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和罪刑均衡原则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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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基本精神及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基本精神及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基本精神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黄宁)[摘要]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罪刑擅断主义的产物已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成为现代刑法最基本的原则。

通过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和发展、罪行法定原则内容、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实质及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等进行初步分析,以期对罪刑法定原则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对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有更深的了解。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内容;精神实质;刑法体现一、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和发展(一)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罪刑法定原则最早可以溯及1215 年英王约翰签署的《自由大宪章》,其中第39 条规定:不经贵族依据法律审判自由公民不受拘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一般认为,这一规定蕴含的“适当的法律手续”的思想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萌芽。

作为一种近代意义上的刑法思想,罪刑法定原则是十七、十八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产物。

英国哲学家洛克指出:“制定的、固定的,大家都了解的经一般人采纳和准许的法律,才是非常善恶尺度。

”比较明确地阐述罪刑法定原则的是贝卡利亚,他说“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治犯罪的刑罚……超出法律范围的刑罚是不公正的。

因为他是法律没有规定的一种刑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的完整表述是近代刑法学之父费尔巴哈完成的。

他在著作《刑法教科书》中写到了:“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这句著名的法谚揭示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完整概念,其含义为:什么行为是犯罪,到底哪些行为是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均应由法律来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任何人、任何机关都不得随意给一个人定罪;一个国家对犯了罪的人设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运用,以及各自具体量刑幅度如何,也都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任何人、任何机关都不得对一个人滥施刑罚。

①最早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是1789 年法国的《人权宣言》。

其第8 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刑法》课件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课件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 罪刑法定原则 • 刑法平等原则 • 罪刑相适应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 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 定罪处罚。”
案例
• 2003年1月至8月,被告人李宁为营利,先后与他人预谋,采取张贴 广告、登报的方式招聘男青年做“公关人员”,并制定了《公关人员 管理制度》。李宁指使他人对公关先生进行管理,并在其经营的“金 麒麟”、“廊桥”及“正麒”酒吧内将多名“公关先生”多次介绍给 男性顾客,由男性顾客将“公关人员”带至南京市“新富城”大酒店 等处从事同性卖淫活动。关于本案,辩护人提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 释对同性之间的性交易是否构成卖淫未作明文规定,而根据有关辞典 的解释,卖淫是指“妇女出卖肉体”的行为。因此,组织男性从事同 性卖淫活动的,不属于组织“卖淫”,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李宁的行 为不构成犯罪。而法院认为,卖淫就其常态而言,虽是指女性以营利 为目的,与不特定男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但随着立法的变迁,对男 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女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卖淫。 对卖淫作如上界定,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问题:如何理解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
基本要求: • 排斥习惯法 • 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 禁止有罪类推原则 •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原则
(一)排斥习惯法(成文法主义)
• 罪刑原则要求在进行刑事审判时,必须依 据有明文规定的法规作为刑法的法源。也 即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必须是成文的法律。
• 我国刑法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 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 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 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 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就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但该原则的四项基础则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1)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刑罚科处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作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

(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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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这里特别要说明的是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

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扩大解释,但如何厘定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则是一个难题。

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而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1997年4月修订的刑法典,从完善我国刑事法治、保障人权的需要 出发,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废止了类推,成为刑法修订和我国刑 法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修订后的,《刑法》在第3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 原则,并在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中全面、系统地体现了该原 则: 1、修订的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 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犯罪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1)明确规定了犯罪 的概念,认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 为。该概念采取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犯罪行为的特征。(2) 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为人们 指引了行为的方向,也为司法机关正确定罪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刑 罚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1)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即将刑罚分为主 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2)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 则和各种刑罚制度。(3)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确定了行 为人犯罪后接受刑罚措施的范围,为司法机关正确量刑提供了具体的法 定标准,确保犯罪人不受法外用刑。

(3)在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4)在刑罚的种类上, 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即在刑法对刑罚种类作出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规 定出具有最高刑和最低刑的量刑幅度,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定的 量刑幅度内选择适当的刑种和刑期。 在传统罪刑法定原则注意罪与刑的法定化的基础上,当今世界各国刑法在确 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时,还特别注重对罪与刑本身合理性的要求。即遵循实体 的正当程序原则,认为代表国民意志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成文刑法,内容必须适 当、正当,不得规定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对犯罪行为不得规定残虐的、不均衡的 刑罚。

刑法学中的所有名词解释

刑法学中的所有名词解释

刑法学中的所有名词解释引言:刑法学作为法律学科的重要分支,研究的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或其他强制措施的规定和适用。

在刑法学领域中,有许多特定的名词和术语需要理解和解释。

本文将对刑法学中的各种名词进行解释,以期增进读者对刑法学的理解。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principle of legality)是刑法学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犯罪和刑罚的概念必须在法律中明确定义,并且以法律为基础确定罪责和刑罚量刑的标准。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保障了公民的自由和权益。

二、犯罪犯罪(crime)是指违反国家刑法规定的行为。

简单地说,犯罪就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包括取得犯罪的主体、犯罪的行为和犯罪的结果三个要素。

三、刑责刑责(criminal liability)是指犯罪者对其犯罪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根据犯罪的轻重不同,刑责也会有所不同,包括刑事处罚、刑事责任和刑事后果等。

四、刑罚种类刑罚种类(types of punishment)指在刑法规定下,对犯罪者予以的判决和处罚方式。

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剥夺自由、处以死刑等。

五、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故意犯罪(intentional crime)是指犯罪者以自己的意志为基础,故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过失犯罪(negligent crime)是指犯罪者因疏忽、过失或不负责任而导致的违法犯罪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犯罪者的主观意图和对于行为结果的预见程度。

六、犯罪后果犯罪后果(criminal consequences)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犯罪后果包括物质损失、人身伤害、社会影响等方面。

七、自卫正当性自卫正当性(legitimate defense)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保护自身或他人的生命、财产等合法利益而行使防卫行为的合法性。

在法律上,自卫行为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限度,否则将被认定为非法行为。

八、犯罪心理学犯罪心理学(criminal psychology)研究犯罪者的心理动机、思维方式和行为特征等,以期推断犯罪者的犯罪倾向和行为模式,为犯罪预防和犯罪调查提供依据。

罪刑法定原则是什么

罪刑法定原则是什么

罪刑法定原则是什么(1)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是指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在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

这一要求也被称为禁止事后法。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2)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

根据预测可能性原理,罪刑规范应当具有明确性、稳定性。

刑事司法应当以成文法为准,排斥习惯法。

(3)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

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适用有类似规定的其他条文予以处罚。

类推解释实际上是对事先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要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属于司法恣意地对国民的行动自由进行压制。

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因此,对刑法的适用应严格适用,而不能类推适用;对刑法的解释也应当严格解释,而不能类推解释。

(4)刑罚法规的适当,包含刑法明确性、禁止不确定刑和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三项内容(确定的罪刑法定)。

刑法明确性,是指刑法条文应当清楚明确,使人能够了解什么是犯罪行为,让人具有判断可能性。

禁止不确定刑,是指刑罚应当规定得清晰确定。

刑罚越不确定,越容易被滥用。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指由于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刑罚的适用应保持补充性、谦抑性,适用范围应当合理适当。

上述这些内容表明,刑罚法规应当明确、确定和适当。

需要注意,刑法分则的罪状表述方式多种多样,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的,也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在刑事司法中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对刑法的解释要合理。

任何解释方法所得出的结论,都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在方法上就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故属禁止之列。

采取其他解释方法时,其解释结论也必须符合罪刑法定主义,符合刑法目的。

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分为三种:(1)立法解释,即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

通常认为立法解释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在刑法或相关法律中所作的解释性规定;二是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三是在刑法施行过程中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是什么

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是什么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
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随意擅断,法无明令禁止即允许,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行为不得随意处罚。

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3.明确化,即刑法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对于罪名的描述和罪行的处罚也必须做到明确具体。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有哪些
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但是不禁止扩大解释,把刑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

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或者类推解释以犯罪论处。

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把成文法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

对于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允许通过适用习惯法定罪。

3.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唯一原则。

法律快车提醒您,对于行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行为后颁行的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绝对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罚的名称、种类和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并且刑期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既不允许存在绝对的不定期刑,也不允许规定相对的不定期刑。

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辨析

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辨析

第39卷第4期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VOL.39NO.4 2019年 7月JOURNAL OF HUBEI ENGINEERING UNIVERSITY JUL.2019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辨析付胥宇1(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1)摘要: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均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随着罪刑法定原则内容的扩张,其实质的侧面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产生一定重合,从而部分地架空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有 如下进路可供选择:将罪刑相适应原则理解为罪刑法定原则的下位原则;以罪刑法定原则取代罪刑相适应原 则;将罪刑法定原则限定为形式的侧面重纟除实质的侧面。

第三种进路是较为合理的选择。

罪刑法定原则实质的侧面从起源、内容及制度支撑方面都值得质疑。

应当回归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还原罪刑相适应原则的 应然价值。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法规适正原则中图分类号罪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824(2019)04-0067-09刑法第三条和第五条分别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共同作为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旨在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以发挥其自由大宪章功能,其背后的价值在于人权保障;罪刑相适应原则旨在均衡刑事责任与犯罪之间的关系,以保证犯罪人不承担超过其责任的处罚,其背后的价值在于公正。

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分别从不同侧面推进刑事法治。

然而,随着罪刑法定原则的发展,绝对的罪刑法定向相对的罪刑法定演变,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已经突破了形式的侧面而扩张到实质的侧面,在其外延更加广泛、内涵 更趋丰富的同时,也导致其实质的侧面中部分内容与罪刑相适应原则发生某种程度的重合。

如此 一来,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之间的界限则不再清晰,二者的关系也逐渐扑朔迷离。

因此,如何理顺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之间的关系,使二者充分发挥各自的机能,便成为本文主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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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刑法定和罪刑均衡原则含义要求.罪刑法定原则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1)法定化:犯罪和刑罚由法律明文规定。

(2)实定化:行为和结果由刑法实质性规定。

(3)明确化:刑法规范含义确定无误。

罪行均衡原则含义:即犯多大的罪就承担多大刑事责任,做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其当罪、罪刑相称。

罪行均衡原则要求:(1)立法上要考虑犯罪社会危害性、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2)司法上要考虑犯罪行为、危害结果、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程度。

2: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1)属地原则内容:它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法。

(2)属人原则内容:它以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无论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本国法律均有管辖权。

(3)保护原则内容:它以国家利益为标准,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无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刑法。

(4)普遍原则内容:它以保护各国利益为标准,凡是发生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均适用本法。

3:关于溯及力的规定含义: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已经审判但判决尚未确定(生效),是否适用新刑法的问题。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我国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1)旧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新刑法认为是犯罪。

(旧刑法)(2)旧刑法认为是犯罪,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

(新刑法)(3)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且处罚相同的。

(旧刑法)(4)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处罚比旧刑法轻的。

(新刑法)(5)按旧刑法已经审判并作出了生效的判决:原判决依然有效。

4:犯罪的概念、特征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以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特征:(1)危害性:(一)、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二)、有社会危害性才构成犯罪(2)违法性:(一)、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定特征。

(二)、刑事违法是指违法刑法(3)受罚性:(一)、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不受刑法惩罚的不构成犯罪。

5:犯罪客体的概念、种类概念: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行为所侵犯的法益(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种类:(1)、一般客体:是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社会关系(2)、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侵犯的客体,即法益的某一方面(3)、直接客体:是某一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客体,即收益的某个具体部分。

6:作为和不作为的犯罪表现形式作为(积极的犯罪行为):(1)作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2)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主要形式。

(3)下列行为都是作为:犯罪分子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犯罪分子借助自然力;犯罪分子借助代为;犯罪分子借助不具备犯罪主体的他人实施犯罪的。

不作为(消极的犯罪行为):(1)不作为是指不实施其有义务实施的行为。

(2)不作为分为纯正不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

(3)不作为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如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刑法中持有的行为方式;先行行为引起大的义务。

7:犯罪结果概念和表现形式概念: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社会关系)所构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

表现形式:(1)物质性结果(有形)、非物质性结果(无形)(2)实害结果(已经发生)、危害结果(可能发生)(3)直接结果、间接结果。

8:因果关系概念和表现形式概念:行为与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必然联系。

表现形式:(1)因果关系是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统一。

(2)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主要形式有:一行为直接而合乎法律地引起危害结果;一行为在危险状态下造成一定危害结果;一行为加上被害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两行为前后连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数行为共同作用而导致危害结果;中断的因果关系(中断的因果关系是指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这一过程中介入异常因素而发生另一危害结果)。

9:单位犯罪概念、特征和处罚概念: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

特征:(1)主体特征:公司,企业单位;事业、团体单位;机关单位。

(2)主观方面特征:有主观方面的故意。

(3)客观方面的特征:a、经单位决策机关决定:单位有权作出决定的机构。

b、经负责人员决定:负责人员一般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有关机关、团体的首长处罚:(1)各国规定不同:有的采取单罚制,有的采取两罚制(2)我国单位犯罪(两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a、单位的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责任人判处自由刑与罚金b、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只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

10: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含义: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划分规定:(1)完全付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完全付刑事责任(2)相对付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付刑事责任。

(3)完全不付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付刑事责任(4)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减轻处罚(5)对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有必要的时候。

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事责任能力含义: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划分规定:(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患者发病期间、间歇性精神病人发病时、病理性醉酒的人不付刑事责任。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付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包括处于早期发作前趋期精神病患者和处于部分缓解期的精神病患者(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能力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人;生理性醉酒的人;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包括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或变态人格、性变态、轻躁狂与抑郁症、老震荡后遗症、轻微精神发育不全)(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生理功能丧失的人(又聋又哑或者盲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付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11: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含义: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并且这种结果发生间接故意含义: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经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2: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13:无罪过事件的概念和种类概念: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但无故意或过失,而是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原因引起的种类:(1)不可抗力: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原因引起的(2)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不是出于故意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3)无罪过事件不构成犯罪。

14:正当防卫概念和条件概念: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条件:(1)防卫意图要正当,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

(2)防卫起因:有不法侵害。

(3)防卫的对象是罪犯本人。

(4)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能防卫;不法行为已经结束、自动中止、已被制服、已经丧失侵害能力为停止时间;事前防卫、事后防卫付刑事责任。

(5)防卫限度。

15:犯罪既遂和未遂的概念、处罚既遂概念: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在犯罪意图支配下已达到犯罪终点既遂处罚:(1)刑法法定刑是按既遂犯标准设置的。

(2)直接按照新法规定的幅度进行处罚。

(3)罪名后面不需要加上“既遂犯”未遂概念: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未遂处罚:(1)犯罪未遂的定性:按刑法所规定的具体罪名适用。

在判决书上定为“x x x (未遂)罪”。

(2)我国对未遂犯处罚:采取得减主义,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6:犯罪中止、预备概念、处罚犯罪中止概念: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犯罪中止的处罚:(1)各国处罚原则:得减主义、必减主义。

(2)我国采取必减主义:中止犯为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已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预备概念: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预备的处罚:(1)各国立法例:得减主义、必减主义。

(2)我国采取得减主义: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旧兼从轻原则或者免除处罚。

17:共同犯罪概念和特征概念: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8: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处罚主犯:(含义)组织、领导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处罚)组织领导集团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全部罪刑处罚,其它犯按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罪行处罚从犯:(含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和帮助犯。

(处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胁从犯:(含义)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必减主义)应当按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教唆犯:(含义)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

(处罚)教唆他人犯罪的按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被教唆人没有犯教唆的罪,教唆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9:一罪种类的概念和处理原则一罪含义:姐姐犯罪单复数问题。

一罪与数罪是适用数罪并罚前提。

一罪分类: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

实质的一罪:(1)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按一罪处罚。

(2)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并合犯或想象的数罪,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

(3)结果加重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惩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直接按照刑法规定的一罪处罚。

法定的一罪:(1)惯犯: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以犯罪所得为生活主要生活来源,较长时间内多次实施犯罪。

按一罪从重处罚。

(2)结合犯:指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依法结合成一个新的罪(A+B=C)。

我国刑法A+B=A或B罪的严重情节。

按一罪处罚。

处断的一罪:(1)连续犯:指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按一个罪从重处罚。

(2)牵连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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