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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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公司生产计划管理规定

江苏省电力公司生产计划管理规定

附件19江苏省电力公司生产计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系统生产计划制订的规范性和执行的严肃性,强化生产现场安全风险的识别和预控,提高生产精益化管理水平,结合公司生产管理特点,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生产计划是指针对电力生产场所所实施的维护、修理、改造、电网建设项目、用户工程等工作而制定的综合性生产计划,生产计划分为停电工作计划和不停电工作计划。

第三条生产计划应按照“年度上报、月度平衡、按周分解”的编制原则,统筹安排运行设备的修理和改造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所属各供电公司、省检修分公司运维的输、变、配电设备生产计划管理。

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要求,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工区和班组生产计划编制要求、报送范围和具体执行要求。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省公司1、生产技术部:是省公司生产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编制上报跨区电网设备的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建议;审核、下达全省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年度、月度生产计划;负责评价公司系统生产计划的执行情况。

2、安全监察部:是省公司生产计划实施安全风险控制的监督部门。

负责监督公司系统生产计划实施过程中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3、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是公司系统停电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参与审核全省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年度、月度生产计划.4、基建部:参与审核全省22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年度、月度生产计划。

第六条省检修分公司1、项目管理部:负责编制、上报所辖220 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及变电站变电设备的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建议,负责审核、下达本单位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并协调计划实施;负责评价本单位生产计划的执行情况.2、质量安全部:负责监督本单位生产计划实施过程中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3、输电运检部:负责编制、上报所辖500 千伏及以上跨区电网线路检修以及全省22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A、B、E 类检修的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建议;负责下达本部门周生产计划并督促执行;负责制定生产计划执行中的安全风险预控措施。

江苏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电力企业节能减排,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以下简称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遵循保证安全、注重效率、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江苏省内运行的公用和自备热电联产及综合利用机组。

第四条省经信委负责全省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工作。

各市(县)经信部门负责本地区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电网企业负责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的运行调度、统计监测等工作。

第二章运行管理第六条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企业(机组)应建立健全财务、能源、安全、环保等管理体系,配置完备的计量检测手段和人员,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政策、技术规程和标准组织生产。

第七条热电联产机组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安排年度和月度电力生产。

第八条公用热电联产机组年度发电量计划由基数发电量加上“以热定电”电量构成。

机组年发电利用小时原则上不超过6500小时(全背压机组的电厂除外)。

第九条机组“以热定电”电量根据以下原则确定:125MW及以上机组:统调同类机组基数发电量×热电比/350MW—125MW机组:统调同类机组基数发电量×热电比/650MW以下机组:非统调机组基数发电量×热电比/10第十条基数发电量根据当年电力平衡测算结果确定,热电比参照上年度数据,年底按全年实际发用电和供热情况对年度电力生产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综合利用机组按照“以资源量定电”的原则安排年度和月度电力生产。

燃烧煤泥和煤矸石的综合利用电厂,按照高于同类机组平均利用小时安排发电。

生物质和垃圾焚烧电厂,参照可利用资源量和垃圾量安排发电。

第十二条自备电厂原则上自发自用。

对于完全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的综合利用机组以及纯背压式发电机组,其发电量自用有余的,可全部安排上网。

【管理制度)江苏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江苏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江苏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江苏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二OO九年九月目录第壹章总则2第二章职责分工2第三章前期管理6第四章且网条件8第五章机组且网和电力供应协议9 第六章电量管理11第七章电量计算和费用收取12 第八章日常运行管理13第九章其它15第十章附则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协调电网和企业自备电厂(且网发电机组)关系,维持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企业自备电厂管理的政策规定,且结合江苏电网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自备电厂的性质以省级及之上政府项目核准(项目批复)文件为准。

严禁公用电厂改为自备电厂。

第三条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工作由省公司统壹组织,分级管理,且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除应急备用柴油发电机组以外的企业自备电厂。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营销部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关联管理工作:1、省公司营销部组织《机组且网和电力供应协议》的谈判、审核、签订,参和示范文本的制订、修改;市公司营销部可受省公司委托承担《机组且网和电力供应协议》的谈判、草拟和签订的具体工作;2、省公司营销部负责指导市公司对企业自备电厂月度发电量、上网电量、下网电量的抄录,且提交电力交易中心、发展策划部,收取售电电费、系统备用容量费、各类基金和附加、违约费用以及收取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3、省公司营销部负责指导、督促各供电公司切除企业自备电厂转供电及其它违约行为的查处和整改。

4、参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各且网发电企业机组性质及容量的确认工作;5、参和省经信委年度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电厂资格认定、抽查及复审工作;6、配合发展策划部开展全省范围内新建、扩(改)建自备电厂接入系统的前期管理工作;7、配合交易中心核实自备电厂上网电量。

8、参和购电量的结算和清算工作。

加强供电企业自备电厂管理的建议探讨

加强供电企业自备电厂管理的建议探讨

加强供电企业自备电厂管理的建议探讨作者:杨迎阁张海玉张国锋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20期摘要:自21世纪50年代至今,全国各地兴建了一大批自备电厂,这些自备电厂在当时国家电力短缺的年代,有力的保证了企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企业自备电厂存在的诸多问题逐渐暴漏出来,例如:装机容量低、环境污染大、发电比率低等等问题。

现今,随着我国在环保方面的大量投入,企业自备电厂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在部分地区,企业自备电厂建设呈日益扩大趋势,如何做好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工作是现今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供电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措施近年来,企业自备电厂建设发展呈现较热趋势。

由于受国家节能减排、能源综合利用等政策鼓励,企业自备电厂建设在部分地区显日益扩大趋势。

且由于综合能源利用项目国家还有专项资金补助,造成一些钢铁、化工、水泥、造纸等企业蜂拥申请建设自备电厂,一定程度上对电网的安全运行造成影响。

需要进一步发挥资源综合利用的效果,做到发电、供电、企业相互和谐发展。

1自备电厂对国家电网的影响1.1产生的经济影响国家近些年大力鼓励环保产业,自备电厂的建立能够在环保和经济领域都发挥重要作用。

因此,自备电厂深受一些用电大户且有富余热能的企业的亲睐,自备电厂近些年发展迅速。

以一条采用新技术的年产200万吨的水泥生产线为例,一般需要耗电约1.8亿度,但是通过配套建立自备电厂能够有效的降低约1/3的耗电,对于国家电网的经济收益有一定的影响。

1.2降低了电网运行的可靠性自备电厂生产的电能一般是直接并入工厂用电网络,并通过间接的方式并入国家电网运行。

由于自备电厂的装机容量较小且大多并入110千伏以下的供电电网,发电过程中会产生较大的负荷曲线变动,且自身对于电能的调峰能力较差,且自备电厂自身并未建立配套的调峰调频设备,这些并网电能都是通过电网对其进行调节,增大了电网的调节负担且会对电网的电能质量造成一定的损害。

电网在进行电网的建设规划时会留有一定的备用容量,自备电厂的建立会造成电网在这些企业架设的电网资源的浪费。

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配电网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电力公司2009年1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管理目标与要求 (5)第三章职责分工 (6)第一节省公司管理部门职责 (6)第二节地市供电公司职责 (9)第三节县(市)供电公司职责 (12)第四节其他相关单位职责 (12)第四章配电网资本性项目管理流程 (13)第一节编制与下达配电网年度项目需求 (13)第二节编制与下达配电网项目计划 (15)第三节委托设计 (15)第四节采购及领用配电网项目物资 (16)第五节配电网工程实施 (17)第六节配电网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18)第五章配电网成本性项目管理流程 (19)第一节成本性项目流程分类 (19)第二节编制与下达配电网修理年度项目需求 (20)第三节编制与下达配电网修理项目计划 (21)第四节配电网修理项目实施 (22)第五节配电网修理项目工程结算 (23)第六章配电网规划管理 (24)第一节一般规定 (24)第二节配电网规划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25)第七章配电网项目需求与计划管理 (31)第一节一般规定 (31)第二节配电网项目需求与计划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32)第八章配电网客户接入管理 (37)第一节一般规定 (37)第二节配电网客户接入原则 (38)第三节配电网客户接入现场勘查 (41)第四节配电网客户接入方案确定 (42)第五节配电网客户接入工程设计审查及验收 (44)第九章配电网项目资金与财务管理 (45)第十章配电网项目设计管理 (45)第一节一般规定 (45)第二节配电网项目设计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46)第十一章配电网物资管理 (48)第一节一般规定 (48)第二节配电网物资管理内容和要求 (48)第十二章配电网工程管理 (50)第一节一般规定 (50)第二节工程招投标管理内容与要求 (51)第三节工程合同管理内容与要求 (52)第四节工程进度管理内容与要求 (52)第五节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内容与要求 (53)第六节工程质量管理内容与要求 (55)第七节工程验收管理内容及要求 (57)第八节工程档案管理内容及要求 (58)第九节项目审计管理内容与要求 (59)第十节配电网工程项目统计管理内容与要求 (60)第十三章配电网运行检修管理 (60)第一节一般规定 (60)第二节配电设备运行检修管理分界点的内容与要求 (62)第三节现场运行规程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62)第四节设备巡视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63)第五节试验与测量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66)第六节缺陷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67)第七节运行分析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68)第八节故障处理及备品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70)第九节设备检修维护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71)第十节现场标准化作业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72)第十一节配电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74)第十二节配电网停送电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75)第十三节配电设备标志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76)第十四节配电网运行基础资料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77)第十四章配电网经济技术指标管理 (81)第一节一般规定 (81)第二节配电网经济技术指标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83)第十五章检查与考核 (83)第十六章附则 (84)附录A 引用和参照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 (86)A.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86)A.2 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86)A.3 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地方标准 (88)A.4省电力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89)附录B 配电网管理相关模板 (91)附录C 配电网管理相关流程 (9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全过程管理,加快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步伐,提高配电网运行检修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燃煤自备电厂(以下简称“自备电厂”)是我国火电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为工业企业生产运营提供动力供应、降低企业生产成本的同时,还可兼顾周边企业和居民用电用热需求。

随着自备电厂装机规模持续扩大和火电行业能效、环保标准不断提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监督管理,逐步推进自备电厂与公用电厂同等管理,有利于加强电力统筹规划,推动自备电厂有序发展;有利于促进清洁能源消纳,提升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水平;有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的原则。

强化电力发展规划的引领约束作用,统筹能源资源和市场需求,科学规划建设自备电厂。

坚持安全可靠的原则。

严格执行电力行业相关规章,提升自备电厂运行水平,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坚持节能减排的原则。

严格新建机组能效、环保准入门槛,落实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

持续升级改造和淘汰落后火电机组,切实提升自备电厂能效、环保水平。

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

执行统一的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则,推动自备电厂成为合格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交易。

坚持科学监管的原则。

构建“规划、政策、规则、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体系,强化对自备电厂的监督管理,维护电力建设运行秩序。

三、强化规划引导,科学规范建设(一)统筹纳入规划。

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项目(除背压机组和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机组外)要统筹纳入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火电建设规划,由地方政府依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禁止以各种名义在总量控制规模外核准。

(二)公平参与优选。

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要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和电力规划布局要求,与公用火电项目同等条件参与优选。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

江苏省电力公司文件

江苏省电力公司文件

苏电营[2006]1638 号关于明确用电营业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供电公司:为了适应电力市场发展,规范和统一全省用电营销日常管理,经商省物价局同意,现对用电营业管理的若干规定予以明确,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客户应执行大工业电价。

装设一大一小两台变压器的工业客户,两台变压器互为备用(不同时使用),且单台变压器容量均小于315千伏安时,执行普通工业电价。

大工业客户的基本电费计费方式变更时,当月的基本电费仍按1原结算方式计收。

对按最大需量计费的客户,以全天峰段、平段、谷段的最大需量作为基本电费的结算依据。

二、对有两路及以上进线的工业用电,应根据每路电源的受电容量的大小以及电源性质,核定所执行的电价。

每路电源受电容量(不含所用变)在315 千伏安及以上,且电源性质属于主供电源或备用电源时,执行大工业电价;不足315 千伏安时,执行普通工业电价。

保安电源不论容量大小,均执行普通工业电价。

三、对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时,按正常运行方式下每路电源受电总容量计算基本电费;对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时,按每路电源分别计算最大需量。

单电源客户的受电总容量是指该电源供电的主变容量(一般不包含所用变,当所用变不装表且在总表内时,可对所用变执行大工业电价)。

双电源客户:当两路电源同时受电时,每路电源的受电容量为打开高压母联后该路的主变容量,并分别计收基本电费;一路主供一路备用时,每路电源的受电容量为该路能够供电的最大主变容量之和,在核定的方式下,按其中容量或最大需量较大的一路计收基本电费。

四、客户确因生产不景气、转产等原因,在一个日历年内可以—2 —同时办理暂停和减容。

减容期满后以及新装、增容不足两年的客户,办理暂停、减容时不再收取减少或暂停容量50% 的基本电费。

对办理暂停、非永久性减容的客户基本电费按实收取,不论剩余容量大小,电度电价、功率因数标准不变,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不变;无论采取何种基本电费结算方式,对实际最大需量超出减容、暂停后约定容量的,遵照国家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 2 款规定,按私自增容进行违约用电处理。

供电营业规则江苏省补充规定

供电营业规则江苏省补充规定
第四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九条)市区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千瓦或需用变压器在160千伏安及以下者,其他地区用电设备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以低压方式供电。
建筑工地以及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户,有对电能质量或供电可靠性要求较高或其他特殊情况者,也可实行高压供电。
一般情况下,35千伏电压供电时,用户需用变压器容:南京市不低于3150千伏安,其他省辖市不低于2000千伏安,其它地区不低于1000千伏安。
(3)用户的非线性阻抗特性的用电设备及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对供电质量产生影响或对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和妨碍而未采取措施予以消除者。
2、用户受理工程的设计文件,未经供电企业审核同意就据以施工,供电企业将不受理报竣工手续,不予检验和接电。
第九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三条)用户申请减容后的容量已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的容量标准(315千伏安)时,对申请为永久性减容的应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对未申明为永久性减容的仍按实际容量实行两部制电价
第十三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九条)用户更名、过户:
1、土地因批租或成片开发的,不论原址是否回迁,原有用户用电容量均不保留,不得办理更名或过户。
2、因市政工程(如道路拓建等),原址用户的用电容量均不保留,不得办理更名或过户。
3、用户因自身发展需要或环保原因异地搬迁的,原址用电另作其它用途的,若系原用户自身使用或联合开发的,可以办理更名或过户;不属于原用户自身使用的而全部由新用户使用的,则不得办理更名或过户,新用户按新装用电办理。
4、用户私自过户的,除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外,新用户按新装用电办理。
5、更名或过户,用户容量在100千瓦(千伏安)以上的,报地(市)供电企业用电部门审批,(其中500千伏安及以上用户报省电网经营企业备案),110千伏及以上用户报省电网经营企业用电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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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7、参与自备电厂年度购电量计划的编制和年度电费清算工作;
8、
9、参与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并网发电企业机组性质及容量的确认工作;
10、
11、参与省经信委年度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电厂资格认定、抽查及复审工作;
12、
13、参与《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谈判、审核、签订和示范文本的制订、修改工作。
14、
第二十八条
接入系统设计审查的重点内容应包含有:
1、是否符合开展自备电源项目前期建设的工作程序;
2、
3、是否符合国家或地区电力发展规划和地区电网总体规划;
4、
5、自备发电机组的运行方式是否与电网运行方式匹配;
6、
7、企业自备电厂一次及二次接线方式是否合理;
8、
9、企业自备电厂系统备用容量是否合理;
10、
江苏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
管理办法
二OO九年九月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协调电网与企业自备电厂(并网发电机组)关系,维持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企业自备电厂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结合江苏电网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2、
3、参与《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谈判、审核、签订和示范文本的制定、修改工作;
4、
5、参与购电量的清算工作。
6、
第十九条法律事务部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1、负责《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并网调度协议》的归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制定、修改《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的示范文本;
第二条
第三条企业自备电厂的性质以省级及以上政府项目核准(项目批复)文件为准。严禁公用电厂改为自备电厂。
第四条
第五条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工作由省公司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除应急备用柴油发电机组以外的企业自备电厂。
第八条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九条营销部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相关管理工作:
6、
7、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并网发电企业的机组性质及容量进行确认;
8、
9、组织相关人员,配合省经信委年度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电厂资格的认定、抽查及复审工作;
10、
11、参与《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谈判、审核、签订和示范文本的制订、修改工作;
12、
13、参与编制自备电厂季度(月度)购电量计划和结算方案。
2、
3、参与《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并网调度协议》的谈判、审核、签订。
4、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企业自备电厂的建设依据为省级及以上政府有权部门签署的关于允许开展前期建设工作的许可文件。供电企业对取得前期建设许可的电源项目做好接入系统前期工作、运行方案技术论证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必须贯彻国家能源发展战略,服从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电网总体规划,促进电源优化布局和集约化发展,确保电网、电源协调发展,实现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6、
7、根据政府部门制订的有关考核办法,对企业自备电厂进行考核;
8、
9、参与《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谈判、审核、签订和示范文本的制定、修改工作;
10、
11、参与购电量的结算和清算工作。
12、
第十七条省公司财务部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1、根据交易中心提供的企业自备电厂上网电量结算方案进行电费结算,支付购电费;
第十五条调度中心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1、省公司调度中心负责编制统调自备电厂发电负荷(上网负荷)曲线;市公司调度中心负责编制非统调自备电厂发电负荷(上网负荷)曲线;
2、
3、参与全省范围内新建、扩(改)建自备电厂接入系统的设计审查工作;
4、
5、省公司调度中心负责与并网统调自备电厂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市公司调度中心负责与并网非统调自备电厂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11、双方用于电量结算的计量装置的配置和安装位置是否合理;
14、
第十三条交易中心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相关自备电厂年度发电、购电计划,结合季度(月度)电网需求与“以热购电”、“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组织编制季度(月度)购电量计划;
2、
3、组织编制购电量结算方案提供省公司财务部;
4、
5、负责热电联产、资源综合利用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统计和分析。
4、
5、省公司营销部负责指导、督促各供电公司切除企业自备电厂转供电及其它违约行为的查处和整改。
6、
7、参与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并网发电企业机组性质及容量的确认工作;
8、
9、参与省经信委年度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电厂资格认定、抽查及复审工作;
10、
11、配合发展策划部开展全省范围内新建、扩(改)建自备电厂接入系统的前期管理工作;
12、
13、配合交易中心核实自备电厂上网电量。
14、
15、参与购电量的结算和清算工作。
16、
第十一条发展策划部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1、负责全省范围内新建、扩建自备电厂接入系统的前期管理工作;
2、
3、省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自备电厂年度购电量计划的编制工作;
4、
5、省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指导各基层公司收集当地热电联产规划,掌握当地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新建、扩(改)建电厂情况;
第十条
1、省公司营销部组织《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的谈判、审核、签订,参与示范文本的制订、修改;市公司营销部可受省公司委托承担《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的谈判、草拟和签订的具体工作;
2、
3、省公司营销部负责指导市公司对企业自备电厂月度发电量、上网电量、下网电量的抄录,并提交电力交易中心、发展策划部,收取售电电费、系统备用容量费、各类基金和附加、违约费用以及收取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自备电厂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就自备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事宜商省电力公司后,及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完成后,自备电厂向当地供电公司提出电厂接入系统评审申请;供电公司对建设依据、设计报告深度、接入方案等初审合格后,将评审申请转报省电力公司;省公司发展策划部审核通过后向国家电网公司申请评审计划;国家电网公司批复系统评审计划后,省公司发展策划部或受省公司委托的市公司发展策划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企业自备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开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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