提出了草稿,反复进行修改,征求意见,逐渐形成了规模。

在此期间,专家多次进行论证,最高法院民庭也多次征求专家学者意见。

特别重要的是,在这个司法解释草案基本成熟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将其在网上和报纸上公布,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并在网上召开研讨会,进行讨论直播,各界人士提出了诸多的修改意见。

特别值得说明的是,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门召开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民事审判庭负责人出席会议,就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草案的修改工作,广泛进行讨论,被学界誉为起草司法解释的“专家与学者的高层对话”,对修改这个司法解释提出了重要的意见,这些意见都吸收到了正式的司法解释文件当中。

(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不仅解决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方法和规则,同时也补充了《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立法的一些空白。

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被称为中国人的民事权利“宣言”,这一方面说明该法对人的权利的重视,同时也指出了该法具体内容还存在缺陷,还不够完备。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从司法实践需要出发,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补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责任、雇主责任等一系列侵权行为法的重要问题,都作出了具体规定,补充了立法的不足,推动了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发展。

这些制度是:1.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准共同侵权行为,在《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

现实中,这个制度是十分重要的,对于解决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司法解释规定了这个制度,补充了立法的不足,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司法解释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实践中处理共同危险行为侵权纠纷提供了依据。

2.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一种新类型的侵权行为,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在宾馆、酒店、银行、寄宿学校等杀人越货的案件,理论上也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创立了补充责任的规则。

在现行法律上,《》第七条规定了消费者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了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

经营者违反这样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就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

但是这类侵权行为极为复杂,需要作出明确的规定,才能够统一司法实践的做法。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这是经营者的直接责任。

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 经营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在于经营者违反应当积极作为的安全保障义务,使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生或者扩大,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几率,因此经营者应当为受害人向直接侵权人求偿不能承担风险责任。

让无辜的受害人得到救济,而让那些侵害他人或者无视他人安全的人承担责任和风险,符合司法正义的理念。

如此规定就确立了统一的司法标准,对解决审判实践中的众多新类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3.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校园伤害事故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中一种常见、多发的案件类型。

对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到学校接受教育,事实上脱离了父母的监护,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当然发生的转移。

因此,对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监护人的责任。

我们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制度以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身份关系为前提,法律对担任监护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

监护职责不因未成年人到学校接受教育而当然发生转移。

教育机构依法负有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如果因过错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致使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对学生伤害事故作了科学合理的规定,就是明确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在性质上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责任,而不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而且根据伤害事故的不同作了区分,首先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规定了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教育部于2002年3月26日通过,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规章,司法解释对教育机构责任性质的界定,与该规章没有原则分歧,而且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对法律适用作出的解释,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具有约束力。

可见,有关学生伤害事故的规范已经实现了规范化。

4.法人或其他组织责任法人或其他组织责任在《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中有一个不全面的规定,即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但该规定存在问题,只是规定了企业法人,在适用范围上过窄,而且规定的也不具体,操作性不强。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该规定将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作了规制,不再以经营活动为区分,而是以是否为职务行为为区分,更具科学性。

而且明确规定了准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操作性更强。

另外,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属于《》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这样就可以使得本解释与《国家赔偿法》相衔接。

5.雇主责任雇主责任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有一个程序性的规定,即第四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在劳动关系领域里已实行全面的制。

在调整的劳动关系领域以外,也存在各种形式的劳动用工。

不论是劳动合同形式的用工关系,还是劳务合同形式的用工关系,都是通过使用他人劳动获得利益;同时,因使用他人劳动而使雇主事业范围扩大或者活动范围扩大,也相应增加了其他人因此受到损害的风险。

可见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范围过窄,而且还是程序性规定,实用性不够。

根据利益和风险一致,风险和责任一致的民法理论,使用他人劳动获得利益的人,当然要为雇员在劳动过程中的致他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责任。

对无辜的受害人给予公平的救济,使死有所葬、残有所养,肉体的创伤得到救治,心灵的痛苦得以慰藉,这是一个法治社会最基本的正义观念。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这一规定使得雇主责任在法律规范中正式得以确立,必将对经济生活起到应有的作用。

雇主承担替代责任,不仅有利于对受害人给予及时和充分的救济,也有利于雇主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加强对劳动者、雇员的教育,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

需要强调的是,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也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与雇主一起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并非雇员恣意妄为的“避风港”,任何人都要为自己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付出代价,承担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在确立雇主责任的基础上更进了一步,在第九条规定了雇员致人损害的雇主责任之外,第十条又规定了雇员受害的雇主责任,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且为保护雇员,在存在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责任时,该解释规定了不真正连带责任,即“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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