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及占补平衡制度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管理市场化运作方式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管理市场化运作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1.04•【字号】豫国土资办发[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管理市场化运作方式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1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近年来,各地努力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稳定了耕地数量,提升了耕地质量,但一些地方在占补平衡市场化运作、项目实施管理、新增耕地地类变更等方面仍需改进和提高。
为进一步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占补平衡项目市场化动作方式。
要依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定,以公开、公平招标竞争的方式确定社会投资参与补充耕地的项目单位及补充耕地收益分配,不得单独协商确定,防止暗箱操作、弄虚作假。
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建立融资平台解决补充耕地资金不足问题。
对于市场化补充耕地,国土资源部门不仅要严把项目立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更要规范指标转让、挂钩、注销等程序,尤其是指标的转让,只能是县(市、区)政府或委托的部门机构,不得由项目社会投资单位直接出让补充耕地指标。
各地要探索建立补充耕地指标公开出让制度,今后跨省辖市易地出让补充耕地指标,县(市、区)应附公开招标投资开发合同、新增耕地《土地变更调查记录统计表》。
增强易地补充耕地交易价格的透明度。
收缴耕地开垦费必须遵守财务规定,坚持收支“两条线”,防止和杜绝擅自收取或截留、挪用耕地开垦费等问题。
二、切实做好补充耕地项目的选址工作。
要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补充耕地项目,统筹安排补充耕地项目选址和布局,优化项目设计方案。
开发丘陵、滩涂,可行性研究时应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评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变化,论证新增耕地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制订生态保护方案和应对措施,避免或减轻由此造成的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问题。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与“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与“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不断缩减农村用地,增加城市建设用地,通过土地复垦和调整利用,实现项目区耕地面积不断减少、建设用地总量不断增加、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治措施。
针对有群众提出的关于农村社区化建设问题,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李玉明指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在争议中前进,在摸索中开展”。
我市处于平原地区,农村人口基数大,这一试点工作虽然已进行了3年左右,但由于过程中不断出现新问题,试点工作暂不能全面开展。
李玉明介绍,通过增减挂钩试点,我市已节约80余万亩土地,这足够菏泽未来几十年的发展用地,为菏泽未来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土地保障。
据悉,挂钩项目区的旧房拆迁、新居选址、户型设计、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安置补偿等方面严格按规定程序听证、论证、公示,要征得95%以上的村民同意。
土地整治推进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科长孙久科介绍,耕地占补平衡是指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要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这项制度是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重要举措。
耕地占补平衡在数量质量要求上严格立足“占一补一”,对于确因自然条件无法达到被占用耕地质量的,实行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通过增加一定的面积,达到占补耕地的产能综合平衡。
孙久科指出,土地整治是补充耕地的主要渠道。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落实,主要通过土地整治工程的实施,因地制宜,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治理等多种方式,使新补充与被占用的耕地数量质量相匹配,整治后田块更加平整,灌排设施更加完善,路网林网更加科学便利,田块集中连片程度提高,生产能力增强,耕地质量有提高。
要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切实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
整理/记者郭卫东。
耕地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情况汇报

耕地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情况汇报耕地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情况汇报一、前言耕地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是党中央关于土地保护与利用的重大决策,对于实现“三农”问题的解决、农村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汇报旨在总结过去一段时间的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进一步的改进措施。
二、工作概况1. 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情况(1)耕地保护政策的实施根据国家要求,我市制定了《耕地保护条例》,对耕地的保护、占补平衡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各级政府积极落实相关政策,加大对耕地的保护力度,推动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2)耕地面积与质量的控制通过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规划和布局城乡建设用地,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不被侵占,实施“一亩双保”政策,保护农民用地权益。
同时,在农田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严禁进行违法建设活动,加大对耕地质量的监管和管理。
(3)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完成情况按照国家要求,我市制定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定期对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占补平衡工作的顺利推进。
2.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情况(1)政策的实施根据国家要求,我市积极推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通过挂钩工作,实现了城市用地的增加和农村用地的减少,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
(2)挂钩指标的完成情况按照国家要求,我市制定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并定期对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经过努力,挂钩指标得到了较好地完成,提高了土地利用的效率,推动了农村现代化建设。
三、存在问题1. 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存在的问题(1)部分地区对耕地保护政策的理解不到位,导致实施不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进展缓慢。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侵占的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地方政府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工作不够到位。
(3)对基本农田的管理和保护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困难,违法建设活动仍然存在。
2.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存在的问题(1)部分地区对挂钩制度的理解不到位,导致挂钩工作推进缓慢。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解读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10.1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深化耕地占补平衡改革守牢耕地保护红线——《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解读近日,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调整完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改进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强化补充耕地管理、严格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和加强管理政策衔接方面,提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围绕《通知》出台背景和主要考虑、具体细化措施、耕地“占优补优”、贯彻落实要求等问题,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记者:《通知》出台是基于怎样的背景和考虑?部耕地保护监督司有关负责人: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要求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
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非农建设占用是耕地减少的主要原因,我们主要通过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弥补耕地流失。
这项制度实施20多年来,有效弥补了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造成的损失,倒逼了各类非农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对守牢耕地保护红线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耕地减少的原因日趋多元,特别是近年来,耕地与其他农用地之间转换的平衡格局被打破,造林种树和种果种茶等成为耕地减少的主要原因,耕地占用与保护的主要矛盾发生了重大变化。
与此同时,经过多年持续开发,全国耕地后备资源日渐匮乏,一些地方接近枯竭,加之保护生态的刚性约束,通过开垦宜耕未利用地补充耕地难度越来越大。
此外,一些地方执行政策走偏走样,出现了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甚至弄虚作假等情况。
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系统改革来解决。
对此,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明确,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坚持“以补定占”,健全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度。
自然资源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608号(农业水利251号)提案答复的函

自然资源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608号(农业水利251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08.18•【文号】自然资协提复字〔2021〕064号•【施行日期】2021.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608号(农业水利251号)提案答复的函自然资协提复字〔2021〕064号王志良、王坚、王松灵、蓝闽波委员: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耕地保护的提案》收悉。
党中央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你们的建议对新时期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经商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审计署,现答复如下:一、关于“从国家层面着手,系统的梳理现有的国家耕地保护与治理的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创新国家耕地保护与治理协同政策体系,强化部门协同,避免出现政策矛盾和空白”的建议。
完善耕地保护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推动多主体参与耕地保护实现部门协同治理,对充分利用和保护好有限耕地资源,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当前,我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耕地保护法起草工作,将在全面系统梳理现有耕地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与中央最新要求基础上,研究提出新时期严格耕地保护的基本原则,明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管控规则和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中的优先序,强化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耕地保护的责任,明确公民和法人保护耕地的义务,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考核等制度,进一步推进耕地保护制度化、规范化。
二、关于“对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做到能划尽划,实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以及严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立‘田长制’等保护责任体系”的建议。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部正会同农业农村部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成果,组织对各省(区、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开展核实整改补足工作,将把粮食生产功能区、高标准农田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将保护任务落实到各省份,全部落地上图入库,实行特殊保护。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9 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通知如下:一、改进和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1.转变补充耕地方式。
各地要按照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转变补充耕地方式。
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开发利用荒芜废弃低效园地等宜耕农用地,复垦废弃宅基地、闲置建设用地和工矿用地、废弃盐田等途径补充耕地。
涉及农用地中非耕地垦造耕地,应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认定的非耕地,此后每年土地变更调查确认为非耕地,且未纳入耕地保有量统计面积的。
积极推进耕地提质改造,规范实施提质改造项目。
通过提质改造提升的粮食产能和改造的水田面积,可用于非农建设项目落实耕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来,每年土地变更调查认定的旱地,具备水源条件的,可实施“旱地改水田”工程。
禁止在第二次土地调查中认定的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垦造耕地。
禁止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垦造耕地。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1.09•【文号】•【施行日期】2017.01.09•【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2017年1月9日)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必须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严守耕地红线,耕地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深入推进,耕地后备资源不断减少,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的难度日趋加大,激励约束机制尚不健全,耕地保护面临多重压力。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着力加强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保护,采取更加有力措施,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构筑坚实的资源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严保严管。
强化耕地保护意识,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强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坚决防止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数量不到位、补充耕地质量不到位的问题,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的现象。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近年来,各地围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健全制度,强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继续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耕地实行先补后占”,是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采取的重大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全面实行先补后占,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发挥规划计划调控作用,统筹安排补充耕地目前,各级地方国土资源部门正在组织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在修编中要根据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立足于区域内补充耕地自求平衡,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
认真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明确重点区域,统筹安排好规划期内补充耕地工作。
各级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应充分考虑本地区补充耕地能力。
按照差别化管理的原则,对补充耕地能力不足的或落实不好的,相应减少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计划指标,通过“以补定占”,形成耕地占补平衡倒逼机制。
今后,部在分解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将把补充耕地能力作为确定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计划指标的重要因素;对耕地占补平衡落实不好的省份,部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计划指标。
二、完善耕地储备制度,全面实行先补后占各级地方国土资源部门都要建立健全补充耕地储备库,先行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现耕地先补后占。
要按照资金性质核定纳入储备的补充耕地面积。
使用耕地开垦费、建设单位或市、县、乡(镇)政府自筹资金补充的耕地,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凡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补充的耕地,按规定不得用于占补平衡;资金打捆使用的,按比例确定可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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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及占补平衡制度对于诸多土地投资项目——包括传统的土地一级开发、片区/城镇综合开发、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甚至一些二级开发项目而言,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和将来可供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规模往往决定了项目的可行性与未来收益。
因此,对于参与土地投资项目的企业主体而言,决定项目范围内建设用地规模的“建设用地指标”则会作为关键条件频繁出现在各类项目协议文件中。
而就何为建设用地指标,以及如何依法依规取得建设用地指标,在实践操作中往往出现不准确的,甚或是偏离政策规定的理解。
仅从建设用地指标的概念而言,在实务操作中便经常出现“土地指标”、“用地指标”、“占补平衡指标”、“补充耕地指标”等五花八门的称呼被混用的情况,而这些称呼和概念经常与现行不同法律政策中的界定存在脱节而难以避免地造成似是而非的理解与适用。
本文试图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视角出发对建设用地指标相关概念、管理制度进行解析,并对建设用地指标(包括与之相关指标)的获取、流转进行探讨,以供各类参与土地投资以及房地产投资的企业参考。
本文作为该系列文章的第一篇,主要探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以及占补平衡制度。
一建设用地指标制度的渊源长期以来,我国面临着各项建设事业发展带来的建设用地需求的增加和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矛盾,这也是我国出台相关政策对建设用地指标进行管理的根本出发点。
早期的政策文件中,建设用地指标是以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来进行规范的。
原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曾于1987年下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规定:“建设项目定额指标是指在平均的生产工艺水平、规划设计水平、经济技术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一个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所需占用的额定土地面积。
”该文件中便使用“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概念,并对其界定为特定项目所需占用的额定土地面积。
而从宏观角度来讲,国家层面需要根据土地自然特点、经济条件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的长期预测,确定土地利用的目标和方向、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对各主要用地部门的用地规模提出控制性指标,划分土地利用区域,确定实施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措施[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就是国家层面对土地利用宏观的、指导性的长期规划,其重要的内容之一即为各项土地利用指标。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中,对土地利用指标进行了大致的界定,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等纳入到土地利用约束性指标,将园地面积、林地面积、牧草地面积等纳入到预期性指标。
本文仅就宏观层面对建设用地规模进行管控作为出发点讨论建设用地指标,为本文之目的加以定义,建设用地指标是国家对特定区域在特定期限内可作为建设用地加以利用的额定土地面积的控制规模。
二实务中的建设用地指标(一)房地产开发中的建设用地指标房地产开发的根基在于土地使用权,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是以合法合规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除法律另行规定的情形以外,应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基础开展的。
需要获取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建设的主体除了划拨或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之外,多数情形之下需要通过出让方式获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十八号,2009年修订)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定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综上,人民政府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供方,根据法律规定,应在符合相应的规划、计划,在控制指标范围内,并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此处的控制指标,我们理解,应主要指本文中的建设用地指标。
(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需求我国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自然需要与项目的用地需求相匹配的建设用地规模(即相应的建设用地指标)。
经规划确定的国有建设用地通常情况下需要经过整理、前期开发、收储后纳入土地出让计划,土地出让符合新增建设用地控制要求是必要前提。
对于此类经土地储备机构收储以及国土主管部门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如投资人仅按照国土主管部门发布的出让公告参与竞买,实际上并无需特别关注该宗地块在出让前的建设用地指标获取情况,但这些地块(尤其对于居住、商业等经营性用地而言)往往面临激烈的竞争,区位良好、开发潜力较大的地块通常难免成为具备雄厚资金实力的房地产行业巨头之间的角逐场。
近年来愈发收紧的政策环境,导致诸多土地/房地产投资企业面临较大的融资压力,面对城市核心区域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竞争往往有心无力。
相比之下城镇棚户区或城中村改造、特色小镇、产业园区等,由于其对口优惠政策、竞争的相对缓和,逐渐成为诸多土地/房地产投资企业关注的热点。
而此类项目通常位于现状规划为集体或国有非建设用地的规划区域内,因此开发建设该等项目,首先可能面临的是对现有规划的调整、相应增加建设用地的规模,甚至对现有规划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进行突破。
投资人在投资该等项目时,往往需要提前介入项目前期的规划调整、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土地整理等环节,即便是专注于二级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某种形式在土地出让前提前介入也成为常态。
在此种情况下,项目范围内是否有足够的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能否匹配项目需求以及是否可以通过获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满足项目开发需求自然成为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及其获取(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及其内涵有关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内涵,《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令第66号,2016年修订)第四条规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财政部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中亦指出:“新增建设用地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结合上述规定,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考虑到实践中的通称,本文中简称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内涵为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即新增建设中进行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控制规模。
取得并落实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从本质上意味着特定空间/时间范围内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减少、建设用地的增加。
不过,如下文所述,在我国保护耕地规模红线的基本方针下,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不代表在宏观层面上建设用地比例的“净”增加(新增建设占用未利用地的情形除外)。
相应地,我国实施严格的占补平衡制度,在获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后,为真正落实到建设项目中,必须完成建设所占用农用地(由其是耕地)相应规模和质量上的补充(如下文所述,该“补充”根据现行规定应当以核销相应补充耕地指标的形式进行)。
总体而言,通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获取落实和补充耕地指标的核销,从制度构建的出发点上,国家谋求在保护耕地规模和满足建设用地需求之间的一种平衡。
(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获取如上文所述,建设用地指标在宏观层面上的管理主要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来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其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政府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一定时期内的建设用地规模进行控制,而对于每年建设需要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的控制规模,政府则通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进行管理。
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国家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区域政策、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等进行确定。
具体而言,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为基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各地用地实际等情况进行测算。
到地方层面,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测算本地未来三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控制规模,提出本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进行上报。
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再根据上报建议,编制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报国务院批准并全国人大审议确定后下达地方执行。
除单独选址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之外,其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等每年一次性全部下达地方。
2017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安排的全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为600万亩,这一数据相较于2016年减少了100万亩。
[3]从政策趋势来看,随着耕地后备资源的紧张程度加剧,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成为土地利用政策的重要导向。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中明确提出要“逐步减少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同时“着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该文件中明确“对近五年平均供地率小于60%的市、县,除国家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暂停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指导意见》还明确,“在确保城乡建设用地总量稳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逐步减少的前提下,逐步增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流量指标,统筹保障建设用地供给。
”结合该等政策,我们理解,未来对建设用地的需求可能不再主要依赖通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来占用耕地或未利用地,而是转向通过提高存量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化程度得到满足。
四占补平衡制度及补充耕地如上文所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落实从宏观层面上并非意味着建设用地比例的“净增加”。
其原因在于我国在保护耕地面积红线的土地利用基本方针之下实行的占补平衡制度,即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需要补充相应面积和质量耕地的制度。
以下将解析并探讨占补平衡以及作为其实施方式的补充耕地制度。
(一)占补平衡制度及实施方式(补充耕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我国实行“强制性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即政策文件及实践中广泛使用的称谓“占补平衡”):“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交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即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应开垦相应面积和质量的耕地——即补充耕地。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土资厅发〔1999〕97号)中的相关规定,补充耕地可以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