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检查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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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当前又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

(二)切实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科学规划。

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统筹协调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

(三)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

城市规划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加快城市规划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尽快出台新修订的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市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

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

(四)严格土地使用标准。

要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抓紧编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标准。

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审改现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

凡与土地使用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及时修订。

要采取先进节地技术、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桥隧比例等措施,降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标准。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9•【字号】湘政发[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7〕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6〕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

土地管理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长期的、重要的调查制度,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

我省第一次土地调查是1996年完成的。

近年来,我省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大量增加,退耕还林还湖全面实施,土地利用现状发生了很大变化,第一轮土地调查的内容已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各级政府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工作圆满完成。

二、调查的内容和时间进度(一)调查内容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按照国家统一的规程要求,以1∶1万比例尺为主,在国家统一提供航空、航天遥感基础图件的基础上,各地组织对全省城镇以外的土地,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查清全省农村集体、国有土地上每一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获取全省各类土地利用信息及其空间状况,并汇总形成全省各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同时,在第一次土地调查完成的土地权属调查的基础上,开展土地权属补充调查,查清农村村以上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

依法调处调查中发现的土地权属争议,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争议,确定争议范围,维持现状。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9.24•【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已于2015年9月24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9月24日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整治活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理,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对未利用的宜农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开发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整治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自然与人文景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土地整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其所属相关机构负责土地整治的技术性、服务性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工作机制,统筹整合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和资金,实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

任务3.6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

任务3.6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

地籍与房产测绘 (项目三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任务3.6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一、检查验收制度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实行省、县、作业组三级检查 和省、县二级验收制度。

首先,作业组自检和互检,然后 县对作业组成果检查验收,最后省检查验收县的成果。

各 组检查验收人员还要评价被检查验收的成果质量。

(1)作业组的自检和互检。

自检一般在作业期间随 时进行,互检在各作业组间进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把 问题消灭在第一线。

自检、互检后,应及时报请上一级检 查小组进行检查。

(2)县级检查验收。

县检查验收组或技术指导组负责对 作业组成果进行检查验收。

在作业组每道工序自我检查无问题 的基础上按工序逐项进行,待上道工序检查合格,并由检查得 签字后,作业组方可转入下道工序,以保证每道工序把住成果 质量关。

检查不合格的成果,应退还作业组返工补测后另行检 查。

县级检查验收工作全部完成后,要写出检查验收报告,报 省主管部门派检查组检查验收。

(3)省检查验收。

可由省、地组成联合验收组,共同对 县级成果进行检查验收。

省对县级成果的检查验收,可在县级 对各作业组成果全部检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一次进行。

二、县级调查成果检查验收程序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必须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 程》及其补充规定的各项规定为准。

凡按规程进行调查,作业项目达到规 定要求的成果即为合格成果。

首先对各道工序的作业成果自检无误后,进行互检,互检之后,由县 检查验收,认定合格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

互检和县级检查验收均应作检查验收记录,对检查发现和提出的各种 问题,作业人员应认真处理。

然后在全部工序完成后,县级应进行全面的检查,并整理好调查的全 部成果资料及各阶段的检查验收记录,写出成果检查验收说明,连同应上 交的调查成果,一并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其次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 初步审核认定可以进行验收后,即组织检查验收人员赴县,对调查成果进 行检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是指在建筑工程完工后,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筑工程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定的过程。

这一过程对于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工程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验收准备在建筑工程即将竣工之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各项工程符合规划要求。

同时,应当准备好相关的验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变更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等。

二、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在确认工程已经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规划验收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完整的验收资料,并说明工程的基本情况和完成情况。

三、现场核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工程的位置、高度、外观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要求,以及是否遵守了相关的建筑规范和标准。

四、问题整改如果在核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建设单位需按照专家组的意见进行整改。

整改完成后,再次申请验收。

若问题严重,可能需要重新进行设计或施工。

五、验收评定经过现场核查无误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建筑工程进行验收评定。

评定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类。

合格的工程将颁发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未通过的工程需根据评定意见进行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六、后续监管即使工程通过了竣工规划验收,也不意味着可以放松对其的监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还将对建筑工程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长期符合规划要求。

七、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规划验收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不仅包括罚款、责令改正,还可能包括暂停施工、吊销许可证等严厉措施。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是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维护城市规划秩序的重要手段。

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制度要求,共同努力,为城市的和谐发展贡献力量。

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技术规定

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技术规定

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 (4)第一条土地利用更新调查 (4)第二条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4)第三条制定本规定主要依据 (4)第四条调查任务和主要内容 (5)第五条技术路线 (5)第六条更新调查比例尺 (6)第七条地图投影、坐标系和标准分幅 (6)第八条行政区域代码 (7)第九条调查单元和编码 (7)第十条分类体系 (8)第十一条成果 (9)第十二条实施和时间 (10)第十三条适用范围 (10)第十四条地方补充规定 (10)第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 (10)第二章准备工作 (10)第十六条组织准备 (10)第十七条技术准备 (11)第十八条资料准备 (11)第十九条仪器、工具和表格准备 (13)第二十条平面控制测量 (13)第三章土地境界与权属调查 (14)第二十一条境界调查 (14)第二十二条土地权属界线调查 (15)第二十三条土地权属情况调查 (16)第二十四条界址要素测量 (16)第四章土地利用调查 (17)第二十五条基本方法与要求 (17)第二十六条地类图斑调查 (18)第二十七条线状地物调查 (19)第二十八条一些土地分类情况处理方法 (20)第二十九条耕地坡度分级 (22)第三十条田坎系数测算 (22)第三十一条土地利用更新调查记录手簿填写 (23)第五章调查数据处理及数据库建设 (23)第三十二条工作底图的着墨整饰 (23)第三十三条调绘内容接边 (23)第三十四条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 (24)第三十五条面积量算 (24)第三十六条数据统计和汇总 (25)第三十七条数据衔接 (26)第六章文字报告 (26)第三十八条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报告编写 (26)第三十九条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数据分析报告 (27)第七章成果的检查验收 (27)第四十条建立检查验收制度 (27)第四十一条检查验收程序 (28)第四十二条成果资料归档 (28)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技术规定(试行)为规范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确保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成果质量,统一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的技术路线、技术标准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制度,在总结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简称土地详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简称变更调查)的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当前国土资源管理的需求,制定本规定。

6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doc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国土调查办发〔2007〕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质量,全面完成调查任务,统一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的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土地调查成果、市(地)级汇总成果和省级汇总成果的检查验收工作。

成果的自检、抽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检查验收的制度对县级调查成果实行自检、预检、验收、核查确认的检查验收制度。

检查验收工作分别由各级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县级负责自检,市(地)级负责复查,省级负责预检和验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核查确认。

市(地)级、省级汇总成果,实行自检和上级验收的检查验收制度。

第四条检查验收的依据(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四)《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五)《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六)《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底图生产技术规定》(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八)《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 1001-1993)(九)《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01〕359号)(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籍]字第26号)(十一)《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数据汇交办法》(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十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布的其他技术文件第五条检查验收的程序(一)县级调查成果检查验收程序1.自检县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调查承担单位及相关部门,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自检,并形成自检报告。

地测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制度

地测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制度地测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制度随着我国地测技术的不断进展和地测质量的不断提升,标准化的质量掌控成为了地测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为了规范地测工作,保证地测质量,订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地测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制度显得尤为紧要。

本文将探讨地测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一、地测质量标准化制度的必要性地测是指对地球地表以及地下的物质特性进行测量、分析、处理和表达的技术。

一直以来,地测一直是公共利益事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水平和质量直接关系到地图制图、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紧要领域的进展,对于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进展具有紧要的促进作用。

由于地测项目的特别性,工程量大、涉及范围广,往往需要多个团队合作完成。

这就要求不同团队进行沟通、协调,充分利用各自的专业优势和技术手段,确保项目的完成和质量。

然而,由于各团队的水平和组织协调本领参差不齐,可能会导致项目质量不高、成果不一致等一系列问题的显现。

针对这些问题,建立严格的地测质量标准化制度能够有效规范地测工作,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有效监督工作进程。

地测质量标准化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对于维护地测工作的安全牢靠,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公众利益起侧紧要的作用。

二、地测质量标准化制度的内容和要求1、地测质量标准订立地测质量标准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地测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和订立的测量数据和成果质量要求、工作流程、方法及其技术标准、测量仪器与设备标准、现场操作规范等规范文件,体现出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在建立地测质量标准之前,需要有全面的专业学问和实际阅历,调研市场上各种相关领域的需求和动态,订立质量标准的实在实施方案,并进行评估、优化,才能确保标准可行,符合实际要求。

2、地测质量掌控地测质量掌控是指对地测过程中的每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和掌控,确保成果合格和标准符合要求。

需要针对地物特性、地形条件、精度需求等因素订立不同的规范和技术要求,确保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以及竣工验收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以及竣工验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的目标是识别、描述和评估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潜在影响,并提出减轻、避免、弥补这些影响的措施。

它对于规划和决策阶段的各类工程项目,如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工业园区、交通基础设施和能源项目等都是非常重要的。

它能确保环境风险的最小化,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物种多样性和人类健康。

在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时,常采用的方法包括场地调查、数据分析、模型模拟和社会参与等。

通过搜集相关数据和进行预测模拟,评价人员可以在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时提供权威的科学依据。

在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合适的环境管理措施,并要求项目负责人对评价报告进行公开和解释。

“三同时”原则是指在环境影响评价中需要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和退出等阶段对环境的可能影响。

具体来说,它包括项目建设前后的水土保持、排污控制、噪音防治、废弃物处理等。

三同时原则要求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投运和退出阶段都要符合环保要求,确保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都能对环境产生最小的负面影响。

竣工验收制度是在环境影响评价之后进行的一项重要程序。

它是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的过程,以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管理计划的有效实施。

竣工验收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验证项目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要求进行建设和运营,并确保项目达到环境保护的标准。

竣工验收制度需要包括监测数据的收集和分析,评估项目运营期间的环境影响,以及环境管理计划的实施效果等。

如果发现项目在竣工阶段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或环境影响超过预期,相关部门可以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强迫项目方采取纠正措施。

总之,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原则和竣工验收制度在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资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科学的评估和监测,能够将项目的环境影响降至最低,确保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然而,要实现有效的环境保护,还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加强环境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6月17日国土资源部第45号令公布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调查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调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调查是指对土地的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自然属性和土地权属等社会属性及其变化情况,以及永久基本农田状况进行的调查、监测、统计、分析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调查包括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

全国土地调查,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国城乡各类土地进行的全面调查。

土地变更调查,是指在全国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变化情况,随时进行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并定期进行汇总统计。

土地专项调查,是指根据自然资源管理需要,在特定范围、特定时间内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专门调查,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和勘测定界等。

第四条全国土地调查,由国务院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调查领导小组遵照要求实施。

土地变更调查,由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土地专项调查,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条例规定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所需经费。

必要时,可以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土地调查经费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等土地收益中列支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在土地调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土地调查机构及人员第七条国务院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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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检查验收办法(征求意见稿)二○○三年四月目录1.检查验收目的.............................................................. 22.检查验收的原则和依据...................................................... 23.检查验收制度.............................................................. 23.1自检制度............................................................ 23.2预检制度............................................................ 23.3验收制度............................................................ 24.检查验收程序.............................................................. 34.1预检................................................................ 34.2验收................................................................ 35.检查验收的容及方法........................................................ 35.1预检................................................................ 35.1.1需要提交预检的数据库建设资料与成果............................ 35.1.2预检容........................................................ 45.1.3编写预检报告.................................................. 55.2验收................................................................ 55.2.1需要提交验收的数据库建设资料与成果............................ 55.2.2验收工作容.................................................... 55.2.3编写验收报告.................................................. 6附录A:图历簿...................................................... 7附录B:省级土地利用数据库预检申请表................................ 8附录C: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成果预检记录一............................ 9附录D: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成果预检记录二.......................... 10附录E: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成果预检记录三.......................... 11附录F: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成果预检记录四.......................... 12附录G:省级土地利用数据库验收申请表.............................. 131.检查验收目的为指导全国省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以下简称“数据库建设”),规数据库建设的容、程序、方法及成果要求,保证数据库建设质量,为省级土地利用规划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

依据《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关于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72号)的部署,结合《省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要求》,参照相关领域数据库建设规,制定本验收办法。

2.检查验收的原则和依据本着实事、客观公正、公平公开、保证质量、注重应用的原则,以体现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参加检查验收工作的人员,若有可能影响工作的公平与公正,则应回避。

《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项目合同》、《省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要求》和《省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检查验收办法》是检查验收的主要依据。

建立数据库承担单位自检、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预检和项目批准单位验收的制度。

3.1自检制度为保证数据库建设的质量,数据库建设的每个阶段和重要技术环节及数据库建设完成之后都必须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省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要求》、《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合同》和本办法建立自我检查制度,制定数据库建设质量控制作业规定,并报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备案。

3.2预检制度数据库建设项目完成并经过自检之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提出书面预检申请(格式见附录B),经过审查同意后,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预检,并提交预检报告。

3.3验收制度数据库建设项目预检合格后,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项目批准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格式见附录D),经审查批准后,由项目批准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提交验收报告。

4.1预检(1)、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提出书面预检申请书;(2)、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建设合同,对预检申请书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经审查同意后,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组织专家小组,按规定的检查验收容和方法,结合项目承担单位的自我检查制度,对数据库建设过程和成果进行综合的检查和测试,填写预检记录表(格式见附录C),编写预检报告。

4.2验收(1)、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项目批准单位提交预检报告和书面验收申请书;(2)、项目批准单位按照项目建设合同,对预检报告和验收申请书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经审查同意后,由项目批准单位组织验收组,听取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的预检报告和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并观摩建库成果;(4)、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回答验收组提出的技术质疑;(5)、验收组对建库成果进行评议;(6)、验收组提出验收意见;5.检查验收的容及方法5.1预检预检是检查验收的重要环节,需要根据项目建设合同和数据库建设的要求,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数据库建设资料和成果进行综合检验、分析与评价,通过预检,将数据库建设过程及数据库建设成果存在的问题反馈给项目承担单位,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进一步修改完善。

预检合格后,方能申请正式验收。

5.1.1需要提交预检的数据库建设资料与成果(1)原始资料1)用于数据库建设的土地利用规划原始图件;2)用于数据库建设的规划控制指标数据;3)用于数据库建设的原始规划文本资料;4)数据库建设工作方案和总体设计;5)其他需要提交的原始建库资料。

(2)数据库建设过程资料1)图历簿(格式参照附录A);2)数据库建设质量控制作业规定;3)元数据;4)其他需要提交的建库过程资料。

(3)数据库建设成果1)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利用关系型数据库存储的属性数据与空间数据);2)数据文件(用MAPGIS或ARCINFO标准数据文件存储的属性数据和空间数据);3)通过数据库输出的土地利用规划成果图件;4)通过数据库输出的土地利用规划表格成果;5)其他需要提交的成果。

5.1.2预检容(1)数据库检查1)数据库完备性,主要检查遗漏或不合理冗余的表,具有逻辑关系的表是否有关键字段连接等;2)数据库结构规性,主要检查遗漏或冗余的字段,关键字段的标识是否正确等;3)数据完整性与一致性,主要检查关键字段的容是否唯一、是否有空值,一般字段容为空值是否合理,字段容与其逻辑值域是否一致等。

(2)图形数据检查1)检查遗漏或冗余的图层;2)检查图层的名称、代码规的规性;3)检查图层要素和要素类型划分的正确性;4)每个图层抽查不少于1O%的属性值,检查其正确性;5)图层之间逻辑关系的一致性,主要检查各图层之间相互应当相互重叠的点、线、面是否能保持基本一致,作到不扭结、不交叉、不裂缝等;6)图层容表达的完整性与拓扑关系一致性,主要检查是否有冗余的多边形碎片,孤立的点、线要素是否合理,悬挂的线要素是否合理,图层中需要表达的容是否有遗漏或冗余,图层中各要素与对应的属性项的表达是否一致等;7)检查乡(镇)级行政区划、县(市)级行政区划、地(市)级行政区划、地类和地域分区等图层,能否做到全域覆盖,不重不漏;8)检查图层要素的平面拼结一直性;9)抽查不少于10%的注记与原图对比,检查正确性;10)检查图廓修饰规性;11)检查空间坐标系表示的规性。

(3)检查规划控制指标与文本数据1)检查规划控制指标数据完整性及正确性,省级控制规划指标100%检查,其他级别的规划控制指标抽查数据不少于2O%;2)检查文本数据的完整性及正确性,抽查文本数据不少于1O%。

(4)检查数据库建设过程1)检查图历表的完整性,责任人签字是否有遗漏等;2)检查各工序作业记录,责任人签字是否有遗漏等;3)元数据的完整性与正确性。

5.1.3编写预检报告预检报告的编写应当包含以下容:(l)预检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预检时间、组织预检单位、被预检省(区)名称等容等;(2)预检方法,主要包括采用的方法、预检对象的种类、数量等;(3)预检情况和修改意见,主要包括成果资料是否齐全;数据库文件、图形文件、文字报告和表格数据情况;数据库、图件、文字报告和数据表格的主要修改意见等容;(4)预检结果,作出是否合格的判断,预检不合格,出具预检意见,交由项目实施单位进行修正、完善,预检合格后,出具预检报告;(5)预检组名称、组长签名及日期;(6)预检记录表作为预检报告的附件,应填写完整。

5.2验收成果验收是数据库建设的最终环节,需要根据项目建设合同和数据库建设的要求,对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提交的数据库建设资料和成果进行全面评价,是对数据库建设成果认证所必须履行的程序。

5.2.1需要提交验收的数据库建设资料与成果(1)数据库建设最终成果;(2)数据库建设预检报告;(3)根据预检意见修改完善的情况说明;(4)数据库建设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5)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和成果。

5.2.2验收工作容(1)听取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和预检报告;(2)验收组审查建库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3)验收组审查预检情况;(4)质疑数据库建设可能存在的问题;(5)验收组形成验收意见;(6)宣布验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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