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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名词解释4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是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 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宪政:是指以宪法为依据的民主形式。

成文宪法:是指以统一的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由带有宪法性质的各种宪法文件、 判例等组成的宪法。

刚性宪法: 柔性宪法: 钦定宪法: 民定宪法: 协定宪法: 人民主权:法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 方式。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宪法典:是指将一国最根本、 最重要的问题由统一的法律文本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成文宪 法。

宪法性法律: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 范性文件。

宪法规范:是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调整宪法关系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 关系的行为规范。

第三章国家性质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人民民主专政:是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 由工人阶级领导其他革命阶级组成的、 对广大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剥削阶级分子或其他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的政权。

政治协商制度:是指中国共产党就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 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以及各界代表人士进行协商的制度。

爱国统一战线:是指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由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 包括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 广泛的政治联盟。

爱国统一战线的内容概括为十六字方针一一“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 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 式。

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 的规则、原则、措施和政策的总称。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学名词解释1、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

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

2、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的宪法。

3、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的宪法。

4、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5、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6、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和国民或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7、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8、规范性宪法:是指既在规范条文上,也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

这类宪法与国家的政治生活融在一起,支配着政治权力的运行,规范着社会生活的全过程。

9、名义性宪法:是指内容上远离实际政治生活,在生活中并不适用,实际上只是一种将来可能会成为现实的宪法。

10、语义性宪法:又称标签性宪法,是指既不反映现实状况,有不起实际作用的宪法,是指为维护实际掌握国家统治权者的特殊利益,而将现有政治权力状况,按其原状予以形式化的宪法。

11、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12、法治原则: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将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13、宪政: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是指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它有以下特征: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14、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15、特别行政区:它是“一国两制”(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即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可以容许局部地方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依法保持不同于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

(完整)宪法学重点知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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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重点知识解析结合教材考试大纲,系统分析相关考核点。

根据往年考试试题,集中核心知识点。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特征和本质1、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又称之为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它是指一个国家在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的法。

2、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它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具有一般效力的法律,即宪法性法律.3、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制定了成文的法典,而且成文的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4、宪法的特征以及宪法的本质;一、宪法与其他一般效力的法律相比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涉及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的问题,而普通法律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

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1。

在制定方面,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该机构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即予以解散。

而一般法律只是由常设的立法机关制定.2。

在宪法草案的通过方面,要求的参会人数要多,而且同意人数的比例也要求更多)。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是“母法”和“子法"的关系。

宪法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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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名词解释1. 宪法: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经过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逐渐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革命,特别是美国和法国宪法的切里,近现代宪法形成就是宪法所规定的内容,必须包括国家的根本组织原则、公民权利的保障、国家权力的划分。

宪法的界定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两种。

实质意义的宪法亦可被称为广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

形式意义的宪法则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即宪法是指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

2. 宪法的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宪法的渊源体现了宪法范围的大小。

3. 宪法性法律:是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4. 宪法的分类:是指按一定标准把宪法划分和归纳为不同类别的活动,是宪法和宪法学不断发展的必然。

5. 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现代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

6. 不成文宪法:是指既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构成,而没有统一的书面形式的宪法,英国是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典型国家。

7.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8.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9.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10. 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和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调共同制定的宪法。

11.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

24. 宪法原则:是指形成宪法规则和规制宪法行为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25. 公理性原则:是指从各国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中抽象出来,已经得到广泛认同并被奉为理解、处理宪法问题之准绳的公理。

26. 政策性原则:是指一国或一国不同历史时期,为实现某一政治决策而由宪法予以确认的原则。

宪法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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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名词解释缘分保存于 2011年03月23日 13:23∙字体:中▼o小o中o大∙转为日志∙编辑∙删除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宪法渊源:宪法渊源是指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也就是承载宪法规范的载体。

宪法的体系结构:宪法的体系结构是指特定国家的宪法作为整体,它包含哪些规范作为其组成部分,些规范又是怎样编排,组合成宪法这一个有机整体的。

宪法的制定:简称制宪。

也就是宪法的创制,是指宪法制定者按照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创造宪法规范的活动。

修改宪法:简称修宪,也就是对宪法的修正,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

宪法的意识:是人们对历史与现实中的宪法规范的认知和评价。

事先审查:事先审查是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形式,又称预防性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生效前有关机关审查其合宪性的一种方式。

它是指在法律和其他法规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如果发现其违宪,可以立即修改,纠正,以避免其在制定并生效之后产生不良的后果。

事先审查可以保证一国法律体系内部的科学性,逻辑性和规范性,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事后审查:事后审查是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是指特定机关对已经生效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或在适用过程中,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和特定的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

审查的结果是宣布该法律法规无效。

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采用事后审查。

附带性审查:附带性审查,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形式。

是根据在监督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过程中有无诉讼或纠纷而进行的一种分类或划分,又称为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区别于抽象审查。

(完整版)宪法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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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宪法补充解释是指对宪法规范的含义和作用,依据立法精神和意图作确切的说明。

2)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具体说,是指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它所规定的国家性质主要是确定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

3)国家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在政治方面的根本制度,支配着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是国家制定其他各项制度和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4)爱国统一战线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政治联盟。

5)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治理社会所采取的政权的组织形式。

6)政治制度指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政权组织形式及其有关制度的总称。

7)两党制两党制就是一个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内,政治上存在着举足轻重而又势均力敌的两个政党,它们通过控制议会多数议席,取得组织政府的权利,用轮流上台的方式交替地掌握政权。

8)多党制是指在一国内存在着三个以上的政党,其中没有一个政党能保持绝对的优势,而只能靠选举时的一时获胜或与其他政党结成联盟来掌握政权。

8)政党制度是指特定国家内,各个政党采取不同的组织与活动形式,通过选举取得或维持政权,控制国家机器的一种政治制度。

9)选举制度是指公民按照法律的规定选举各级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应由选举产生的各级公职人员的制度。

10)直接选举指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1)间接选举直接选举的对称,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时,先由选民选出代表,再由代表投票选出代表的选举方式。

12)无记名投票又称秘密投票。

是指选举人在投票时不在选票上填写自己的姓名,不受任何干涉和影响。

13)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人名额相等的选举。

14)差额选举是等额选举的对称。

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人名额的选举。

15)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的内部构成形式,即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形式之一。

宪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宪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名词解释(宪法)1.宪法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是国家组织法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虽然制定了成文法典宪法,但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并不居于最高地位、也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部门意义上的宪法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以及调整国家机关之间的规律规范的总和。

根本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制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2.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不成文宪法,是指由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3.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4.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的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

5.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近代宪法,是指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实行的宪法。

现代宪法,是指20世纪初以来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主要标志是1918年作为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6.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平时宪法,是指正常时期或者和平时期适用的宪法。

战时宪法,是指国家处于非常时期或者战争时期适用的宪法。

7.君主宪法和共和宪法君主宪法,是指规定由君主独揽国家统治权的宪法。

(钦定宪法一般为君主宪法)共和宪法,是指规定由民选的国家机关掌握国家权力的宪法。

8.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

规范宪法,是指宪法上的各种规范支配着政治过程,权力过程适应和服从宪法规范的宪法。

名义宪法,是指宪法规范指是作为法的形式起作用,政治过程则不受宪法规范的制约即缺乏现实适应性的宪法。

宪法学名词解释汇总

宪法学名词解释汇总

宪法学名词解释1、委员长会议: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要的日常工作,但委员长会议不能代替常委会行使职权。

2、三权分立:一是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分别由三个国家机关行使;二是在立法、司法、行政三部门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平衡与制约的关系。

3、选区:是指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区域;同时也是人民代表联系选民,进行活动的基本单位。

4、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5、附带性审查: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而进行的审查,叫做附带性审查。

6、国家结构形式: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按照一定原则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国家外部总体形式。

7、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行政机关的活动准则、行政权限以及行政工作制度和各项行政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8、自治机关:是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职权,是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

9、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关系的规范的总和。

10、申诉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做出错误的、违法的判决或裁定,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11、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12、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法规。

13、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中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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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名词解释归纳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

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

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不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

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

4.刚性宪法:刚性宪法,依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5.柔性宪法: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

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

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6.钦定宪法: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

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7.协定宪法:协定宪法,凡由君主和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

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的1830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8.民定宪法:民定宪法,凡由国民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国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称为民定宪法。

美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等都是民定宪法。

9.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0.宪法关系:宪法关系,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叫做宪法关系。

11.原始宪法:原始宪法,又叫生成宪法,是指在本国的革命运动或者宪政运动中产生的宪法。

12.派生宪法:派生宪法又称合成宪法,是指从国外移植进来或模仿外国的宪法。

13.事先审查:事先审查是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形式,又称预防性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生效前有关机关审查其合宪性的一种方式。

它是指在法律和其他法规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如果发现其违宪,可以立即修改、纠正,以避免其在制定并生效之后产生不良的后果。

事先审查可以保证一国法律体系内部的科学性、逻辑性和规范性,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14.事后审查:事后审查是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是指特定机关对已经生效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或在适用过程中,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和特定的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

审查的结果是宣布该法律、法规无效。

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采用事后审查。

15.附带性审查:附带性审查,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形式。

是根据在监督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过程中有无诉讼或纠纷而进行的一种分类或划分,又称为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区别于抽象审查。

具体是指司法机关或宪法法院等宪法监督机关在审理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行为。

美国实行这一制度,凡被联邦最高法院宣布违宪的法律,不仅最高法院不再引用,而且下级法院也不再引用。

16.宪法控诉:宪法控诉是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要求宪法法院审查该项法律、法律性文件和行为是否合宪的一种制度。

1.国体: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体现一定阶级的专政,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2.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的一种具体形式,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有机统一,是新型的专政的结合。

3.爱国统一战线:爱国统一战线是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

它包括两个联盟:一个是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的联盟,即工农联盟,是爱国统一战线的基础;一个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包括一切爱国者的极为广泛的联盟。

4.经济制度:经济制度是指经济基础或经济结构。

它是指在人类社会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占统治地位的生产资料归谁占有,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形成的人与人的关系,劳动产品的分配方式三个方面。

其中生产资料所有制是起决定性的因素,它决定着经济制度的性质。

5.全民所有制经济: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生产资料归社会全体所公有,由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6.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这种经济形式是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

7.人体经济: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由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以自己从事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方式。

经营的范围主要是农业、手工业、运输业、商业和其他服务行业。

经营的方式有作坊、店铺、摊档、货担等。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8.私营经济:私营经济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由私人雇工经营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9.物质文明:物质文明指人类改造自然的物质成果,表现为人类物质生产的进步和人们的物质生活提高。

10.精神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指人类在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不断改造和丰富自己主观世界所取得的精神成果,它表现为教育、科学、文化知识的发达和思想道德素养的提高。

1.政权的组织形式: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支组织旨在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

2.单一制:单一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

3.国家组织形式:国家组织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按一定原则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国家外部总体形式。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它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5.国家形式:国家形式主要指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6.复合制:复合制国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

近代复合制国家主要有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

7.邦联:邦联是几个独立的国家为了一定的目的而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

8.联邦:联邦是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邦、州、共和国等)组成的复合制国家。

1.国籍: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2.社会公德:社会公德是指在一定的社会里占统治地位的道德准则。

3.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权利。

4.申诉权:申诉权是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5.庇护权:庇护权是指一国公因为政治原因请求另一国准予其进入该国居留,或已进入该国请求准予在该国居留,经该国政府批准,而享有受庇护的权利。

6.物质帮助权:物质帮助权是指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发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7.平等权:平等权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包括公民守法上的平等和司法机关适用法律上的平等。

它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我国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

8.权利;权利是指国家过过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9.义务: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当履行的某种责任。

10.住房不受侵犯:住房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非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侵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

11.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指公民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自主的资格不受侵犯。

主要指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和人身权等。

12.国家机密:国家机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知悉的事项。

13.出生国籍:出生国籍是指因出生而取得国籍。

14.继有国籍:继有国籍是指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15.选举权:选举权是公民依法享有选举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16.被选举权:被选举权是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举为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17.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有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某种宗教和某个教派的自由、有信仰宗教的起止时间上的自由、有参加或者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

18.血统主义原则:血统主义原则是指确定一个人的国籍是以他的出生时父母的国籍为准,不问他的出生地为何国。

19.出生地主义原则:出生地主义原则是指一个的国籍是以他的出生地方所属的国家为准,不问他的父母属于何国国籍。

20.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是公民享有的最主要的权利,称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21.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最主要的义务,是社会和国家对公民的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

22.批评权:批评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

23.建议权: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

24.退休制度:退休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国家和集体等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达到一定年龄时,离开劳动或工作岗位,进行休息或休养,并按照规定领取一定的离休或退休金的制度。

25.公共秩序:公共秩序就是社会秩序,具体的说就是指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

26.公共财产:公共财产是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财产,它是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国防、使国家日益繁荣富强的物质基础,也是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得以不断提高的源泉和享受各种权利、自由的最根本的物质保证。

27.科学研究自由:科学研究自由是指我国公民在从事社会科学客自然科学的研究时,有选择科学研究课题,研究和探讨问题,交流学术思想,发表个人学术见解的自由。

28.非法搜查公民身体:非法搜查公民身体是指司法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依法不享有搜查权的组织和个人,对公民的身体强行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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