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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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一、引言为了保障科技计划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加强对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估和监督,提高科技计划资金使用的效益,科技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的相关工作,旨在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和监督制度,促进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二、项目验收程序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分为前期验收和结题验收两个阶段。

1.前期验收前期验收是指科技计划项目开始实施后,进行预先审查和评估,以确定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前期验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项目可行性的评估考核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进度、资源调配等方面的可行性,要求项目的研究思路明确,研究目标明确、可实现、可达成,资源配备充足,研究团队有合适的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

(2)项目的进展情况对项目的实施进度、团队组建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科技成果及其应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分析项目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并针对问题制定改进措施,为后续的项目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2.结题验收结题验收是指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实施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成果和效益进行评价和鉴定的工作。

结题验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科技成果的评估对项目所达到的技术水平、研究结果的科学性、实用性、先进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比较其与同类项目的水平和优势,并对科技成果的价值、应用前景和推广应用进行分析和评定。

(2)经济效益的评估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价和分析,比较其与同类项目的效益和优势,对项目的投资回报情况进行计算和比较,判断是否达到了项目预期的经济效益目标。

(3)社会效益的评估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社会效益进行评价,例如促进制造业升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的贡献,分析科技成果的社会价值和推广效应。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相关规定及说明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相关规定及说明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相关规定及说明一、项目在实施期限到达后或提前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由乙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批复后组织验收。

二、一般项目的验收由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具体组织工作,市科技局参与,重点项目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验收。

三、申请项目验收必须提供以下基本材料:1.项目验收申请表;2.科技局下达的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书;3.项目实施工作报告(描述项目总体实施情况);4.项目实施技术报告(描述项目技术方案、项目主要创新内容等的实现过程及结果);5.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6.项目经费决算表四、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1.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技术指标。

主要证明材料: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软件评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产品实物或图片等。

注意对照合同规定的指标和内容,不能缺项。

经济指标。

主要证明材料: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产品订货合同、企业财务报表、销售发票等。

注意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如新增产值、新增利税、创汇额等加以说明。

2.知识产权情况及成果。

主要证明材料:专利授权证书,受理文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证书,集成电路布线图、论文等。

3.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主要证明材料:项目经费决算表、主要的财务开支凭证。

应含项目计划总经费(自筹及科技拨款),实际到位情况,实际支出情况,科技拨款到位及使用情况。

各项经费开支数量、内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如有比较大的差异需说明原因。

召开验收会议时,以上内容以做成PPT形式进行汇报。

五、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在组织验收时,成立项目验收小组,邀请相关专家参加验收小组。

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合格、基本合格作为通过验收。

验收结论在项目数据库中记录在案,作为以后项目立项审查的重要依据。

六、全面完成合同任务的为合格,基本完成合同任务的为基本合格,没有完成合同任务的为不合格。

科研项目验收规定

科研项目验收规定

科研项目验收规定一、背景与目的科研项目验收是为了评估和确认科研项目的完成情况,对项目进行全面的量化和定性的分析,以确认项目的整体进展和达到的目标。

科研项目验收的目的是提供公正、客观的评价,为科研项目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指导和决策依据。

二、验收范围科研项目验收适用于所有科研项目的结题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项目背景和研究目标的达成情况;2. 研究方法和实验设计的可行性和科学性;3. 实验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4. 结果分析和论证的逻辑和合理性;5. 项目的成果和创新性。

三、验收流程科研项目验收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提交验收申请:项目负责人在结题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科研项目验收的申请,并附上相关资料和报告。

2. 验收评审组成立:上级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组成验收评审组,包括科研专家、行业专家等。

3. 验收材料审核:验收评审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评估项目的科研水平和达成情况。

4. 现场评审:验收评审组组织现场评审会议,邀请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团队进行项目的结果汇报和答辩。

5. 结果评定:验收评审组根据材料审核和现场评审的结果,综合评定项目的验收结果。

6. 验收报告编制:验收评审组根据评定结果,编制验收报告,提出评审结论和建议。

7. 结果公示和决策:验收报告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报告的评审结论和建议,进行决策和公示。

四、验收标准科研项目验收根据不同领域和项目类型,制定相应的验收标准和指标,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项目目标的达成情况;2. 研究方法和实验设计的严谨性和创新性;3. 实验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4. 结果分析和论证的科学性和合理性;5. 项目的成果和知识创新。

五、验收奖惩措施科研项目验收根据评审结果,对项目团队进行奖励或者处罚,具体措施视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定,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优秀项目奖励:对验收评审结果优秀的项目,给予奖励,如资金支持、学术荣誉等。

2. 合格项目准予结题:对完成验收标准的项目,准予结题,发放结题证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技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科技项目的申报、审批、组织实施和验收管理。

第三条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和国际科技合作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每年编制一次。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科技项目。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的科技项目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更高,且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价值,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

第六条软科学研究优先支持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等重大问题密切相关,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科技项目。

第七条科研开发优先支持解决行业共性关键问题,形成新型技术体系,促进产品设备技术升级,对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的带动作用,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科技项目。

第八条科技示范工程优先支持选用住房城乡建设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和技术公告中推广技术的工程项目;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确定的示范工程项目。

第九条科技示范工程选用的技术应优于现行的技术标准,或满足现行技术标准但采用的技术具有国内领先水平;选用的技术与产品应通过有关部门的论证并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技术与产品,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通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审定。

第十条科技示范工程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推荐。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应是在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二条鼓励实行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跨地区跨行业的方式;以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拓展合作领域、创新合作等方式联合申报。

科技 项目 验收

科技 项目 验收

科技项目验收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科技项目验收是指在科技项目完成后,进行的一项重要环节,通过对科技项目的成果、效果和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以确定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是否达到客户需求,是否符合质量要求,从而决定项目是否可以正式交付使用或投入实际运营。

科技项目验收是科技项目管理中的最后一道工序,也是科技项目成功的重要保障。

下面将详细介绍科技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流程。

一、科技项目验收的内容1.项目成果验收:对项目的全部成果进行检查和评估,包括研究报告、技术文档、产品设计、原始数据等。

要确保项目成果符合合同要求,能够实现客户需求。

2.项目效果验收:对项目的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估,包括实验结果、产品性能、系统功能等。

要确保项目效果达到预期目标,能够实现预期效益。

3.项目质量验收:对项目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包括项目过程、项目管理、质量管理等。

要确保项目质量符合标准要求,能够确保项目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4.项目验收报告:对项目的验收结果进行总结和汇报,包括项目验收结论、验收意见、验收建议等。

要确保项目验收报告客观真实,能够为项目的后续实施提供有效参考。

1.确定验收标准: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要求确定验收标准,包括成果标准、效果标准、质量标准等。

要确保验收标准具有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2.组织验收小组:确定项目验收小组的成员和职责,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专家、质量管理人员等。

要确保验收小组能够全面、客观地评估项目成果、效果和质量。

3.准备验收材料:项目组准备验收所需的全部材料和信息,包括项目资料、成果文档、效果数据等。

要确保验收材料完整、清晰、真实。

4.进行验收评估:验收小组根据验收标准对项目成果、效果和质量进行全面评估,发现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建议。

要确保验收评估客观公正,能够为项目的提升改进提供有效指导。

5.撰写验收报告:验收小组根据评估结果编写验收报告,总结验收结论、提出验收建议,提交给项目组织方和客户方。

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模板范本】

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模板范本】

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试行意见》,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批准列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验收组织管理第四条省科技厅是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第五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实施,并按各类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项目验收分为重大专项验收、重点项目验收、引导项目验收和专项计划项目验收四种类型,采取不同的组织管理方式。

重大专项验收,由厅分管业务处室会同发展计划处,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实施;重点项目、引导项目以及各专项计划项目的验收,由厅各分管业务处室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实施;第七条重大专项验收前,省科技厅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八条项目验收时必须组建验收专家组,由验收组织部门聘请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

已通过技术鉴定的项目,验收专家组可由管理和经济专家为主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第三章验收时间、程序与内容第九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任务完成后的半年内完成。

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计划任务,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的,按省科技厅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第十条项目验收程序:1. 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全部任务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2. 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签署审查意见后,将项目验收申请表报送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3。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2.10•【字号】鲁科字〔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2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三章项目立项第四章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科技示范工程)组织实施,依据《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示范工程是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聚焦重点产业中的重大需求,实行重大关键技术突破、工程化中试到产业化应用示范的全链条设计,推动重大集成性创新,打通由技术到产品的通道,培育具有牵引性、支柱性的重大产品和装备,孵化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壮大创新型产业集群,带动区域和行业创新能力和水平的整体跃升。

第三条科技示范工程坚持聚焦关键问题、对标一流目标、突出创新驱动、体现效益效应的总体思路,采取“技术攻关+产业化应用”项目形式,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四条省科技厅是科技示范工程的委托方,负责研究提出科技示范工程布局建议及任务设置,编制并发布项目指南;直接组织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评估监督等工作。

2024年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样本(二篇)

2024年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样本(二篇)

2024年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确保管理公正透明,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计划,是指依据全市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由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支持或通过科技政策引导实施的相关科技活动。

项目是指列入科技计划,由具备实施能力的单位或团队承担,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科学研究、试验发展、科技成果转化等具体活动。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实施,相关事务性工作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

第三条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应遵循信息公开、利害关系人回避等原则。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对项目全周期实施痕迹信息进行记录,实现全流程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可问责。

第二章计划和项目管理第四条市科技计划体系由科技重大专项、成果转化基金、科技合作交流专项、科技惠民计划、创新平台专项、创新人才工程、知识产权专项和其他专项共8类计划组成。

各计划的主要支持方向如下:(一)科技重大专项:支持产学研合作或企业联盟攻关,解决全市重大战略技术或产品、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或产品相关技术瓶颈问题,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支撑和引领。

(二)成果转化基金:主要支持以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为基础,进行后续试验开发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三)科技合作交流专项:主要支持通过地区间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协定或协议框架确定的,对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支撑作用的“科技援疆”、“智力援疆”、“四地五师融合发展”等地区间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四)科技惠民计划:重点支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制度性现实问题开展体制机制创新探索,以及围绕事关民生保障的人口与健康、公共安全、公共教育、农业、环境、建设、交通、检验检测等领域开展公益性课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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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济南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鉴定,提高项目实施质量,促进项目如期完成,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参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结合我市科技计划管理和项目实施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市科技局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无资计划项目除外),我市企事业单位承担的科技部、省科技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按照科技部、省科技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验收鉴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保证验收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验收鉴定组织、管理第四条市科技局发展规划处是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综合协调、监督与管理。

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是科技计划项目鉴定的综合管理部门。

第五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分为重大专项项目验收、重点项目验收和一般项目验收三种类型。

申请验收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可同时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申请成果鉴定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也可同时申请验收。

第六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鉴定采取现场、集中会议、网络三种验收鉴定组织管理方式。

重大专项项目实行现场验收鉴定,重点项目实行集中会议验收鉴定,一般项目实行专家网上验收鉴定。

第七条市科技局条件财务处负责选择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和项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审计。

第八条申请成果鉴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在技术鉴定同时向鉴定专家提供科技计划专项合同,由专家根据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内容一并进行审核验收,并出具验收结论。

第九条验收鉴定专家咨询费用由市科技局安排专项管理经费统一发放。

第十条项目验收以承担单位与科技局签订的科技计划专项合同为基本依据,主要对承担单位围绕项目实施所开展的工作、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的创新点及取得的成效(包括科技成果、经济及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价。

第三章验收程序、材料第十一条验收程序(一)承担单位在完成全部任务后,登陆济南市科技信息网-网上服务大厅,在线填写《济南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其它相关验收资料及相关附件一并上传提交。

(二)项目主管部门在线初审全部验收资料,认为符合验收要求,在线提交至市科技局相关处室审核。

未通过初审的,在线填写的未通过原因及修改意见,用站内公告的形式答复项目承担单位。

(三)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管理处室在线审核已通过主管部门初审的验收材料,通过审核的由发展规划处下达验收通知(在线验收项目除外),未通过审核的,相关业务管理处室在线填写未通过审核原因及修改意见,用站内公告的形式答复项目承担单位。

(四)通过审核的重大专项项目,由市科技局发展规划处组织不少于5名技术专家现场验收,相关业务管理处室参加。

(五)通过审核的重点项目由相关业务管理处室根据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和数量,组织相关领域5-7名技术专家采取统一时间、地点,承担单位集中汇报的会议验收方式。

(六)通过审核的一般项目,由发展规划处在专家库中选择3名技术专家实行网上在线审核材料的验收方式。

(七)申请验收项目,相关业务管理处室审核通过的,由发展规划处通知条件财务处组织对资金使用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其中,重大专项、重点项目的经费检查和审计工作与技术验收会议同时进行,一般项目的经费检查和审计工作由条件财务处具体组织安排。

(八)采取现场验收、集中会议验收的计划项目,由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填写《计划项目实施绩效统计表》,在线验收项目,指定一名专家在线填写《计划项目实施绩效统计表》,由相关业务管理处室负责汇总、整理。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工作一般应在合同任务完成后的半年内进行。

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计划任务,逾期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说明延迟验收的理由,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管理处室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十三条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技术及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指标的,经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管理处室批准后,按变更后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对确因技术和不可抗力等原因而致项目无法完成的,由承担单位提供至少3名专家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验收工作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将通过专家验收的项目验收证书纸件一式4份,验收材料纸件一式2份(网上验收的除外),报送至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管理处室统一审核签署意见后,由市科技局发展规划处统一编号,并加盖市科技局计划项目验收专用章。

验收证书电子版在线上传至科技信息项目数据库。

第十五条承担单位在线提交验收申请时,应同时提供以下验收材料。

(一)济南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二)计划项目合同、计划项目申报书;(三)计划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包括技术总结);(四)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及支出明细表;(五)计划项目所获单项成果、专利等材料(包括样机或样品图片与数据资料、单项成果鉴定报告、专利申请受理或专利证书);(六)提供有关测试或检测报告。

第四章科技成果鉴定程序、材料第十六条需要鉴定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登陆济南市科技信息网-网上服务大厅,在线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其它相关鉴定资料及附件一并上传提交。

第十七条项目主管部门在线初审全部鉴定资料,认为符合鉴定要求,在线提交至市科技局相关处室审核。

未通过初审的,在线填写未通过原因及修改意见,修改后重新提交。

第十八条科技成果鉴定由科技成果处从专家库中选择至少7名专家参加,采取与验收相应的组织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提交鉴定申请时,应同时提供以下鉴定材料。

(一)鉴定申请表;(二)科技计划专项合同;(三)工作报告;(四)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创造性与先进性,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地意见,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五)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六)设计与工艺图表;(七)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八)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以及国家科技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科技厅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九)用户使用情况报告;(十)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十一)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十二)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十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通过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登陆济南市科技信息网-下载中心,安装“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并按要求导出数据上报。

第五章验收结论、后续管理第二十一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两种。

第二十二条通过验收项目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三种。

其中,按时并且超额完成合同所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统一,为优秀;按时完成合同所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统一,为良好;按时完成合同预定技术指标的85%及经济指标 80%的,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评定等级为不合格,不予通过验收:(一)未按合同要求完成预定技术目标、任务的85%,或关键创新指标未完成;(二)网上验收时,2名专家不同意项目通过验收的;(三)项目财务审查时,专家认为项目未完成合同约定经济指标的80%或项目专项经费使用不合理的;(四)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完整、数据不真实统一;(五)擅自修改合同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六)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的;(七)承担单位在合同期内或合同逾期1年内,未提交验收申请、延期申请或变更合同申请的。

第二十四条对验收结论有不同意见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在接到通知的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市科技局发展规划处会同相关业务管理处室组织有关专家到项目承担单位现场审核。

第二十五条验收情况由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管理处室汇总、整理,以书面材料形式于每年12月底前报发展规划处备案存档。

财务审查情况由会计师事务所汇总并出具审查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分别报条件财务处及发展规划处备案存档。

年度验收的计划项目情况在市科技局项目管理系统公布。

第二十六条项目主管部门和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对验收项目进行后续跟踪调查和统计,及时上报各类数据和统计报表。

第六章相关责任第二十七条建立项目承担单位、会计师事务所、验收专家诚信档案和绩效评估机制。

将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及会计师事务所、验收专家验收信息等录入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数据库,作为科技计划管理工作考核以及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会计师事务所、验收专家等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对连续承担科技计划项目且不能按要求完成或结题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将会同市财政局收回已拨的资助经费,并视情况给予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3年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出现挪用、贪污、私分项目经费等行为,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到期项目验收率不足70%的主管部门提出警告,限期完成;对验收率不足50%的主管部门,暂停其下一年推荐申报项目资格,直至其完成验收。

第二十八条在验收过程中,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计划项目负责人、验收专家和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予以通报,并将中止或取消其继续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和参与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

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参加计划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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