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2012年新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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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

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

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
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
准备献血前,献血者必须接受一次健康检查,以确保他们是健康的,并且献血是安全的。

献血者必须完成一份健康问卷。

这份问卷将询问关于他们的健康状况,包括近期的旅行历史,药物使用情况以及他们是否有任何疾病的情况。

如果问卷证明献血者患有特定的疾病,那么他们将不能献血。

献血者必须接受一次体温检查。

大多数献血者的体温应该在37.5度到37.8度之间,如果体温超过了这个范围,则表明他们患有感冒或发烧,此时他们将不能献血。

献血者还必须接受一次血压检查,以确定他们的血压是否处于正常范围之内。

正常情况下,收缩压应该在120mmHg到140mmHg之间,舒张压应该在80mmHg到90mmHg之间。

如果血压超出此范围,则献血者将不能献血。

献血者必须接受一次血液检查,以确定他们的血红蛋白水平是否达到正常水平。

一般情况下,男性的血红蛋白水平应该在130g/L到175g/L之间,女性的血红蛋白水平应该在120g/L到160g/L之间。

如果血红蛋白水平低于此范围,则献血者将不能献血。

准备献血前,献血者必须接受一次健康检查,包括完成一份健康问卷、进行体温检查、血压检查和血液检查。

如果献血者的健康检查结果不符合标准,他们将不能献血。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献血是为了帮助他人,但是也要考虑自身的健康,献血者健康检查对献血者的健康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献血者要求有良好的饮食习惯,避免暴饮暴食,多吃新鲜蔬菜水果,保证充足的营养摄入,以维持良好的血液健康;
其次,献血者需要保持适当的体重,相应的运动也是很重要的,保持体力活动,避免沉迷于游戏、电视剧等无用的活动;
此外,献血者还要保持良好的睡眠习惯,每天睡眠时间不低于6小时,多休息可以使身体更加健康;
另外,献血者还要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避免情绪的波动,多参加交往活动,及时解决心理问题;
最后,献血者需要接受定期的健康检查,保证血液健康,以确保安全的献血。

总之,献血者健康检查对于献血者的健康是非常重要的,献血者需要做到多方面的保健,比如饮食习惯、体力活动、睡眠习惯、心理状态以及定期的健康检查等,这样才能确保献血的安全性。

献血者体检标准的要求

献血者体检标准的要求

献血者体检标准的要求献血是一项伟大的公益事业,为了确保献血的安全和有效性,献血者需要进行全面的体检。

下面是献血者体检标准的要求。

1. 年龄要求献血者必须年满18岁,且未满60岁。

对于初次献血者,年龄不能超过50岁。

2. 健康状况要求2.1 健康状态献血者必须身体健康,没有任何慢性或急性传染性疾病、肿瘤、心脏、肝、肾等器官功能异常或精神障碍等情况。

2.2 体重要求男性体重不得低于50公斤,女性不得低于45公斤。

2.3 血压要求收缩压在90-140mmHg之间,舒张压在60-90mmHg之间。

3. 疫苗接种情况要求3.1 乙肝表面抗原(HBsAg)所有参加无偿献血的人员必须接受HBsAg筛查。

如果HBsAg阳性,则不能参与无偿献血。

3.2 疫苗接种情况参加献血的人员必须接种过乙肝疫苗,并且完成全程免疫程序。

4. 饮食要求4.1 空腹要求献血前至少8小时不能进食,但可以喝水(不含饮料)。

4.2 饮酒要求献血前24小时内不能饮酒。

5. 女性特殊要求5.1 孕期和哺乳期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不能参加无偿献血。

5.2 月经期在月经期间,女性可以参加无偿献血,但是最好避免在月经第一天或最后一天进行无偿献血。

6. 其他注意事项6.1 暂停献血时间如果您曾患有传染性疾病,手术、治疗、输血等情况,请在相应的暂停时间后再来参加无偿献血活动。

暂停时间如下:- 感冒发热:恢复身体正常后7天- 手术:恢复身体正常后3个月- 输血:恢复身体正常后6个月- 治疗肝、肺结核:治愈后1年- 治疗梅毒、淋病:治愈后1年- 治疗疟疾:治愈后3年6.2 献血频率男性每次至少间隔3个月,女性每次至少间隔4个月。

总之,参加无偿献血活动前,一定要认真阅读以上体检标准,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体检。

只有通过体检的人员才能参与无偿献血活动。

让我们用实际行动为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1.年龄要求:一般要求献血者年满18周岁,且未满60周岁。

年龄要
求主要是考虑到献血对身体的一定负荷,过大或过小的年龄都会增加献血
过程中的风险。

2.体重要求:一般要求献血者体重不得低于50公斤,主要考虑献血
对身体的一定负荷。

体重过轻或过重的献血者都会增加献血过程中的风险。

3.健康状况:献血者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健康检查,包括血压、心电图、血常规、肝肾功能等方面的检查。

血压过高或过低、心脏病、肝肾功能异
常等疾病都会被认为是不适宜献血的。

4.疾病史:献血者需要提供自己的疾病史,特别是与献血有关的疾病史,如乙型肝炎、丙型肝炎、艾滋病等。

有一些疾病是不能献血的,献血
者需要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以保障用血的安全。

5.生活习惯:献血者需要提供自己的吸烟、饮酒、药物使用等方面的
信息。

长期大量吸烟、酗酒,或者正在使用一些影响献血安全的药物,也
会被认为是不适宜献血的。

6.女性特殊要求:女性献血者需要提供自己近期月经的情况,如果是
在月经期间则不适宜献血。

此外,女性献血者还需要提供是否怀孕或哺乳
的信息,怀孕和哺乳期间是不能献血的。

在献血者健康检查过程中,医务人员需要通过面谈、询问和检查等方
式对献血者进行全面评估,确保献血者的身体状况符合献血的要求,减少
出现献血风险的可能性。

总而言之,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的目的是筛选出适合献血的健康人群,确保献血的质量和安全性。

通过合理的健康检查要求,可以降低献血过程
中出现意外事件和并发症的风险,保护献血者的身体健康,同时也保证受
血者得到安全的血液。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01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献血者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的项目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血站(血库 ,并用于该机构的管理和评审。

2.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预检献血者 blood donors who need previous blood test要求经体检、检验合格后再献血的献血者。

2.2 非预检献血者blood donors who needn’t previous blood test预先只进行体检,而不要求进行检验即可献血的献血者。

3. 总则3.1 为了保证献血者的身体健康和受血者的输血安全,对预检献血者每次献血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血液检验(初验 ,合格后采血,采出的血液必须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供临床应用。

3.2 对非预检献血者经健康情况征询和体格检查合格后即可采血。

采出的血液必须进行初检和复检,合格后方可供临床应用。

3.3 献血者血液初检和复检不得用同一试剂厂生产的试剂,同一标本的初检和复检不得由同一人进行操作。

3.4 本标准中的献血健康征询项目,适用于不具备血液检验条件的采血车和采血点的无偿献血活动。

3.5 献血者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应以血站结果为准,有效期为两周。

3.6 本标准是血站实施献血者体检、检验技术操作管理和进行质量审核的重要依据。

4.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4.1 献血者体格检查标准4.1.1 年龄:18~55周岁。

4.1.2 体重:男≥50kg ,女≥45kg 。

4.1.3 血压:90mmHg ~140mmHg/60mmHg~90mmHg ,脉压:≥30mmHg或:12.0kPa ~18.7kPa/8.0kPa~12.0kPa ,脉压:≥4.0kPa 。

4.1.4 脉搏:节律规整, 60次~100次 /min,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次 /min。

4.1.5 体温正常。

4.1.6 皮肤无黄染,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浅表淋巴结无明显肿大。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4、脉搏:节律规整,60次~100次/min, 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次/ min
在房颤的病人,出现脉搏短绌:脉搏短绌即在 同一单位时间内,脉率少于心率。其特点为心 律完全不规则,心率快慢不一,心音强弱不等。 发生机制是由于心肌收缩力强弱不等,有些心 输出量少的搏动只发生心音,但不能引起周围 血管的搏动,因而,造成脉率低于心率,这种 现象称为“脉搏短绌”或“绌脉”。见于心房 纤维颤动的病人。
5、体温正常
人体各个部位、每日早晚及男女之间的体温均存在着差异。人体 正常体温有一个较稳定的范围,但并不是恒定不变的。正常人口 腔温度(又称口温)为36.3℃~37.2℃,腋窝温度较口腔温度低 0.3℃~0.6℃,直肠温度(也称肛温)较口腔温度高0.3℃~0.5℃。 即人的体温正常时口腔(舌下)温度为36.3--37.2度。腋下温度 为36.0--37.0度。直肠内温度(肛温)为36.5--37.5度。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诠释
衡水市中心血站 袁连根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1、年龄:18~55周岁
国家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关于无偿献血的主体,世界各国规定不一致。我国各 省、市的规定也有一些差别。如上海市、吉林省规定 为20周岁至55周岁的男性公民和20周岁至50周岁的 女性公民;山西、山东、河南省规定为男性20周岁至 50周岁和女性20周岁至45周岁;北京、天津规定为男 性18周岁至55周岁和女性18周岁至50周岁;也有的 地方不分男女,统一规定为18周岁至55周岁的公民; 还有的地方统一规定为18周岁至60周岁的公民。
3、血压:90~140 mmHg/60 ~90 mmHg,脉压≥30mmHg
或12.0~18.7 kPa/8.0 ~12.0 kPa,脉压:≥4.0 kPa。

献血者体格检查标准

献血者体格检查标准

献血者体格检查标准
献血者体格检查标准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年龄:一般要求献血者年满18周岁,最高年龄通常为60-65周岁。

2. 身高和体重:要求献血者身高和体重在一定的范围内,以确保身体健康。

3. 血压:常规要求献血者血压在特定范围内,一般为90/60 mmHg至140/90 mmHg。

4. 体温:献血时,体温通常要求在正常范围内,即36-37℃之间。

5. 脉搏和呼吸:脉搏和呼吸也会被检查,以确保献血者的心脏和呼吸系统正常。

6. 血液检查:献血者的血液会进行一些标准检测,如红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血红蛋白水平等。

7. 疾病史:献血者需要提供自己的疾病史,包括个人曾经患有的传染病、长期慢性病等。

8. 药物使用:献血者需要提供自己是否正在使用或最近使用的药物信息,某些药物可能会对献血产生影响。

这些是基本的献血者体格检查标准,具体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根据不同地区和机构的政策和规定而定。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年新国标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年新国标
GB 18469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1846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固定无偿献血者regular non-remuneratedvoluntaryblood donor
至少献过3次血,且近12个月内献血至少1次。
3.2
预测采后血小板数 predictedpost-donationplatelet count
——调整强制性条款,除原有的献血前检测、献血量和献血间隔、捐献血液的检测要求外,增加献血者知情同意;
——增加献血者有关生活经历和旅行经历的健康征询;
——删去献血后血液检测有关检测方法、检测标志物等内容;
——调整献血年龄、献血量、血色素标准、单采血小板采集标准和献血间隔;
——修订眼科疾患、同性恋以及免疫接种后献血的有关条款;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年新国标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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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2012年新国标
2011-12-30发布
2012-07-01实施
中华人民 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 委员会
5.2.2安全献血者的重要性
不安全的血液会危害患者的生命与健康。具有高危行为的献血者不应献血,如静脉药瘾史、男男性行为或具有经血传播疾病(艾滋病、丙型肝炎、乙型肝炎、梅毒等)风险的。
5染性的血液会给受血者带来危险,应承担对受血者的道德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和第62条规定,高危献血者故意献血,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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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2012年新国标2011-12-30发布2012-07-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目次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总则 15献血者知情同意 16献血者健康征询 37献血者一般检查 58献血前血液检测 59献血量及献血间隔 510献血后血液检测 6附录A(资料性附录)献血者知情同意及健康状况征询表 7附录B(资料性附录)献血前检查及采血记录 11前言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9章、第10章、第8.2、8.3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18467-2001《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与GB18467-2001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调整标准结构,增加目次、引用文件、献血者知情同意,删除原附录C;——调整规范性技术条款的章节结构;调整免疫接种后献血的有关条款,按疫苗生产工艺分类管理;——调整强制性条款,除原有的献血前检测、献血量和献血间隔、捐献血液的检测要求外,增加献血者知情同意;——增加献血者有关生活经历和旅行经历的健康征询;——删去献血后血液检测有关检测方法、检测标志物等内容;——调整献血年龄、献血量、血色素标准、单采血小板采集标准和献血间隔;——修订眼科疾患、同性恋以及免疫接种后献血的有关条款;——修订附录A献血者知情同意及健康征询表有关内容;——修订附录B献血前血液检测和献血记录有关内容。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东英、刘江、戴苏娜、郭瑾、周倩、陈霄、刘志永、江峰、赵冬雁、庄光艳。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8467-2001。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一般血站献血者健康检查的项目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血站对献血者的健康检查。

本标准不适用于造血干细胞捐献、自身储血和治疗性单采。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469 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3术语和定义GB1846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固定无偿献血者 regular non-remunerated voluntary blood donor至少献过3次血,且近12个月内献血至少1次。

3.2预测采后血小板数 predicted post-donation platelet count采集后献血者体内剩余血小板数量的控制下限,用于验证血小板采集方案。

4总则4.1 采集血液前应征得献血者的知情同意,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健康征询、一般检查和血液检测。

书面记录文件参见附录A、附录B。

4.2 献血者献血前的一般检查和血液检测应以血站结果为准,有效期为14d。

4.3 献血前健康检查结果只用于判断献血者是否适宜献血,不适用于献血者健康状态或疾病的诊断。

4.4 对经健康检查不适宜献血的献血者,应给予适当解释,并注意保护其个人信息。

5献血者知情同意5.1告知义务血站工作人员应在献血前对献血者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并取得献血者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5.2告知内容5.2.1献血动机无偿献血是出于利他主义的动机,目的是帮助需要输血的患者。

请不要为化验而献血。

国家提供艾滋病免费咨询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服务,如有需要,请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联系电话可查询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热线12320)。

5.2.2安全献血者的重要性不安全的血液会危害患者的生命与健康。

具有高危行为的献血者不应献血,如静脉药瘾史、男男性行为或具有经血传播疾病(艾滋病、丙型肝炎、乙型肝炎、梅毒等)风险的。

5.2.3具有高危行为者故意献血的责任献血者捐献具有传染性的血液会给受血者带来危险,应承担对受血者的道德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和第62条规定,高危献血者故意献血,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4实名制献血根据《血站管理办法》规定,献血者在献血前应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血站应进行核对并登记。

冒用他人身份献血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5.2.5献血者献血后回告献血者如果认为已捐献的血液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尽快告知血站。

血站应当提供联系电话。

5.2.6献血反应绝大多数情况下,献血是安全的,但个别人偶尔可能出现如头晕、出冷汗、穿刺部位青紫、血肿、疼痛等不适,极个别可能出现较为严重的献血反应,如晕厥。

医务人员应当对献血反应及时进行处置,献血者应遵照献血前和献血后注意事项,以减低献血反应的发生概率。

5.2.7健康征询与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须对献血者进行健康征询与一般检查,献血者应该如实填写健康状况征询表。

不真实填写者,因所献血液引发受血者发生不良后果,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5.2.8血液检测血站将遵照国家规定对献血者血液进行经血传播疾病的检测,检测合格的血液将用于临床,不合格血液将按照国家规定处置。

血液检测结果不合格仅表明捐献的血液不符合国家血液标准的要求,不作为感染或疾病的诊断依据。

5.2.9疫情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血站将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等检测阳性的结果及其个人资料。

5.3献血者知情同意献血者应认真阅读有关知情同意的资料,并签字表示知情同意。

6献血者健康征询6.1献血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献血6.1.1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包括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气肿、以及肺功能不全等。

6.1.2循环系统疾病患者,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病、低血压、四肢动脉粥样硬化、血栓性静脉炎等。

6.1.3消化系统疾病患者,如慢性胃肠炎、活动期的或经治疗反复发作的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胰腺炎、非特异性溃疡性结肠炎等。

6.1.4泌尿系统疾病患者,如急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泌尿道感染以及急慢性肾功能不全等。

6.1.5血液系统疾病患者,如贫血(缺铁性贫血、巨幼红细胞贫血治愈者除外)、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粒细胞缺乏症、白血病、淋巴瘤及各种出、凝血性疾病。

6.1.6内分泌系统疾病及代谢障碍疾病患者,如脑垂体及肾上腺疾病、甲状腺功能性疾病、糖尿病、肢端肥大症、尿崩症等。

6.1.7免疫系统疾病患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大动脉炎等。

6.1.8慢性皮肤病患者,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肤病,如黄癣、广泛性湿疹及全身性牛皮癣等。

6.1.9过敏性疾病及反复发作过敏患者,如经常性荨麻疹等、支气管哮喘、药物过敏等。

单纯性荨麻疹不在急性发作期间可献血。

6.1.10神经系统疾病患者,如脑血管病、脑炎、脑外伤后遗症、癫痫等,以及有惊厥病史或反复晕厥发作者。

6.1.11精神疾病患者,如抑郁症、躁狂症、精神分裂症、癔病等。

6.1.12克-雅(Creutzfeldt-Jakob)病患者及有家族病史者,或接受可能是来源于克-雅病原体感染的组织或组织衍生物(如硬脑膜、角膜、人垂体生长激素等)治疗者。

6.1.13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患者。

6.1.14传染性疾病患者,如病毒性肝炎患者及感染者。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艾滋病)患者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者。

麻风病及性传播疾病患者及感染者,如梅毒患者、梅毒螺旋体感染者、淋病、尖锐湿疣等。

6.1.15各种结核病患者,如肺结核、肾结核、淋巴结核及骨结核等。

6.1.16寄生虫及地方病患者,如血吸虫病、丝虫病、钩虫病、肺吸虫病、囊虫病、肝吸虫病、黑热病及克山病和大骨节病等。

6.1.17某些职业病患者,如放射性疾病、尘肺、矽肺及有害气体、有毒物质所致的急、慢性中毒等。

6.1.18某些药物使用者,如长期使用肾上腺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镇静催眠、精神类药物治疗的患者;既往或现有药物依赖、酒精依赖或药物滥用者,包括吸食、服食或经静脉、肌肉、皮下注射等途径使用类固醇、激素、镇静催眠或麻醉类药物者等。

6.1.19易感染经血传播疾病的高危人群,如有吸毒史、男男性行为和多个性伴侣者等。

6.1.20异体组织器官移植物受者:曾接受过异体移植物移植的患者,包括接受组织、器官移植,如脏器、皮肤、角膜、骨髓、骨骼、硬脑膜移植等。

6.1.21接受过胃、肾、脾、肺等重要内脏器官切除者。

6.1.22曾使受血者发生过与输血相关的传染病的献血者。

6.1.23医护人员认为不适宜献血的其它疾病患者。

6.2献血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能献血6.2.1口腔护理(包括洗牙等)后未满三天;拔牙或其他小手术后未满半个月;阑尾切除术、疝修补术及扁桃体手术痊愈后未满三个月;较大手术痊愈后未满半年者。

6.2.2良性肿瘤:妇科良性肿瘤、体表良性肿瘤手术治疗后未满一年者。

6.2.3妇女月经期及前后三天,妊娠期及流产后未满六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

6.2.4活动性或进展性眼科疾病病愈未满一周者,眼科手术愈后未满三个月者。

6.2.5上呼吸道感染病愈未满一周者,肺炎病愈未满三个月者。

6.2.6急性胃肠炎病愈未满一周者。

6.2.7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一个月者,急性肾盂肾炎病愈未满三个月者,泌尿系统结石发作期。

6.2.8伤口愈合或感染痊愈未满一周者,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一周者,皮肤广泛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二周者。

6.2.9被血液或组织液污染的器材致伤或污染伤口以及施行纹身术后未满一年者。

6.2.10与传染病患者有密切接触史者,自接触之日起至该病最长潜伏期。

甲型肝炎病愈后未满一年者,痢疾病愈未满半年者,伤寒病愈未满一年者,布氏杆菌病病愈未满二年者。

一年内前往疟疾流行病区者或疟疾病愈未满三年者,弓形体病临床恢复后未满六个月,Q 热完全治愈未满二年。

6.2.11口服抑制或损害血小板功能的药物(如含阿司匹林或阿司匹林类药物)停药后不满五天者,不能献单采血小板及制备血小板的成分用全血。

6.2.12一年内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6.2.13寄生虫病:蛔虫病、蛲虫病感染未完全康复者。

6.2.14急性风湿热:病愈后未满二年。

6.2.15性行为:曾与易感经血传播疾病高危风险者发生性行为未满一年者。

6.2.16旅行史:曾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检疫传染病疫区或监测传染病疫区旅行史,入境时间未满疾病最长潜伏期者。

6.3免疫接种或者接受生物制品治疗后献血的规定6.3.1无暴露史的预防接种6.3.1.1接受灭活疫苗、重组DNA疫苗、类毒素注射者无病症或不良反应出现者,暂缓至接受疫苗24小时后献血,包括:伤寒疫苗、冻干乙型脑炎灭活疫苗、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甲型肝炎灭活疫苗、重组乙型肝炎疫苗、流感全病毒灭活疫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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