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法》的七大亮点
人民调解法知识问答

《人民调解法》知识问答发布日期:2011-09-21浏览次数:370字号:[ 大中小] 《人民调解法》知识问答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理念,指导法治实践。
顾家店镇农村法制广播现在开始播音。
农民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播讲的内容是人民调解法的相关内容。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让您更好的学习理解这部法律,我们以问答的形式将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解答,以便让您全面了解《人民调解法》1、人民调解的含义是什么?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什么原则?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是否可以收费?根据《人民调解法》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4、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机关有哪些?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5、《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是如何规定的?根据《人民调解法》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6、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培训讲稿同志们:你们好,《人民调解法》已经颁布实施近一年多了,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这项法律,今天我与大家来共同学习一下该法。
我今天主要讲以下十一个问题:一、《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二、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的重要意义三、《人民调解法》与1989年《人民调解条例》明显的区别是什么?四、《人民调解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五、新法有哪些进步、特点和规定?六、司法行政部门应如何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七、如何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八、怎样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九、如何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十、怎样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机制?十一、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下面我就每一个问题进行逐条讲解:一、《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人民调解植根于“息诉止讼”的中国传统文化,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现代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经过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发展和完善,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82.4万个,人民调解员494万人,形成了覆盖广大城乡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
多年来,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的各类矛盾纠纷都保持在数百万件,仅2011年就达到767.7万件。
由于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等特点,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
制定人民调解法是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客观需要。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
早在1954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就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1982年,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人民群众自治的重要内容被载入宪法;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有力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的不断发展。
人民调解法解读

人民调解法解读
【原创版】
目录
1.人民调解法的定义和作用
2.人民调解法的主要内容
3.人民调解法的实施和效果
4.人民调解法的重要性和发展前景
正文
人民调解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主要作用在于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以达到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人民调解法不仅具有法律效力,也是我国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调解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调解的程序和原则、调解协议的效力和执行等。
其中,调解委员会是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成立的,负责调解本地区、本单位内的民间纠纷。
调解的程序包括申请调解、受理调解、进行调解和达成调解协议等。
调解的原则是自愿、平等、协商一致,调解协议的效力等同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法的实施效果显著,不仅方便了群众解决纠纷,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减轻了法院的工作压力。
同时,人民调解法还有利于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人民调解法在我国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调解法的地位和作用将更加突出,其发展前景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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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七大亮点解读

人民调解法七大亮点解读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即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人民调解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将在及时妥善解决民间纠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盘点这部法律,不难看出该法突出了调解优先、强化保障等亮点,记者邀请安徽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就人民调解法的相关亮点为读者一一解读。
亮点一人民调解制度华丽转身此次立法使人民调解制度实现了由“法规”到“法律”的重要转变。
以往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发挥人民调解的功能虽然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在效力层次、内容的完整性上存在许多不足。
因此,这次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它意味着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实现了“法律”化的重要转变,从而使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实现了有法可依,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轨道。
亮点二当事人权利受到尊重法律明确规定了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法、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
自愿平等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保障定纷止争的效率。
不违法原则是坚持依法调解,公正解决矛盾纠纷的基础。
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就是当事人在调解与其他维权途径面前完全有自主权。
当事人不管是在调解前,还是调解中,甚至是调解后都可以放弃调解转而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亮点三调解员少了后顾之忧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这些人本关怀使从事调解工作的基层人民调解员少了后顾之忧。
亮点四当事人拥有完全话语权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仅有接受调解的权利,也有拒绝调解的权利;可以要求调解不公开进行,也可以要求调解公开进行,而且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接受调解、拒绝调解以及要求终止调解等四项权利。
【人民调解工作创新】 人民调解工作亮点

【人民调解工作创新】人民调解工作亮点人民调解工作创新一、创新工作理念要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必须确立新的工作理念,用新的理念分析矛盾,探索规律,才能不断寻求新的发展路子。
1、必须确立“大服务”的理念首先,要确立为“第一要务”服务的理念。
我们必须认清形势,转变思维,更新理念,克服那种“发展与调解无关”,“就调解而调解”等单纯业务观念。
其次,要确立为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服务的理念。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面对面的群众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有能够走进群众心里,与群众打成一片的融合力;有组织指挥,协调各方的调控力;有遇乱不慌,从容应对的处置力。
因此要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必须牢固确立“以民为本”、“为民服务”的新理念,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我们工作的唯一标准,多体谅群众难处,多进行换位思考,努力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多做耐心细致说服劝解工作,坚持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力争各方和解,千方百计提高调处成功率。
再次,要确立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服务的理念。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法律制度。
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实施,民主与法制建设步伐加快,人民群众法制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也进一步增强,我们必须积极适应国家法治化进程加快的步伐,确立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服务的观念,努力做到法情理相结合,有力地提升人民调解工作层次,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同时,要切实抓好普法教育、法制培训、法制宣传、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措施落实,改变以往只单一抓好纠纷调解的做法,把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到服务于国家民主法制建设政治高度来认识。
2、必须确立“大调解”的理念要针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趋势,积极探索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组织协调、基层司法行政组织为依托,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合力共抓的“大调解”工作新格局,走出一条“横向联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齐抓共管”的预防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新路子。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笔记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笔记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笔记《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全面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
它的颁布实施,在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和人民调解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对于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具有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的基本属性和特征。
《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原则。
1、自愿平等原则。
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不受任何强迫、歧视。
2、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原则。
人民调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的主要依据。
3、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
这里的权利,既包括当事人的事体权利,也包括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解决纠纷、要求救济的程序权利。
人民调解不收费制度。
与人民调解三项原则一样,人民调解不收费制度也是人民调解工作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必须接受人民政府的指导。
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一是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引和规范。
二是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指导。
三是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主要是引导当事人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依法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依法开展司法确认等与其审判职能相关的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基础和战斗堡垒。
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承担着,肩负着化解矛盾纠纷,增进人民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的光荣使命。
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对于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人民调解法七大亮点

人民调解法七大亮点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8日审议通过了人民调解法,这部将在及时妥善解决民间纠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加重要作用的法律,突出了调解优先、强化保障制度等特点。
这次颁布的人民调解法具有七大亮点:一是坚持和巩固了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间性、自治性的性质和特征。
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项制度,这一属性及定位是人民调解工作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保持强大生命力、深受群众欢迎的根本原因。
尽管人民调解组织形式、调解领域、工作方式有许多新的发展变化,但这一性质始终没有改变,也不能改变。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
法律规范了村民、居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及任期制度。
同时,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一些特定区域,如依托集贸市场、旅游区、开发区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和基层工会、妇联、残联、消协等群众团体、行业组织设立的新型人民调解组织保留了制度空间。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选任方式、行为规范和保障措施。
为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法律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同时规定了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
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致伤致残或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及其家属可以享受国家救助和抚恤,以激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四是进一步体现了人民调解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基于人民调解的性质和特征,法律的相关规定凸显了人民调解不拘形式、灵活便捷、便民利民的特点和优势,要求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基础上,采用多种方式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避免人民调解程序司法化的倾向。
五是法律确认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
为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基础作用,处理好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关系,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法之亮点解读

人民调解法之亮点解读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及时、高效、妥善地解决民事纠纷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必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一、人民调解制度实现了“法律”化的重要转变中国具有“和为贵”、“无讼”、“厌讼”的法律文化传统,而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则是这一传统的重要体现。
根据调解人的性质不同,调解大致可分为官方调解和民间调解。
其中,人民调解是诸多民间调解类型中分布最广、作用最大的一种调解方式,是一项颇具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认为是解决纷争、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在国外也同样享有盛誉,被誉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
但从规范依据上看,对于这一化解矛盾纠纷的极为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长期以来主要是依据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或政策性的规范性文件,而没有狭义的“法律”专门予以规范。
具体而言,尽管早在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就制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作为新中国成立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依据,并且在1989年国务院又重新制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但这两个法规只规定了人民调解的组织程序,没有全面地对人民调解制度作出完整规定。
为了更好地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司法部于2002年9月26日发布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6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又共同于2002年1月1日和2004年2月13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于发挥人民调解的功能虽然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却具有以下重要缺陷:第一,其效力层次偏低,与人民调解的重要性不相称;第二,其内容不完整,有关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的规定还不够协调甚至存在一定的矛盾;第三,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人民调解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原有的调解制度在组织规范、程序规范和协议效力等许多方面都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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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的七大亮点
一是坚持和巩固了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间性、自治性的性质和特征。
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项制度,这一属性及定位是人民调解工作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保持强大生命力、深受群众欢迎的根本原因。
尽管人民调解组织形式、调解领域、工作方式有许多新的发展变化,但这一性质始终没有改变,也不能改变。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
法律规范了村民、居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及任期制度。
同时,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一些特定区域,如依托集贸市场、旅游区、开发区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和基层工会、妇联、残联、消协等群众团体、行业组织设立的新型人民调解组织保留了制度空间。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选任方式、行为规范和保障措施。
为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法律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同时规定了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
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致伤致残或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及其家属可以享受国家救助和抚恤,以激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四是进一步体现了人民调解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基于人民调解的性质和特征,法律的相关规定凸显了人民调解不拘形式、灵活便捷、便民利民的特点和优势,要求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基础上,采用多种方式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五是法律确认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
为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基础作用,处理好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之间的衔接关系,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六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司法确认制度。
法律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同时,这部法律首次通过立法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即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是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是运用司法机制对人民调解给予支持的重要保障性措施。
七是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保障。
法律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同时,明确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体制,明确了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