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校(园)方责任保险(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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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学幼险的责任范围

人保学幼险的责任范围

人保学幼险是指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集团”)提供的针对学龄前儿童和学生的保险产品。

其责任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伤或发生突发疾病需要接受医
疗治疗的费用,人保将承担一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2.意外身故或伤残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永久性伤残,
人保将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3.住院津贴: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住院治疗,人保会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一定的住院
津贴。

4.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住院治疗,人保将支付一定比例的住
院日补贴。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责任范围可能会根据不同的保险产品和保险合同条款而有所不同。

因此,购买人保学幼险前应详细阅读保险合同,并了解具体的责任范围和保险责任条款。

此外,投保时也可以咨询保险代理人或人保集团相关工作人员,以确保对责任范围有清晰的理解。

校园方责任保险理赔实务指南

校园方责任保险理赔实务指南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校(园)方责任保险理赔实务指南为促进校(园)方责任保险理赔专业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提升理赔服务能力,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责任保险承保与理赔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实务指南。

一、校(园)方责任校(园)方责任是指幼儿园、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对于注册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区别于学生家长对学生的监护责任。

校(园)方责任主要源于法律直接规定,限于教育管理活动期间,侧重于维护学生受教育权利和人身权利;监护责任源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随时随地履行监护职责,涉及被监护人生活成长各方面权益。

对于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主要存在以下相关法律依据: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 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 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8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39 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中国人保财险学平险条款

中国人保财险学平险条款

中国人保财险学平险条款中国人保财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为满足客户针对学生在学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需要,推出了学平险,旨在为投保人及其被保险人提供全面、贴心、经济的保险服务。

学平险是一份可以长期、自动续保的综合意外险,具有保障期限、保险责任、赔偿金额、特别保障等内容。

本条款及其附件为本险种的投保及理赔提供依据。

二、定义1、本险种:指由中国人保财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学平险。

2、保险期间:指保险期限内的任何一天。

3、学生:指投保人在中国境内具有相应资质的正式学校攻读全日制学位教育的学生。

4、学校:指客户在申请保险时选择的正式学校。

三、保险能力1、保障事故范围:(1)本险种保障的意外伤害事故包括:车祸、因动乱、暴动、战争、袭击、恐怖袭击、核事故、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可能导致学生死亡或身体残疾的事故。

(2)本险种的意外伤害范围不包括投保人未及时维护被保险人身体健康所导致的疾病,以及其他非意外伤害导致的疾病、损害。

2、赔偿范围本险种提供一次性赔偿,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索赔时所在学校发布的全日制学位教育费用(含学费、宿费等费用)的50%~200%,具体以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为准。

3、免赔额免赔额由投保时约定,具体以投保时确定的免赔额为准。

四、投保责任1、投保责任:投保时,投保人需提供有效的学生信息以及学校相关信息,被保险人将需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否则学校可以拒绝投保申请。

2、投保方式:投保人可以通过人保财险官网或客服电话提出投保申请,并提供有效的投保信息及支付所需的保费。

3、保险期限:投保人可以选择的保险期限有1年、2年和3年,如果被保险人学习期满,保险期限也相应终止。

五、理赔及免责1、理赔责任:(1)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索赔时,投保人需向人保财险提交索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诊断报告、细化的费用明细等,以确定赔偿金额。

(2)人保财险将在收到被保险人索赔申请及所需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赔付工作。

校方学生责任险赔付条款

校方学生责任险赔付条款

唐山市丰润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11-2012学年度校方责任险工作的通知各镇乡中心学校、局直学校(幼儿园):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制定的《河北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条款》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今年由区财政出资继续为全区公办学校(幼儿园)投保校方责任险。

根据我区实际,今年继续将投保标准定为每年度每生4元(每生每次赔偿限额40万元,每生每年医疗费用赔偿限额40万元,每个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0万元,每个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2000万元)。

投保时限从2011年9月1日上午0时起至2012年8月31 日下午24时止。

投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

为做好校方责任险理赔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强的工作,是利民、利教的好事,各级各类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强化领导。

务必把此事办好、办细、办实。

要建立健全学校校方责任险工作网络,成立校方责任险工作领导小组,选配有责任心,工作认真、细致的人员具体办理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有关事项。

要加强校方责任险的学习与培训,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校方责任险各项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熟练掌握开展业务工作的知识和技能,熟悉报案程序、治疗程序、理赔程序等,切实增强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确保能及时准确、迅速、合理的处理校方责任保险的各项工作。

民办学校幼儿园、镇乡农村幼儿园也要积极投保校方责任险,保费由学校、幼儿园举办者支付,保费不得向学生收取。

具体事宜分别由区教育局成职科、幼教医保科负责。

二、准确把握,正确理解校方责任险的涵义。

校方责任险与意外伤害险有本质的区别,校方责任险的投保人是学校(幼儿园),由学校(幼儿园)出资投保,只有学校(幼儿园)对事故负有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才进行理赔。

所以各校在理赔过程中要合理界定责任,把握好理赔的度,避免出现两个极端:一是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后,为尽快得到理赔,盲目揽责;二是怕承担行政责任,为避免责任追究该报案的也不报。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简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简介

1.1 中国人保财险简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 P&C,简称“中国人保财险”,下同)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于2003年7月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发起设立的、目前中国内地最大的非寿险公司,注册资本111.418亿元。

其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人保财险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PICC)旗下标志性主业。

2003年11月6日,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中国内地大型国有金融企业海外上市“第一股”。

凭借综合实力,公司相继成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保险合作伙伴,为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服务。

2008年6月26日,国际权威评级机构穆迪公司授予公司中国内地企业最高信用评级A1级。

2008年,公司保费突破一千亿元,实现历史性跨越,在全球上市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排名第10位。

在六十多年的卓越历程里,中国人保财险以“人民保险、服务人民(造福于民)”为使命,秉承“以人为本、诚信服务、价值至上、永续经营”的经营理念,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弘扬“求实、诚信、拼搏、创新”的企业精神,积极履行优秀企业公民责任,为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提供了强大的保险保障。

同时,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广大客户的实践中,创造和积累了市场领先的企业核心竞争优势。

品牌优势:PICC 品牌与共和国同生共长,在国内外享有广泛影响和显著声誉。

中国人保财险先后被《欧洲货币》杂志评为“最受信赖保险公司”,在行业首获“中国客户关怀标杆企业”称号,公司95518客户服务中心连续多年被评为“中国最佳呼叫中心”,公司奥运营销获得中国广告协会最高荣誉“中国艾菲奖——金奖”,在2008年亚洲保险业竞争力排名中,公司被评为“亚洲最具竞争力非寿险公司”。

人才优势:中国人保财险秉持“专家治司、技能制胜”的人才兴司战略,注重专业化团队建设,重视和加强人才培训,培养了一大批具有丰富经验的管理人才和遍及非寿险业务链各个环节的技术人才,精心打造了一支掌握非寿险业核心技能的专业化员工队伍。

(整理)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版)

(整理)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2007版)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二)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三)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被保险人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准;(四)被保险人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五)被保险人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六)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被保险人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九)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十)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十一)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或职业道德;(十二)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被保险人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十三)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十四)被保险人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在依法开办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40周岁(释义见8.1)以下(含40周岁)的全日制大、中、小学学生和18个月以上(含18个月)的幼儿,以及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其他学生、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8.2),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2.1.1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1.2 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释义见8.3)(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中国人保财险学平险条款

中国人保财险学平险条款

中国人保财险学平险条款中国人保财险是一家专门为学生提供保险解决方案的保险公司,其学平险条款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帮助学生减轻经济压力,保护学生健康生活。

一、学平险条款规定1、适用范围:本保险条款适用于中国人保财险指定的学生在学习期间所购买的学习平安险。

2、保险金额:中国人保财险指定的学生所购买的学平险,最高赔付金额为每位受保险人10000元人民币。

3、保险期间:每位受保险人的保险期间为学习期间的一整学年,一学年从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

4、保险责任:本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如下:(1)学习期间的医疗费用:若受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或疾病,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后,足以抵消本条款所规定的医疗费用,保险人负责承担医疗费用。

(2)学习期间的残疾赔偿:若受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残疾,保险人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对受保险人提供残疾赔偿。

5、免责条款:本保险条款规定的免责条款如下:(1)受保险人因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违反道德、社会公德或法律法规而导致的损害,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受保险人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信息,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承保流程1、申请:学生首先需要向中国人保财险提出申请,然后提交相关资料,包括身份证明文件、学生证等。

2、签订协议:在提交申请资料并通过审核后,中国人保财险将与学生签订学平险协议书,该协议书需包含保险条款、缴费条款、保险期间等内容。

3、缴纳保费:学生签订协议后,需根据约定缴纳保费,保费的缴纳方式有现金支付、余额支付、银行转账等多种方式,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合适的缴费方式。

4、发放保单:学生缴纳完成保费后,中国人保财险将给学生发放标准的保单,保单上包含有受保人、保险期间、受保责任、缴费信息等内容,受保人应当仔细阅读保单,以确保保单信息的准确性。

三、总结中国人保财险推出的学平险条款,旨在帮助学生减轻学习期间的经济压力,保护学生的健康生活。

中国人保财险按照本保险条款的规定,对受保险人提供残疾赔偿和医疗费用的经济补偿,学生应当仔细阅读保单,了解本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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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校(园)方责任保险(2007) 投保单
尊敬的投保人:在您填写本投保单前请先详细阅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2007版)》,阅读条款时请您特别注意条款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并听取保险人就条款(包括前述需特别注意的内容)所作的说明。

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2007版)》,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其他事项等),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自愿投保本保险。

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

投保人签名 /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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