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
罪刑法定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一、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其渊源(一)法律渊源刑法理论一般将罪行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
《大宪章》第39条规定“对于任何自由人,不依同一身份的适当的裁判或国家的法律,不得逮捕、监禁、剥夺领地、剥夺法的保护或放逐出境,不得采取任何方法使之破产,不得施加暴力,不得使其人入狱。
”第40条规定:“国王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绝或延搁其应享有之权利与公正裁判。
”该二条是英国人的人权在法律形式生的到了保护,奠定了罪刑法定主义的思想基础。
此后英国相继出现了《权利请愿书》(1628),《人身保护法》(1688)等一系列宪法性文件使得上述思想得以存续。
而1215年的《大宪章》经过1216年和1217年的修订,得到继任国王亨利三世的承认,并在1225年正式成为英国法律。
(二)思想渊源1、三权分立学说。
其最早由洛克提出,由孟德斯鸠最终完成。
洛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和行政权应该分别由不同的国家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所谓三权分立是通过法律规定,将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
2、心理强制说。
费尔巴哈在1801年最先在自己的教课书中以拉丁文的格式将罪刑法定主义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费尔巴哈认为“人是避免不快、追求快乐、权衡利弊之犯罪时立即执行法律上规定的刑罚,那么人们就会把不犯罪而产生的小的不快和因受刑罚而产生大的不快,合理地加以权衡,为了避免大的不快抑制小的不快而不去犯罪,就有必要在法律上预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关系。
”三、其价值蕴含(一)形式理性形式理性是相对实质理性而言的。
德国学者马克思·韦伯将合理性作为分析社会结构的一个基本范畴,他认为形式合理性具有事实的性质,是一种客观合理性与手段合理性;实质合理性具有价值的性质,是一种主观合理性和目的合理性。
二者之间处于紧张的对立关系。
“法逻辑的抽象的形式主义和通过法来满足实质要求的需要之间存在无法避免的矛盾。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应用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应用一、引言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中最重要的法治原则之一,是指国家在惩治犯罪、保护公民人权时,必须依据法定的罪刑法律规定来进行,任何人不得随意加重或减轻犯罪人的刑罚。
这一原则在现代刑法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正义的基石。
本文将探讨罪刑法定原则的应用,以及在具体案例中的实际运用。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罪刑法定原则是一种基本的法治原则,其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罪刑必定原则罪刑必定原则,是指犯罪行为和刑罚的确定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并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进行相应的判决和执行。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人权,使司法活动透明、公正、有序,不受个人、机构的干扰。
2.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有自己的权利受到公正的审判和辩护,任何人都应当被视为无罪的,直到有证据证明他犯有罪行,并经过法定的程序定罪。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要避免冤假错案,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明确了刑法实施的基本规则,如何依法惩治罪犯,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等。
那么,在实际案例中,罪刑法定原则是如何运用并实施的呢?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应用实例1.刑事诉讼案例罪刑法定原则可以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得到实现和具体运用。
在刑事诉讼中,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表现就是在法定的程序和规定下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和量刑,不得随意变动。
例如,2010年李天一与张凯两人因为敲诈勒索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发现案件存在一定证据不足的情况,决定不起诉。
但当事人不服,提出申诉,后又申请复查,最终检察机关改变原意,将两名被告人再次起诉。
这种不符合规定的再次起诉行为,侵犯了被告人的权利,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最终,此案件在新的审理程序中得到了更严格的审理,并得出了合适的量刑结果,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2.刑事立案案例在刑事立案中,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一个行为成为犯罪,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罪刑法定的四个原则

罪刑法定的四个原则
“罪刑法定的四个原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即立法原则、认定原则、惩处原则和保障原则。
这些原则是我国罪刑制度的核心要素,他们起着维护刑法的客观性和稳定性的作用,也是我国罪刑法的精神内核。
一、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是指刑法的立法者应当依据法律原则,以明确、严格、合理的方式立法,确定犯罪行为、犯罪责任和犯罪处罚。
立法者应当考虑到国家的实际情况,考虑到社会的发展需要,以及社会的公正意识,制定严格的刑法,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认定原则
认定原则是指在确定犯罪行为时,法官应当以客观、公正的态度,依据刑法的规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查明和证实犯罪事实,并依据该事实进行犯罪责任的认定。
三、惩处原则
惩处原则是指在对犯罪人施加刑罚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以法律为准,依照刑罚的种类和数量,依法施行刑罚;
2. 遵循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施行刑罚的权力,应当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受其他机关的干涉;
3. 根据犯罪的程度,选择最合适的刑罚,力求尽量减轻犯罪人的刑罚;
4. 根据犯罪人的行为特点,采取合适的矫正措施,力求改造犯罪人,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5. 维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犯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应当尊重犯罪人的人格尊严。
四、保障原则
保障原则是指法律应当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人格尊严,保护他们的财产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同时,在施行刑罚时,应当遵循犯罪人的一般社会性权利,如体罚、缉拿、拘留、监禁等,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维护犯罪人的基本权利。
罪刑法定与程序正义

罪刑法定与程序正义罪刑法定与程序正义是法律领域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地位。
罪刑法定是指犯罪与刑罚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依据,而程序正义则强调在司法过程中对被告人的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护。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罪刑法定和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首先,罪刑法定对于保障公民权利不可或缺。
罪刑法定原则确保了审判机构或执法机关不能随意拓展犯罪类型或适用刑罚的权限。
它要求刑罚的种类、量刑标准都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这一原则确保了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使公民能够明确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在罪刑法定的约束下,司法部门的权力被规范,执法机关不能滥用权力,而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理、公正的案件处理。
其次,程序正义保证了被告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程序正义强调公正和透明的司法过程,确保了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享有公正对待的权利。
在程序正义的原则下,被告人拥有被听证的权利,有权获得辩护律师进行辩护,并有权在合理的期限内做出申诉。
这些措施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防止司法机关的滥权行为。
然而,罪刑法定和程序正义并不是完全独立的概念,而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
罪刑法定的核心是确保刑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而程序正义则是保障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罪刑法定为程序正义提供了依据,而程序正义则是罪刑法定的重要保障。
无论是在调查阶段还是审判阶段,程序正义都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益的重要机制。
合理的程序正义可以减少司法差错的发生,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
在实践中,罪刑法定和程序正义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罪行的多样性,法律很难具备对所有情况做出精确规定的能力。
有些新型犯罪行为可能无法被法律所覆盖,这就需要法律灵活性的发挥。
另一方面,在一些特殊案件中,程序正义可能面临限制。
例如,恐怖主义案件中,国家安全可能成为优先考虑的因素,程序正义的实施会受到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平衡国家安全与被告人权益之间的关系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

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罪刑法定原则。
这罪刑法定原则啊,就像是法律世界里的一把大伞,为咱们老百姓遮风挡雨呢!
你想想看,要是没有这罪刑法定原则,那可不得了啦!警察蜀黍抓人的时候,法官判案的时候,岂不是可以随心所欲啦?那咱老百姓的日子还能过得安稳吗?这就好比你走在路上,突然有人说你犯了个啥罪,你自己都莫名其妙,这多荒唐呀!所以说,罪刑法定原则可重要了,它能让咱心里有底呀!
它规定了什么行为是犯罪,犯了罪该受到什么样的惩罚,都得明明白白写在法律条文里。
这就像是一个大菜谱,做菜的步骤和用料都写得清清楚楚,厨师才能照着做,做出美味的菜肴。
要是菜谱都含糊不清,那做出来的菜还能吃吗?同理,要是法律也含糊不清,那还怎么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呢?
而且呀,这罪刑法定原则还能防止权力滥用呢!要是没有它,那些有权有势的人不就可以随便给人定罪啦?那咱普通老百姓还有活路吗?这就好像在一场比赛里,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则,那裁判想让谁赢就让谁赢,这比赛还有啥公平可言呢?
再说说咱老百姓自己,有了罪刑法定原则,咱也得清楚自己的行为边界呀!别稀里糊涂地就犯了罪。
就好比你知道了交通规则,就不会乱闯红灯,不然就要被交警叔叔罚款啦。
咱得知道哪些事儿能做,哪些事儿不能做,这样才能在法律的框架内自由自在地生活呀!
你说,这罪刑法定原则是不是像个保护神一样?它让我们的社会更有秩序,让我们的生活更有保障。
它可不是什么冷冰冰的条文,它是充满温度的,是为了咱老百姓好呀!所以咱可得好好珍惜它,维护它,可别轻易去挑战它哦!
总之呢,罪刑法定原则就是咱法律世界里的定海神针,有了它,咱才能安心、放心、舒心地生活。
咱得感谢有这么个好东西,让咱的生活变得更美好,不是吗?。
刑法总论论述题

一、论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答: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因而,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现在一般认为,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与自由。
罪行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分为“形式的侧面”与“实质的侧面”。
形式的侧面,法律主义、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是罪行法定原则的传统内容,被称为“形式的侧面”。
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其具体要求是: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只能是立法机关指定的法律, 故行政规章不能制定刑法;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由本国通用的文字表述;习惯法和判例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
禁止事后法也即禁止溯及既往,禁止溯及既往原则源于法律的本质、也是保障国民自由的要求、既是司法原则也是立法原则. 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实质的侧面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罚法规的明确性原则,二是刑罚法规的内容的适正的原则。
后者又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明确性表示这样一种基本要求: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能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范的适用的对象。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就是指刑罚法规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说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从而限制立法权。
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适当改变观念、司法体制的合理性、合理解释刑法、正确定罪量刑论犯罪的停止形态。
答:犯罪的停止形态主要是指犯罪的既遂及犯罪的特殊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特殊形态,刑法第22 条第 1 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罪刑法定原则名词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名词解释罪刑法定原则,也称为法定刑罚原则,是公民享有合法的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是现代法治国家必须遵循的一个法律准则,它要求刑罚法律应当具有确定性、明确性和确定性,确保在应用刑罚时,法律必须以明确的规定来约束执法机关和法院的行为,防止滥用职权和刑罚过度。
首先,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罚法律具有确定性。
确定性的要求指的是刑罚法律必须明确规定了哪些行为被视为犯罪行为以及对这些行为所规定的刑罚。
这就要求刑罚法律必须定性明确,不能出现模糊和含糊不清的语言,使公民能够清楚地了解哪些行为是犯罪,从而能够遵守法律。
同时,执法机关和法院在执法和审判过程中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和相应刑罚来进行,不能凭借个人意愿或主观判断来确定刑罚。
其次,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罚法律具有明确性。
明确性的要求指的是刑罚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犯罪行为所应受到的具体刑罚,在刑罚决定上要求有一定的限定和可预见性。
这就要求刑罚法律不能存在过于模糊或歧义的词语或规定,必须确保刑罚能够清晰明确地被公民理解。
而执法机关和法院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也要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刑罚进行决定,不能凭借主观意愿或个人判断来决定刑罚的轻重。
最后,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罚法律具有确定性。
确定性的要求指的是刑罚法律应当确保任何人在犯罪之前都可以预见犯罪行为的后果,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就要求刑罚法律不能对同样的行为给予不同的刑罚,而应根据法律规定的刑罚进行决定,以确保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执法机关和法院在决定刑罚的过程中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进行,不能凭借个人喜好或随意决定刑罚的轻重。
综上所述,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国家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它要求刑罚法律具有确定性、明确性和确定性,确保在应用刑罚时依法办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只有遵守罪刑法定原则,才能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罪刑法定原则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但该原则的思想基础则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1)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怍为刑法的渊源。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作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
(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这里特别要说明的是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
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扩大解释,但如何厘定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则是一个难题。
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而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
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
从论理方法上说,扩大解释是扩张性地划定刑法的某个概念,使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而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行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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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一般的题目的话就这吧。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简单说来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罪要法定,刑也要法定”。
由此派生出以下几个原则:成文法主义;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罪刑法定主义是现代社会保障人权的要求和体现。
刑法的机能,站在国家的角度要打击犯罪,保护公众;站在公众的角度要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
罪刑法定主义,一方面,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必须要依照法律定罪处罚,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另一方面,对于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这体现了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对人权的保障。
所以说,罪刑法定主义是刑法机能的有机结合,它最终的落脚点是要保障人权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及其价值定位
罪刑法定原则即行为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国1997年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包括两个基本方面:1、积极的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2、消极的罪行法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量刑”。
积极的罪刑法定从积极的方面要求,正确地运用刑罚,惩罚犯罪,保护社会;消极的罪行法定基本精神和主要意义是从消极方面限制刑法权的适用,防止国家滥用刑法权侵犯人权,从而确保刑法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消极的罪行法定派生以下原则:禁止类推、禁止事后法、禁止习惯法、禁止不定刑、明确性原则。
两个基本方面是对立统一的,价值定位为,运用刑罚惩罚犯罪以保护社会,与约束国家刑罚权以保障人权的对立统一。
现代刑法的首要价值和任务是维护个人自由,尽最大可能地保护和保障个人自由,同时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特殊情况下,当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发生冲突时,应以消极方面为优先考虑,在此前提下寻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统一。
罪刑法定中明确性原则要求刑法规范明确,这样就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形成一定的矛盾。
罪刑法定原则排斥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罪刑法定原则倡导的是什么思维方法
“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即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对犯罪处什么刑,均须由法律预先明文规定,也即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
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来自拉丁语的法律格言,是对罪刑法定原则含义的高度概括。
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就是法院在判定一个人是否犯罪以及判处何种刑罚,必须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随意判案。
具体说,只有法律将某一种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
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罪,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不能任意解释、推测而定为有罪,并且在罪名的认定上也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
同时,对于犯罪的处罚、即判什么刑,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轻罪轻判,重罪重判,不能轻罪重判,重罪轻判。
罪刑法定原则在法律的适用上,还有以下几个重要含义:
一是时效原则,即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以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为准,有的行为,在当时法律并未规定为犯罪,但事后由于法律作了补充、修改,该行为被规定为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用事后的法律去追究法律颁布前发生的行为。
另一个含义是,对于刑法的规定,法院不能作出超越法律原则、界限和法律原意的解释,法院的司法解释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必须遵从法律的原意,不能创制法律。
第三,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严格禁止类推。
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相对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而言的,确立这个原则,是现代刑事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
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但仍然是以这一原则作为立法和执法基础的。
鉴于当时实际情况,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比较少,而犯罪情况很复杂,可能出现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需要追究,而法律又没有规定的情况,因此,为了有利于同犯罪作斗争,原刑法在坚持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规定了有严格控制的类推制度,即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刑法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
原刑法对类推的规定,是严格限制在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范围内,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掌握也非常严格,批准的类推案件极少。
1979年刑法实施十几年来,我们在同犯罪作斗争方面不断积累经验,适时作出了一些补充规定,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对犯罪行为和处刑作了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推进依法治国,新修订的刑法取消
了类推制度,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实行这个原则,对于防止司法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行罪刑法定的原则需要做到:
一是否定刑法的效力溯及既往;二是禁止有罪类推;三是对各种犯罪及其处罚必须明确具体,禁止适用习惯法,反对绝对不定期刑;四是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五是司法解释不能超过法律。
由此可见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是罪与刑的明确化、规格化和法定化。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中更是得以充分体现。
我国刑法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在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其次规定了量刑的总原则。
刑法第6l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规定了一系列量刑的具体原则和制度,如防卫过当的量刑原则,未成年人的量刑原则,累犯制度、自首制度、数罪并罚制度、缓刑制度等等。
明确规定了各种犯罪具体刑罚的规定,为适用刑罚提供了明确可行的标准,从而可以保障罪行法定原则的真正实施。
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在于它把犯罪与刑罚的一系列问题都予以规定,并明确规定必须依法办事,使司法工作人员定罪判刑都有统一的标准和依据可循,便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同时,也可以防止任何人,特别是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任意出入定罪,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使有罪的人依法被惩处,定罪判刑。
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办案真真正正落到实处。
可以说刑法规定罪刑法定的原则是维护法制统一,切实有效保障人权的需要,将它明文制定在刑法典之中,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但是,罪刑法定原则又是一条残缺的原则,有其局限性,它是以一种现实的社会代价去换取理想中的法律真正的、完全的公正,这是因为刑法作为一种规范将永远要滞后于犯罪,意味着有相当部分的犯罪不能被绳之以法,也就是要放纵一些犯罪,由于否定类推,便会导致:假如法律未对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即使该行为严重危害社会,也不能对其定罪处刑。
解决的方法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和立法制度,及时更新和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使其适应新形式、新情况的需求。
罪刑法定原则的利与弊?
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在于它把犯罪与刑罚的一系列问题都予以规定,并明确规定必须依法办事,使司法工作人员定罪判刑都有统一的标准和依据可循,便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同时,也可以防止任何人,特别是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任意出入定罪,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使有罪的人依法被惩处,定罪判刑。
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办案真真正正落到实处。
可以说刑法规定罪刑法定的原则是维护法制统一,切实有效保障人权的需要,将它明文制定在刑法典之中,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但是,罪刑法定原则又是一条残缺的原则,有其局限性,它是以一种现实的社会代价去换取理想中的法律真正的、完全的公正,这是因为刑法作为一<BR>种规范将永远要滞后于犯罪,意味着有相当部分的犯罪不能被绳之以法,也就是要放纵一些犯罪,由于否定类推,便会导致:假如法律未对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即使该行为严重危害社会,也不能对其定罪处刑。
解决的方法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和立法制度,及时更新和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使其适应新形式、新情况的需求。
我国新刑法是如何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
新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各个刑种的具体量刑幅度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刑法总则中的体现
1、犯罪的法定化
犯罪的法定化是刑罚的法定化的基本前提,因此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要求之一。
中国刑法中的犯罪的法定化,主要是通过以下三个层次的内容体现出来的:一是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
2、刑罚的法定化
只做到犯罪的法定化,没有刑罚的法定化,仍然不可能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刑罚的法定化也是罪刑法定的重要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