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罪刑法定原则对我国刑法发展的指导意义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基本精神及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基本精神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黄宁)[摘要]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罪刑擅断主义的产物已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成为现代刑法最基本的原则。
通过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和发展、罪行法定原则内容、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实质及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等进行初步分析,以期对罪刑法定原则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对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有更深的了解。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内容;精神实质;刑法体现一、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和发展(一)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罪刑法定原则最早可以溯及1215 年英王约翰签署的《自由大宪章》,其中第39 条规定:不经贵族依据法律审判自由公民不受拘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一般认为,这一规定蕴含的“适当的法律手续”的思想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萌芽。
作为一种近代意义上的刑法思想,罪刑法定原则是十七、十八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产物。
英国哲学家洛克指出:“制定的、固定的,大家都了解的经一般人采纳和准许的法律,才是非常善恶尺度。
”比较明确地阐述罪刑法定原则的是贝卡利亚,他说“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治犯罪的刑罚……超出法律范围的刑罚是不公正的。
因为他是法律没有规定的一种刑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的完整表述是近代刑法学之父费尔巴哈完成的。
他在著作《刑法教科书》中写到了:“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这句著名的法谚揭示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完整概念,其含义为:什么行为是犯罪,到底哪些行为是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均应由法律来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任何人、任何机关都不得随意给一个人定罪;一个国家对犯了罪的人设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运用,以及各自具体量刑幅度如何,也都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任何人、任何机关都不得对一个人滥施刑罚。
①最早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是1789 年法国的《人权宣言》。
其第8 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浅谈罪刑法定原则

浅谈罪刑法定原则作者:吴愔愔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9期摘要: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首次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在促进刑法的科学性、保障人权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同时也能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有利于制衡刑事司法人员的权利,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对法无明文规定行为的刑事追究。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发展及内容;第二部分主要论述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现;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及完善途径。
关键词:刑法立法罪刑法定原则类推制度作者简介:吴愔愔,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025-02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我国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的范畴,罪行法定原则也是我国刑法立法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豍具体内容包括:(一)刑法应当是成文法,排斥习惯法刑法应当是成文法,由立法机关制定。
法院依据规定犯罪和刑法的成文法的具体规定,对行为人定罪判刑,而不能根据习惯法对行为人定罪处刑,保证处罚的程序和实体公正,维护行为人的公平权利,也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准则的体现。
(二)刑法上应当明确规定刑罚的期限这一原则是由罪刑法定主义要求对一定的犯罪规定刑罚的种类和程度而产生的。
行为人违法刑法的任何规定,都应当有明确的刑期,应当避免绝对不定期刑。
不定期刑即法官在判决时,只宣布罪名和刑种,而由行刑机关根据行为人的表现情况来决定服刑的时间,这样做,行为人的人权则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更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因此,在立法和实践中绝对避免不定期刑。
(三)不得适用类推解释类推解释是指如果法律对某一事项没有明文规定,则法官可以援用相类似的事项进行解释。
必须根据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才可以认定行为人犯罪的事实和行为,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应用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应用一、引言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中最重要的法治原则之一,是指国家在惩治犯罪、保护公民人权时,必须依据法定的罪刑法律规定来进行,任何人不得随意加重或减轻犯罪人的刑罚。
这一原则在现代刑法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正义的基石。
本文将探讨罪刑法定原则的应用,以及在具体案例中的实际运用。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罪刑法定原则是一种基本的法治原则,其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罪刑必定原则罪刑必定原则,是指犯罪行为和刑罚的确定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并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进行相应的判决和执行。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人权,使司法活动透明、公正、有序,不受个人、机构的干扰。
2.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有自己的权利受到公正的审判和辩护,任何人都应当被视为无罪的,直到有证据证明他犯有罪行,并经过法定的程序定罪。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要避免冤假错案,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明确了刑法实施的基本规则,如何依法惩治罪犯,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等。
那么,在实际案例中,罪刑法定原则是如何运用并实施的呢?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应用实例1.刑事诉讼案例罪刑法定原则可以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得到实现和具体运用。
在刑事诉讼中,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表现就是在法定的程序和规定下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和量刑,不得随意变动。
例如,2010年李天一与张凯两人因为敲诈勒索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发现案件存在一定证据不足的情况,决定不起诉。
但当事人不服,提出申诉,后又申请复查,最终检察机关改变原意,将两名被告人再次起诉。
这种不符合规定的再次起诉行为,侵犯了被告人的权利,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最终,此案件在新的审理程序中得到了更严格的审理,并得出了合适的量刑结果,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2.刑事立案案例在刑事立案中,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一个行为成为犯罪,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一)

2024年法考随堂笔记之刑法篇(一)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限制国家公权力,约束立法者、司法者,保护民众(包括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习惯法、不确定的刑罚、类推解释、事后法。
【注释: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指:司法平等、非立法平等,立法可以对弱势群体予以保护。
二、刑法的解释1、扩大解释是指:适度扩大字面含义(有道理的),但不能超出发条用语可能得含义,否则就是类推解释。
2、体系解释是指:联系刑法上下文进行解释,但并不要求上下文完全一致。
3、当然解释主要包含两个方面:(1)入罪举轻以明重,轻行为是犯罪,重行为更应该是犯罪。
(2)出罪举重以明轻,重行为不是犯罪,轻行为更不应该是犯罪(当然解释的结论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三、刑法的效力1、刑法的空间效力(1)属地原则(沾边就管):犯罪行为(包括预备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共同犯罪中,只要共同犯罪行为(包括共同实行、教唆和帮助)或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一个犯罪只能有一种管辖:属地>属人>保护>普遍。
2、刑法的时间效力(1)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旧法,若新法更轻、有利于被告就用新法四、不作为犯1、成立条件:有作为义务+有履行义务能力+不履行义务+有因果关系+具有等价性(针对不纯正不作为犯)。
2、作为义务来源:(1)对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义务:宠物或化学物等危险物品、被监护人。
(2)对特定领域发生危险的制止义务:自己家里、出租车内(公交司机一般对车内犯罪无制止义务)。
(3)基于职务、业务规定产生的救助义务:一般要求履职过程中,例外是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4)先行行为制造、提高了危险有救助义务,先行行为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非法行为。
浅析罪刑法定原则

目录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及意义………………………………………………(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二)罪刑法定原则确立的意义………………………………………………1 .对刑事立法的意义………………………………………………2 .对刑事司法的意义………………………………………………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及类型………………………………………………(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1 .罪之法定化………………………………………………………………2 .刑罚法定化………………………………………………………………3 .定罪量刑程序法定化………………………………………………(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类型………………………………………………1 .绝对罪刑法定原则………………………………………………2 .相对罪刑法定原则………………………………………………三、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一)从总则方面看………………………………………………(二)从分则方面看………………………………………………四、我国刑法有关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问题…………………………………………五、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实施保障………………………………………………(一)在立法环节上,强化立法解释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保障………………(二)在司法环节上,加强司法解释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实施保障………………六、总结………………………………………………………………………………七、参考文献………………………………………………………………………浅析罪刑法定原则摘要: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启蒙思想家反对封建专制刑法的产物,起源于著名的英国大宪章,罪刑法定原则首先在法国被用于刑法典。
1997年,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写入刑法典。
在刑法中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不仅仅是一个宣言式的条文设置问题,而是在促进刑法的科学进步方面具有重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同时也能防止司法机关滥用刑罚权,有助于强化刑事司法人员的执法意识,树立严肃执法,依法定罪判刑的法治意识,避免对法无明文规定行为的刑事追究。
有关罪刑法定原则论文

有关罪刑法定原则论文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理论及刑法实践中带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已经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刑法确定为基本原则。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罪刑法定原则论文,供大家参考。
有关罪刑法定原则论文范文一:浅论罪刑法定原则摘要:罪刑法定主义是来源于西方社会的一种法文化观念,了解另一种文化是非常困难的事,而把另外一种文化的一些东西当作口号是相当简单的,如果不知那些口号所代表的观念的复杂性和它在特殊情况下演化出来的性格,而从它们的历史来源中切断,并随便把外国环境中因特殊背景和问题发展起来的东西当作我们的权威会产生形式主义的谬误。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变迁罪刑法定原则⑴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来自拉丁文中的法律格言,是对罪刑法定含义的高度概括。
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罗马法中就存在或实行了罪刑法定原则,不过,据有学者考证,在古罗马法中有类似的原则,即为适用刑罚必须根据法律实体。
然而当时犯罪的构成要件并不明确,故而严格意义上讲其并不是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的历史渊源罪刑法定的历史渊源可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三十九条,即:“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规定以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这一规定奠定了“适当的法定程序”的基本思想。
(二)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罪刑法定的思想,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得以更加全面的阐述,由此形成了一种思想潮流,即与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⑵相抗衡。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有罪刑擅断的特点且不论在君主制国家抑或共和制国家,都同样盛行。
作为罪刑擅断的对立物,罪刑法定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之一,当时美国哲学家洛克和法国著名启蒙家孟德斯鸠在他们的著作中多次提到早期的罪刑法定的思想。
较为明确地阐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贝卡利亚指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试论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在我国的发展与确定

罪刑法定这一近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由一种学说而为法律的确定,经历的一个较长的过程,它是在反对封建社会罪刑擅断的斗争中提出来的刑法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新中国成立后三十年我国诞生了第一部《刑法》,其中没有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直至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才将罪刑法定原则确定下来。
此原则的确定的是我国刑事法制走向成熟的标志。
是我国民主和法治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一、罪刑法定原则(一)、所谓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我国刑法第三条将其概括为:“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由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出以下原则刑法的渊源排斥习惯法,是指习惯不能作为法律来运用,定罪处刑必须依照已颁发的成文法典。
刑法的效力否定溯及力,是指定罪处刑必须依照犯罪行为发生当时有效的刑事法律的规定,不能以事后颁行的法律来惩罚以前的行为,但是,本着有利被告的原则,如果新颁行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适用新的法律。
刑法的适用禁止类推,是指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的行为,无论其社会危害性多么严重,也不得比照运用其他法律或法律的其他条文定罪处刑。
刑罚的适用反对不定刑期,是指对自由刑的量刑轻重应有可遵循的法定标准,不得任意出入人罪、轻重其罚。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罪刑法定原则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后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该宪章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叛决或遵照内国法律明文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临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这一观点为后世很多学者所接受,不过此观点绝不是近意义上的以保障权利和自由为目的的原则,但不能否认它所确立基本思想对英、美法律的发展产生的深远影响。
在大宪章之后,罪刑法定主义的思想,伴随着人权思想展开,在英国1628年的《权利请愿》和1689年《权利法案》中反复被确认,促进了其在欧洲的传播,继英国之后美国先后在1774年产生了十二殖民地代表会议的法案、1776年诞生了弗吉尼亚权利法并最终于1787年出台了的合众国宪法,都明确规定了事后法的禁止。
罪刑法定原则对我国刑法发展的影响

论罪刑法定原则对我国刑法发展的指导意义目录一、论文摘要 (1)二、论罪刑法定原则对我国刑法发展的指导意义正文 (1)(一)罪刑法定在中国的确立 (2)(二)罪刑法定对中国刑法的影响 (3)1、罪刑法定与新刑法 (3)2、冲出困境的罪刑法定 (4)(1)罪刑法定在中国的困境 (4)(2)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 (5)3、佘祥林案之反思 (5)(三)对罪刑法定在中国刑法领域发展的期待与展望 (5)三、注释、附录与参考文献 (6)论文摘要我国1997年新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作为限制刑罚权、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对于我国实现刑法理性、以法治国的目标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对于保障社会稳定、保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然,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社会法制还不健全,罪刑法定原则作为一个舶来品,在某些地方还未落到实处,还未从观念上得到真正转变。
但是,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和发展,是社会历史不可逆转的潮流,作为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目标之一,罪刑法定原则对我国刑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深入研究,也必将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进程,推动我国刑法观念的转型,加强对人权的保障。
关键词:罪刑法定确立影响困境展望罪刑法定原则是西方法治国的产物,被誉为是“保障国民权利和自由免受强大的国家权力侵害的必不可少的一大铁的规律”。
①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今天,“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已被人们耳熟能详。
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罪刑法定对于我国刑法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的确立作为限制刑罚权、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罪刑法定主义具有特定的生成背景和深刻的价值蕴涵。
他是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产物,是资产阶级对抗封建社会罪行擅断的重要手段。
罪刑法定的思想于清朝末年由日本传入中国。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规定:“臣民非按照法律规定,不得加以逮捕、监察、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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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刑法定原则对我国刑法发展的指导意义目录一、论文摘要 (1)二、论罪刑法定原则对我国刑法发展的指导意义正文 (1)(一)罪刑法定在中国的确立 (2)(二)罪刑法定对中国刑法的影响 (3)1、罪刑法定与新刑法 (3)2、冲出困境的罪刑法定 (4)(1)罪刑法定在中国的困境 (4)(2)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 (5)3、佘祥林案之反思 (5)(三)对罪刑法定在中国刑法领域发展的期待与展望 (5)三、注释、附录与参考文献 (6)论文摘要我国1997年新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作为限制刑罚权、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对于我国实现刑法理性、以法治国的目标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对于保障社会稳定、保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然,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社会法制还不健全,罪刑法定原则作为一个舶来品,在某些地方还未落到实处,还未从观念上得到真正转变。
但是,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和发展,是社会历史不可逆转的潮流,作为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目标之一,罪刑法定原则对我国刑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深入研究,也必将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进程,推动我国刑法观念的转型,加强对人权的保障。
关键词:罪刑法定确立影响困境展望罪刑法定原则是西方法治国的产物,被誉为是“保障国民权利和自由免受强大的国家权力侵害的必不可少的一大铁的规律”。
①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今天,“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已被人们耳熟能详。
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罪刑法定对于我国刑法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的确立作为限制刑罚权、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罪刑法定主义具有特定的生成背景和深刻的价值蕴涵。
他是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产物,是资产阶级对抗封建社会罪行擅断的重要手段。
罪刑法定的思想于清朝末年由日本传入中国。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规定:“臣民非按照法律规定,不得加以逮捕、监察、处罚。
”此后在宣统二年(1910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规定:“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
”国民党政府1935年颁布施行的《刑法》第一条,也在形式上规定了“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为限”。
但无论清王朝的刑律规定,还是国民党刑法典的规定,仅为一种粉饰而已。
有学者提出,中国古代刑法已存在罪刑法定主义,并且随着春秋战国时期成文法运动而产生,逐步发展为系统理论。
其根据是在秦朝的司法实践中,司法官吏虽对少数的刑事案件,没有排除适用类推原则,但对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的定罪科刑是根据事前公开颁布的成文法或经过官府认可的廷行事。
可见,秦朝基本上实行罪刑法定主义原则。
而且,秦朝统治者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地总结经验,以廷行事和认定类推案件的形式,订正、补充和扩展成文法的内容。
这种不断完善法律制度的努力,也是不断扩大实行罪刑法定主义范围的表现。
②“子产不是不认同礼的价值,而是看见了罪刑法定和刑法公布的重要性。
……有趣的是,郑国铸刑书之后23年,批评郑国的晋国也仿效郑国,将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于世。
这充分说明了春秋中后期罪刑法定与明定的重要性。
”③蔡枢衡先生通过对《尚书》等一些古籍的训诂、解读提出自己的观点,他认为中国古代刑法已存在罪刑法定主义,并且将其源头追溯到五帝时代。
④台湾的戴炎辉先生亦认为:“周代治罪,已有罪刑法定主义与非罪刑法定主义的争辩。
”“罪刑法定主义乃法家所主张,汉代以还,律令常有规定;无正条不为罪,新法不溯及既往。
”⑤笔者认为,罪刑法定具有特定的生成背景和深刻的价值蕴涵。
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封闭的自然经济造就的是义务本位的价值观。
义务本位的价值观为刑事类推奠定了深厚的思想基础,难以生成以权利本位为价值取向的罪刑法定原则。
事实上,在义务本位的价值前提下谈论罪刑法定原则本身就是对该主义的误读。
在封建社会,皇帝拥有立法、司法、行政的一切权力,其拥有的罪行擅断权本身就是实现罪刑法定主义的最大障碍。
并且,中国古代刑法的最终目标是保障皇权、巩固统治阶级利益。
以人治为治国根本,强调国家权力,而且中国传统文化追求实质伦理,轻视形式理性。
与近代罪刑法定主义体现的平等、自由、法治、人权等思想南辕北辙。
不具备罪刑法定主义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
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通过对中西方法律进行比较研究指出:中国法基于信仰伦理而注重对事物的主观价值判断,因而是一种价值合理性的实质伦理法——追求道德上的正义性而非规范性的法律。
西方法基于责任伦理而强调一个行为的伦理价值只能在于后果,因而是一种工具合理性的形式化。
中西法律在文化品格上的这种差别决定了中国法尽管有一套完备的规范体系,但由于宗教家族伦理被视为法的最高价值,伦理凌驾于法律之上,伦理价值代替法律价值,伦理评价统率法律评价,立法与司法都以伦理为转移,由伦理决定其取舍。
正如韦伯所说,十分重要的是立法的内在性质。
以伦理为取向的家产制,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其他各地,所寻求的总是实际的公道,而不是形式法律。
⑥如上所述,罪刑法定以形式合理性为优先选择,对形式合理性的排斥,决定了中国传统法观念不存在产生罪刑法定主义的条件。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程。
在这之前,我国实行的乃是类推制度。
在起草1979年刑法典之时,就存在类推和罪刑法定的争论,在考虑到1979年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刑法,不免存在漏洞或不完备之处,于是类推保留作为紧急情况下的一种应急措施,在法制完善时是可以考虑废除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学界和实务界关于国家职能观、犯罪观、刑罚观的转变,促使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废除类推制度呼声越来越高。
至1994年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市场经济与刑法的修改与完善”专题研讨会,呈现出废除类推、确立罪刑法定原则一边的的形势。
1996年初,刑法典的修改逐步进入立法程序,废除类推制度、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已成为不可逆转之势,并被确立为刑法修改中应当着重研究的十大问题之首。
1996年4月3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北京召开了一个有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高校、科研院所有关人员参加的刑法修改座谈会。
此次座谈会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且废除类推制度达成了完全共识。
在这种情况下,全国人大法工委1996年8月形成的《刑法总则修改稿》即明确规定了“对于行为时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
此后1996年10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将其表述为:“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直至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法第3条,也沿用这一表述。
至此,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得以确立。
二、罪刑法定对中国刑法的影响(一)、罪刑法定与新刑法。
作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是一个国家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受到重视。
我国1997年新刑法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立法技术进步的重要体现,也在立法法条变化中得以体现。
1、将反革命罪更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反革命罪带有浓重的政治色彩,与刑法要求格格不入。
将反革命罪更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表明我国立法技术的进步,拉近了我国刑法与世界各国刑法的差距,对保护人权、发扬民主、言论自由具有重要作用。
同时,有利于“一国两制”的实行和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2、对死刑的适用更为谨慎。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
死刑作为一种威慑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在世界各国刑法去死刑化潮流下,我国基于基本国情,保留了死刑制度,但采取了更为谨慎的态度。
主要表现在:(1)1997年新刑法对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彻底取消死刑。
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人道主义精神。
(2)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新《刑法》第48条明确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从而将1983年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中高级人民法院对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回。
使死刑案件的审理质量得以提高。
(3)放宽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
死缓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1997年刑法规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只要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使1979年刑法规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条件的“在死缓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得以明确。
从而使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放宽和具体化,有利于犯罪分子安心接受劳动教育和改造。
3、放宽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为鼓励和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1997年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防卫过当的范围通过“明显”、“重大”做了限制。
4、对1997年刑法典中的三大“口袋罪”做了细化和分解。
三大“口袋罪”(玩忽职守罪、投机倒把罪、流氓罪)由于概念模糊,执法过程中很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有必要加以明确和细化。
有鉴于此,1997年刑法对三大“口袋罪”进行细化和分解。
将流氓罪分解为侮辱妇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具体罪名;投机倒把罪也被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具体罪名所取代;玩忽职守罪在保留的同时,又新增了一些具体罪名。
三大“口袋罪”的细化和分解,有助于执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5、规定了单位犯罪及处罚原则。
在1997年新刑法之前,1979年刑法典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只是一些单行刑事立法和附属刑法中规定了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条款,缺乏明确体系,甚至互相冲突。
1997年刑法对单位犯罪及刑事责任做了明确而统一的规定。
在总则第二章“犯罪”第四节“单位犯罪”第30、31条中做了一般性规定,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分则的许多条文也明确规定了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条款。
对单位犯罪的立法,适应了打击单位犯罪的社会需要,对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