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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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的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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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的名词解释宪法学是指研究宪法的学科或学术领域,主要研究宪法的法律性质、历史背景、制定与修订过程、宪法理论、宪法解释与适用、宪法机构及其权力安排、宪法权利保障和宪法保障机制等方面的问题,旨在深入分析和理解宪法的性质、功能和作用,为宪法实施和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指导。

宪法学的主要名词解释如下:1. 宪法:是一部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总章程,规定了国家的法律体系、政治制度、国家机构和公民权利等基本内容和原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

2. 法治:是宪法学的核心概念之一,是指以法律为基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政治原则。

法治的实现要求国家、政府、公民及社会各方遵循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保障个人权利和社会秩序。

3. 宪政:是一种政治制度和组织方式,建立在宪法基础上,以宪法为准绳,规定政治权力的行使和制约关系,实现政治权力的制约和分权,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政府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4. 宪政主义:是宪法学的重要理论。

它主张在政治体制上实现宪法的法治原则,强调政府行使权力必须合法、有限和可制约,主张建立公正、透明和有效的政府制度,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5. 宪政框架:是宪法规定的政治制度的基本结构和组织形式,包括各级政府机构的设置、权力分配和运行方式等。

宪政框架的设计和建立,旨在确保政府的权力合法和制约,保障政府公正、高效和稳定的运行。

6. 权力分立:是宪政的一项基本原则,指权力应当分散在不同的机构和人员之间,以避免权力滥用和集中。

主要有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权力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平衡。

7. 宪法解释:是对宪法内容和意义的理解和阐释。

宪法解释是法律适用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以宪法为依据,对宪法规定的条款、原则和规范进行确切、具体和具有约束力的诠释。

8. 宪法保障机制:是指为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而建立的一系列制度、机构和程序。

其中包括宪法规定的各级政府机构的责任和职权、宪法司法保护机制、宪法修订和宪法解释程序等。

宪法名词解释简答题分析题

宪法名词解释简答题分析题

宪法一、名词解释1、宪法规范: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2、间接选举度:间接选举是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间接方式选举产生的制度。

间接选举主要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级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和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始终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4、民族区域自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实现各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政治形式。

特点:1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的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3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必须建立自治机关4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行使自治权5、不成文宪法:凡是以国家的一般法律,惯例或判例形成的宪法,被称为“不成文宪法”。

宪法的一类,与成文宪法相对。

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没有统一的法典化的体系,而是通过一系列被视为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的。

不成文宪法是与成文宪法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是通过一系列被视为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的。

一般出现于宪法判例,惯例……6、宪政:就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7、特别行政区: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行政区域8、政治权利: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政治参加的权利、民主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学名词解释

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1.1宪政:就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2、宪法关系:一般地说,法的规范必然要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

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叫做宪法关系。

3、修改宪法:简称修宪,也就是对宪法的修正,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

4、宪法的制定:宪法的制定简称制宪,也就是宪法的创制,是指宪法制定者按照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5、宪法解释:是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

6、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

7、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中的宪法。

8、柔性宪法:凡是宪法的法律效力及其修改程序同一般法律的效力及修改程序没有区别的叫做柔性宪法。

9、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的宪法。

10、钦定宪法:凡是有君主制定的称为钦定宪法。

11、民定宪法:凡是由全国国民的代表机关、制宪会议或者由“全民投票”表决通过的称为民定宪法。

12、协定宪法:凡由最高统治者(一般为君主)和国民代表协议而制成的称13、宪法规范: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14、宪法修改:宪法的修改简称修宪,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

15、宪法解释: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

16、宪法渊源:是指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也就是承载宪法规范的载体。

宪法学 名词解释

宪法学 名词解释

宪法学名词解释1.宪法:原始意义上指国家组织法。

立宪主义意义上指一个国家存在的通过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人权的法。

部门意义上的宪法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规律规范的总和,既包括在一个国家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具有一般法律效力的法律,即宪法性法律。

根本意义上的宪法指不仅制订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形式意义的宪法,形式上具有某些特点的根本法、基本法。

2.成文宪法: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3.不成文宪法:指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4.宪政:指以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的实施。

5.宪法结构:由单一宪法性文件组成的成文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

6.宪法规范:指调整宪法关系并且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7.宪法渊源:指宪法的表现形式,分为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

8.宪法惯例: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党政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相同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9.宪法解释:有权机关对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的含义的说明,包括有权机关所作的独立的宪法解释决议和有权机关在违宪审查过程中为了判断法律的合宪性而对宪法所做的解释。

10.宪法制定: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程序并通过立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11.宪法修改: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12.宪法解释: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13.违宪审查: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14.司法审查制:指由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附带地就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宪法学》名词解释归纳

《宪法学》名词解释归纳

《宪法学》名词解释归纳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

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

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不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

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

4.刚性宪法:刚性宪法,依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5.柔性宪法: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

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

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6.钦定宪法: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

1889 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7.协定宪法:协定宪法,凡由君主和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

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的183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8.民定宪法:民定宪法,凡由国民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国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称为民定宪法。

美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等都是民定宪法。

9.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宪法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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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名词解释1. 宪法: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经过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逐渐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革命,特别是美国和法国宪法的切里,近现代宪法形成就是宪法所规定的内容,必须包括国家的根本组织原则、公民权利的保障、国家权力的划分。

宪法的界定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两种。

实质意义的宪法亦可被称为广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

形式意义的宪法则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即宪法是指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

2. 宪法的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宪法的渊源体现了宪法范围的大小。

3. 宪法性法律:是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4. 宪法的分类:是指按一定标准把宪法划分和归纳为不同类别的活动,是宪法和宪法学不断发展的必然。

5. 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现代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

6. 不成文宪法:是指既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构成,而没有统一的书面形式的宪法,英国是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典型国家。

7.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8.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9.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10. 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和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调共同制定的宪法。

11.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

24. 宪法原则:是指形成宪法规则和规制宪法行为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25. 公理性原则:是指从各国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中抽象出来,已经得到广泛认同并被奉为理解、处理宪法问题之准绳的公理。

26. 政策性原则:是指一国或一国不同历史时期,为实现某一政治决策而由宪法予以确认的原则。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问题,使民主制度法律化,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或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或程序都与普通法律相同,即由国家的立法机关议员按普通法的形式通过,就可制定或修改宪法成文宪法,是指以一个或几个法律文件的形式所表现出来的宪法不成文宪法,是指以国家的一般法律、惯例或法院判例形式出现的宪法钦定宪法,就是指君主立宪制制定的宪法民定宪法,是指由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方式通过的宪法协定宪法,是指君主和代表民意的代议机关共同制定的宪法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的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为社会普遍承认和遵循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习惯和传统。

解释宪法,是指有法定的机关对宪法条文的内容、词义以及适用范围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国家性质,是指以有关的宪法内容和宪法规范所规定和反映的一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以及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统一战线,是指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为了获得最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自己的力量而同其他阶级以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群所组成的政治联盟。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实现各民主党派及其他爱国民主人士进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政党制度,就是有关政党的产生、其法律地位和作用;政党的活动方式、其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规定等各种制度的总称。

一党制,就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权完全掌握在一个政党的手里,只有该政党才是惟一合法政党的制度。

两党制,就是指在一个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内,政治上存在着势均力敌的两个政党,它们通过几年一次的议会选举或总统选举,控制议会或控制政府,用轮流上台的方式交替地掌握政权的一种制度。

多党制,就是指在一个国家里存在着三个以上的政党,其中没有一个政党能长期保持绝对优势,而只能靠选举时的一时获胜或与其他政党结成联盟来掌握国家政权的一种制度。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学名词解释

1、宪法——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它规定一国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原则和根本问题,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上对比关系,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宪法关系——由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和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3、宪法规范——由宪法规定的人们进行个人活动和社会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的行为规则,具有是高的法律效力。

4、成文宪法——以统一的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

其特点是:规范明确,易于执行和监督。

美国宪法是成文宪法的先驱和代表。

5、不成文宪法——由宪法习惯和宪法性文件构成的宪法,没有统一的宪法典。

其特点是:规范性不强,伸缩性大,不便于执行和监督。

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的代表。

6、刚性宪法——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的宪法。

日本宪法和美国宪法是刚性宪法的代表。

7、柔性宪法——在效力、制定和修改程序上都与普通法律相关同的宪法。

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的代表。

8、钦定宪法——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最有代表性的是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

9、协定宪法——由君主和国民代表协议而制定的宪法,如1830年的国宪法。

10、民主宪法——由国民公决或代表国民的机构制定通过的宪法。

现代宪法绝大多数是民定宪法。

11、社会主义宪法——建立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体现广大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宪法。

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

12、资本主义宪法——建立在生产品税资料的资本家私人战胜的制基础之上、体现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宪法。

13、三权分立——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权组织原则,即将国家权力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各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来行使,三权之间互相平衡与制约。

14、议行合一——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原则。

“议”即决定重大问题和立法。

“行”即执行立法与决策,“议行合一”就是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和执行权统一掌握在人民选举的国家权力机关手中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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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的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制度安排的角度看,在传统的政治领域,行政权得以扩大行政权干预立法权紧急命令权委托立法权;随着国家权力进入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领域,宪法对经济和文化方面的规定越来越多并且在宪法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普通法、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如果说宪法的基本出发点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那么这种对公民权利的和自由的保障,则是民主最直接的表现,或者说是民主事实的必然结果。

2、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3、宪法的本质是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4、宪法分类的意义1)宪法分类是人们认识、了解宪法特征、本质的有效途径 2)宪法分类是对宪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和基础 3)对于立宪和行宪具有重要意义5、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最显着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6、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最显着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7、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8、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9、宪法产生的条件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文化条件 10、近代宪法的主要特点1)确立了主权在民原则,民主共和是宪法的主流2)宪法强调公民权利,特别是自由权利,具有自由色彩 3)国家权力受到限制,国家的作用主要被限制在政治生活领域,宪法具有政治法的特色4)从形式上看,成文宪法成为主要形式5)虽然亚洲的日本等国也出现了宪法,但在整个近代,宪法基本上是西方的一种政治法律现象,局限于西方文化圈的范围内 11、宪法的发展趋势如何?1)宪法发展呈现出两方面的发展趋势:从宪法对近代社会进行中形成基本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 2)宪法越来越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3)宪法保障得以加强,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成为一种潮流 4)宪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5)宪法形式上的发展趋势:宪法渊源呈多样化;宪法修改频繁 12、我国宪法的发展趋势政府行政权力在客观上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以人民法院审判权为核心的司法权将得到扩大与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在宪政实践中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发展公民基本权利也将得到重大发展宪法监督制度将进一步完善13、宪法制定权(制宪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14、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特征:普遍性;特殊性;最高性;抽象性;稳定性 15、宪法基本原则的作用1)宏观指导作用,由于宪法基本原则是从宏观角度和全局角度对各种宪法现象和宪法规范的高度抽象和概括,因此从本质上讲,宪法基本原则决定着宪法的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必然会从整体上对立宪、行宪和护宪提供明确的思想指导 2)整合和协调作用, 3)补充作用16、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

17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18、法治有哪些内容1)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他任何法律、法令不得与之相抵触,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 4)各国家机关的职权由宪法和法律授予,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 5)司法独立19、宪法性法律:是指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关联的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具体分为宪法本体法和宪法关联法20、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和通行并经国家默认、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和传统 21、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经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 23、宪法规范的特点是什么?1)宪法规范的政治性:制宪过程是一种政治选择过程;宪法规范具体内容的确定反映一种政治选择;宪法规范的调整方式与调整过程受一定政治利益的约束 2)宪法规范的组织性和限制性3)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它制约和控制其他规范的存在 4)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和适应性,宪法规范作为构成宪法的基本要素,在社会生活中需要长期稳定,不得轻易变动,但是在宪政运作中,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价值并不是绝对的,它只具有相对性的意义,当客观现实情况发生变化,特别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发生矛盾与冲突时,也有必要调整原有的宪法规范5)宪法规范的制裁性,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具有特殊的制裁措施6)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宪法规范除了具有法律规范的一般性之外,还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其中原则性被宪法学者概括为宪法规范的共同特性,为一切宪法规范所普遍具有。

7)宪法规范的历史性和概括性,宪法规范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具有历史性;具有历史性的宪法规范在表现社会现实需求时,需要采取高度概括的形式,因而并不是社会现实的直观反映。

8)除此之外,宪法规范还具有广泛性、灵活性、纲领性、现实性等方面的特点24、宪法规范的效力:宪法规范的效力是宪法规范对相关社会关系所产生的拘束作用,其效力包括两个方面:宪法的法律效力;宪政的内在要求25、宪法关系:也成为宪政法律关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作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法律上、尤其是自爱宪法上的表现。

26、宪法关系的性质和特征是什么1)宪法关系是特定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同时对政治关系产生特定的影响2)宪法关系是近现代社会法制体系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 3)宪法关系是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和现实化4)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静态的宪法联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互动的方式5)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事实关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

27、宪法关系主体:是指依据宪法规范直接参与宪政活动的政治实践主体,是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的直接承担者和直接行使者。

28、宪法行为:宪法行为是宪法关系中为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所指向的课题,是权利与权力转化为现实利益的唯一途径,是建立特定的宪法关系并推动宪法关系运作发展的惟一方式。

29、宪法权力行为:是指国家及其机关依法行使宪法授予的权力的行为、30、违宪行为:是以公民等的权力行为或国家的权力行为形式表现出来的,违反宪法的作为或不作为。

31、宪法作用的概念和特点宪法的作用是指宪法规范通过调整宪法关系主体的行为从而最终对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特点:1)宪法的作用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的现实化 2)宪法作用的对象是宪法关系主体的行为和社会关系3)宪法对宪法关系主体和社会政治关系可能产生积极作用,也可能产生消极作用4)宪法作用的全面发挥有赖于一定的社会条件32、宪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是指宪法或宪法性法律对公民、国家等主体的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2)评价作用,是指宪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3)预测作用,是指根据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其他人将如何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4)此外,宪法规范的作用的发挥还可以表现为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

33、宪政的特征1)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有一部好的宪法,但如果得不到充分实现,也只是一纸空文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众所周知,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是宪法的基本内容,现代政治制度之所以要以宪法为基础,就是想通过制定宪法的形式为国家权利设定根本的规则——提供合法性来源,规定行使的依据、标准和程序,明确其界限和责任 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34、宪法与宪政的关系?联系:1)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是理论和实践的辩证关系 2)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区别:1)从外在状态的角度来看,宪法通常是指宪法典,或者是指宪法性法律,因而一般式指静态的文书形式;宪政则是指立宪政治的实际运行,即动态的立宪的政治,同时,宪政不仅仅指宪政制度,而且包括各种具体的宪政活动。

2)从内容范围的角度来看,宪法是规定国家组织、活动的政治规范,是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机构、权力关系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事项的根本大法,尽管宪法中的各项规定,构成国家的行为规范,但一国在具体政治实践中所遵循的规范,但却不限于宪法的规定3)从价值取向的角度来看,近现代宪政的基本精神以及政治制度或程序上的原则,都是为了贯彻人民主权思想,并试图通过制度和程序上的设计,以达到约束国家机关的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从而使人民主权思想得到贯彻落实,而有宪法并不意味者有民主,宪法只不过是处理国家政治事务的一种手段和工具而已。

35、宪政建设的条件是什么1)限制权力经济,发展权利经济,为宪政建设提供赖以发展的经济条件2)正确处理执政党和领导人的个人意志和宪法的关系,建立合理的“权力——权利”结构,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为宪政建设提供赖以发展的政治条件。

而要做到这,需要正确处理以下问题:正确处理执政党与宪法的关系;正确处理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与宪法的关系;建立正确合理的“权利——全力”结构;3)剔除传统法文化的糟粕,吸收外来法文化的精华,为宪政建设提供赖以发展的思想文化条件。

:正确认识宪法和法律的社会功能,真正树立起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弄清中国古代法精神与现代法精神的差异,真正树立起契约精神等现代法理念 4)制定科学完备的宪法,健全法律体系,为宪政建设提供赖以发展的自身条件,具体说来主要有:宪法的正当性;宪法外在结构的科学性;宪法完备的自我保护机制;法律体系的完整性。

36、为什么说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从国家的政治属性和阶级本质来说,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1)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发展 2)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3)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构成: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工农联盟是人米民主专政的基础;知识分子已成为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4)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结合37、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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