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秩序与现实宪法,成文宪法,观念宪法的关系
第二十三章 宪法秩序

第二十三章宪法秩序1、宪法秩序的定义○1是一种社会秩序,是基于人们对一定社会规律的认识,通过制宪对该社会所需要的一致性、连续性、确定性进行确认,形成宪法应然秩序,通过宪法各种调整手段,将应然宪法秩序转变成实然宪法秩序。
○2构成:首要因素:成文宪法;核心:现实宪法;关键因素:观念宪法;○3从内容上看,宪法秩序宏观方面表现为成文宪法所确认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文化体制等能有效运行;微观方面则是公民基本权利得到宪法的确认。
并得到尊重与保障而为公民所实际享有。
2、宪法秩序的特点:(1)动态性(2)合法性(3)过程性★简述成文宪法、现实宪法、观念宪法与宪法秩序的关系宪法秩序的形成过程即表现为,从现实宪法发端,经过观念宪法的发展并形成一定的宪法要求,到成文宪法的规范化与一体化,再经过观念宪法的评价与认同后作用于现实宪法的循环。
这种追求、形成宪法秩序的过程可称之为宪法实现。
(1)成文宪法是宪法秩序的第一个要素。
成文宪法的历史和现状都表明,成文宪法的目的是指向现实宪法,希望现实宪法按照现在成文宪法中的目的有规律的发展,但结果并不顺利。
对个人自由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有意识的追求,使宪法规范致力于改变这两者之间的不协调因素。
(2)现实宪法是宪法秩序的核心,是衡量宪法秩序的第一层次标准现实宪法既是观念宪法、成文宪法的客观依据,又是成文宪法规范和调整的客体,因此宪法秩序是围绕着现实宪法而展开的;(3)观念宪法是宪法秩序的关键因素,没有观念宪法就不会有成文宪法,没有观念宪法的作用就不会形成真正的宪法秩序;1)只有形成统一的观念宪法,才能及时提出宪法要求,制定或修改成文宪法,是成文宪法适应现实宪法,保持成文宪法的稳定性;这种稳定性以宪法秩序为目标,以现实宪法和观念宪法为参照的稳定性是一种动态的稳定,是在观念宪法的作用下,成文宪法和现实宪法的适应。
2)观念宪法能根据一定的价值准则对成文宪法进行评价,而且这种评价直接对人们参与社会关系的行为起着指引与导向的作用。
03-2第三编--宪法的实施(第二十一章--宪法秩序)

价值的新型法治政治模式,而不同于以权
力奴役权利、以剥夺多数人的自由平等和 人权为特征的前资本主义社会人治政治模 式。
3、宪法秩序是以宪法及其制度调整各类社
会主体而形成的宪法实现状态。宪法秩序
并不等同于宪法规范体系和宪法制度本身,
也不只是一种应然状态下的法律秩序,它 是现行宪法及其制度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 实现状态,是一种良性法律秩序的集中体 现。
(2)宪法规范规范、调节宪政实践(以宪法评 价为中介,表现为宪法实施即宪法遵守、宪法适 用等活动)。
宪法制定 宪法修改
宪 法 规 范
宪法实施
宪法要求--------(宪法意识)---------宪法评价
宪 政 实 践
四、宪法秩序的特点
1、宪法秩序是法律秩序的整体组成部分,
但是一种特殊的、最高的法律秩序。与民
宪法秩序是人类社会进入立宪社会后以倡导民主和人权为核心价值的新型法治政治模式而不同于以权力奴役权利以剥夺多数人的自由平等和人权为特征的前资本主义社会人治政治模3宪法秩序是以宪法及其制度调整各类社会主体而形成的宪法实现状态
第二十一章
宪法秩序
一、宪法秩序的涵义 二、宪法秩序的构成 三、宪法秩序的实现 四、宪法秩序的特点
二、宪法秩序的构成
——宪 法秩序 应该是 “宪法 规范” 、“宪 政实 践”、“宪法意识”三者的有机统一:
宪 法 规 范
宪 法 意 识
宪 政 实 践
三、宪法秩序的实现
1.概念 ——宪法秩序的实现实质上就是宪法的实 现,是指应然宪法秩序转化为实然宪法 秩序的过程,也就是宪法规范和宪法价
值的落实,是宪法规范的要求转化为宪
事法律秩序、行政法律秩序和刑事法律秩
序等法律秩序不同,宪法秩序是由宪法派
宪法学名词解释

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1.1宪政:就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2、宪法关系:一般地说,法的规范必然要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
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叫做宪法关系。
3、修改宪法:简称修宪,也就是对宪法的修正,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
4、宪法的制定:宪法的制定简称制宪,也就是宪法的创制,是指宪法制定者按照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5、宪法解释:是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
6、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
7、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中的宪法。
8、柔性宪法:凡是宪法的法律效力及其修改程序同一般法律的效力及修改程序没有区别的叫做柔性宪法。
9、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的宪法。
10、钦定宪法:凡是有君主制定的称为钦定宪法。
11、民定宪法:凡是由全国国民的代表机关、制宪会议或者由“全民投票”表决通过的称为民定宪法。
12、协定宪法:凡由最高统治者(一般为君主)和国民代表协议而制成的称13、宪法规范: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14、宪法修改:宪法的修改简称修宪,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
15、宪法解释: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
16、宪法渊源:是指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也就是承载宪法规范的载体。
宪法学学习指导(课本习题答案) 名词解释

宪法学学习指导(课本内容)名词解析1、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最基本的构成单位。
如果说宪法的基本范畴、基本理论主要处于观念形态,因而并不直接表现为宪政实践的话,那么宪法规范则是将宪法基本范畴和基本理论与宪政实践直接联系起来的桥梁。
这不仅因为宪法规范是人们有关宪法的理性认识与客观现实生活需求相结合的产物,而且还因为宪法规范只有切实调整国家和社会基本的社会关系,从而形成稳定的宪政秩序才有真正的意义。
2、柔性宪法:柔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与一般的普通法律一样,由此产生的宪法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的法律的效力是一样的。
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是英国学者詹姆斯·布赖斯(James Bryce)于1901年提出的。
这种区分的标准是要考察创制宪法与创制普通法律的形式和程序上的差别,突出强调创制宪法活动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美国属于典型的刚性宪法,而英国的宪法属于典型的柔性宪法。
3、民定宪法:民定宪法是由人民直接投票(公决)或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的机关(如制宪会议、代议机构)制定和通过的宪法。
就内容而言,民定宪法一般奉行主权在民的的宪法原则,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宪法都属于这一类。
4、不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是宪法的一类,与成文宪法相对。
不成文宪法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而且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5、成文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用名称为宪法的成文法典来表现的各种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成文宪法:凡将国家基本组织、人民权利义务以一套法律文书形式表达的宪法,如中国、美国等绝大多数国家。
成文宪法: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特征是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
6、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宪法规范存在其中,但形式上又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以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三章 宪法秩

二、宪法秩序的特点(1)
1、宪法秩序是法律秩序的整体组成 部分,但是一种特殊的、最高的法 律秩序。与民事法律秩序、行政法 律秩序和刑事法律秩序等法律秩序 不同,宪法秩序是由宪法派生并随 宪法实现而形成的法律秩序,由于 其凝结的法律规范及其制度的特殊 性,它更具权威性和重要性。
宪法秩序的特点(2)
2、宪法秩序是一种新生的法律秩序, 是人类社会政治实践演进到特定历 史时期的新型政治模式。宪法秩序 是人类社会进入立宪社会后,以倡 导民主和人权为核心价值的新型法 治政治模式,而不同于以权力奴役 权利、以剥夺多数人的自由平等和 人权为特征的前资本主义社会人治 政治模式
宪法秩序的特点(3)
3、宪法秩序是以宪法及其制度调整 各类社会主体而形成的宪法实现状 态。宪法秩序并不等同于宪法规范 体系和宪法制度本身,也不只是一 种应然状态下的法律秩序,它是现 行宪法及其制度在现实社会生活中 的实现状态,是一种良性法律秩序 的集中体现。
宪法秩序的形成及其制约因素 (3)
(3)宪法主体的行为是否合宪,宪法主 体是否存在良好的宪法观念和意识,这 是对宪法主体及其行为的要求。(4)宪 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和惯例等 非正式的宪法渊源是成文宪法的补充, 它们对宪法秩序的形成也会产生积极的 影响。(5)宪法实现的社会本身在经济 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和意识形态的市民 化程度,是宪法秩序在宪政社序的概念(2)
• 法律秩序是社会秩序的一种,是通过法律 规范——制度系统对社会关系的规范性调 整而实现的社会关系的有序化状态和社会 主体行为的规则化状态,是法律所设定的 各类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现实生活 中的实现。法律秩序是法律调整的终点, 是法律实施和法律实现的结果。法律秩序 通常包括宪法秩序、民事法律秩序、行政 法律秩序和刑事法律秩序。
第一章 宪法的原理.

第一章宪法的原理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涵义1、西方历史上“宪法”一词的含义2、中国历史上“宪法”一词的含义3、近代意义的宪法二、宪法的阶级本质三、宪法的分类四、宪法分类的新探讨以宪法存在方式不同,宪法可以分为成文宪法、现实宪法、观念宪法。
成文宪法:指以宪法文件形式存在的宪法,包括宪法典和宪法性法律,或以其他形式散见于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它能以具体的规范和明确的条文为我们所感知。
在这里,赋予了传统分类中成文宪法以新的内容,扩大了成文宪法的范围。
现实宪法:指在现实社会关系中存在并调整着国家某些根本社会关系的规范,如宪法惯例。
自从有了国家,就产生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有了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统治体制和相应的公民权(只不过没有这样的概念)。
近代产生的宪法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对现实宪法的描述,只不过这种描述含有大量此种关系应该是怎样的新内容。
观念宪法:指以观念形态存在的宪法,从主体来看,统治阶级有自己的宪法观念,被统治阶级也有自己的宪法观念,统治阶级宪法观念能上升为成文宪法,而被统治阶级宪法观念不能成为国家意志。
从内容上看,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其一,是基于对现实宪法的认识和理解而提出的宪法成文化的立法要求,简称为宪法要求;其二,是在领会和掌握成文宪法的条文和含义基础上,参照宪法要求而对成文宪法所进行的评价,简称为宪法评价。
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都是以这三种形式存在着。
第二节宪法的结构宪法结构的涵义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和宪法指导思想是宪法结构的内在构成要素。
宪法典、宪法性法律以及宪法惯例是宪法结构的外在构成要素宪法规范1、宪法规范的涵义宪法规范又称为宪法规则,是指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根本行为准则。
3、宪法规范的结构特点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或称宪法原则,是宪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采取的基本立场和准则。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社会主义公有制度原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原则宪法至上原则宪法的指导思想五、宪法典宪法典的结构是宪法典所规定的内容如何进行组合和排列,以构成统一的书面文件,也就是篇章的排列顺序。
第二十五章宪法秩序.pdf

第二十五章 宪法秩序第一节 宪法秩序概述一、宪法秩序的涵义与构成1.宪法秩序作为一种社会秩序,包括两个层面的涵义:一是基于人们对一定社会规律的认识,通过制定宪法而形成的一种协调国家与公民关系的宪法上的秩序,它是理性追求的体现,即应然宪法秩序;二是通过各种宪法手段对现实的宪法关系进行调节,在宪政实践中形成的宪法秩序,是一种实际存在的秩序,即实然的宪法秩序。
宪法秩序的实现是指应然宪法秩序向实然宪法秩序的转换过程,是一种存续的状态。
但是,理性追求和现实存在之间经常有一定的差距,有时甚至是巨大的。
宪法实施不到位,实施方式、方法的选择不当,实施重心选择不准确等,都会阻碍应然秩序向实然秩序的转换;宪法的稳定性特点,使理性追求的宪法秩序和客观存在的现实之间事实上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
为此,必须寻找一种有效的方法和关键的切入点,在宪政实践活动中不断促进宪法秩序的实现。
可以说,宪法秩序是一种社会秩序,它是基于人们对一定社会规律的认识,通过制宪对该社会所需要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进行确认,形成一种宪法上的(应然)秩序,再通过宪法的各种调整手段,而将宪法上的(应然)秩序所变成的实际(实然)社会秩序。
成文宪法是宪法秩序的第一要素;现实宪法是宪法秩序的核心;观念宪法是宪法秩序的关键要素。
2、宪法秩序的实现宪法秩序的实现,即,指应然的宪法秩序转化为实然的宪法秩序的过程。
宪法秩序的实现也可称为宪法实现。
作为一个过程,宪法实现指的是现实宪法经过观念宪法的抽象,通过一定的立法(制宪)程序上升为成文宪法,然后成文宪法再经过观念宪法的评价作用来调节现实宪法的循环过程。
第二节 宪法秩序实现的因素分析一、宪法观念的培养(一)我国宪法观念的现状中国公民宪法意识调查报告(中国公民宪法意识调查由韩大元老师主持。
参加本次调查的还有:中国人民大学博士 研究生刘松山、邱瑞虹、刘淑华、李卫刚;硕士研究生李忠夏、贺霞、薛蓓蓓、王贵松 、李勇;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孙宁、刘建华、张帅、王晓、张宇飞、赵静、陈艳 美、庞朝骥、王国华、曲振涛)。
宪法关系的概念

宪法关系的概念宪法是一国最高法律,确立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机构和权力的运行方式,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在宪法中,宪法关系是指宪法中各种规定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影响。
本文将探讨宪法关系的概念及其重要性,并介绍它在实践中的体现。
一、概念解析宪法关系,简单来说,是指宪法中各项规定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相互影响的关系。
宪法不是孤立存在的一份文本,而是一整套相互衔接的法律规则,这些规则之间存在着协调一致、相互平衡的关系。
宪法关系主要包括法律条文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等。
这些关系的平衡和协调,是宪法得以有效实施的基础。
二、宪法关系的重要性宪法关系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平衡与制衡:宪法关系使权力分立成为可能。
通过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使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关能够相互制约,形成相互平衡的局面。
这有助于避免权力集中、滥用的问题。
2. 权力与责任:宪法关系明确了国家机关的职责和权力范围,规定了权力的行使方式和限制。
通过规定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3. 法治与法律实施:宪法关系对于法治的实施具有重要影响。
通过明确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宪法规定了国家保障公民权益的职责,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宪法关系也为依法治国提供了基础,确保法律得到有效实施。
三、宪法关系的体现宪法关系的体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权力分立: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确立了行政、立法和司法的职能和权力范围,从而实现了权力的分立。
这种分立有利于防止权力过度集中,保护公民权利。
2. 权力制约:宪法关系还通过相互制约的方式,确保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例如,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职责,同时对其行使权力的范围和方式予以限制,以避免权力滥用的问题。
3. 公民权利的保障:宪法关系通过规定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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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宪法)一个国家中用名称为宪法的成文法典来表现的各种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观念宪法)观念宪法是人们对历史与现实中的宪法规范、宪法实施以及其他宪政活动的认知和评价。
(现实宪法)现实宪法指国家颁布的宪法典或宪法性文件。
区别前者指个人是在宪法基本认识的基础上形成的对宪法精神和其内涵的深刻理解。
后者指现实客观存在的宪法
▲简述成文宪法、现实宪法、观念宪法与宪法秩序的关系
(1)成文宪法是宪法秩序的第一个要素。
成文宪法的历史和现状都表明,成文宪法的目的是指向现实宪法,希望现实宪法按照体现在成文宪法中的目的有规律的发展,但结果并不顺利。
对个人自由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有意识的追求,使宪法规范致力于改变这二者之间的不协调因素。
(2)现实宪法是宪法秩序的核心,是衡量宪法秩序的第一层次标准。
现实宪法既是观念宪法、成文宪法的客观依据,又是成文宪法规范和调整的客体,因此宪法秩序是围绕着现实宪法而展开的。
(3)观念宪法是宪法秩序的关键因素,没有观念宪法就不会有成文宪法,没有观念宪法的作用,就不会形成真正的宪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