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
法学概论第八章刑法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新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 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的问题。 当前绝大多数国家采用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我国也如是。 具体适用标准: 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认为 是犯罪的。 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不认为 是犯罪的。 3.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且未 过追诉时效的。
3.犯罪构成要件是按照我国刑法确定 的,是对犯罪的总的规定。 只有刑法所确认的那些主客观要件才 是犯罪构成的要件。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 的直接体现。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犯罪主体,犯 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 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首先,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 其次,能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必须是刑 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再次,这种社会关系被犯罪所侵害。 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 必;
第八章 刑 法
第一节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概述
刑法是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的刑事责 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这个概念说明了刑法的内容,即刑法是规定 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特点: 第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 第二,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二、刑法的任务
1.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 度。这是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国家安全是国家 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前提。 2.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即保护以公有制 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 和其他权利。 4.保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犯罪中止形态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 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中止成立的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即达到 犯罪既遂以前自动停止犯罪。 第二,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即犯罪分子出 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当时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 行为,这是区别于犯罪未遂的标志。 第三,必须是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常识备考:常考的部门法基本原则

常识备考:常考的部门法基本原则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该部门法始终的基本准则,是对该部门法的立法、司法和受该部门法规制的行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为例:①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均具有指导意义;②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行为具有约束力;③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处于指导和统帅地位,但是通常在民事法律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规定,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
下面我们对在考试中常考的部门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一下基本了解:No.1宪法基本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法律依据:《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人民主权也被称为主权在民,人民主权要求一国之最高权力由最多数人民享有,此原则在我国宪法第二条上得以体现。
(二)基本人权原则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宪法第33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是我国宪法上第一次引入“人权”的概念。
人权源自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学说,人权即人之所以为人就应该享有的权利,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权的内涵也不断丰富和发展,从最初的人身自由、政治权利和财产权方面扩展到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三)法治原则法律依据:《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此条直接体现了法治原则,法治是相对于人治的概念,即法律的统治,要求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公民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准则,在宪法和法律划定的范围内活动,法治原则约束的重点是国家公权力机关的活动,可以分为宪法优位、法律保留、审判独立。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法⽆明⽂规定不为罪,法⽆明⽂规定不处罚;
2、适⽤平等原则:对任何⼈犯罪,在适⽤法律上⼀律平等;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刑事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型两类。
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种:
1、管制。
期限为3个⽉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2、拘役。
期限为1个⽉以上6个⽉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
期限为6个⽉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4、⽆期徒刑。
5、死刑。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不适⽤死刑。
附加刑有以下三种:
1、罚⾦;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三、刑事处罚会留案底吗
会。
案底是针对犯罪分⼦⽽留存的。
即如果犯罪了,公安机关就会留案底,没有犯罪就不会留案底。
《刑事诉讼法》第⼆百⼋⼗六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备注:此⽂章为转载。
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辨析

第39卷第4期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VOL.39NO.4 2019年 7月JOURNAL OF HUBEI ENGINEERING UNIVERSITY JUL.2019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辨析付胥宇1(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1)摘要: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均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随着罪刑法定原则内容的扩张,其实质的侧面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产生一定重合,从而部分地架空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有 如下进路可供选择:将罪刑相适应原则理解为罪刑法定原则的下位原则;以罪刑法定原则取代罪刑相适应原 则;将罪刑法定原则限定为形式的侧面重纟除实质的侧面。
第三种进路是较为合理的选择。
罪刑法定原则实质的侧面从起源、内容及制度支撑方面都值得质疑。
应当回归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还原罪刑相适应原则的 应然价值。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法规适正原则中图分类号罪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824(2019)04-0067-09刑法第三条和第五条分别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共同作为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旨在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以发挥其自由大宪章功能,其背后的价值在于人权保障;罪刑相适应原则旨在均衡刑事责任与犯罪之间的关系,以保证犯罪人不承担超过其责任的处罚,其背后的价值在于公正。
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分别从不同侧面推进刑事法治。
然而,随着罪刑法定原则的发展,绝对的罪刑法定向相对的罪刑法定演变,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已经突破了形式的侧面而扩张到实质的侧面,在其外延更加广泛、内涵 更趋丰富的同时,也导致其实质的侧面中部分内容与罪刑相适应原则发生某种程度的重合。
如此 一来,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之间的界限则不再清晰,二者的关系也逐渐扑朔迷离。
因此,如何理顺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之间的关系,使二者充分发挥各自的机能,便成为本文主要解决的问题。
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法与刑事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
那么在把握基本原则的同事,需要的就是落实其要求,那么店铺⼩编将与您详细分析。
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适⽤法律⼀律平等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犯罪及其刑罚都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法⽆明⽂规定不为罪,法⽆明⽂规定不处罚。
具体内容就是刑法第3条的规定,即法律明⽂规定为犯罪⾏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
1、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和具体的构成要件,严格区分罪与⾮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不枉不纵;
2、司法解释不能违背刑事⽴法的意图,不能代替⽴法。
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的罪,便应当承担多⼤的刑事责任,就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适⽤法律⼀律平等原则
适⽤法律⼀律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犯罪,在适⽤法律上⼀律平等,不允许任何⼈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如果您还有其他的疑问,或者您当下的情况复杂,可直接联系店铺在线法律咨询平台,我们的律师定为您提供最优质且最适宜的建议以及法律援助。
最后,感谢各位的阅览。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
n 第一,平等地定罪 n 第二,平等地量刑 n 第三,平等地行刑
四、正确理解、适用平等原则
n (一)正确理解平等原则
n 正确理解人人平等原则与刑罚 个别化的关系
n 不能否定因犯罪人或被害人特 定的个人情况而在立法上、司 法上允许定罪量刑时有特殊的 考虑。
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和价值
n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 容:一是指立法上的平等,二是指司法上 的平等。
n 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立法平 等是司法平等的前提,而司法平等则是立 法平等得以实现的保证。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价值
n 第一,有利于保障公民 自由。
n 第二,有利于保护法益。 n 第三,有利于预防犯罪。 n 第四,有利于满足民众
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
n 第三条 法律明文 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为犯罪行为的,不 得定罪处刑。
n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n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演变
n 子产:“铸刑鼎” n 孔子:“刑不可知, 则威不可测 ”
n 张汤:异九卿,见令不便, 不入言而腹诽,论死。
溯及力问题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 n 4、在分则罪名的规定方面也较为详备。 n 5、在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或罪状以及各种
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增强了法条的可 操作性。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n 1.正确认定犯罪和判 处刑罚
n 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第二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n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大治”。
n “朕即国家!”
路易十四
n 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 定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 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 的刑罚;任何一个司法 官员都不得以热忱或公 共福利为借口,增加对犯 罪公民的既定刑罚。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基础性法律。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编制刑法的根本出发点,下面就详细介绍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即刑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禁止任意制定罪名和对于罪行的不合法惩罚。
这个原则意味着,每个人都应该清楚知道哪些行为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和后果,以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刑罚。
刑罚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得随意制定罪名,不得以法外之罚来处罚犯罪行为。
刑罚必须得到法律的确认,任何对于被告的刑罚都要在法庭上经过法官的裁判,判决必须符合法律,有妥善的理由和证据支持。
这种原则强调了法治的重要性,禁止人身随意、意气用事的惩罚,保障了公民的基本人权。
二、犯罪与刑罚的平等原则犯罪与刑罚的平等原则,是指不论是何种身份、背景、地位和职务的人犯罪,法律都要一视同仁的作出相应的惩罚措施。
这个原则显现出了诸如权力滥用、虚伪审判、不平等处理等问题难以出现。
这个原则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它不仅是公正公平的保证,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要素。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应该与犯罪的危害程度相应,并足够适用于惩罚罪犯。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重、轻、减、增等情形必须根据案件本身的事实,以及犯罪者的主观和客观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最终确定合适的刑罚。
刑罚不能过于严重,也不能过于轻微。
罪刑相适应原则最大程度地保证了刑罚的合理性,使刑罚的执行具有公正性和有效性。
四、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指法律是以实现法律目的为前提的体系,任何法律不具有追溯效力,即仅适用于未来的行为,无法适用于过去的事实、言论和行为。
这意味着,法律规定适用的范围是有限的,不会因过去的事实而改变法律的适用。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确立了司法公正的基础,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法制的尊严。
五、独立性和人权保障原则独立性和人权保障原则是指刑法应该独立运行,不受其他法规的干扰,以捍卫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人权为宗旨。
刑法总论笔记

刑法总论第一章概说〖知识点一〗刑法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其基本内容是:⑴成文法,反对习惯法。
⑵禁止不利于被告的类推,严格解释法律。
⑶禁止重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⑷禁止绝对不确定刑。
⑸规定犯罪及处罚必须明确。
⑹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⑺禁止不均衡、残酷的刑罚。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刑法定原则解决“处理的性质问题”,即何种行为是犯罪、适用何种刑罚必须有法定。
而罪刑相适应原则解决“处理的轻重问题”,即处罚的的程度或合理性问题。
〖知识点二〗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
一、属地原则(1)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其他原则为补充。
(2)犯罪地的认定。
法律上提示了两点(第6条第2款、第3款):①在中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
②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适用中国刑法。
还要注意理论上的扩张:①在共犯的场合,共同犯罪行为之一部分发生在中国,就认为是在中国犯罪。
②在未遂的场合,不仅犯罪行为的发生地认为是犯罪地,这个行为所期望的结果发生地也认为是犯罪地。
其中有两个比较争议的问题:①国际列车上发生的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条解决。
②在使馆中发生的犯罪-以使馆所处的地域为准(3)属地原则的例外。
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②港澳特区内发生的犯罪,适用港澳特区的刑法,不适用内地刑法。
二、属人原则(1)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适用中国刑法,但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注意:一般不追究,不排除追究的可能。
(2)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
三、保护原则外国人在外国犯罪,满足下列要件,适用中国刑法:(1)侵犯中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2)罪行严重,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3)犯罪地也认为是犯罪(双方可罚原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
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部分一直是较为重要的考点,在整个事业单位考试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法。
故刑法部分的学习在事业单位考试备考过程中应受到大家的重视。
但是,刑法部门的知识理论性较强,且常结合案例考察,难度较大。
部分考生在备考时对这一部分的知识点缺乏正确的理解,加之记忆不准确,导致考试中失分较多。
今天,我们来共同讨论事业单位考试刑法部分的一个重要考点——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从以往的考试情况来看,刑法的基本原则这一部分常考察原则的种类和原则的含义。
其中,罪刑法定原则是考察最多的,其含义对考生来说记忆起来难度不大,但题目一旦结合案例考察,很多考生就容易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混淆。
那么今天,我们来重点关注如何来区分这两个原则。
首先,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表述为:“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具体地说,其中含义包括两方面。
第一,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对犯罪应当如何处罚?这都必须由刑法预先明文规定,即犯罪法定,刑罚法定。
第二,对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德国学者费尔巴哈曾经有最简明的表达:“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换成我们易懂的话而言,就是法律规定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法律规定该罪如何处罚,就怎么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这个行为构成犯罪,那不可以定罪,法律没有规定这个行为应该处罚,那也不可以处罚。
故当题干或选项中出现罪刑法定原则时,考生可根据以上含义判断是否与题干相符。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另一个基本原则——罪刑相适应。
刚才罪刑法定原则主要指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是否应该处罚?而罪刑相适应原则主要指,行为构成犯罪以后具体该如何处罚?其基本含义也是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相适应”,重罪重责重刑,轻罪轻责轻刑,罪责刑相称,罚当其罪责;另一方面是“罪责刑”,罪责刑要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及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相适应,且要与犯罪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也就是说“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在题干中若要区分这两个原则,我们可以主要看题干表述的重点放在按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还是处罚的力度与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相符。
那么通过上面的分析,相信大家已经可以非常清楚地去辨认这两个原则了,在考试中对待这种理解性较强的知识点时,还是应该做到仔细审题,抓住题干重点,慎重选择,祝大家备考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