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12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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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实行以及时发现患者、规范治疗管理和关怀救助为重点的防治策略。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

第四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的疫情监测和报告、诊断治疗、感染控制、转诊服务、患者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卫生部组织制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统筹医疗卫生资源,建设和管理全国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对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辖区内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指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规划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资源,对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给予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

(二)收集、分析信息,监测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工作;

(三)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

(四)组织开展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

(五)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

(六)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对辖区内的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

(七)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提供防治技术指导;

(八)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九)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

第八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落实治疗期间的随访检查;

(二)负责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三)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

(四)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第九条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定内设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疫情的报告;

(二)负责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的转诊工作;

(三)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工作;

(四)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

(二)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三)对辖区内居民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

第三章预防

第十一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结核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对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及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宣传结核病防治政策和知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对辖区内居民进行健康教育和宣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易患结核病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开展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规范提供预防接种服务。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在组织开展健康体检和预防性健康检查时,应当重点做好以下人群的肺结核筛查工作:

(一)从事结核病防治的医疗卫生人员;

(二)食品、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教职员工及学校入学新生;

(五)接触粉尘或者有害气体的人员;

(六)乳牛饲养业从业人员;

(七)其他易使肺结核扩散的人员。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要制订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计划,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开展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工作,落实各项结核病感染防控措施,防止医源性感染和传播。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重点采取以下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

(一)结核病门诊、病房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环境卫生及消毒隔离制度,注意环境通风;

(三)对于被结核分枝杆菌污染的痰液等排泄物和污物、污水以及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及处置;

(四)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者肺结核患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交叉感染发生。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个人防护的基本原则,接触传染性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的结核病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应当符合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各项规定。

医疗机构实验室的结核病检测工作,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肺结核疫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按照有关预案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依法做好疫情信息报告和风险评估;

(二)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

(三)将发现的肺结核患者纳入规范化治疗管理;

(四)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对其实施预防性化疗;

(五)开展疫情风险沟通和健康教育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处置情况。

第四章肺结核患者发现、报告与登记

第十八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及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确诊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到患者居住地或者就诊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进行结核病筛查和确诊。

第二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已进行疫情报告但未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追踪,督促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第二十一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并对其中的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结核病筛查。

承担耐多药肺结核防治任务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进行痰分枝杆菌培养检查和抗结核药物敏感性试验。

第二十二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肺结核患者进行管理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诊断、治疗及管理等相关信息。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治疗管理等情况,及时更新患者管理登记内容。

第二十三条结核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肺结核患者治疗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化治疗和督导管理。

第二十五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肺结核患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提供规范化的治疗服务。

设区的市级以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实验室检测结果,为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制定治疗方案,并规范提供治疗。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危、急、重症肺结核患者负有救治的责任,应当及时对患者进行医学处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得因就诊的患者是结核病病人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二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的相关信息,督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肺结核患者的治疗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居家治疗的肺结核患者进行定期访视、督导服药等管理。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进行抗结核和抗艾滋病病

毒治疗、随访复查和管理。

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对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实行属地化管理,提供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服务。

转出地和转入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交换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信息,确保落实患者的治疗和管理措施。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结核病的预防、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报告及监测等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进行改进,依法查处;

(三)负责预防与控制结核病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相关单位以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管:

(一)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管理和信息录入等工作;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流行病学调查、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防治、实验室检测和质量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督导、培训和健康促进等工作;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诊、追踪、患者督导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四)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结核病疫情报告、转诊、培训、健康教育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监管职责时,根据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泄漏患者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等。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肺结核疫情报告职责,或者瞒报、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导致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肺结核传播的;

(三)未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发现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四)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等防治职责的。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三)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的,或者拒绝接诊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的;

(五)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

第三十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第三十八条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肺结核传播或者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咳嗽、咯痰2周以上以及咯血或者血痰是肺结核的主要症状,具有以上任何一项症状者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

疑似肺结核患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疑似病例。(1)有肺结核可疑症状的5岁以下儿童,同时伴有与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史或者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2)仅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

传染性肺结核:指痰涂片检测阳性的肺结核。

密切接触者:指与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直接接触的人员,包括患者的家庭成员、同事和同学等。

耐多药肺结核:肺结核患者感染的结核分枝杆菌体外被证实至少同时对异烟肼和利福平耐药。

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患者发生活动性肺结核,或者结核病患者感染艾滋病病毒。

转诊: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将发现的疑似或确诊的肺结核患者转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追踪: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未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和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访,使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24日起施行。1991年9月12日卫生部公布的《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肺结核培训材料

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材料 一、什么是结核病? 结核病是由结核杆菌侵入人体后引起的一种慢性传染性疾病,长期以来因为没有有效药物治疗并具有较强的传染性,故人们对结核病产生了很强的恐惧心理.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展,科学工作者自50 年代以来,已经研制出十数种有效的抗结核药物,只要早期发现,正规治疗,是完全可以治愈的. 结核杆菌可以侵入人体任何器官,也就是说人体的各种器官都可以发生结核病,但结核杆菌主要通过人体的呼吸道进行传播,所以在人体感染结核杆菌后发生肺结核者占绝大多数. 因此,要控制乃至消灭结核病,加强对肺结核患者的治疗与管理,是当前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重点。 二、结核病是怎样传播的? 排菌的肺结核患者(痰里查到结核杆菌) ,是传播结核病的主要传染源. 当患者咳嗽、打喷囔或高声谈笑时,含结核菌的飞沫核从呼吸道直接排出,被健康人吸入后即形成结核感染,这是结核病传播的主要途径. 一个排菌的肺结核病人,尤其是痰液直接涂片检查阳性的排菌病人,一次咳嗽可喷出含有结核抨菌的微粒约3500 个,平常呼气时所呼出的带菌微粒则很少,大声说话一分钟约喷出微粒600-700 个,而打一次喷嚏播散到空气中的微粒竟高达100 万个. 可见排菌阳性的肺结核病人咳嗽,打喷嚏时的传里染危险性是相当严重的. 如果住室

经常开窗通风换气,就可大大减少传染的机会. 活动性肺结核病人,一般都有咳嗽,凡咳嗽两周以上者,均应常规进行X 线胸透和查痰,以早期发现肺结核病人,减少结核病的传播. 要加强对病人的教育,在咳嗽、打喷嚏时要用手帕或口罩作掩护,以免播散细菌,传给他人。 三、肺结核有那些主要症状? 肺结核早期或轻度肺结核,可无任何症状或症状轻微而被忽视,若病变处于活动进展阶段时,可出现以下症状: 1. 发热: 表现为午后低热,多在下午4-8 时体温升高,一般为37-38℃之间. 这时病人常常伴有全身乏力或消瘦,夜间盗汗,女性可导致月经不调或停经. 2. 咳嗽咳痰: 是肺结核最常见的早期症状,但也最易使患者或医生误以为是“感冒”或“气管炎’而导致误诊. 3. 痰中带血: 痰内带血丝或小血块,大多数痰内带血是由结核引起的. 四、怀疑自己有了肺结核怎么办? 当你明白了结核病是怎么一回事,知道了肺结核都有些什么症状,那么如果你具有前述症状而怀疑自己患肺结核时,特别是咳嗽咳痰,痰中带血已经超过两周以上,你就应立即去你所在地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及早诊断,规则治疗,早日痊愈. 另外,排菌肺结核的亲属〈密切接触者〉,也应该及时进行健康查体。 五、怎样向医生叙述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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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实行以及时发现患者、规范治疗管理和关怀救助为重点的防治策略。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

第四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的疫情监测和报告、诊断治疗、感染控制、转诊服务、患者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卫生部组织制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统筹医疗卫生资源,建设和管理全国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对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辖区内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指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规划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资源,对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给予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 (二)收集、分析信息,监测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工作; (三)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

最新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控制学校结核病重大疫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根据学校的特点,把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健康。 二、建立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及时发现结核病等传染病患者。认真做好新生入校体检和每年的教职员工健康检查工作,并将结核病检查列入学生以及教职员工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 对查体发现的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者,要督促其及时到市结防机构进一步复查,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 三、做好在校学生的结核病治疗和管理工作。对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行休学隔离治疗。传染性消失后,凭本市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非传染性病人在治疗期间可以继续上学,其治疗在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的指导下,由我校侯立伟主任负责,执行“监督化疗”,确保规则用药。 四、加强结核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对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或低热、盗汗的学生应高度怀疑其结核病的可能,应立即报告,并动员其到结核病防治机构检查确诊。 五、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努力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加强校园环境的清扫与消毒工作,教室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新鲜,减少结

核病的感染和传播机会。 六、通过健康教育课、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对学校师生进行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七、对因玩忽职守,造成结核病暴发流行的责任人,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基本措施: 1.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 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宣传展板、黑板报、宣传窗,或开展讲座、播放影像制品等形式,对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提高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 核心知识包括:(1)肺结核是一种慢性呼吸道传染病;(2)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痰中带血丝,应当怀疑得了结核病;(3)得了结核病,应当到县(区)级结防机构接受检查和治疗;(4)在县(区)级结防机构检查和治疗肺结核,可享受国家免费政策;(5)只要坚持正规治疗,绝大多数肺结核患者是可以治愈的;(6)咳嗽、打喷嚏掩口鼻;(7)不随地吐痰;(8)出现肺结核可疑症状或被诊断为肺结核后,应当主动向学校报告,不隐瞒病情、不带病上课;(9)养成开窗通风习惯;(10)保证充足的睡眠,合理膳食,加强体育锻炼,提高抵御疾病的能力。 2.创建良好的学校卫生环境。

牛结核病防治技术规范

《牛结核病防治技术规范》 牛结核病(Bovine Tuberculosis)是由牛结核分枝杆菌(Mycobacterium bovis)引起的一种人兽共患的慢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RLD ORGANIZA TION FOR ANIMAL HEALTH,简称OIE)将其列为B类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二类动物疫病。 为了预防、控制和净化牛结核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牛、羊、猪、鹿、犬等易感动物的饲养、经营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以及从事动物防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诊断 本病依据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可做出初步诊断。确诊需进一步做病原分离鉴定或免疫学诊断。 2.1 流行特点 本病为人兽共患传染病,其中奶牛最易感,其次为水牛、黄牛、牦牛。结核病患牛是本病传染源,牛结核分枝杆菌随鼻汁、痰液、粪便和乳汁等排出体外,污染饲料、饮水、空气等周围环境。成年牛多因与病牛、病人直接接触,犊牛多因吃了病牛奶而感染。 2.2 临床症状: 潜伏期一般为10~45天,有的更长。 通常呈慢性经过。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肺结核:以长期顽固的干咳为特征,且以清晨最明显。患畜容易疲劳,逐渐消瘦,病情严重者可见呼吸困难。 乳房结核:一般先是乳房淋巴节肿大,继而后方乳腺区发生局限性或弥漫性硬结,硬结无热无痛,表面凹凸不平。泌乳量下降,乳汁变稀,严重时乳腺萎缩,泌乳停止。肠结核:消瘦和持续下痢或与便秘交替出现,粪便常带血或脓汁。 2.3 病理变化:

病变是在肺脏形成特异性白色或黄白色结节。结节大小不一,切面干酪样坏死或钙化,有时坏死组织溶解和软化,排出后形成空洞。胸膜和肺膜可发生密集的结核结节,形如珍珠状。 2.4 实验室诊断 2.4.1病原分离鉴定 开放性牛结核病诊断,采取病牛的病灶、痰、尿、粪便、乳及其它分泌物样品,作抹片或集菌处理(见附件一)后抹片,用抗酸染色法染色镜检,以及分离培养和动物接种等。 2.4.2结核菌素皮内变态反应试验 牛型提纯结核菌素皮内变态反应试验(见附件二) 3.疫情报告 3.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本病或者疑似本病的动物,都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2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按《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4.疫情处理 当发现牛结核病时要按下列要求处理: 4.1 扑杀病牛和阳性牛. 4.2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是指患病动物的同群畜所在的畜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3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4.3 封锁 呈暴发流行时(一个乡镇、场10天内检出阳性或发病10头以上),要对疫区实施封锁。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易感动物出入疫区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交通要道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对进出人员、车辆进行消毒;停止疫区

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内容

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内容 一、结核病疫情现状 结核病是经呼吸道传播的慢性传染病,主要发生肺部。结核病在全球广泛流行,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以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我国是世界上22个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结核病患者数量居世界第二。我县目前有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约1500人,其中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约500余人。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结核病的相关政策 免费检查的范围:肺透视、X 胸片和痰涂片检查(2次拍片、4次查痰)。 免费治疗范围包括:6——8个月统一方案的抗结核药和护肝药。特殊病人可享受2次(14个月药)。其它费用仍需自付。 三、结核病的基本知识 结核病是经呼吸道传播的慢性传染性疾病,主要通过病人咳嗽、打喷嚏好、大声说话时喷出的飞沫传染给他人。一般来说被感染并不一定发病,当身体抵抗力下降时,才能进展为结核病。连续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痰中带血丝应怀疑得了结核病。其它症状还有低烧、夜间盗汗、疲乏无力、体重减轻等。正规治疗90%的结核病可以治愈。 四、发现病人

首诊医生要题高对结核病可疑症状者的警觉性,发现可疑结核病要填写《初诊病人登记本》,记录的病人资料要真实可靠,以备核查。及时报告。网络直报人员认真核对疫情信息,确保疫情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转诊 接诊医生在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的同时,填写结核病人转诊单。一式三份:一份由公共卫生科备案,一份由公共卫生科送达县结控项目办,一份由病人携带,到指定结核病专家门诊就诊。 六、追踪病人 各村接到上级的通知,可用电话追踪、直接追踪。两种方法。要在三天之内将病人追踪到位。 七、病人的系统管理 1、查痰时间:初治涂阳病人(含种症涂阴病人)在疗程满 2.5.6. 个月时,复治涂阳病人在疗程满2.5.8. 月时,各查痰一次。初治、复治涂阳病人在疗程满2个月痰仍为阳性者,应在治疗满3个月时增加查痰一次。 2、查痰要求:初治病人应送3份标本(即时痰、夜间痰和清晨 痰)。随访病人每次两份标本(即时痰、夜间痰)。痰量3——5毫升。

结核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测试题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规范培训测试卷 ___________乡__________村:姓名:________ 得分:_______ 一、填空题(共30分,每空2分) 1、服务机构接到上级专业机构管理肺结核患者的通知单后,要在(72 )小时内访视患者。 2、若72小时内(2次)访视均未见到患者,则将访视结果向上级专业机构报告。 3、对于由家庭成员督导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患者的强化期或注射期内每(10 )天随访1次,继续期或非注射期内每( 1 )个月随访1次。 4、对于患者转诊后,应(2 )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5、结案评估时应收集和上报患者的(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或(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药卡)。 6、一般情况下,初治肺结核患者的治疗疗程为(6)个月,复治肺结核患者为(8)个月,耐多药肺结核患者(24)个月。 7、抗结核药物宜采用(空腹顿服)的服药方式。 8、应放在(阴凉干燥)、(孩子)接触不到的地方。 9、为及时发现并干预不良反应,每月应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血常规)、(肝肾功能)复查。二、判断题(共20分,每题2分) 1、经规范管理且正规治疗的肺结核患者治疗过程中可以不复查痰液涂片或培养。 (X) 2、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医务人员需接受上级专业机构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 3、肺结核患者服药后不良反应时患者应立即停药。(X) 4、查痰的目的是让医生及时了解患者的治疗状况、是否有效,是否需要调整治疗方案。 (√) 5、结核患者咯痰时可以将痰液咽下。(X) 6、结核患者不遵从医嘱,不按时服药,不完成全疗程治疗,就会导致初次治疗失败,严重者会发展为耐多药结核病。(√) 7、对于由医务人员督导的结核病患者,医务人员至少每月记录1次对患者的随访评估结果。 (√) 8、对出现药物不良反应、并发症或合并症的结核病患者,要立即转诊。 (√) 9、清晨痰:患者晨起立即用清水漱口后,留存咳出的第2口、第3口痰液。 (√) 10、在农村地区,主要由村医开展肺结核患者的健康管理服务。 (√) 三、简答题(共50分,第1题30分,第2题20分) 1、管理肺结核患者时,哪几种情况需要转诊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答:1、出现可疑症状时;2、存在危急情况则需要紧急转诊;3、不良反应引起的未按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嘱服药者;4、出现药物不良反应、并发症或合并症的患者;5、需结案停药者。 2、管理肺结核患者时,哪几种情况需要向上级专业机构报告? 答:1、72小时内2次访视均未见到患者;2、漏服药次数超过1周及以上者;3、管理期间发现患者从本辖区居住地迁出者。

学校结核病报告管理制度

学校结核病报告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学校疫情报告管理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学校成立传染病防治领导组织,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网络,固定专(兼)职疫情管理人员、消毒人员,积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三、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 四、学校要进一步落实“晨检、午检”制度,对请假、缺课的学生要询问原因,注意追踪,确保对传染病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五、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开设健康教育课、设立宣传栏、举办黑板报等多种形式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卫生疾控部门要经常深入学校进行防病知识宣传,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六、学校要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教室、宿舍要经常通风,设置防蚊灭蝇设施。 七、学校坚持晨检、午检制度 1、每天早自习时前20分钟、下午上课前20分钟由班主任负责检查班内学生身体状况及教室环境卫生、学生个人卫生。 2、班主任发现各类传染病疑似病人,不得让其与其他人接触。

3、及时向传染病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立即送至应急隔离室。 4、通知学生家长,送疑似病人到指定医院就诊。同时电话追踪医院诊断结果。 5、校主管领导,超过3人要上报区卫生防疫站、教育局。 6、对疑似症状者去过的地方进行消毒。 7、加强宣传教育,安定人心,稳定学校秩序。 8 、如发生传染病除隔离病人外,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病人到过的地方进行消毒。 9、坚持开窗通风制度,每天派专人负责教室的开窗。 10、坚持定期消毒制度,由后勤负责对各教室、专用教室的消毒。 11、是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着或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前一律停课,不得来校。学生因传染病休学者痊愈后要出示医院证明并经学校同意方可回校学习。 昂区第一小学校

结核病工作职责-方案

督导管理人员的职责 1.应根据患者实际情况确定服药地点和时间,面视患者服药。 2. 患者如未按时服药,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3. 每次督导服药后按要求填写“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 4. 一旦发现患者出现不良反应或中断用药等情况,及时报告结防所。 5. 督促患者定期复查,协助收集痰标本。 6. 患者完成全程治疗后,应将“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上交至乡镇卫生院,转送至县结防机构归档保存。

结核病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乡镇结核病防治工作,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结核本乡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结核病流行与防治工作现状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经呼吸道传播的慢性传染病,为全球所关注。我国是世界上22个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结核病患者数量居世界第二位结核病已被国家列为重点控制点的重大疾病之一。本乡镇结核病疫情的波动有几个特征:一是外来流动人口导致新发病例的增加、管理难度加大;二是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完成疗程;三是多耐药结核病的增加使结核病治愈变得更加复杂;四是结核病合并其他疾病的双重感染使结核病难以治愈。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大结核病防治力度,全面有效的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把结核病对人民健康的危害以及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指导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卫生部门管理,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结核病人发现和结核病人定点治疗 工作 因地制宜、条块结合,落实病人的督导管理和健康教育。 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提高防治效果。 加强结核病防治宣传培训,提高市民健康知识知晓度和主动就诊意识。 (一)实行结核治疗费用“收、减、免”政策,控制传染源。 二、总体目标 (一)建立和完善本乡镇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机制。 (二)以乡镇为单位实行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覆盖率达到100%,并不断提高内涵质量。(三)完成本乡镇肺结核病人治疗任务。 三、工作指标 进一步减少结核病感染、患病和死亡,切实降低结核病疾病负担,提高人民群众讲课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一)村卫生室对可疑肺结核及肺结核病人的转诊率、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归口诊治率达到95%以上;新发现活动性肺结核患者规则治疗率达到95%。 (二)新发现活动性肺结核病患者村负责督导管理的覆盖率达到85%。 (三)新发现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达到85%以上。 四、主要措施 (一)健全结核病防治网络,提高结核病防治能力 根据预防归口、功能对应、防治结合、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不断加强本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及结核病防治网络的建设,充实和稳定结核病防治专业技术队伍,提高防治技术水平。结核病诊治指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谁治疗、谁管理”的防治工作原则,落实结核病病人资料的规范管理,执行结核病标准化疗方案,加强对病人健康教育,实施定期配药、定期复查及服药监测等管理工作,确保治疗效果。 开展辖区内结核病人的化疗督导管理及健康教育。对辖区内新发现的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必须明确专人承担化疗督导管理。病人所在的单位也要督促病人及时就诊,使病人得到全程、规范治疗。 (二)积极发现和治疗肺结核患者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

关于印发《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1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卫生部会同教育部制定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 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流行,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的学校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 一、职责分工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原则,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卫生、教育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做好结核病防控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格局。 (一) 卫生行政部门。 将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实行目标考核;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制订本地区学校结核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结核病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辖区内学校结核病疫情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教育行政部门。 配合卫生等部门,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督促落实学校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检查督促辖区内学校落实各项结核病防控的措施;配合卫生部门监测辖区内学校结核病发病情

结核病防治工作制职责

晨光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 为了落实卫生部、教育部《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控制学校结核病重大疫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根据学校的特点,把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健康。 二、建立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及时发现结核病等传染病患者。认真做好新生入校体检和每年的教职员工健康检查工作,并将结核病检查列入学生以及教职员工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 对查体发现的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者,要督促其及时到市结防机构进一步复查,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 三、做好在校学生的结核病治疗和管理工作。对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行休学隔离治疗。传染性消失后,凭本市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非传染性病人在治疗期间可以继续上学,其治疗在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的指导下,由我校校医负责,执行“监督化疗”,确保规则用药。

四、加强结核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对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或低热、盗汗的学生应高度怀疑其结核病的可能,应立即报告,并动员其到结核病防治机构检查确诊。 五、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努力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加强校园环境的清扫与消毒工作,教室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新鲜,减少结核病的感染和传播机会。 六、通过健康教育课、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对学校师生进行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七、对因玩忽职守,造成结核病暴发流行的责任人,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东莞市清溪晨光学校 2017年3月2日

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

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 为了有效做好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有效管理,保障人体健康,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X为你带来了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范文,一起来看看吧。 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范文篇一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结核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有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 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建设,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必要的结核病防治经 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抗结核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抗结核药品纳入处方用药管理。

第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结 核病防治机构和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结核病人确诊、登记、报告、治疗、转诊和管理工作,对结核病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和预测,掌握疫情动态,开展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科学研究、健康教育以及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结核病防治机构对未愈出院的肺结核病人,实施全程督导化疗或全程管理化疗。 第十条结核病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登记、诊治需住院治疗的肺结核病人,并在肺结核病人出院24小时内提出向结核病防治机构转诊的报告。 第十一条城镇街道、乡村卫生组织发现可疑肺结核病人,应进行登记、报告、转诊;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委托,实施对肺结核病人的化疗管理。 第十二条实行肺结核病归口治疗原则。肺结核病人由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其他医疗机构发现肺结核病人应予登记并及时转诊,不得延误;但对危、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应立即抢救,待无生命危险时再及时转诊。 第十三条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46939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 Tuberculosis prevent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结核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有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建设,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必要的结核病防治

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抗结核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抗结核药品纳入处方用药管理。 第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结核病人确诊、登记、报告、治疗、转诊和管理工作,对结核病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和预测,掌握疫情动态,开展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科学研究、健康教育以及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结核病防治机构对未愈出院的肺结核病人,实施全程督导化疗或全程管理化疗。 第十条结核病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登记、诊治需住院治疗的肺结核病人,并在肺结核病人出院24小时内提出向结核病防治机构转诊的报告。 第十一条城镇街道、乡村卫生组织发现可疑肺结核病人,应进行登记、报告、转诊;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委托,实施对肺结核病人的化疗管理。

结核病管理培训材料(综合医院适用)

结核病管理培训材料(适用于综合医院) 2010年3月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慢性呼吸道传染病。这些年来,全球结核病疫情的回升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世界卫生组织以将结核病作为重点控制的传染病之一,并宣布全球结核病处于紧急状态,我国是世界22个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结核病患病人数居世界第二位。 党中央,国务院对结核病发现工作十分重视,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中央财政在大幅度增加结核病经济投入的同时,与国际组织广泛合作,实施了世行贷款/英国赠款中国结核病控制项目。多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省政府已下发了《吉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各地要根据我国政府的承诺以及我省的防治规划和结核病控制项目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好本地区的结核病控制实施计划。延吉市在市政府、市卫生局关怀下于2003年1月开始启动。 一、疫情 世界上结核病感染者约20亿,发病人数890万,发病率是141/10万,其中390万是涂片阳性患者;结核发病率每年1%的数度增加;每年因结核病死亡率约29/10万,其中HIV感染者和并结核的死亡人数占27万,占死亡人数的1/40。我国约有5.5亿人口感染了结核菌,活动型肺结核患病率为367/10万,全国每年因结核病死亡人数占13万,其中肺结核死亡数为占90.2%。比所有传染病死亡数高几倍,所以被人们称为传染病中的第一杀手。 二、结核病的传播

不是所有类型的结核病都具有传染性。也不是任何一个结核病人在其患病期间的任何时候都具有传染性。相对来看,由于肺脏与外界相同,在肺结核发展、恶化或形成空洞时,病变中的结核菌大量繁殖,通过支气管排出体外,造成结核菌传播,但当病人治愈了,就不再成为传染源。衡量与判定病人是否具有传染性最简便和可靠的方法就是对病人的痰液作涂片染色,进行显微镜检查。如抗酸杆菌阳性,则认为具有传染性。 当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咳嗽、打喷嚏、大声说话时,含有大量结核菌的痰液,经鼻腔和口腔喷出体外,在空气中形成气雾(或称为飞沫),较大的飞沫很快落在地面,而较小的飞沫很快蒸发成为含有结核菌的“微滴核”,并长时间悬浮在空气中。如果空气不流通,那么含菌的微滴核被健康人吸入肺泡,就可能引起感染。传染性的大小与传染源病情的严重性、排菌量的多少、咳嗽的频度、病人居住房子的通风情况及接触者的密切程度及抵抗力有关,以上称为“咳嗽传染”,是最主要的传播方式。除此之外,也有可能通过随地吐痰形成的“尘埃传染”,但这是次要的传播方式。 三、主要症状 由于结核病是慢性疾病,所发病早期无明显症状,但随着病情发展渐渐会出现咳嗽、咳痰、痰血或咯血等呼吸系统症状和午后低热、盗汗、乏力、食欲减退、消瘦全身症状等症状。 呼吸系统症状: 1、咳嗽、咳痰:占70%以上的结核病人有咳嗽,开始为轻度干咳,逐渐咳嗽带痰,但咳嗽不是特异性症状,一般咳嗽两周以上者要做结核检查。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99836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为了落实卫生部、教育部《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控制学校结核病重大疫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根据学校的特点把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健康。 二、建立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及时发现结核病等传染病患者。认真做好新生入校体检和每年的教职员工健康检查工作,并将结核病检查列入学生以及教职员工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对查体发现的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者,要督促其及时到市结防机构进一步复查,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 三、做好在校学生的结核病治疗和管理工作。对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行休学隔离治疗。传染性消失后,凭本市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非传染性病人在治疗期间可以继续上学,其治疗在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的指导下,由我校校医负责,执行“监督化疗”,确保规则用药。

四、加强结核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对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或低热、盗汗的学生应高度怀疑其结核病的可能,应立即报告,并动员其到结核病防治机构检查确诊。 五、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努力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加强校园环境的清扫与消毒工作,教室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新鲜,减少结核病的感染和传播机会。 六、通过健康教育课、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对学校师生进行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七、对因玩忽职守,造成结核病暴发流行的责任人,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013年4月10日本文档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内容侵权请告知删除,感谢您的配合!

2019年结核病知识培训总结

2019年结核病知识培训总结 为了提高我院医务工作人员的传染病专业知识,以及医务人员 对结核病防治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从而更好地做好公共卫生工作,响应上级的要求,我院于xxxx年3月20日对全院职工及村卫生员进行了相关业务培训.现将培训总结如下: 现将培训总结如下: 一、强化组织,精心准备. 在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中担负的任务、培训的内容与重点各不 相同的时间情况,在培训前精心准备了培训资料. 二、明确目的的突出重点. 为了使我院的传染病防治上一个台阶,培训是保障.结核病防治知识,在培训结束后还采取了测试对所学进行了巩固. 三、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此次培训内容我们以结核病防治知识采取理论学习确保了培训 实效.

此次培训的开展,得到了广大医务人员的欢迎和好评,有利于发展卫生服务工作,提高了医疗服务质量,同时对结核病防治知识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培训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参训人员基本掌握结核病知识同时得到了提升. 理化卫生院 xxxx年3月20日 xxxx年11月30日-12月1日,哈密地区卫生局、疾控中心办召开了,“二县一市疾控中心领导、结防科科长、乡、镇、区院长及结防专干培训班”共85人参加了培训。会议由哈密地区疾控中心副主任朱谦主持并代表地区卫生局领导致开幕词,会议首先由地区疾控中心副主任朱谦作xxxx年截止11月30日我地区结核病控制工作进展、结控工作中政府的支持、我地区结防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及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的建议等五个方面作了详细介绍。 一、培训内容 1、结核病病人的发现 2、抗结核药品不良反应概述

3、肺结核的鉴别诊断 4、诊断性抗感染治疗的不良反应及防治 5、五率定义及评价 6、结核病预防治疗中的一些问题 7、抗结核药品(FDC)使用及保存 二、参加人员 为了更好地实施结核病控制项目工作,地区卫生局领导决定,于xxxx年11月305日-12月1日,在哈密市华宇商务宾馆举办了“哈密地区结核病管理知识”培训班。前来参加会议,由二县一市疾控中心领导、结防科科长、乡、镇、区卫生院院长及结防专干,到会人员85人,参加了结核病相关知识培训。并进行了分组讨论,现场解答学员提出问题,培训结束后对学员进行了考试,考试合格率达100%。 三、学员提出的建议 1、要求乡党委政府领导要高度重视结核病工作。 2、加强对结核病知识的大力宣传,在学校健康教育课上普及结核病知识。

肺结核的管理与疫情报告要求

肺结核的管理与疫情报告要求 一、肺结核管理要求 肺结核是法定乙类传染病之一,我国每年新发结核病人数占全球的17%,位居世界第二位。为了加强肺结核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卫生局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制定了肺结核归口管理制度和转院要求,全院各科室凡疑似或确诊的活动性肺结核病(陈旧性肺结核除外)均应及时转往辖区(西城区)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进行查治。 二、哪些结核病需要疫情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结核病分类标准,为适应当前结核病控制和临床工作的需要,特别制订报告标准。 Ⅰ原发型肺结核:原发性肺结核为原发结核感染所致的临床病症,包括原发综合症及胸内淋巴结核。 Ⅱ血行播散型肺结核:包括急性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急性粟粒型肺结核)及亚急性慢性血行播散型肺结核。 Ⅲ继发型肺结核:继发型肺结核是肺结核中的一个主要类型,包括浸润性、纤维空洞及干酪性肺炎等。 Ⅳ结核性胸膜炎:临床上已排除其它原因引起的胸膜炎。包括结核干性胸膜炎、结核性渗出性胸膜炎、结核性脓胸。 Ⅴ其它肺外结核:其它肺外结核按部位及脏器命名,如骨关节结核,结核性脑膜炎,肾结核,肠结核等。 前四种均按肺结核进行传染病疫性报告,并填写转诊单,转院诊治。

三、肺结核疫卡报告要求 肺结核属乙类传染病,根据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办法规定,报告时限为:诊断后24小时内填写好传染卡,同时由专人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填写传染病卡片时,同时填写转诊单,转诊单一式两份,交患者一份,为转往就诊医院时使用,另一份与传染卡放在一起,由专人转往结防所。传染卡填写字迹要清楚,项目齐全,住址要详细,尽量填写好能与患者联系的通迅方式,卡片备注栏内应填写患者诊断分型及转往医院地址和外地病人原籍地址。 以上要求希望各科临床医生认真执行,不得迟报、漏报,这也是每位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履行的法律规定的义务。 冯玉荣 2005.10.18

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度

龙坝中学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为了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控制学校结核病重大疫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根据学校的特点,把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健康。 二、建立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及时发现结核病等传染病患者。认真做好新生入校体检和每年的教职员工健康检查工作,并将结核病检查列入学生以及教职员工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 对查体发现的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者,要督促其及时到市结防机构进一步复查,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 三、做好在校学生的结核病治疗和管理工作。对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行休学隔离治疗。传染性消失后,凭本市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非传染性病人在治疗期间可以继续上学,其治疗在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的指导下,由我校侯立伟主任负责,执行“监督化疗”,确保规则用药。 四、加强结核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对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或低热、盗汗的学生应高度怀疑其结核病的可能,应立即报告,并动员其到结核病防治机构检查确诊。 五、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努力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加强校园环境的清扫与消毒工作,教室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新鲜,减少结核病的感染和传播机会。

六、通过健康教育课、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对学校师生进行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七、对因玩忽职守,造成结核病暴发流行的责任人,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基本措施: 1.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 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宣传展板、黑板报、宣传窗,或开展讲座、播放影像制品等形式,对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提高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 核心知识包括:(1)肺结核是一种慢性呼吸道传染病;(2)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痰中带血丝,应当怀疑得了结核病;(3)得了结核病,应当到县(区)级结防机构接受检查和治疗;(4)在县(区)级结防机构检查和治疗肺结核,可享受国家免费政策;(5)只要坚持正规治疗,绝大多数肺结核患者是可以治愈的;(6)咳嗽、打喷嚏掩口鼻;(7)不随地吐痰;(8)出现肺结核可疑症状或被诊断为肺结核后,应当主动向学校报告,不隐瞒病情、不带病上课;(9)养成开窗通风习惯;(10)保证充足的睡眠,合理膳食,加强体育锻炼,提高抵御疾病的能力。 2.创建良好的学校卫生环境。 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特别要做好教室、宿舍、图书馆(阅览室)、食堂等人群聚集场所的保洁和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关于印发《大学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模板】

**大学文件 校办〔2009〕14号 关于印发《**大学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大学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学校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并正式实施。请各单位认真贯彻,切实做好预防结核病防治工作,维护和保障全校师生的身体健康。 二○○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大学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类身体健康的法定乙类传染病,目前在我国其发病率位居传染病发病的首位。为预防和控制结核病的传播与流行, 加强结核病防治和管理,提高发现率和治愈率,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 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校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均应接受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 第三条校医院作为结核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责任: (一)对南北两个校区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指导; (二)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下,加强对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学生管理人员的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提高相关人员对结核病的诊断和监督管理水平。 第四条校医院及医务人员作为结核病防治具体实施单位和个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校医院负责完成新生入学查体中结核病的筛查工作; (二)校医院负责做好疫情发生后对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查体以及对相关场所消毒灭菌的技术指导工作; (三)校医院负责对患病学生提出休(退)学、请假隔离治疗的建议;对申请复学学生的病情复查及相关病情资料审查,提出复学建议;对在校服药病人的督导治疗; (四)加强自身业务建设,提高对结核病的检查、诊断水平; (五)校医院医务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乙类传染病管理的要求,积极认真地承担发现、报告、转诊结核病人并通知病人所在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六)校医院医务人员实行首诊负责制。首诊发现结核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后,必须认真地完成病人转诊、病人情况报告等相关工作,不得有延误转诊或随意处理病人的情况发生; (七)校医院医务人员对病员转诊时必须填写结核病转诊单一式两份,一份给病人到结防机构就诊;另一份留校医院备查。 第五条学工部、研究生处、团委、各院(系)等单位和社团组织配合校医院对学生进行结核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健康卫生的生活方式和卫生习惯。 第六条各院(系)认真落实学校关于传染病预防控制及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负责做好学生日常健康状况监测,一旦发现本院学生传染病发病应立即报告校医院,并认真配合校医院按照指定范围组织学生按时参加结核病筛查。及时掌握患病学生住院治疗、康复情况;协助学生办理休(退)学、请假、复学等手续,并及时与校医院保持联系,避免转诊病人的流失。 第七条教职工及学生应认真学习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出现结核病可疑症状应及时就诊,一旦诊断为疑似结核病,应立即向所在单位及校医院报告,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隔离等措施。 第三章预防 第八条结核病的防治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学校要千方百计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预防结核病的发生和传播流行。 —9—

小学结核病防控工作制度

小学结核病防控工作制度 为了落实卫生部、教育部《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控制学校结核病重大疫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根据学校的特点,把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健康。 二、建立师生健康体检制度,及时发现结核病等传染病患者。认真做好新生入校体检和每年的教职员工健康检查工作,并将结核病检查列入学生以及教职员工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对检查发现的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者,要督促其及时到市结防机构进一步复查,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 三、做好在校学生的结核病治疗和管理工作。对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行休学隔离治疗。传染性消失后,凭本市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非传染性病人在治疗期间可以继续上学,其治疗在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的指导下,由我校校医负责,执行“监督化疗”,确保规则用药。 四、加强结核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对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或低热、盗汗的学生应高度怀疑其结核病的可能,应立即报告,并动员其到结核病防治机构检查确诊。 五、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努力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加强 校园环境的清扫与消毒工作,教室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新鲜,减少结核病的感染和传播机会。 六、通过健康教育课、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对学校师生进行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七、对因玩忽职守,造成结核病暴发流行的责任人,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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