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申请人如何收集证据材料让老赖以拒执罪定罪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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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指南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指南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15•【字号】•【施行日期】2022.12.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指南为依法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管辖;高、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一般由高、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案件的提起与受理2.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起刑事自诉:(1)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接受控告材料后,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书面答复的;(2)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书面答复的;(3)公安机关接受申请执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并立案侦查后,又出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

公安机关书面答复期限为30日。

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法律规定及要点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法律规定及要点

实用文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法律规定1.《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7月20日)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个案例告诉你如何对付“老赖”规避执行

五个案例告诉你如何对付“老赖”规避执行

五个案例告诉你如何对付“老赖”规避执行作者:孔令文-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导读:社会上很多公司企业明明有钱还债,却想方设法规避债务!下面请看来自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五个典型案例!案例一:江苏优德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虚假租赁规避执行案【基本案情】江苏优德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系两起案件被执行人,溧水法院于2013年7月8日裁定拍卖优德公司所有的位于溧水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优德公司提出涉案房产在法院查封前已出租给舜天鸿泰公司、南京鸿宇服饰有限公司用于抵债。

溧水法院查明,溧水区洪蓝镇工业集中区1-7幢厂房为优德公司的全部房产,该房产一直由优德公司占有使用,舜天鸿泰公司、鸿宇公司均未进驻使用。

优德公司、舜天鸿泰公司、鸿宇公司之间存在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关联关系。

舜天鸿泰公司与优德公司、鸿宇公司与优德公司之间发生多笔款项往来,但汇款凭证上用途注明均为“货款”或“往来”,不足以认定为借款。

【法院观点】溧水法院认为,确认双方租赁合同是否真实,既要进行形式审查,也应结合其他证据和当事人陈述,从合同签订背景、内容、履行情况等综合分析认定。

本案中,第一,两份房屋租赁合同标的涵盖了优德公司全部厂房,作为一个正常生产经营的公司,将其正在使用的所有厂房出租的行为不符合常理。

第二,两案外人陈述签订借款协议时,优德公司无法提供其他任何有效的保证还款的措施,不得已将租赁权作为还款保证,但其时优德公司的房产并未设定抵押,与案外人的陈述相矛盾。

且两案外人不以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而选择担保能力弱、实现周期长的房产租赁权作为还款保证的行为不合常理。

第三,两案外人对其租赁的房产,至今未实际占有、使用,不符合租赁交易习惯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

第五,两案外人主张的租金以优德公司的借款抵付,因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在此基础上的租赁关系也不能成立。

被执行人优德公司为逃避债务履行,与两案外人恶意串通,利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抵押的房产上虚设长期租赁关系,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属于规避执行行为。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规定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规定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规定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是确立案件事实的基础,对于确定案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刑事诉讼法中对证据收集的规定为司法机关提供了相应的权力和限制,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与合法性。

二、侦查阶段的证据收集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侦查阶段对证据的收集方式和程序,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1. 搜索证据在必要和遵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侦查机关可以进行搜索,以发现、扣押和保全证据。

搜索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2. 抽样取证当案件事实需要证明的对象无法作为完整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

抽样取证必须经过合法程序,确保取证对象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3. 鉴定与勘验侦查机关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案件相关的物证进行鉴定,以确定其真实性和价值。

勘验是指将案件现场的状况和证据进行记录,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列举证人对于案件相关的人员,侦查机关有权列举他们作为证人并传唤供证。

证人应该依法作证,如有拒绝或做伪证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审判阶段的证据收集规定刑事诉讼法还对审判阶段的证据收集进行了规定,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1. 直接证据刑事诉讼法要求直接证据在审理中有明确的证明功能,可以通过认定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和真实性。

直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2.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一种通过推理和论证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可以通过相关的证明和论证建立案件的事实和关联性。

3. 鉴定证据在审理阶段,法庭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相关物证和技术性证据进行鉴定,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 人证和证人证言人证是刑事案件中重要的证据形式,对于证实案件事实和关联性具有重要意义。

证人证言在法庭上进行,证人应根据法律规定作证,如有拒绝或做伪证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保障被告人权益的证据收集规定刑事诉讼法对证据收集也有一些规定,以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和避免非法证据的使用。

证据法规定证据的收集审查与运用的法律规定

证据法规定证据的收集审查与运用的法律规定

证据法规定证据的收集审查与运用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保证案件依法审理、公正裁判,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是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的,我们将在本文中对证据法中关于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证据的收集1.指定证据的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法庭可以指定当事人提供特定证据。

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搜查、勘验、检查、侦查等方式的证据收集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可以通过举证、申请证据保全等方式进行证据收集。

2.证据收集的原则在证据收集过程中,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原则,例如合法性原则、保密性原则、真实性原则等。

合法性原则要求证据的收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保密性原则要求在证据收集过程中要确保证据的保密性,真实性原则要求证据的收集必须真实、客观。

3.证据的保全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法院有权依法对申请的证据进行保全措施,例如冻结、扣押财产、查封物品等。

二、证据的审查1.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法院在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时,首先要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这包括要求证据的来源合法,证据获取的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2.证据的真实性审查除了合法性审查外,法院还会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法院会考虑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以及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性。

3.不得使用非法证据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不得使用非法获取的证据。

非法证据一般指违背法律规定获取的证据,例如非法窃听、非法拍摄等方式获得的证据。

三、证据的运用1.证据的鉴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涉及需要专门的专业技术知识来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和效力,法院可以进行证据的鉴定。

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

2.证据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针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支持,即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则可以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反的证据。

最新证据法律法规

最新证据法律法规

让合规更轻松,让维权更简单。

证据新规证据新规| 民事诉讼中证据新规操作指南(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篇)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以下简称《证据新规》,较2008年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8〕19号),有大幅修改。

《证据新规》中关于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方面完善了调查收集证明的范围,新增了鉴定证据获取规则,证据保全申请、担保、赔偿、管辖以及鉴定人、鉴定证据、鉴定费用和书证规则等重要内容。

具体如下:第二十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旧规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

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

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第二十一条修改)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旧规第二十二条修改)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可能需要鉴定的证据,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证据不被污染。

(新增条文)第二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

案件调查中证据的收集

案件调查中证据的收集

案件调查中证据的收集一、书证的收集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

1、收集书证应当收集原件。

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也可以是副本或复制件、节录本,但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盖章、签名。

2、收集书证采用提取会议记录、文件、个人记录、私人信件、介绍信、日记等方法。

对可作为书证的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不得强行收集。

涉及个人隐私的,应注意为其保密。

摘抄或复印会议记录、个人记录、私人日记时。

要注意连续性,节录材料不得断章取义。

对已经散落或字迹模糊的书证,应采取裱糊、复印、拍照等保全措施。

3、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时,制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附有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

4、书证被更改或有更改迹象的,提供者要作出合理解释,必要时应进行鉴定。

5、要特别注意向违纪者所在单位党组织和有关部门收集书证,与案情有关的个人工作记录也应注意收集。

收集的材料涉及国家机密的要履行一定的批准手续,并应注意保密。

6、对于有关机关调取并移送的书证材料,必须经调查人员认真审核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

同时,应由该机关加盖印章,注明出处。

7、要结合其他证据系统分析已收集的书证,善于从已有书证中发现潜在的须调取的书证材料,进一步做好延伸取证工作。

8、对书证的鉴别,要查清其原始制作人,是在何种情况下制作的,是否伪造,节录材料是否断章取义,所记载的内容有无差错,联系其他证据判断所取书证的真实性。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节录本等,经与原件核对无误时,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

二、物证的收集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

1、收集物证应当收集原物。

在取得原物确有困难时,可将原物拍照、录像,但须注明原物来源及保存单位或个人。

对原物拍照或者录像应当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内容。

2、收集物证应当采取适当方法。

要促使被调查人交出物证,促使知情人愿意提供有关物证的线索或提交其持有的物证。

对于一般物证,应当开列清单附卷,同时注明物证上的标签,注明年月日和开列清单人的姓名及调查人员、见证人签字;对于体积大,比较笨重,不能提取或不能随卷保存的原物应拍成照片归卷,并注明该物证封存的地点和保存单位;对于易于灭失或易于变质的物证,应当立即用笔录、绘图、照相、录像等方法予以固定保存。

拒执罪如何立案

拒执罪如何立案

In the end, what you believe can become what you believ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拒执罪如何立案公安机关首先会拘留拒不执行的当事人,然后进行立案侦查,侦查完毕以后会将资料移送给检察院,检察院起诉,再移交给法院进行审理。

拒执罪的全称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也就是人民法院已经对当事人的案件作出判决,或者是裁定,进入了执行阶段,但是当事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判决当事人进行一定的给付内容,或者是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当事人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却不履行,情节比较严重的,就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是特殊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里面需要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判决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权威性,因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了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强制执行性,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法院的判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必须依法执行。

拒不执行的话,不仅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且有损法院的权威。

在主观方面,必须是行为人明知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生效了,自己有能力去执行,但是故意不去执行。

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公安部是怎么进行立案的呢?公安机关首先会拘留拒不执行的当事人,然后进行立案侦查,侦查完毕以后会将资料移送给检察院,检察院起诉,再移交给法院进行审理。

法律规定:1.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需要进行重点的惩戒。

2.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行为,行为人逃匿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进行协助帮忙抓捕行为人的,可以将有关的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会根据人民法院移送的犯罪线索进行审查。

3.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话,需要在三天以内立案,并且要及时的去调查取证,抓捕逃匿的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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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如何收集证据材料让老赖以拒执罪定罪入刑阅读提示:根据《刑法》第313条有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的规定,拒执罪是指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拒执罪对行为人主观要求为故意,即行为人在明知已进入执行程序后,仍故意拒不执行,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执行秩序。

认定拒执罪的难点在于如何判断被执行人在进入执行程序中存在“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本文即从拒执罪定罪的证据准备角度,论证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构成拒执罪,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包括12种拒不执行的具体行为:(1)隐匿、转移财产;(2)担保人的拒执行为;(3)协助义务人的拒执行为;(4)利用公职权利妨碍执行;(5)违反报告财产、限高等拒不执行行为;(6)伪造、毁灭证据或影响证人作证;(7)拒不迁出指定房屋;(8)以虚假诉讼妨碍执行;(9)暴力手段阻碍执行;(10)对执行人员采取暴力手段;(11)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12)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

针对上述拒执行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等案件主体应该如何注意收集证据材料,本文根据已有法律法规及实务判例,做出系统梳理,以飨读者。

一、拒执罪案件定罪需要收集的证据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申请执行人可针对被执行人的拒不执行行为提起自诉,但实务中普遍仍由法院在执行中认为被执行人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形的,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即走公诉程序。

但无论是自诉程序还是公诉程序,证明被执行人是否够拒执罪仍需从主体身份证明、有能力执行的证明及拒不执行行为的证明等角度收集证据。

(一)有关涉嫌拒执罪的证据材料一般包括:1. 主体身份信息的材料;2. 负有执行义务或者协助执行义务的材料;3. 有履行能力的材料;4.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或者妨害执行的材料;(二)被执行人、担保人具有执行能力的证据包括:1. 被执行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向法院申报的财产情况材料;2. 人民法院为调查被执行人、担保人财产情况而出具的搜查令及查实被执行人、担保人财产情况的相关书证;3. 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担保人不动产(含车辆、船舶、飞行器等)及动产(如存款、工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股权等)的通知书、回执及情况反馈材料;4.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担保人财产而出具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公告,查封、扣押、冻结物品清单、查封笔录及查封现场、物品照片等;5. 财产被转让、出售、出租取得收益的证明材料;6. 其他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具有执行能力的证据。

(三)“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拒不执行”的证据包括:1. 人民法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预警催告书或督促履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2.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隐藏、转移、变卖、赠送、故意毁损财产等行为的证据,如财产转让、出租合同、过户登记;3. 银行存款查询记录、交易记录;4. 相关调查笔录、证人证言等书面材料;5.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相关调查笔录、证人证言等材料;6.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与他人串通,采取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的相关调查笔录、证人证言、裁判文书、调解书、仲裁裁决、和解协议等;7.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权妨害执行的相关调查笔录、证人证言等材料;8.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抗拒执行的现场工作记录、录像、执行日志等;9.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因妨害执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证明材料,如人民法院出具的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等;10. 其他可以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拒不执行”的证据。

(四)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之主观故意的推定的证据:1. 载有执行义务内容的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后,可认定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知道其具有履行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2. 一审判决被执行人败诉的判决书依法送达后,在之后的审判执行程序中拒不出庭、拒不应诉的;3. 在诉讼程序中曾书面确认送达地址并经法院工作人员依此送达生效法律文书或执行通知书,即使被执行人表示未收到相应文书,但可推定被执行人知道其具有履行义务;4. 被执行人在诉讼中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者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方式躲避送达的,其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提交的书面材料、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其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往上述地址发出生效法律文书或执行通知书,即使被执行人表示未收到相应文书,但可推定被执行人知道其具有履行义务;5. 其他可以推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主观故意的情形。

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或者协助执行义务人等未收到相应法律文书的,应视为其不具有主观故意。

二、有关拒执罪定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订)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08.29生效】【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第二条【符合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7〕29号】第一条【可定拒执罪的情形】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5.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粤高法发〔2018〕3号]第七条人民法院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时,应当提供负有执行义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基本信息资料:(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号码和住所地;(二)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供该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以及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管人员或直接负责人员的身份信息、职务信息等资料。

第八条人民法院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时,应当提供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执行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的证据材料:(一)人民法院作出的由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承担履行义务的生效裁判文书(包括一、二审或再审判决书、裁定书,诉前保全裁定书,诉讼保全裁定书,先予执行裁定书,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裁定书等)及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二)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为协助执行人的,应当提供作为协助执行依据的相关生效裁判文书、人民法院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证明协助执行人应当承担协助执行义务的其他证据材料;(三)对于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应当提供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以及人民法院为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而作出的裁定书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的证据材料:(一)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备清偿判决、裁定确定债权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财产的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有能力以自己的行为或者委托他人在判决、裁定确定期间内完成判决、裁定确定应履行的行为义务的证据材料。

包括:1.人民法院为调查被执行人、担保人财产情况而出具的搜查令及相关笔录;2.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担保人财产而出具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查封公告,查封、扣押、冻结物品清单等;3.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担保人存款、股权等的通知书及回执;4.被执行人、担保人不动产、车辆登记情况记录;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交的财产情况报告;6.其他能够证实被执行人、担保人具有执行能力的证人证言、文件、查询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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