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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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本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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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本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提高火灾事故调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发生在国内范围内的各类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依法开展、科学准确,并确保独立、客观、公正。

第四条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提高火灾调查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调查水平。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开展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配合消防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火灾事故的防范和调查工作,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确保火灾事故的及时处置和调查。

第七条公民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如实提供调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二章调查程序第九条火灾事故发生后,消防、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展开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十条火灾事故的调查程序应当包括以下步骤:(一)现场勘查;(二)相关人员询问;(三)证物收集;(四)资料梳理。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的现场勘查应当做到如实记录火灾现场的情况,包括起火点、燃烧物、火势扩散情况等。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的相关人员询问应当对与火灾事故有关的人员进行询问,了解他们对火灾的认识和了解。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的证物收集应当全面、系统地进行,确保所采集的证物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的资料梳理应当把握调查方向,深入分析火灾的原因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调查责任第十五条消防部门应当对火灾事故进行认真调查,发现火灾原因,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调查火灾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调查结果第十七条火灾事故的调查结果应当由消防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签署,并对外公布。

第十八条火灾事故的调查结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火灾原因;(二)责任认定;(三)相关处理意见。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号令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号令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号令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订,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检验、鉴定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第六节复核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规定

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规定

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完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消防机构和相关单位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综合分析、科学评判、严格执法、公正公平、保护隐私和数据的原则。

第四条消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积极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的应用。

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第五条火灾发生后,消防机构应当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全面了解火情,并对火灾事故进行初步调查处理。

第六条对于涉及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消防机构应当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并向上级消防机构报告。

第七条消防机构应当在第一时间指派专业人员赶赴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复杂、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八条消防机构应当在火灾事故处理过程中,同公安、安监等部门进行协作,依法开展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九条消防机构应当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调查信息。

第三章火灾事故的调查要点第十一条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时,应当注意以下要点:(一)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地点、时间、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二)火灾事故中人员伤亡情况、失踪情况;(三)火灾事故的物质损失情况;(四)火灾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救援工作情况;(五)火灾事故的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六)火灾事故的社会影响、环境影响;(七)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查明其责任。

第四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结果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后,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做出调查结论或者报告,根据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对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消防机构应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对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涉及涉嫌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37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37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3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及时、全面地调查火灾事故,找出事故原因,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火灾事故的调查。

第三条火灾事故的调查应当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为原则,独立、专业、权威、公正地进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严格落实事故调查责任,提高事故调查水平。

第五条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应当依法履行调查程序,保护证据,保障调查人员的权利。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完整、真实地向社会公众发布调查结果。

第七条严格保守火灾事故调查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与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赔偿和行政处理相互衔接,相互促进。

第二章调查的责任和程序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火灾事故调查机构,明确调查的主管单位和各级负责人员。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技术力量、设备和资金,保障火灾事故调查的需要。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机构应当组建专业的调查队伍,调查人员应当熟悉火灾事故调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丰富的调查经验。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依法履行调查程序,全面收集、保护、鉴定、分析事故证据,依法责令相关方配合调查。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调查进展情况和结果,不能不作为、慢作为,更不能隐瞒不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的要求第十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全面、深入、准确地找出事故原因和责任,查清人员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有效防止火灾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对事故发生前的可能风险点、隐患进行调查,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重点关注火灾事故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管理等方面,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

第十七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依法对涉案人员、证据、物品等进行保护,保障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结果的公布和监督第十八条火灾事故调查的结果应当真实、公正、完整、客观,明确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对火灾事故的预防提出建议和措施。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22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22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提高消防工作效率,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中的行为,对于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起指导、管理和监督作用。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坚持“严谨、公正、合法、科学”的原则,确保调查结论客观真实,杜绝不合理调查结论的出现,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各级消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火灾事故调查机构和队伍,配备具备火灾事故调查资格的专业人员,提高火灾事故调查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

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的程序第五条火灾事故发生后,消防机关应当立即组织开展现场防护、扑救、调查工作。

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配合开展调查工作。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展开,并及时报告上级消防机关。

第七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全面、细致、深入地开展,对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危害程度等进行全面调查,力求还原火灾事故的真相。

第八条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时,应当依法制定调查方案,确定调查计划,分工协作,明确责任人和工作任务,确保调查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的方法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采取多种方法,如实地勘查、设备检测、资料调查、证据鉴定等,从不同角度获取调查信息,确保调查结论的客观真实。

第十条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时,应当重视对现场证据的收集和保护工作,做到不留死角,不遗漏重要证据,确保调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科学论证,排除偶然因素,排查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章火灾事故调查的程序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时,应当依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发出调查通知,要求其提供必要的资料、情况、证据。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十六条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提高火灾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坚持事故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相结合。

第三条火灾事故的调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承担,由消防机构协助完成。

第四条火灾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和灭火,并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由公安机关牵头,邀请有关单位和专家参与,并由专门人员负责技术勘察工作。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并保护火灾事故目击者和相关人员。

第七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对火灾发生的原因、起火点、火场状况、防火设施和应急措施等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

第八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采取多种调查手段,如实记录、现场勘查、电子资料提取等,并依法收集证据。

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听取火灾事故现场目击者和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妥善保管收集的物证、证据和相关文件资料,并按规定进行鉴定和分析。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报告火灾事故调查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调查程序和责任,不得泄露调查机密。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对火灾事故责任人和有关单位进行追究和处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及时修订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加强对火灾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提高火灾事故的防范和减灾能力。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年7月17日修订)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年7月17日修订)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调查第三节检验、鉴定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第五节火灾事故认定第六节复核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及时准确地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和责任主体,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提高火灾防范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公正、科学、及时地进行。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对制定、审批和执行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工作计划的机构和人员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适用于因火灾事故而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污染等损害事件的调查。

第二章调查机构及人员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可以由公安机关、安全监管部门、消防部门、司法机关等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也可以委托专业的火灾事故调查机构进行。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能力和素质,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七条火灾事故调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工作制度,保障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调查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调查规程,不得泄露调查机密。

第三章调查程序第八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调查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

(二)收集火灾现场的相关证据和资料,包括现场图片、视频、火灾原因初步调查报告等。

(三)询问相关的目击者和当事人,了解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

(四)进行现场勘查和技术检测,找出火灾的起源和可能的燃烧原因。

(五)编写火灾事故详细调查报告,提出事故原因和责任主体,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六)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并进行答辩。

(七)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关的处理决定,并公布调查结果。

第四章调查结果的处理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及时公布调查结果,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第十条对于火灾事故调查结果认为存在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对于火灾事故中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火灾事故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需要立即整改的,相关部门应当指导并监督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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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公安派出所协助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公安派出所 调查适用简易程序调查的火灾,是协助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形式之一,各地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作出相关规定。
第六条[级别管辖]火灾调查由火灾发生 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 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 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4.起火原因实行“唯一认定”,制度的限 制导致起火原因认定难度加大,火灾原因 查明率不高,火灾当事人损害赔偿难以实 现。
5.火灾认定过程不够透明,文书叙述内容过 于简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火灾当事人 之间缺少沟通渠道。因沟通不及时,说明 不到位,时常导致火灾当事人的猜忌和误 解,造成当事人与公安消防机构之间产生 矛盾,有的因矛盾激化而引发行政诉讼和 信访事项,产生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第五节 火灾事故认定、第六节 复核)第五 章 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火灾调查,保 障公安机关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规范火灾调查工作。
第二,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提法律供依据,使火灾调查的各个环节有 法可依。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调查部 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进行现 场调查,根据需要收集、保全与火灾有关 的证据,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第一,本条规定了火灾调查管辖的主体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包 括县级、市级和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还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等系统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包括公安部消防局。 有些地方公安机关目前还没有设立消防机 构,这些地方火灾调查管辖主体是当地的 公安机关,调查火灾时以当地公安机关名 义作出。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 修订后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 令第108号),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 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 行。
一、《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订的简要过 程和《规定》施行的重要意义
(一)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简要修订过程
1.自我国进入经济快速发展期,经济总量 大幅度增长,社会的活动方式特别是能源 种类以及消费量不断增加,致灾因素随之 剧增,火灾起数呈不断上升趋势,
第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落实“以 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出发,更 加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 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 规定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火灾调查的主 体,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应当遵循和 执行本规定。
• 其中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和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6.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对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火灾调查工作的职责进行了 调整。
• 原《规定》的修订工作于2004年8月正式启 动。修订工作先后经历了立法调研、召开 热点、难点问题座谈会、确定修订思路, 征求部队意见等程序,反复修改文稿,形 成《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送审稿和修 订草案,最后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 过,公布施行。
火灾原因日趋复杂,公安消防部队担负着无 法完成的火灾调查任务,承担着事实上的 不作为责任。
2.原《规定》偏重于查明火灾原因,惩处 火灾责任人,只调查认定火灾的起火原因, 没有调查导致灾害成因的规定。
3.公安机关各警种之间协同调查火灾、放火 嫌疑案件认定、移送没有专门规定。导致 放火嫌疑案件调查和案件移交困难,一些 有争议的案件得不到及时调查和立案侦查, 影响了打击犯罪和维护火灾当事人合法权 益。
• 此外,认定结论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第四条 【工作原则】 火灾调查应当坚持及 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一,及时原则。 第二,客观原则。 第三,公正原则。 第四,合法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五条[管辖主体]火灾调查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二)《规定》施行的重要意义
依据新《消防法》修订的《规定》,秉承 消防法的立法宗旨,全面贯彻《消防法》 的方针,依据《消防法》的基本原则和基 本制度确定修订的基本思路。充分体现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调查工作为经济建 设服务,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维护社会 稳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宗旨。
• 《规定》修订工作始终贯穿一切从客观实 际出发原则,把当前全国火灾形势和火灾 特点以及今后一个时期全国火灾形势的走 向,紧密与公安消防部队火灾调查队伍现 状相结合,在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 调查行为的同时,着力为火灾调查工作提 供服务,为提高火灾调查率、起火原因查 明率、准确率和火灾统计率创造必要条件, 为广大火灾调查人员规范火灾调查行为提 供帮助,尽力满足基层一线火灾调查工作 的需求。
• 《规定》的发布施行,必将为提高全国公 安消防部队火灾调查质量、维护火灾当事 人合法权益、推动消防事业健康发展发挥 重要作用。
三、条文解释和说明
《规定》共计6章,48条。分别是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管辖、第三章 简易程序、第四 章 一般程序(其中分为6节,第一节 一般 规定、第二节 现场调查、第三节 检验、鉴 定、第四节 火灾损失统计、
(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 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者受灾三十 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负责调查。
第三条[调查任务]火灾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 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 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 对照新旧消防法,火灾调查任务发生了以 下两个方面的变化。
第一,原《消防法》规定的火灾调查任务 是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 灾事故责任。
第二,“核定”火灾损失改为“统计”火 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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