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工类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河南省职称评审

河南省职称评审篇一:2021年职称评审公示关于2022年度各类系列和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根据2022《河南省市高级职业技术职务资格评估(YZGBO 2022-37)》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本组实际情况,2022年度本集团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评审的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政策河南省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请、审查条件和政策已在“河南省职称网”上公布。
请登录网站查看各单位、各部门的相关人员,根据政策和条件做好今年专业技术岗位资格的申请和审核工作。
二、报送材料时间安排按组别和级别提交材料的时间表:三、职称软件下载及信息录入1.软件下载。
登录河南职称网,下载“河南职称工作信息系统”个人应用版。
2、信息录入。
“省(直辖)市”填写并选择“直辖市”;主管单位代码:19034;主管部门名称: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作单位代码:19034+二级单位代码(二级单位代码我矿是:a12);工作单位名称: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二级单位名称(大庄矿);单位性质:公营企业。
3、软件更新在输入信息之前,请从河南职称网下载“相关数据字典更新代码”,更新职称软件。
四、申报材料1.申请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需分别提交三份、两份和一份评估表。
在进行个人申报时,请填写评估表中的相关栏:“我承诺: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
各单位要在《评审表》推荐意见栏目内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个人信息和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同意上报”,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高级职位,需提交评审总结表55份;35名副高级职位和45名受访者,;中期评估总结表30份;初步审查总结表共15份。
评审简报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系统个人版录入打印,并提交至评审简报电子版。
电子版应以U盘形式现场接收,不得以其他方式接收。
3、单位公示证明一式1份,岗位证明一式1份,个人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一式2份,申报人所在单位开展“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情况报告1份。
河南省职称评定文件

河南省职称评定文件1. 引言本文档是河南省职称评定制度的详细说明,旨在对河南省职称评定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
本文档适用于所有河南省内的单位和人员。
2. 职称评定的目的和意义职称评定是为了鼓励和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和努力,促进科技和技术进步。
通过评定,可以公平、客观地评价人员的学术水平、专业技能和业绩,并给予适当的荣誉和待遇。
同时,职称评定还可以起到鉴定、奖励和选拔人才的作用。
3. 职称评定的对象和条件3.1 职称评定的对象包括科技工作者和专业技术人员。
科技工作者主要指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指具有专业技术职务或岗位的人员。
3.2 职称评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具备相应的学术背景和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一定的经验和能力;•取得相关成果,包括科研成果、专利申请、技术创新等;•在所从事的领域有一定影响力和社会认可度。
4. 职称评定的程序和方法4.1 职称评定的程序包括申报、审核、评审和公示等环节。
具体的程序和时间安排由河南省职称评定委员会统筹和安排。
4.2 职称评定的方法主要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
评定考核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学术水平、专业技能、成果贡献、社会影响等方面,通过各项指标的权重计算,得出最终的评定结果。
4.3 职称评定的结果由河南省职称评定委员会公布,并颁发相应的职称证书和职称称号。
5. 职称评定的管理和监督5.1 职称评定工作由各单位职称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职称评定委员会的成员应具备相关的学术背景和专业知识,且具有一定的评审和管理能力。
5.2 职称评定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评定过程中要注意避免主观偏见和利益冲突。
5.3 河南省职称评定委员会应加强对职称评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组织评估和考核,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纠正。
6. 职称评定的奖励和激励机制为了激励科技工作者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和努力,河南省职称评定委员会设立了奖励和激励机制。
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办法

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企业政工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通知》(中办发〔1990〕8号)、《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中宣发文〔1990〕8号)、《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实施意见》(组字〔199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企业政工职评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设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
其中,助理政工师为初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高级政工师为副高级专业职务,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为正高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与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其它待遇。
二、参评范围第四条国有和党组织健全的其他类型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范围内的下列人员可申报参评:1、专职从事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2、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3、宣传文化、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武装、保卫、老干部、信访、计划生育、民事调解中主要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小型企业和乡镇所属事业单位不得申报高级政工师以上专业职务;省及省辖市所属处级以下事业单位一般不得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个别人才密集单位,需报省政工职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申报参评。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能申报参评:1、在规定申报时间前已到退休年龄的(不论是否办理退休手续);2、离开政工岗位两年以上,重新回到政工岗位不足一年的;3、近3年内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第七条获得其他系列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后调入政工岗位的人员,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方可转评同级政工专业职务;在政工岗位履职满2年后方可申报参评高一级的政工专业职务,但其在原岗位上的履职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河南省政工类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办法豫企政职[2010]1号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企业政工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通知)(中办发〔1990〕8号)、《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中宣发文〔1990〕8号)、《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实施意见》(组字〔199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企业政工职评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设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
其中,助理政工师为初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高级政工师为副高级专业职务,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为正高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与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其它待遇。
二参评范围第四条国有和党组织健全的其他类型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范围内的下列人员可申报参评:1、专职从事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2、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3、宣传文化、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武装、保卫、老干部、信访、计划生育、民事调解中主要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小型企业和乡镇所属事业单位不得申报高级政工师以上专业职务;省及省辖市所属处级以下事业单位一般不得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个别人才密集单位,需报省政工职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申报参评。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能申报参评:1、在规定申报时间前已到退休年龄的(不论是否办理退休手续);2、离开政工岗位两年以上,重新回到政工岗位不足一年的;3、近3年内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第七条获得其他系列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后调入政工岗位的人员,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方可转评同级政工专业职务;在政工岗位履职满2年后方可申报参评高一级的政工专业职务,但其在原岗位上的履职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2014年政工职称评审通知

关于做好2013-2014年度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通知公司所属单位、机关部室:按照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13-2014年度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通知》精神及能源集团的要求,现就做好2013-2014年度义煤公司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13-2014 年度全省煤炭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严格按照《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办法》(豫企政职〔2010〕1号)执行。
二、2013-2014 年度参评人员计算政工年限和任职年限的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
三、申报政工系列专业职务的申报材料使用A4纸,双面打印,各单位请于2014年9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及汇总表(纸质及电子版)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人才科,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报助理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档案材料应包括:(一)《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2份;(二)《河南省企业政工初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一览表》20 份;(三)学历证书原件;(四)公开发表作品的报刊原件各1份;(五)荣誉证书、获奖证书或社科规划项目结项证书原件;(六)关于本人申报材料公示情况的单位证明;(七)《河南省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查档审核表》1份;(八)《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考核表》1份;(九)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1份;五、申报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的档案材料应包括:(一)《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2份;(二)《河南省企业政工中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一览表》25份;(三)学历证书原件;(四)公开发表作品的报刊原件各1份;(五)荣誉证书、获奖证书或社科规划项目结项证书原件;(六)相应职级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原件;申请外语免试的需提交《2013-2014年河南省政工职评外语免试审批表》。
(七)助理政工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原件;(八)关于本人申报材料公示情况的单位证明;(九)《河南省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查档审核表》1份;(十)从事政工专业职务任职期间年度考核表1份;(十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1份;(十二)转评政工师的需填写《2013-2014年河南省转任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审核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豫人社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6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和高等院校人事部门:现将《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5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第三章申报审核第四章组织评审第五章监督服务第六章责任规定第七章附则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职称评审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初级职称采取初定、考核认定、考试等评价方式,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创新职称评价方式,结合不同行业和专业特点,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面试答辩、讲课答辩、业绩展示、实践操作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8.31•【字号】豫人社〔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学会):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结合我省工程技术人才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健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体系(一)完善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层级设置。
工程技术人才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二)建立工程技术人才职称专业动态调整机制。
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关注未来产业发展方向,聚焦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对工程系列相关评审专业进行动态调整,促进专业设置与我省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同步。
高级职称专业调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中级及以下职称专业调整由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相关单位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企业负责提出申请,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执行。
(三)完善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衔接机制。
落实注册类职业资格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制度,进一步畅通注册类职业资格工程技术人才申报渠道。
针对注册类职业资格重点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实际工作能力、业绩、科技成果转化与实际贡献。
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通过各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答辩考核,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颁发相应的职称证书,同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见附件1),答辩考核流程参照正常评审办法。
河南省政工类职称评审经管办法

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办法豫企政职[2010]1号一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企业政工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通知)(中办发〔1990〕8号)、《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中宣发文〔1990〕8号)、《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实施意见》(组字〔199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企业政工职评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设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
其中,助理政工师为初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高级政工师为副高级专业职务,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为正高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与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其它待遇。
二参评范围 第四条国有和党组织健全的其他类型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范围内的下列人员可申报参评:1、专职从事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2、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3、宣传文化、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武装、保卫、老干部、信访、计划生育、民事调解中主要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小型企业和乡镇所属事业单位不得申报高级政工师以上专业职务;省及省辖市所属处级以下事业单位一般不得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个别人才密集单位,需报省政工职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申报参评。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能申报参评:1、在规定申报时间前已到退休年龄的(不论是否办理退休手续);2、离开政工岗位两年以上,重新回到政工岗位不足一年的;3、近3年内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第七条获得其他系列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后调入政工岗位的人员,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方可转评同级政工专业职务;在政工岗位履职满2年后方可申报参评高一级的政工专业职务,但其在原岗位上的履职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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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办法豫企政职[2010]1号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企业政工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通知)(中办发…1990‟8号)、《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中宣发文…1990‟8号)、《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实施意见》(组字…199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企业政工职评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设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
其中,助理政工师为初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高级政工师为副高级专业职务,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为正高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与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其它待遇。
二参评范围第四条国有和党组织健全的其他类型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范围内的下列人员可申报参评:1、专职从事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2、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3、宣传文化、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武装、保卫、老干部、信访、计划生育、民事调解中主要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小型企业和乡镇所属事业单位不得申报高级政工师以上专业职务;省及省辖市所属处级以下事业单位一般不得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个别人才密集单位,需报省政工职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申报参评。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能申报参评:1、在规定申报时间前已到退休年龄的(不论是否办理退休手续);2、离开政工岗位两年以上,重新回到政工岗位不足一年的;3、近3年内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第七条获得其他系列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后调入政工岗位的人员,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方可转评同级政工专业职务;在政工岗位履职满2年后方可申报参评高一级的政工专业职务,但其在原岗位上的履职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第八条从国家部(委)所属企业和其他省、市、自治区转(调)入我省的政工专业人员,应按照其专业职务级别由相应的政工职评办公室予以认定,填写确认表,颁发我省统一制作的政工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三参评条件第九条必备条件: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处理问题,品德优良,热爱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条助理政工师1、基本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方式、方法,对党的优良传统、中国国情以及历史、教育、法律、心理学等相关专业知识比较熟悉,具有从事本职工作的实际能力和经验。
2、联系群众,能解决一般的思想认识问题,有一定的组织、策划思想教育活动的能力,有一定的工作实绩。
3、在CN报刊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文章1篇(须独著)以上。
4、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年以上。
第十一条政工师1、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方式、方法,熟悉党的优良传统、中国国情、形势政策以及历史、教育、法律、心理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本职业务,有较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实践经验。
2、密切联系群众,有组织策划思想教育活动的能力,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能独立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有较好的工作实绩。
3、双学士、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获得者,担任助理政工师2年以上;大学本科、专科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4年以上。
4、符合下列2条中的1条:(1)在CN报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文章2篇以上(其中须有1篇为独著,另一篇为第一作者)。
(2)参加编写公开出版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著作(本人须撰写5000字以上)。
5、破格申报参评政工师专业职务者须符合下列3条中的2条(其中第(1)条为必备):(1)在CN报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文章3篇以上(其中有1篇为独著,其它为第一作者)。
(2)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著作(本人撰写须在1万字以上),或获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2项。
(3)获得县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或综合性政工荣誉称号2次以上。
第十二条高级政工师1、较熟练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2、有丰富的历史、文化、心理学知识和思想政治专业知识,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及国内外有关思想、道德、法制、教育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有较深入的研究。
3、能策划、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思想教育活动和思想政治工作任务,解决思想政治工作的疑难问题,有突出的工作实绩。
4、担任政工师专业职务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5、大学本科学历,担任政工师专业职务5年以上,硕士学位获得者担任政工师专业职务4年以上,博士学位获得者担任政工师专业职务2年以上。
6、符合下列4条中的2条(其中第(1)条为必备):(1)在CN报刊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文章3篇以上(其中须有2篇为独著,另一篇为第一作者)。
(2)主编、副主编或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著作(本人撰写须1.5万字以上)。
(3)主持完成市级社科规划研究项目1项,或是省级项目主要完成人,或获省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奖一项以上。
(4)获得市(厅)级思想政治工作或综合性政工荣誉称号,或对所在单位获得同类称号起了主要作用。
7、破格申报参评高级政工师者须符合下列4条中的3条(其中第(1)(4)条为必备):(1)在CN报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文章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为独著,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2)主编、副主编或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著作(本人撰写须2万字以上),在社会上影响较大。
(3)主持完成市级以上社科规划研究项目2项或是省级社科规划研究项目主要完成人,或获省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2项。
(4)获省级思想政治工作或综合性政工荣誉称号1次以上或市(厅)级2次以上,或对所在单位获得同类称号起了重要作用。
第十三条教授级高级政工师1、能熟练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复杂、重大的问题。
2、有深厚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知识和广博的教育、心理、法律等相关知识,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研究现状、最新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跟踪木专业发展前沿的能力。
3、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对所从事的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
有及时发现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的能力和较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能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本地、本单位实际,创造性的策划、组织重大思想教育活动,在全省思想政治工作战线有较大的影响。
4、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专职政工岗位工作累计15年以上,并担任高级政工师职务5年以上。
5、近5年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6、符合下列5条中的2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1)在CN报刊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文章5篇(共中有3篇为独著,2篇在核心期刊发表)以上;(2)主持完成省级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1项,或是国家级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的主要完成人;(3)有独立撰写、正式出版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学术专著。
(4)作品获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或河南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或河南省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一等奖、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
(5)获得省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或综合性政工荣誉称号,或对所在单位获得同类荣誉称号起了重要作用。
7、破格申报参评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者须符合下列要求:(1)在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团结人、教育人的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创造、总结出的思想政治工作新经验、新做法在全国有关会议上交流、宣读,并产生较强反响。
(2)近5年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3)符合下列5条中的2条(其中第①条为必备):①在CN报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文章6篇(其中有3篇为独著,有3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②获得国家级思想政治工作或综合性政工荣誉称号。
③正式出版2部以上学术价值较高、影响较大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著作(本人每部须撰写3万字以上)。
④获得全国、河南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或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以上,或全国、河南省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
⑤在所在单位获国家级思想政治工作或综合性政工荣誉中起了重要作用。
第十四条由军队转业或工作调动到参评单位和岗位的政工人员,调入时间不满3年而未能参加评定专业职务者,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直接申报参评:1、大学专科毕业,政工年限3年以上,同时具备第10条中除任职年限以外的其他条件要求,可申报参评助理政工师。
2、双学士、研究生班毕业、硕士学位获得者,政工年限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政工年限5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政工年限8年以上,同时具备第11条中除任职年限以外的其他条件要求,可申报参评政工师。
3、博士学位获得者,政工年限2年以上;硕士学位获得者,政工年限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政工年限8年以上,同时具备第12条中除任职年限以外的其他条件要求,可申报参评高级政工师。
第十五条发表文章、获得奖项和荣誉称号的时限:申报政工师者,指其担任助理政工师期间;申报高级政工师者,指其担任政工师期间;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者,指其担任高级政工师期间;初评者,指其申报年度前5年期间。
第十六条申报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须参加同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机构统一组织的政工专业职务岗前培训,合格者方可参评。
第十七条1978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申报中、高级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合格者方可参评。
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须取得职称外语考试A级合格证书;申报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须取得职称外语考试B级合格证书;申报政工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须取得职称外语考试C级合格证书。
下列人员可免试:1、通过BFT中(I)级考试的人员,申报政工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2、通过BFT中(A)级考试,或在国外取得学士学位的人员,申报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3、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合格出站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或在国外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4、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5、取得大学英语四级以上考试合格证书和国家认定的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6、任现职以来,累计不少于3年或年均不少于半年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等工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