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期末考试名词解释
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学期末考试复习题宪法学名词解释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2.宪法制度,它是宪法的制定、宣传、解释、补充、修改、监督、实施,以及违宪审查处理一系列规定和原则的总和。
3.宪法的指导思想:是指规定宪法的方向性、根本性和全局性的思想,它决定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4.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宪法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始终采取的、贯彻整个过程的基本立场和准则,是宪法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
5.宪法规范: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6.宪法制定:宪法的制定简称制宪,也就是宪法的创制,是指宪法制定者按照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创造宪法规范的活动。
7.宪法修改:宪法的修改简称修宪,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
8.宪法解释: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
9.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10.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指在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
如发现与宪法不符可予以纠正,避免其在制定完成并生效后产生不良后果。
11.事后审查:指对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适用的过程中,因发现有违宪的可能性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而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
12.附带性审查: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叫做附带性审查。
宪法学 名词解释

宪法学名词解释1.宪法:原始意义上指国家组织法。
立宪主义意义上指一个国家存在的通过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人权的法。
部门意义上的宪法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规律规范的总和,既包括在一个国家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具有一般法律效力的法律,即宪法性法律。
根本意义上的宪法指不仅制订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形式意义的宪法,形式上具有某些特点的根本法、基本法。
2.成文宪法: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3.不成文宪法:指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4.宪政:指以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的实施。
5.宪法结构:由单一宪法性文件组成的成文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
6.宪法规范:指调整宪法关系并且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7.宪法渊源:指宪法的表现形式,分为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
8.宪法惯例: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党政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相同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9.宪法解释:有权机关对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的含义的说明,包括有权机关所作的独立的宪法解释决议和有权机关在违宪审查过程中为了判断法律的合宪性而对宪法所做的解释。
10.宪法制定: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程序并通过立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11.宪法修改: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12.宪法解释: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13.违宪审查: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14.司法审查制:指由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附带地就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宪法学期末复习题

宪法学期末复习题一、名词解释。
1、民定宪法是指由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方式通过的宪法2、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或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实现各民主党派及其他爱国民主人士进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4、共和制是指国家权利属于人民,国家的代表机关即国家元首是由选举产生并规定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
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权组织形式,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只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集中同意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最终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6、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选举为人民代表机关代表或某些国家领导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的被选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某些国家领导人员的权利。
7、特别行政区是指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8、私营经济是指私营企业,它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9、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10、国家机构是指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起来的进行国家管理和执行统治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二、填空题。
1、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美国宪法。
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4、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5、每一选区可以选出数名议员的选举制度称为大选区制。
6、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分为三级,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7、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两个方面,即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学名词解释1. 宪法: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经过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逐渐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革命,特别是美国和法国宪法的切里,近现代宪法形成就是宪法所规定的内容,必须包括国家的根本组织原则、公民权利的保障、国家权力的划分。
宪法的界定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两种。
实质意义的宪法亦可被称为广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
形式意义的宪法则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即宪法是指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
2. 宪法的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宪法的渊源体现了宪法范围的大小。
3. 宪法性法律:是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4. 宪法的分类:是指按一定标准把宪法划分和归纳为不同类别的活动,是宪法和宪法学不断发展的必然。
5. 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现代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
6. 不成文宪法:是指既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构成,而没有统一的书面形式的宪法,英国是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典型国家。
7.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8.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9.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10. 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和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调共同制定的宪法。
11.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
24. 宪法原则:是指形成宪法规则和规制宪法行为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25. 公理性原则:是指从各国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中抽象出来,已经得到广泛认同并被奉为理解、处理宪法问题之准绳的公理。
26. 政策性原则:是指一国或一国不同历史时期,为实现某一政治决策而由宪法予以确认的原则。
中央电大法学专科《宪法学》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专科《宪法学》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库(15年2月整理、更新至14年7月试题)名词解释题库26.宪法实施的监督宪法实施的监督是为了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而对一切违宪活动进行的审查和纠正。
27.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选举为人民代表机关代表或某些国家公务人员的权利:28.单一制是指由若干个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结构形式,是由中央统一行使国家主权的国家制度。
29.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管理本自治区城内的事务的政治制度。
27.不成文宪法,是指以国家的一般法律、惯例或法院判例形式出现的宪法。
28.一党制指一个国家的政权完全掌握在一个政党的手里,只有该党才是唯一合法的政党的制度。
29.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的名额与应选代表人名额相等的选举。
30.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为核心的各种经济关系存在和发展的各种原则、规则和政策的总和。
31.控告权是指当国家机关及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或因其工作中的疏忽和其他不当行为损害了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公民向有关国家机关告发要求制裁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保护自己或亲属的正当权益。
26.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和程序都与普通法律相同,即由国家的立法机关议员按普通立法形式通过,就可以制定或修改的宪法。
27.政党制度,就是有关政党的产生、其法律地位和作用;政党的活动方式、其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规定等各种制度的总称。
28.直接选举是相对于间接选举而言的,就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代表机关的代表。
是一种比间接选举更为民主的选举方式。
29.单一制是指由若干个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结构形式,是由中央统一行使国家主权的国家。
27.宪法关系所谓宪法关系就是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它是一个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关系。
宪法学名词解释

1、宪法——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它规定一国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原则和根本问题,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上对比关系,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宪法关系——由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和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3、宪法规范——由宪法规定的人们进行个人活动和社会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的行为规则,具有是高的法律效力。
4、成文宪法——以统一的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
其特点是:规范明确,易于执行和监督。
美国宪法是成文宪法的先驱和代表。
5、不成文宪法——由宪法习惯和宪法性文件构成的宪法,没有统一的宪法典。
其特点是:规范性不强,伸缩性大,不便于执行和监督。
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的代表。
6、刚性宪法——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的宪法。
日本宪法和美国宪法是刚性宪法的代表。
7、柔性宪法——在效力、制定和修改程序上都与普通法律相关同的宪法。
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的代表。
8、钦定宪法——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最有代表性的是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
9、协定宪法——由君主和国民代表协议而制定的宪法,如1830年的国宪法。
10、民主宪法——由国民公决或代表国民的机构制定通过的宪法。
现代宪法绝大多数是民定宪法。
11、社会主义宪法——建立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体现广大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宪法。
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
12、资本主义宪法——建立在生产品税资料的资本家私人战胜的制基础之上、体现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宪法。
13、三权分立——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权组织原则,即将国家权力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各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来行使,三权之间互相平衡与制约。
14、议行合一——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原则。
“议”即决定重大问题和立法。
“行”即执行立法与决策,“议行合一”就是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和执行权统一掌握在人民选举的国家权力机关手中的原则。
宪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名词解释(宪法)1.宪法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是国家组织法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虽然制定了成文法典宪法,但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并不居于最高地位、也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部门意义上的宪法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以及调整国家机关之间的规律规范的总和。
根本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制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2.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不成文宪法,是指由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3.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4.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的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
5.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近代宪法,是指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实行的宪法。
现代宪法,是指20世纪初以来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主要标志是1918年作为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6.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平时宪法,是指正常时期或者和平时期适用的宪法。
战时宪法,是指国家处于非常时期或者战争时期适用的宪法。
7.君主宪法和共和宪法君主宪法,是指规定由君主独揽国家统治权的宪法。
(钦定宪法一般为君主宪法)共和宪法,是指规定由民选的国家机关掌握国家权力的宪法。
8.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
规范宪法,是指宪法上的各种规范支配着政治过程,权力过程适应和服从宪法规范的宪法。
名义宪法,是指宪法规范指是作为法的形式起作用,政治过程则不受宪法规范的制约即缺乏现实适应性的宪法。
(完整版)宪法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宪法补充解释是指对宪法规范的含义和作用,依据立法精神和意图作确切的说明。
2)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具体说,是指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它所规定的国家性质主要是确定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
3)国家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在政治方面的根本制度,支配着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是国家制定其他各项制度和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4)爱国统一战线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政治联盟。
5)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治理社会所采取的政权的组织形式。
6)政治制度指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政权组织形式及其有关制度的总称。
7)两党制两党制就是一个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内,政治上存在着举足轻重而又势均力敌的两个政党,它们通过控制议会多数议席,取得组织政府的权利,用轮流上台的方式交替地掌握政权。
8)多党制是指在一国内存在着三个以上的政党,其中没有一个政党能保持绝对的优势,而只能靠选举时的一时获胜或与其他政党结成联盟来掌握政权。
8)政党制度是指特定国家内,各个政党采取不同的组织与活动形式,通过选举取得或维持政权,控制国家机器的一种政治制度。
9)选举制度是指公民按照法律的规定选举各级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应由选举产生的各级公职人员的制度。
10)直接选举指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1)间接选举直接选举的对称,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时,先由选民选出代表,再由代表投票选出代表的选举方式。
12)无记名投票又称秘密投票。
是指选举人在投票时不在选票上填写自己的姓名,不受任何干涉和影响。
13)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人名额相等的选举。
14)差额选举是等额选举的对称。
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人名额的选举。
15)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的内部构成形式,即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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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宪法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问题,使民主制度法律化,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大法。
宪法学:以各种宪法典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课程,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属于社会科学范畴。
刚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具有特殊严格的要求.不论是制定宪法,修改宪法,还是解释宪法,都必须按照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以体现创制宪法活动的神圣性
柔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与一般的普通法律一样,由此产生的宪法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的法律的效力是一样的
成文宪法:在一个国家中用名称为宪法的成文法典来表现的各种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
钦定宪法:是由君主或以君主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民定宪法:指由民意机关或者公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国民或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并为公民及全体社会普遍承认有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结合。
解释宪法:对于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依据立法精神原则及意图加以准确地诠释或说明
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本质属性。
国家性质在政治学上和在宪法学领域其含义有所不同,在政治学上国家性质亦称国体。
在宪法学上,国家性质一般是指以有关的宪法内容和宪法规范所规定和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以及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
统一战线:是指无产阶级极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为了获得最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自己的力量而同其他阶级以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群所组成的政治联盟。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政协: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各民主党派及其他爱国民主人士进行政治协商的组织,是我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织形式
政党制度:就是有关政党的产生、法律地位和作用
一党制:就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权完全掌握在一个政党的手里,只有该政党才是唯一合法政党的制度。
两党制:就是指在一个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内,政治上存在着势均力敌的两个政党,它们通过几年一次的议会选举或总统选举,控制议会或控制政府,用轮流上台的方式交替地掌握政权的一种制度。
多党制:指在一个国家里存在着三个以上的政党,其中没有一个政党能长期保持绝对优势,而只能靠选举时的一时获胜或与其他政党结成联盟来掌握国家政权的一种制度。
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治理社会所采取的政权的组织形式,它是国家形式的一个重要方面。
任何一个国家,不论是哪一个阶级占统治地位,都要采取一定的政权组织形式去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治理社会。
君主立宪制:是指君主或国王是国家元首,国家最高权力实际上或形式上由君主或国王一人掌握的政权组织形式。
共和制: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代表机关即国家元首是由选举产生并规定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
共和制是现代国家普遍采用的政权组织形式也是资本主义国家最典型的政权组织形式。
政治制度:指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政权组织形式极其有关制度的总称,如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以及选举制度、文官制度、自治制度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实践中创建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指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民主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各级其它国家机关,组成统一协调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共同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一种政治制度。
选举制度: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选举法:是规定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的法律。
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我国从1979年选举法开始变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
国家结构形式: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按什么原则,采取何种形式来划分国家的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形式
单一制: 指由若干个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是由中央统一行使国家主权的国;
复合制:是指有两个或多个成员国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
地方制度:指在国家治理上有关行政区域划分和地方国家机关或自治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等法律、政策、惯例的总称。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域
经济制度:指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即在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整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劳动产品的分配形成三个方面的内容。
私营经济: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由私人雇工经营的一种经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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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公民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或者基本人权,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基本权利具有其自身的法律特性:第一,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第二,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最主要、最基本而又不可缺少的权利;第三,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它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第四,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它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与人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因而是所谓“不证自明”的权利
公民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公民对国家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它与基本权利一起共同反映并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构成普通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义务的基础和原则。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
国家机构:是国家机关的总和。
它是由统治阶级选拔出一批官员同一定的物质手段相结合,按特定的职责关系组织起来,并按行政区域设置的一整套国家机关的体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立法机关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民(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
地方国家机关:是指按照行政区划所设立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