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对其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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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债权⼈撤销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在⽇常⽣活中,我们偶尔会听到关于债权转让的相关问题。

债权转让就是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将债权转让给第三⼈。

那么,债权⼈撤销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债权⼈撤销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1.债权⼈对债务⼈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2.债务⼈实施了⼀定处分财产的⾏为3.债务⼈处分财产的⾏为已经发⽣法律效⼒4.债务⼈处分财产的⾏为有害于债权⼈的债权5.债务⼈与第三⼈主观上有恶意(⼀)债权⼈对债务⼈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

债权⼈⾏使撤销权时,债权⼈的债权已经有效成⽴,且不具有⽆效或可撤销的因素。

另⼀⽅⾯,债权必须在债务⼈的处分⾏为发⽣之前就已经有效存在。

(⼆)债务⼈实施了⼀定处分财产的⾏为债务⼈处分财产⾏为是撤销权产⽣的主要条件,没有此条件也就没有⾏使撤销权的必要。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条规定债务⼈处分财产的⾏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类:1、放弃到期债权。

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免除债务⼈的债务;2、⽆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他⼈;3、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如将价值30万的汽车故意以8万价格卖掉。

(三)债务⼈处分财产的⾏为已经发⽣法律效⼒1、如果债务⼈的⾏为并没有成⽴和⽣效,或者属于法律上当然⽆效的⾏为,或该⾏为已经被宣告⽆效等都不必由债权⼈⾏使撤销权。

2、财产已经或将要发⽣转移,债权⼈才能⾏使撤销权。

(四)债务⼈处分财产的⾏为有害于债权⼈的债权这是债权⼈撤销权构成的⼀个重要判定标准。

判断债务⼈的⾏为是否有害于债权,⼀般要从以下⼏个⽅⾯考虑:(1)债务⼈的⾏为是否导致其财产减少。

如果债务⼈的⾏为并未减少其财产,例如有充分对价的买卖、互易、租赁、借贷,则不构成有害于债权的⾏为。

(2)债务⼈财产的减少是否导致债务⼈⽆资⼒。

如果债务⼈之⾏为虽然导致其财产减少,但并未达到债务⼈没有清偿资⼒的程度,即⽆资⼒状态时,则不能说该⾏为有害于债权。

债权转让协议具备哪些合同效力

债权转让协议具备哪些合同效力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权转让协议具备哪些合同效力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

那么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后的债权转让协议具备什么样的法律效力?接下来就让赢了网小编通过两个案例来为大家说说债权转让协议具备的法律效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欢迎阅读。

案例一:某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诉讼获得判决确认了其对于甲、乙公司的债权及对甲公司质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后该资产管理公司将债权通过拍卖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取得债权后,即以资产管理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转让合同的效力及对于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确认合同的效力应综合考虑合同签订的整个背景,包括合同订立的程序性要件和实体性要件,而且本案债务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通知债务人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听取债务人的意见;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债权是通过拍卖取得,不论程序性问题还是实体性问题,在拍卖以前已经经过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核,当事人双方对此并无争议,不应再做审查。

案例二:某资产管理公司将其所享有的5000万元的债权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让给了某民营公司,该民营公司在向债务人某国有公司追偿时,债务人抗辩称其曾以2000万元的价钱向资产管理公司要求受让,却被拒绝,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无权向其主张清偿。

在该案的审理中有意见认为,本案涉及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应以损害国家利益否定转让协议的效力。

上述案例中涉及以下问题: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在认定中应考虑哪些因素?若当事人一方主体资格存在问题,该合同应怎样认识?受让的对价是否必然是合同效力判断的依据?合同标的如果是法律禁止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是否有效?以下分别分析。

关于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

债权转让合同主体为出让人和受让人白无疑问,从法律规定来看:1、债权转让为处分行为,要求出让人应有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转让应当认定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或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经追认后有效);2、受让人是否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有观点认为,受让人取得债权,属纯获法律上的利益,故依合同法的上列条款,只要有限制行为能力即可。

债权转让的法律适用解释(2篇)

债权转让的法律适用解释(2篇)

第1篇一、引言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在我国,债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广泛应用于合同、担保、侵权等多个领域。

然而,由于债权转让涉及到债权、债务、第三人等多个主体,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出现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将对债权转让的法律适用进行解释,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债权转让的法律性质债权转让的法律性质有以下几个特点:1.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

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实际上是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了处分。

因此,债权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债权转让是一种要式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债权转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有形地表示债权转让意思的方式。

3. 债权转让是一种相对法律行为。

债权转让的效力仅及于债权人和第三人,对债务人并无直接约束力。

债务人是否接受债权转让,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

三、债权转让的法律适用1.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债权转让法律适用的基本依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转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债权转让的债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以下债权不得转让:①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2)债权转让应当取得债务人的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债务人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债权转让的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以下内容:①债权转让的标的;②债权转让的期限;③债权转让的价款;④债权转让的其他约定。

2. 民法典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债权转让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进一步解释:(1)关于债权转让的效力问题。

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

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

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债权转让使债权成为⼀种可以交易的标的,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债权转让的情况⾮常普遍,下⾯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对您的实际操作有所帮助。

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民法典》第五百四⼗六条规定:债权⼈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的,该转让对债务⼈不发⽣效⼒。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同意的除外。

这⼀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效的问题上采⽤的是通知原则,债权⼈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即对债务⼈发⽣效⼒。

1、履⾏通知义务的时间债权转让⼀旦在债权⼈与受让⼈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债权即移转于受让⼈。

债务⼈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债务⼈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和⽣效,是否通知债务⼈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有⽆法律约束⼒,⽽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效⼒。

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即取代原债权⼈的地位⽽成为债权⼈。

受让⼈因受让债权⽽具有原告资格。

如果⼀味强求通知义务要在诉讼之前完成,并且在诉讼中⼈民法院以此为由驳回受让⼈的诉讼请求,则违背了合同法设⽴债权转让的⽴法本意——及时解决经济纠纷,⿎励交易、促进经济的正常流转;同时⼜曲解了《民法典》第五百四⼗六条规定的⽴法本意,该条规定通知义务意在⼀⽅⾯尊重债权⼈对其权利的⾏使,另⼀⽅⾯维护经济秩序的相对稳定,以债务⼈得到债权转让的通知的时间为分界点,确认债务⼈应当履⾏其偿债义务的对象。

2、履⾏通知义务的⽅式履⾏通知义务的⽅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限定,笔者认为可以以⼝头⽅式(如果债务⼈不予认可,则需两个以上⽆利害关系的。

3、履⾏通知义务的主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理解,“通知”的履⾏主体是债权⼈,受让⼈并没有义务履⾏通知义务,但是,债权⼈是否履⾏通知义务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发⽣效⼒。

⼆、债权转让⽣效的条件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应明确债权转让的生效条件!

应明确债权转让的生效条件!

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应明确债权转让的生效条件应明确债权转让的生效条件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

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

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

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转让债权。

比如,某甲单位与某乙单位之间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规定,达成了企业之间的借贷协议,某甲单位借给某乙单位资金20万元,借期2年,收取高额年息20%。

某甲在已经收取了一年的利息后,某乙逾期未偿付借款本金和其他利息。

某甲如果此时诉至法院,要求某乙偿还本息,法院虽然会支持乙之请求,但也会对某甲已经收取的利息和对某乙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追缴。

某甲如果将这笔债权转让给丙,某丙可以受让人的身份起诉,要求某乙偿还转让后的债权。

这样转换后,案件由原来的应处罚的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纠纷摇身变为合法的债权追偿纠纷。

法院不能再对某丙给予处罚,这将极大地损害国家金融秩序。

因此债权转让的前提必须是合法的债权,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转让无效。

由于转让无效致使受让人受损的,转让人应予以赔偿。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

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

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

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

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

举例说明之。

某甲与某乙签定了购买钢材的合同,某乙的权利是取得钢材,义务是给付钢材款。

某甲的权利是获得款项,义务是交付钢材、给付运费。

某甲在某乙付完全部款项后以一个整车皮发货,由于铁路运输的原因,某乙实际收到的钢材比合同约定的吨位少了9吨。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510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510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510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1.04•【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510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禁止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阶段变相买卖判决书行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在建议中指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融债权转让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从严限制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主体、严格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登报公告适用主体和条件的审查、禁止强制执行阶段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后直接变更申请执行人等三项建议。

您的建议明确具体、针对性强,对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参考借鉴意义。

一、关于对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主体的限制问题为了实现鼓励交易,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目的,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同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秩序,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法律对权利转让也作了一定的限制,即依债权的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人不得转让其权利。

因此,权利人转让债权,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均应允许。

您提出的“买卖法院判决书”的问题,实质上只是对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进行转让。

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权利与未通过判决确认的权利之间的差异仅在于判决的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从权利的性质而言并没有本质区别。

而对于债务人而言,无论向原权利主体履行,还是向受让人履行,所履行的义务应当说是相同的,因此债权转让本身并不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贯彻落实法律的规定,首先是坚持意思自治、平等保护原则,尊重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市场性和交易行为的自治性。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合法权益均应受到平等保护。

债权受让人无论是对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集体还是个人,在法律上一律受到平等保护,这是我国法治进步的标志,也是人民法院始终坚持的价值取向。

债权转让法律规定 及参考

债权转让法律规定 及参考

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债权转让中应该把握的几个法律问题由于《合同法》条文容量的有限性及实践中当事人对法律的了解甚微或者无知,造成许多的债权转让纠纷.债权转让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法律问题:分清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关系;可转让债权的内容;合同债权的转让协议应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应承担的责任。

一、分清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关系1.四者的概念区别(1)所谓合同债权转让,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

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权人的地位,享有原债权人的债权,原债权人完垒从合同关系中消失,不再享有原合同的债权.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原债务人.(2)债务转让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移债务的协议。

债务由第三人代替行使其义务,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原债务人的义务,原债务人完全从合同关系中消失,免除对债务承担的义务。

债务承担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3)所谓向第三人履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议由债务人将债务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没有因为接受债务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破产债权转让是什么意思

破产债权转让是什么意思

破产债权转让是什么意思破产应该是每个经商的⼈最不愿意发⽣的时候,但是有的时候尽管你是多么的不愿意,它也会发⽣,资⾦周转不过来这是⼤多数造成破产的原因,出现破产就会引发债务转让的问题,那么,破产债权转让是什么意思?来看看店铺⼩编为你准备的内容。

破产债权转让是什么意思破产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通过债权转让第三⼈订⽴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

债权全部让与第三⼈,第三⼈取代原债权⼈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原合同债权⼈因合同转让⽽丧失合同债权⼈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第三⼈成为合同债权⼈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变数⼈或由数⼈变更多⼈。

新加⼊合同的债权⼈与原债权⼈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债权转让的具体内容根据我国⽬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

其性质上仍然是⼀种合同,具有合同成⽴及⽣效的构成要件,即要求转让⽅和受让⽅均具有完全民事⾏为能⼒,双⽅债权转让的意思表⽰起初不具有欺诈、胁迫、乘⼈之危及损害国家、集体、他⼈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的⽬的。

合同权利转让的效果是原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两种情形:⼀、转让⽅退出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代替其债权⼈地位;⼆、转让⽅不退出原合同关系,与受让⽅共同成为原合同的债权⼈。

债权转让的概念可以在与相关概念的⽐较中体现出来:(⼀)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将⾃⼰的财产⽆偿给予受赠⼈,受赠⼈表⽰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的⼀⽅当事⼈即受赠⼈可以是限制民事⾏为能⼒⼈或⽆民事⾏为能⼒⼈。

且赠与合同⼀般是赠与⼈基于物权⽽实施的处分⾏为,⼀般具有⽆因性,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债权转让基于原合同,受让⼈必须具有完全民事⾏为能⼒,债权转让是债权请求权的转让继尔是财产所有权的转让,与这相随的⼀些合同义务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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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对其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
债权的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出让人与受让人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进行转让债权的行为。

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对其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债权人可以将其合同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并且债权转让一经通知债务人,就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无论债务人同意与否。

并非所有的债权均可转让,债权的转让必须具备一定的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考虑到债权转让后债的关系会发生主体的变更,故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否则,不发生转让的效力。

在这一点上,债权转让不同于债务承担,《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根据上述分析,贵阳律师王远义建议:作为债务人,当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受让人时,其应当忠实地履行原合同义务。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另据《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作为新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有权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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