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版劳动合同法
旧版劳动合同法

旧版劳动合同法简介旧版劳动合同法指的是1995年5月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旧法”),与现行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法”)有所不同。
旧法是中国劳动合同法规体系中的一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划时代意义的一部劳动法律法规,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平等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旧法的主要内容旧法共分为9章,68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章主要条款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定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制定本法的根本原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章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公平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规定,并规定订立合同的程序和要求。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三章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规定,并规定了变更合同的各种条件。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期限第四章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期限,包括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及不定时工作的合同。
第五章劳动报酬第五章规定了劳动者的工资和奖金,以及其他报酬。
第六章劳动保护第六章围绕着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制定了安全措施以及有害物质传染病防治等条款。
第七章工会组织和劳动争议处理第七章规定了工会组织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以及相关程序和要求。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八章规定了相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九章包括了以下内容:本法实施日期、工作合同法与本法的关系、本法的修订程序和条文等规定。
旧法的现状旧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被新法所取代,成为历史文献。
新法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力度更大,更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逐步加强的趋势。
但同时新法的适用范围更广,要求更高,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难以适应现实的问题。
结语旧版劳动合同法虽然已经不再被实施,但是作为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文献,它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我们需要认真学习旧法的条款,借鉴其中对于处理实际劳动争议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等方面的经验,适应时代的发展和变化,为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走向更加健康和公平的未来贡献自己的力量。
劳动合同法08年前

劳动合同法08年前在2008年之前,中国的劳动合同法尚未完全成熟,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日益复杂化,旧的劳动法规已不能满足现代劳动关系的需要。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劳动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然而,在2008年之前,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和实施情况是怎样的呢?在2008年之前,中国的劳动合同制度主要依据《劳动法》(1994年)和《劳动合同规定》(1995年)来规范。
这些法规为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法规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够充分,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不够规范等。
在2008年前的劳动合同法中,以下几个方面是值得关注的:1. 劳动合同的签订:在2008年前,劳动合同的签订主要依赖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协商。
虽然法律要求劳动合同应当书面形式,但在实际操作中,口头协议或不规范的书面协议仍然存在。
2. 劳动合同的内容:2008年前的劳动合同法对合同内容的规定较为简单,主要涉及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但这些规定往往不够具体,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争议。
3.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在2008年前,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主要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规定》。
这些法规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程序和经济补偿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权益。
4. 劳动者权益保护:2008年前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相对较弱。
例如,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劳动者往往难以获得足够的经济补偿。
此外,对于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等权益,法律的保护力度也不够。
总的来说,2008年前的劳动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劳动关系,但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和执行力度的不足,劳动者权益保护仍面临诸多挑战。
新旧劳动合同法对比

新旧劳动合同法对比新旧劳动合同法在以下方面存在差异:1. 合同定义与期限:旧版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定义为“劳动者为了劳动报酬,接受用人单位安排工作,受用人单位管理和监督的法律关系”。
而新版劳动合同法则修订为“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受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提供劳动条件和环境,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新法更加强调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环境。
新法取消了旧版中对劳动合同期限的划分,引入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新法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一改变使得劳动者的工作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降低了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期限的可能性。
2. 法定情形与解除合同:新法增加了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包括在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下,以及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新法也增加了用人单位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例如: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或者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3. 裁员与优先留用:用人单位进行生产性裁员时,需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 期限与试用期:同一个劳动者和同一个用人单位只能签订一次试用期,且具体时间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实现来计算。
如果只是和劳动者签订了三个月但是不满一年的合同,那么这个试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如果签订的劳动合同在1~3点,那么这个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最长的试用期都是不能超过六个月的。
旧版劳动合同法完整版

旧版劳动合同法篇一:五险一金员工的《劳动合同》旧版NO:劳动合同书用人单位(甲方):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动者(乙方):劳动合同书用人单位(甲方)名称: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类别:国企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职务:董事长企业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兴华北路57号劳动者(乙方)姓名:年龄:出生日期:性别:民族:文化程度:专业:政治面貌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宅)(手机)户籍类型: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居民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现住址: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类型为(固定期、无固定期)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其中试用期~月。
本合同终止日期年月日。
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如下:合同期满,双方再协商进行下一轮合同的签订。
第三条工作内容及条件: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工作,在履行合同期间,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
乙方工作成果应达到甲方(公司)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工作时间及工作地点工作时间:根据企业的性质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工作地点: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需要,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工程施工项目所在地。
劳动合同书第五条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甲方为乙方提供必备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标准。
甲方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各种休息休假,组织安第六条劳动报酬:甲方每月按30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试用期间工资为~元。
工资具体支付办法、标准及有关内容约定如下:(一)(二)(三)第七条保险待遇: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河北省的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执行缴费义务,确保乙方享受各种社会保险权力。
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全文

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全文摘要:一、2008 年劳动合同法简介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五、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意义正文:2008 年的劳动合同法是我国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意义。
一、2008 年劳动合同法简介2008 年劳动合同法是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自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
该法共分为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意义五章,对我国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根据2008 年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根据2008 年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有多种情形。
劳动者可以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等原因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也可以因劳动者的辞职、辞退等原因终止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意义2008 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08年劳动合同法

08年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分为八章,旨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其中,部分内容如下:-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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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新旧对比

劳动合同法新旧对比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用人单位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新《劳动合同法》于2013年1月
1日正式实施,相较于旧版《劳动合同法》,在以下几个方面有了
明显的变化和完善:
1. 合同订立方式,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采用
口头、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订立,而旧《劳动合同法》只强调书面形式,这一变化更加符合现代信息化的发展趋势。
2. 合同期限,新《劳动合同法》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提
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规定了合同期限的最长和最短时间,同时对
劳动者在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享有的权益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保护劳动者的稳定就业。
3. 合同解除,新《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的情形和程序,明确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同时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保障
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4. 劳动报酬,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方面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加强了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的保护。
总的来说,新《劳动合同法》相较于旧版在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用人单位行为等方面做出了更为完善和细致的规定,更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2008劳动合同法全文

2008劳动合同法全文2008年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条劳动合同法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订立劳动合同,享有劳动条件合理、工资报酬等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和健康,预防和减少事故伤害,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劳动合同可以口头、书面、电子文本形式订立,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向劳动者提供有关劳动合同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约定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第九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约定一次或者两次续订,但是续订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连续订立两次以上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合同订立当年总期限不得超过四年。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十二条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与劳动合同约定的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期限与约定期限相同。
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但是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除外。
第十五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但是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确因不可抗力原因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落实客观劳动成果的工作要求不符合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重大危害,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骗、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劳动合同中订立或者变更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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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版劳动合同法篇一:五险一金员工的《劳动合同》旧版NO:劳动合同书用人单位(甲方):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动者(乙方):劳动合同书用人单位(甲方)名称: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类别:国企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职务:董事长企业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兴华北路57号劳动者(乙方)姓名:年龄:出生日期:性别:民族:文化程度:专业:政治面貌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宅)(手机)户籍类型: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居民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现住址: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类型为(固定期、无固定期)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其中试用期~月。
本合同终止日期年月日。
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如下:合同期满,双方再协商进行下一轮合同的签订。
第三条工作内容及条件: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工作,在履行合同期间,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
乙方工作成果应达到甲方(公司)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工作时间及工作地点工作时间:根据企业的性质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工作地点: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需要,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工程施工项目所在地。
劳动合同书第五条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甲方为乙方提供必备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标准。
甲方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各种休息休假,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劳动报酬:甲方每月按30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试用期间工资为 ~ 元。
工资具体支付办法、标准及有关内容约定如下:(一)(二)(三)第七条保险待遇: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河北省的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执行缴费义务,确保乙方享受各种社会保险权力。
第八条劳动纪律: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生产工艺、操作流程和工作规范;遵守职业道德;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或另行订立的保密协议,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法或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本合同的变更: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
乙方患病或负伤(包括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甲方有权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十条甲方解除本合同应当符合下列约定:(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篇二:新劳动合同法与旧劳动法的区别新劳动合同法与旧劳动法的区别 ;第一章总则1、新《劳动合同法》中就“用人单位”的概论进一步延伸:在原“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基础上新增“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用人单位”主体中,属于新变化,预示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化。
2、另外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明确到劳动法适用范围中,预示着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细化。
3、完善内容:“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一条款强化了劳动者在其所在的企业中参政议政(当家做主)的权力。
包括接下来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也是要体现这一用意。
4、新《劳动合同法》出现了“政府、企业主、职工的三方机制”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这是新《劳动合同法》中增加的新名词,凸显了政府职能部门直接深入企业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人方面的干预的决心。
劳动合同的订立5、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完善了有关规定。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如新《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为什么要如此明确化呢!因为近年内出现了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
这令很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无处申告。
同时,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6、长期以来,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明显,经常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四签,劳动者提心吊胆,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
为了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四条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那么不这样做的处罚措施是“第八十二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7、针对大部分沿海地区外资企业在进厂时收到服装押金,或要求财物担保的现状新《劳动合同法》提出“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试用期上的新变化:按现行法律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由于试用期间职工的工资待遇相对较低,有的用人单位,特别是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生产旺季大量招用员工,规定较长的试用期,在试用期结束前,以劳动者达不到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变相盘剥劳动者。
还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定责任,是近年来在许多用人单位中突出存在的问题。
有人将这种现象戏称为,“试用期”变成了“白用期”。
新的《劳动合同法》为此对试用期的时间周期上作出了严格限定“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同时新的《劳动合同法》为此对试用期工资待遇上作出了严格限定“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和“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违反试用规定的处罚“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9、针对一些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问题,完善了有关违约金规定。
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第二十二条到第二十五条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规定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10、有些企业中劳动者会在拒绝错误指令时遭到企业开除,理由是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
或者出现某些企业想开除某员工时会故意设置违章指令让员工就范,如员工拒绝执行则此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
旧的《劳动法》中第五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而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则明确了”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11、针对企业通过更换法人而掩盖经济性裁员的目的,新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2、新《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内劳动者不能说走就走。
见“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而旧的《劳动法》中规定“第三十二条,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3、不缴社保,劳动者可以终止合同。
新《劳动合同法》中“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又约定“第四十六条有不缴社保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而且新法中把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款放在了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条款的后面,体现了新法中以劳动者这样一个弱势群体的重视。
14、用人单位可以以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价换回“不提前三十个工作日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详见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包括工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化15、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的同时需要向劳动者离职证明和社保转移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