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学的名词解释

宪法学的名词解释宪法学是指研究宪法的学科或学术领域,主要研究宪法的法律性质、历史背景、制定与修订过程、宪法理论、宪法解释与适用、宪法机构及其权力安排、宪法权利保障和宪法保障机制等方面的问题,旨在深入分析和理解宪法的性质、功能和作用,为宪法实施和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指导。
宪法学的主要名词解释如下:1. 宪法:是一部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总章程,规定了国家的法律体系、政治制度、国家机构和公民权利等基本内容和原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
2. 法治:是宪法学的核心概念之一,是指以法律为基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政治原则。
法治的实现要求国家、政府、公民及社会各方遵循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保障个人权利和社会秩序。
3. 宪政:是一种政治制度和组织方式,建立在宪法基础上,以宪法为准绳,规定政治权力的行使和制约关系,实现政治权力的制约和分权,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政府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4. 宪政主义:是宪法学的重要理论。
它主张在政治体制上实现宪法的法治原则,强调政府行使权力必须合法、有限和可制约,主张建立公正、透明和有效的政府制度,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5. 宪政框架:是宪法规定的政治制度的基本结构和组织形式,包括各级政府机构的设置、权力分配和运行方式等。
宪政框架的设计和建立,旨在确保政府的权力合法和制约,保障政府公正、高效和稳定的运行。
6. 权力分立:是宪政的一项基本原则,指权力应当分散在不同的机构和人员之间,以避免权力滥用和集中。
主要有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权力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平衡。
7. 宪法解释:是对宪法内容和意义的理解和阐释。
宪法解释是法律适用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以宪法为依据,对宪法规定的条款、原则和规范进行确切、具体和具有约束力的诠释。
8. 宪法保障机制:是指为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而建立的一系列制度、机构和程序。
其中包括宪法规定的各级政府机构的责任和职权、宪法司法保护机制、宪法修订和宪法解释程序等。
宪法学名词解释

四、名词解释1.宪法:宪法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问题,使民主制度法律化,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大法。
2.宪法学:以各种宪法典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课程,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属于社会科学范畴。
3.刚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具有特殊严格的要求.不论是制定宪法,修改宪法,还是解释宪法,都必须按照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以体现创制宪法活动的神圣性4.柔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与一般的普通法律一样,由此产生的宪法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的法律的效力是一样的5.成文宪法:在一个国家中用名称为宪法的成文法典来表现的各种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6.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7.钦定宪法:是由君主或以君主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8.民定宪法:指由民意机关或者公民公决制定的宪法9.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国民或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10.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并为公民及全体社会普遍承认有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结合。
11.解释宪法:对于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依据立法精神原则及意图加以准确地诠释或说明12.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本质属性。
国家性质在政治学上和在宪法学领域其含义有所不同,在政治学上国家性质亦称国体。
在宪法学上,国家性质一般是指以有关的宪法内容和宪法规范所规定和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以及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
13.统一战线::::是指无产阶级极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为了获得最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自己的力量而同其他阶级以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群所组成的政治联盟。
1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政协: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各民主党派及其他爱国民主人士进行政治协商的组织,是我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织形式15.政党制度:就是有关政党的产生、法律地位和作用16.一党制:就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权完全掌握在一个政党的手里,只有该政党才是唯一合法政党的制度。
宪法学 名词解释

宪法学名词解释1.宪法:原始意义上指国家组织法。
立宪主义意义上指一个国家存在的通过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人权的法。
部门意义上的宪法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规律规范的总和,既包括在一个国家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具有一般法律效力的法律,即宪法性法律。
根本意义上的宪法指不仅制订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形式意义的宪法,形式上具有某些特点的根本法、基本法。
2.成文宪法: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3.不成文宪法:指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4.宪政:指以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的实施。
5.宪法结构:由单一宪法性文件组成的成文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
6.宪法规范:指调整宪法关系并且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7.宪法渊源:指宪法的表现形式,分为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
8.宪法惯例: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党政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相同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9.宪法解释:有权机关对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的含义的说明,包括有权机关所作的独立的宪法解释决议和有权机关在违宪审查过程中为了判断法律的合宪性而对宪法所做的解释。
10.宪法制定: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程序并通过立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11.宪法修改: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12.宪法解释: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13.违宪审查: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14.司法审查制:指由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附带地就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宪法学》名词解释归纳

《宪法学》名词解释归纳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
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
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不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
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
4.刚性宪法:刚性宪法,依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5.柔性宪法: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
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
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6.钦定宪法: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
1889 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7.协定宪法:协定宪法,凡由君主和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
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的183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8.民定宪法:民定宪法,凡由国民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国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称为民定宪法。
美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等都是民定宪法。
9.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学名词解释1. 宪法: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经过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逐渐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革命,特别是美国和法国宪法的切里,近现代宪法形成就是宪法所规定的内容,必须包括国家的根本组织原则、公民权利的保障、国家权力的划分。
宪法的界定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两种。
实质意义的宪法亦可被称为广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
形式意义的宪法则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即宪法是指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
2. 宪法的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宪法的渊源体现了宪法范围的大小。
3. 宪法性法律:是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4. 宪法的分类:是指按一定标准把宪法划分和归纳为不同类别的活动,是宪法和宪法学不断发展的必然。
5. 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现代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
6. 不成文宪法:是指既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构成,而没有统一的书面形式的宪法,英国是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典型国家。
7.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8.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9.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10. 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和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调共同制定的宪法。
11.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
24. 宪法原则:是指形成宪法规则和规制宪法行为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25. 公理性原则:是指从各国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中抽象出来,已经得到广泛认同并被奉为理解、处理宪法问题之准绳的公理。
26. 政策性原则:是指一国或一国不同历史时期,为实现某一政治决策而由宪法予以确认的原则。
宪法学名词解释

1、宪法——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它规定一国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原则和根本问题,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上对比关系,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宪法关系——由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和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3、宪法规范——由宪法规定的人们进行个人活动和社会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的行为规则,具有是高的法律效力。
4、成文宪法——以统一的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
其特点是:规范明确,易于执行和监督。
美国宪法是成文宪法的先驱和代表。
5、不成文宪法——由宪法习惯和宪法性文件构成的宪法,没有统一的宪法典。
其特点是:规范性不强,伸缩性大,不便于执行和监督。
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的代表。
6、刚性宪法——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的宪法。
日本宪法和美国宪法是刚性宪法的代表。
7、柔性宪法——在效力、制定和修改程序上都与普通法律相关同的宪法。
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的代表。
8、钦定宪法——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最有代表性的是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
9、协定宪法——由君主和国民代表协议而制定的宪法,如1830年的国宪法。
10、民主宪法——由国民公决或代表国民的机构制定通过的宪法。
现代宪法绝大多数是民定宪法。
11、社会主义宪法——建立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体现广大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宪法。
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
12、资本主义宪法——建立在生产品税资料的资本家私人战胜的制基础之上、体现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宪法。
13、三权分立——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权组织原则,即将国家权力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各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来行使,三权之间互相平衡与制约。
14、议行合一——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原则。
“议”即决定重大问题和立法。
“行”即执行立法与决策,“议行合一”就是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和执行权统一掌握在人民选举的国家权力机关手中的原则。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学名词解释缘分保存于 2011年03月23日 13:23∙字体:中▼o小o中o大∙转为日志∙编辑∙删除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宪法渊源:宪法渊源是指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也就是承载宪法规范的载体。
宪法的体系结构:宪法的体系结构是指特定国家的宪法作为整体,它包含哪些规范作为其组成部分,些规范又是怎样编排,组合成宪法这一个有机整体的。
宪法的制定:简称制宪。
也就是宪法的创制,是指宪法制定者按照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创造宪法规范的活动。
修改宪法:简称修宪,也就是对宪法的修正,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
宪法的意识:是人们对历史与现实中的宪法规范的认知和评价。
事先审查:事先审查是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形式,又称预防性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生效前有关机关审查其合宪性的一种方式。
它是指在法律和其他法规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如果发现其违宪,可以立即修改,纠正,以避免其在制定并生效之后产生不良的后果。
事先审查可以保证一国法律体系内部的科学性,逻辑性和规范性,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事后审查:事后审查是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是指特定机关对已经生效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或在适用过程中,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和特定的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
审查的结果是宣布该法律法规无效。
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采用事后审查。
附带性审查:附带性审查,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形式。
是根据在监督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过程中有无诉讼或纠纷而进行的一种分类或划分,又称为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区别于抽象审查。
宪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名词解释(宪法)1.宪法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是国家组织法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虽然制定了成文法典宪法,但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并不居于最高地位、也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部门意义上的宪法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以及调整国家机关之间的规律规范的总和。
根本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制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2.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不成文宪法,是指由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3.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4.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的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
5.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近代宪法,是指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实行的宪法。
现代宪法,是指20世纪初以来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主要标志是1918年作为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6.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平时宪法,是指正常时期或者和平时期适用的宪法。
战时宪法,是指国家处于非常时期或者战争时期适用的宪法。
7.君主宪法和共和宪法君主宪法,是指规定由君主独揽国家统治权的宪法。
(钦定宪法一般为君主宪法)共和宪法,是指规定由民选的国家机关掌握国家权力的宪法。
8.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
规范宪法,是指宪法上的各种规范支配着政治过程,权力过程适应和服从宪法规范的宪法。
名义宪法,是指宪法规范指是作为法的形式起作用,政治过程则不受宪法规范的制约即缺乏现实适应性的宪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宪法学
名词解释
1、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
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
2、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的宪法。
3、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的宪法。
4、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5、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6、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和国民或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7、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8、规范性宪法:是指既在规范条文上,也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
这类宪法与国家的政治生活融在一起,支配着政治权力的运行,规范着社会生活的全过程。
9、名义性宪法:是指内容上远离实际政治生活,在生活中并不适用,实际上只是一种将来可能会成为现实的宪法。
10、语义性宪法:又称标签性宪法,是指既不反映现实状况,有不起实际作用的宪法,是指为维护实际掌握国家统治权者的特殊利益,而将现有政治权力状况,按其原状予以形式化的宪法。
11、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12、法治原则: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将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13、宪政: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是指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它有以下特征: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14、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15、特别行政区:它是“一国两制”(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即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可以容许局部地方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依法保持不同于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
)下的产物。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16、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某些权益,是公民实施某一行为的可能性。
17、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是公民对于国家的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
18、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19、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它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手段。
20、违宪责任:违宪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言论或行为违背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因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