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四个原则等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法⽆明⽂规定不为罪,法⽆明⽂规定不处罚;
2、适⽤平等原则:对任何⼈犯罪,在适⽤法律上⼀律平等;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刑事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型两类。
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种:
1、管制。
期限为3个⽉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2、拘役。
期限为1个⽉以上6个⽉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
期限为6个⽉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4、⽆期徒刑。
5、死刑。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不适⽤死刑。
附加刑有以下三种:
1、罚⾦;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三、刑事处罚会留案底吗
会。
案底是针对犯罪分⼦⽽留存的。
即如果犯罪了,公安机关就会留案底,没有犯罪就不会留案底。
《刑事诉讼法》第⼆百⼋⼗六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备注:此⽂章为转载。
刑事犯罪的处罚的原则是什么

刑事犯罪的处罚的原则是什么在违反了法律规定⽽接受刑事处罚的时候,这个情况就需要⾯临⼀些处罚的原则性问题,那么关于刑事犯罪处罚的原则是如何在法律中规定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犯罪的处罚的原则是什么罪⾏法定原则的内容1、排斥习惯法: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犯罪于刑罚均由法律明⽂规定,因此,刑法必须是成⽂法,习惯法当然不能成为刑法的法源。
2、禁⽌溯及既往:罪刑法定主义要求刑法只能对其施⾏以后的犯罪适⽤,不能对其施⾏以前的犯罪适⽤。
3、禁⽌类推解释: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明⽂规定的事项,⽐附援引与⾏为性质最相似的条⽂⽽予以处罚。
类推解释近似于⾃由擅断,它允许法官根据相似的刑法条⽂,随意⼊罪,以⽆为有,以轻为重,当然与罪刑法定主义相违背,因此,罪刑法定原则必定禁⽌类推解释。
4、禁⽌绝对的不定期刑: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对犯罪处以什么样的刑法由法律明⽂规定,禁⽌绝对的不定期刑的刑罚,以防⽌法官的专横擅断。
5、刑罚法规的适当:指刑罚法规规定的犯罪和刑罚都应是适当的。
6、明确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对什么是犯罪以及对犯罪处以何种刑罚由刑法条⽂明确予以规定。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1、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所犯罪⾏相适应2、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的⼈⾝危险性相适应适应法律⼀律平等原则1、定罪平等2、量刑平等3、⾏刑平等其他原则⼀、罪责⾃负原则1、罪责⾃负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谁犯了罪,就应当由谁承当刑事责任;刑罚只及于犯罪者本⼈,⽽不能连累⽆辜。
2、罪责⾃负原则的基本要求:①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实施了犯罪⾏为的⼈,对于没有实施犯罪⾏为的⼈不能对其定罪;②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者本⼈,对于仅与犯罪者有亲属、朋友、邻⾥等关系⽽没有参与犯罪的⼈,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主客观相统⼀原则主客观相统⼀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主客观相统⼀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犯罪嫌疑⼈、被告⼈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的条件,并要求主客观两⽅⾯的有机统⼀。
罪刑法定的四个原则

罪刑法定的四个原则
“罪刑法定的四个原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即立法原则、认定原则、惩处原则和保障原则。
这些原则是我国罪刑制度的核心要素,他们起着维护刑法的客观性和稳定性的作用,也是我国罪刑法的精神内核。
一、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是指刑法的立法者应当依据法律原则,以明确、严格、合理的方式立法,确定犯罪行为、犯罪责任和犯罪处罚。
立法者应当考虑到国家的实际情况,考虑到社会的发展需要,以及社会的公正意识,制定严格的刑法,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认定原则
认定原则是指在确定犯罪行为时,法官应当以客观、公正的态度,依据刑法的规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查明和证实犯罪事实,并依据该事实进行犯罪责任的认定。
三、惩处原则
惩处原则是指在对犯罪人施加刑罚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以法律为准,依照刑罚的种类和数量,依法施行刑罚;
2. 遵循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施行刑罚的权力,应当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受其他机关的干涉;
3. 根据犯罪的程度,选择最合适的刑罚,力求尽量减轻犯罪人的刑罚;
4. 根据犯罪人的行为特点,采取合适的矫正措施,力求改造犯罪人,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5. 维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犯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应当尊重犯罪人的人格尊严。
四、保障原则
保障原则是指法律应当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人格尊严,保护他们的财产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同时,在施行刑罚时,应当遵循犯罪人的一般社会性权利,如体罚、缉拿、拘留、监禁等,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维护犯罪人的基本权利。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面前一视同仁原则。
参与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无论一方是地位高低、财富多少,在诉讼过程中要求受到同等的待遇。
二是强制性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所有的证据必须被定期复审,法院才能做出有效的判决。
三是确定罪名原则。
检察机关、辩护律师必须清楚地确定指控的罪行,并提供有力证据来支持罪名。
四是有罪推定原则。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拒绝承认有罪或无法提供证据支持其无罪,庭审过程中要以有罪推定为前提。
五是依法决定罪刑原则。
法律对每种罪行都有确定的罪刑标准和行刑流程,法院必须按照这些标准和流程来判断罪刑。
刑法七大基本原则

刑法七大基本原则### 刑法七大基本原则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之一,而刑法的实施必须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
本文将介绍刑法七大基本原则,并对每个原则进行简要阐述。
#### 第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刑法对犯罪行为的构成、适用以及刑罚的规定必须依据法律来进行,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刑罚行为都是无效的。
合法性原则确保了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有效避免刑罚的滥用和任意性。
#### 第二、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强调犯罪和刑罚的法定性,要求刑罚的适用必须依据法律明文规定。
这一原则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的任意处罚和滥用刑罚权力。
#### 第三、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是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在未被判定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的状态。
这一原则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司法机关在确定罪责时必须严格审查证据,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 第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种类、程度必须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相适应。
依法判决刑罚必须考虑到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确保刑罚的公正和适度。
#### 第五、人人平等原则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在刑法适用过程中,法律对所有的公民一律平等对待,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无论身份、职务、财富等因素,都不能改变法律的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 第六、缓刑原则缓刑是刑法中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采取以判决缓期执行、暂不执行或执行中途中止的方式展开。
这一原则的提出是为了对一些犯罪分子给予改造机会,减少对其生活和家庭的负面影响,同时可以减轻刑罚执行的成本。
#### 第七、法律效力原则法律效力原则要求刑事法律的适用必须具有明确力,不得具有追溯效力。
这意味着刑事法律只对实施之后的犯罪行为起法律效力,并且不会对过去的行为和事实产生影响。
以上是刑法七大基本原则的简要介绍。
这些基本原则保障了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明确了犯罪行为与刑罚适用之间的关系。
司法的四个原则

司法的四个原则
司法的四个原则通常指的是: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适用于所有人,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身份、国籍等方面的差别,每个人都应该平等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制裁。
罪刑法定原则:法律规定了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哪些行为应当受到怎样的惩罚,对于犯罪的定罪和处罚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不能凭主观臆断或者随意判决。
独立公正原则:司法机关必须独立于政治和其他权力机构,对所有案件进行公正、客观、中立的裁决,不受任何个人或团体的干扰或压力,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证据裁判原则:司法机关只有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才能做出公正的判断和决定,因此,需要充分收集和审查相关证据,不能凭主观臆断、不经过调查就下判断,确保司法裁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以国家的名义根据⾃⼰的意志,规定哪些⾏为是犯罪并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那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规定为犯罪⾏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规定为犯罪⾏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适⽤刑法⼈⼈平等】对任何⼈犯罪,在适⽤法律上⼀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所犯罪⾏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相关知识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1)成⽂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
刑法渊源只能是最⾼⽴法机关(全国⼈⼤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
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法律⽂件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
在我国,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包括⼋个刑法修正案)和单⾏刑法(1998年制定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事后法。
只有在⾏为的时候已经存在并且⽣效的法律才能对所发⽣的⾏为具有效⼒。
禁⽌不利于⾏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为⼈的事后法。
溯及⼒问题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表达了这⼀思想。
(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类推解释,禁⽌⼀切不合理的解释。
允许有利于⾏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①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含糊不清。
②禁⽌处罚不当罚的⾏为,禁⽌残酷的不均衡的刑法。
对于没有侵犯国家、社会或者他⼈利益的⾏为,⽆论⽴法还是司法,都不允许将其作为犯罪⾏为加以处罚。
③禁⽌绝对不定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实现了⼀般正义,但难以实现个别正义。
现在各国的刑法都采取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2、刑法适⽤平等原则(1)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应该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
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1.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一、基本内容(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
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2)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禁止事后法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
(3)禁止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5)明确性。
明确性表示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定运用的对象。
(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指刑法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说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概括起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基本要求1.法定化,犯罪和刑法必须事先有法律作出明文规定2.实体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做出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用清晰的文字表达确切的意思,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三、司法适用中如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第一要树立法制观念,第二,要求司法体制的合理性。
谈若建立了司法工作人员只需服从、遵守法律的司法体制,罪刑法定原则便易于实现。
第三,要求合理解释刑法。
第四,要求正确量刑。
我国新《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2.试述目前职务犯罪证据应用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1)我国职务犯罪的证据在立法方面还有重大的缺陷。
第一还没有一部完整的证据法典,我国的证据法规定是散落在三个诉讼法中,共有26条规定,这些规定没有实际的操作规程和运用证据的规程,几门上我国在证据运用方面,在办案的过程中还是无法可依的。
第二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不高,证据单薄,经不起法庭的检验和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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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四个原则等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类推解释,而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界限并不仅仅是用语界限问题。
关于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从理论上可以列举许多:其一,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并未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而是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是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
其二,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
其三,从与立法者的意思的关系上说,扩大解释,是为了使立法者的意思明确化;类推解释,是在立法者的意思之外主张解释者自己所设定的原理。
其四,从论理方法上说,扩大解释是扩张性地界定刑法的某个概念,使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而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行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对象。
其五,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没有超出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尽管如此,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界限仍然难以区分。
例如,“卖淫”是否包括同性之间有偿的性行为、“同居”是否包括通奸行为、“财物”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就存在疑问。
笔者认为,区分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必须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某种解释是否类推解释因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在考虑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处罚的必要性。
一个行为的处罚的必要性越高,将其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越大,但如果行为离刑法用语核心含义的距离越远,则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越小。
因此,处罚的必要性越高,做出扩大解释的可能性就越大。
但是,如果行为超出了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则不管处罚的必要性有多高,也不得解释为犯罪。
因为即使危害再严重的行为,如果事先没有将其可罚性告知国民,就不得对该行为定罪科刑。
“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大体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一般人都能预想到的含义(核心部分);第二种情况是一般人都难以想到的边缘部分;第三种情况是上述二者的中间部分。
在第一种情况下应当肯定构成要件符合性;在第二种情况下原则上应否定构成要件符合性;对于第三种情况,则应通过考虑处罚的必要性来决定。
例如,盗窃、诈骗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具有处罚的必要性,所以,对“财物”有作广义或扩大解释的必要性。
第二,要通过一般人的接受程度来判断是否会侵犯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进而判断某种解释是否类推解释因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一种解释结论能否被一般人接受,常常是判断解释结论是否侵犯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的重要线索。
因为当解释结论被一般人接受时,就说明没有超出一般人预测可能性的范围;当一般人对某种解释结论大吃一惊时,常常表明该解释结论超出了一般人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例如,旧中国与国外刑法都将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规定为:“无故侵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但仍不退出。
”我国的新旧刑法均只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表述,但刑法理论千篇一律地将本罪定义为“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无故拒不退出的行为”。
然而,将不退出解释为“侵入”是存在疑问的,可是人们却习以为常而没有异议。
由此看来,一种解释结论被人们接受的程度是一个重要问题。
但要强调的是,就某种解释结论而言,不仅要考虑刑法学家、司法人员的接受程度,更要考虑一般人的接受程度。
因为一种解释结论能够被一般人接受,就意味着这种解释结论没有超出其预测可能性。
犯罪可以大体上分为自然犯与法定犯。
一般人容易认识自然犯的可罚性,故对有关自然犯的法条作扩大解释,不致侵害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一般人难以认识法定犯的可罚性,故对有关法定犯的法条作扩大解释,容易侵害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所以,相对于对有关法定犯的法条的扩大解释的允许程度与范围而言,对有关自然犯的法条的扩大解释的允许程度与范围,可以略为缓和、宽泛。
第三,解释结论与刑法的相关条文内容以及刑法的整体精神相协调时,不宜认定为类推解释。
当扩大解释与相关条文产生冲突,与刑法的整体精神相矛盾时,很容易形成类推解释。
例如,当刑法条文一直明确将两种现象分别规定时,如果某个分则条文只是规定了一种现象,那么,原则上就不能将没有规定的另一现象解释成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现象,或者说不能将该分则条文的规定扩大解释为其没有规定的现象,否则,会被人们视为类推解释。
例如,刑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准自首的主体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第二款规定的对象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第四百条规定的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这说明,刑法严格将罪犯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相区别。
因此,当刑法明文将犯罪主体限于“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时(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不能将“罪犯”解释为罪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否则便有类推解释之嫌。
不过,刑法对“犯罪分子”、“犯罪的人”、“有罪的人”的规定,则并不限于已被法院依法判决有罪的罪犯,因而可能包括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
这种解释不是类推解释,甚至不是扩大解释。
再如,将盗窃罪、诈骗罪对象的“财物”解释为包含财产性利益,与刑法的相关规定(刑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等)是协调的,不会产生任何矛盾。
又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是将“同居”与“结婚”并列规定的,而且法定刑相同,这表明“同居”与“结婚”的危害相当。
如果将通奸行为解释为“同居”,则意味着通奸与结婚行为相当,这显然是不协调的。
第四,某种解释结论符合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事实,因而符合刑法用语含义的发展趋势时,不应认为是类推解释。
任何用语的含义都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生活事实的变化而变化的。
当社会生活中仅有女性向男性卖淫时,将“卖淫”解释为“女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男性发生性交或实施猥亵行为”即可。
当社会生活中出现了男性向女性提供性服务的事实时,解释者就不能固守先前的解释结论,而应将“卖淫”解释为:“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异性发生性交或实施猥亵行为。
”但是,当社会生活中出现了同性恋现象时,法官必须重新将“卖淫”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他人发生性交或实施猥亵行为。
”概言之,社会生活事实发生了变化,相关的用语含义也随之发生变化。
这种随着社会生活事实的变化与用语含义的发展趋势所作的解释,不能称为类推解释。
因此,组织男性为男性提供性服务的,当然成立组织卖淫罪。
第五,某种解释是扩大解释还是类推解释,应当根据本国的刑法及其用语进行判断,而不能根据外国刑法用语得出结论。
例如,日本学者牧野英一认为,具有事务管理可能性的利益或价值也是财物,根据这一学说(事务管理可能性说),像债权这样的权利也是财物。
这种观点之所以没有得到日本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的普遍认可,是因为日本刑法明文将财产罪的对象区别规定为财物与财产性利益。
既然如此,当然不能认为财产性利益属于财物。
不难看出,日本等国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之所以认为“财产性利益”不包含在“财物”的概念中,是因为其刑法明文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并列规定。
在我国刑法没有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并列规定的情况下,就不可能照搬日本的解释。
直截了当地说,在刑法明文区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的情况下,不可能将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但在刑法没有明文区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的情况下,反而可以将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
反过来也能说明这一点。
例如,德国、日本刑法没有规定抢夺罪,而是将通常的抢夺行为解释为盗窃,将利用机动车抢夺的解释为抢劫。
用我们的眼光来看,德国、日本的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似乎在进行类推解释,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因为在刑法没有规定抢夺罪的情况下,完全可能将抢夺行为解释为盗窃或抢劫。
再如,我国刑法常常将伪造与变造并列规定,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伪造并不包含变造(但也有例外)。
但俄罗斯刑法分则条文只使用伪造概念而未使用变造概念,但刑法理论仍然认为伪造包含变造,而这种解释并不被认为是类推解释。
所以,在国外属于类推解释的,在中国不一定属于类推解释;反之亦然。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某种解释是类推解释还是扩大解释,并不是一个单纯的用语含义问题。
换言之,某种解释是否被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要通过权衡刑法条文的目的、行为的处罚必要性、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刑法条文的协调性、解释结论与用语核心含义的距离、刑法用语的发展趋势等诸多方面得出结论。
在许多情况下,甚至不是用语的问题,而是如何考量法条目的与行为性质,如何平衡保护机能与保障机能的问题。
相同类型的行为,既可能因为其处罚的必要性小,而不被解释为犯罪,也可能因为其处罚的必要性大,而被解释为犯罪。
所以,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并无绝对的固定界限,只有相对的区分标准。
类比推理这是科学研究中常用的方法之一。
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有部分属性相同,从而推出它们的其他属性也相同的推理。
简称类推、类比。
以关于两个事物某些属性相同的判断为前提,推出两个事物的其他属性相同的结论的推理。
如声和光有不少属性相同--直线传播,有反射、折射和干扰等现象;由此推出:既然声有波动性质,光也有波动性质。
这就是类比推理。
类比推理具有或然性。
如果前提中确认的共同属性很少,而且共同属性和推出来的属性没有什么关系,这样的类比推理就极不可靠,称为机械类比。
科学家常根据类比推理得出重要结论。
无罪推定无罪推定,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1997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意味着,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处于有罪公民的地位。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2、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3、疑罪从无,即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
除以上内容外:无罪推定还包括: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
有罪类推有罪类推制度源远流长,是最早的刑法原则之一。
在我国历史上被称为“比照”“比罪”“比附援引”。
用通俗的话讲既是先将一人的行为认定是犯罪,然后围绕犯罪的定论,寻找法律和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