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工类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河南省政工类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办法豫企政职[2010]1号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企业政工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通知)(中办发…1990‟8号)、《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中宣发文…1990‟8号)、《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实施意见》(组字…199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企业政工职评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设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
其中,助理政工师为初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高级政工师为副高级专业职务,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为正高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与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其它待遇。
二参评范围第四条国有和党组织健全的其他类型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范围内的下列人员可申报参评:1、专职从事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2、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3、宣传文化、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武装、保卫、老干部、信访、计划生育、民事调解中主要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小型企业和乡镇所属事业单位不得申报高级政工师以上专业职务;省及省辖市所属处级以下事业单位一般不得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个别人才密集单位,需报省政工职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申报参评。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能申报参评:1、在规定申报时间前已到退休年龄的(不论是否办理退休手续);2、离开政工岗位两年以上,重新回到政工岗位不足一年的;3、近3年内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第七条获得其他系列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后调入政工岗位的人员,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方可转评同级政工专业职务;在政工岗位履职满2年后方可申报参评高一级的政工专业职务,但其在原岗位上的履职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1.关于开展20XX年度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相关要求

关于开展20XX年度政工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相关要求一、申报条件(一)申报高级政工师应当满足下列素质和能力要求:1.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和工作方法有较深的研究,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理论素养,有比较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在方法上有所创新,思想品德优良,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3.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并有突出的工作业绩;4.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过3篇以上重要报告、文章,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1)在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以上城市、全国一级社团组织,以及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主管、主办,有公开刊号(含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内部准印证号的内部刊物)的报刊上独立发表2篇以上、具有较高水平、每篇3000字以上的理论文章,合著的应当是第一作者;(2)在副省级以上党政机关、全国一级社团组织主办的研讨会上发表、交流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且每篇5000字以上的理论文章2篇以上;(3)公开出版过个人专著。
报告提交、文章发表和专著出版的时间应为取得中级职称以后,内容应当与思想政治工作相关。
消息类通讯报道不计入参评文章数量,但评审时可以作为工作业绩一并考虑。
(二)学历资历条件1.申报高级政工师应已取得政工师任职资格,且符合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之一:(1)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政工师任职资格13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0年(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下同);(2)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政工师任职资格5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0年;(3)获得双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含研究生班)后,取得政工师任职资格5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8年;(4)获得博士学位或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政工师任职资格2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年。
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办法

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企业政工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通知》(中办发〔1990〕8号)、《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中宣发文〔1990〕8号)、《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实施意见》(组字〔199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企业政工职评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设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
其中,助理政工师为初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高级政工师为副高级专业职务,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为正高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与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其它待遇。
二、参评范围第四条国有和党组织健全的其他类型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范围内的下列人员可申报参评:1、专职从事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2、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3、宣传文化、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武装、保卫、老干部、信访、计划生育、民事调解中主要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小型企业和乡镇所属事业单位不得申报高级政工师以上专业职务;省及省辖市所属处级以下事业单位一般不得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个别人才密集单位,需报省政工职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申报参评。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能申报参评:1、在规定申报时间前已到退休年龄的(不论是否办理退休手续);2、离开政工岗位两年以上,重新回到政工岗位不足一年的;3、近3年内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第七条获得其他系列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后调入政工岗位的人员,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方可转评同级政工专业职务;在政工岗位履职满2年后方可申报参评高一级的政工专业职务,但其在原岗位上的履职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通知郑企政职[2010]4号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市直各委局办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全市大中型企业(含部分省直企事业单位和中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结合我市政工职称评定工作实际情况,现将2010年度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参评范围(一)党组织健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二)党组织健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在武装、保卫、老干部、信访、精神文明、文化建设、计划生育、民事调解、人事、监察部门,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含主管以上工作的行政领导)。
(三)小型企业和乡镇所属事业单位不得申报高级政工师以上专业职务,省及省辖市所属处级以下事业单位一般不得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个别人才密集单位,需报市职评办并经省职评办批准后方可申报参评。
二、政策依据(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通知》(中办发[1990]8号)(二)《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中宣发文[1990]8号)(三)《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办法》(2010年修订)(四)《关于完善初中级政工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郑企政职[2004]3号)的有关规定三、申报、审核材料的要求除按《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文件资料汇编》中豫企政职办[199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需提交:(一)所在岗位及主要工作职责证明材料。
大中型企业参评人员证明材料由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出具,其他企事业单位参评人员证明材料由各县(市)区或所属市直委局党委(党组)出具,上述材料必须加盖党委(党组)专用章;(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学历认证报告(认证机构:河南省大中专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地址:河南日报报业大厦23楼2304室;电话:65796015);(四)已评定的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获得的其他序列职称任职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五)可作参评条件的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可作参评条件的论文获奖证书或刊发载体的原件及复印件;(七)2009年或2010年政工岗位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八)在有效期内的相应等级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2009年或2010年政工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河南省政工类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办法豫企政职[2010]1号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企业政工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通知)(中办发〔1990〕8号)、《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中宣发文〔1990〕8号)、《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实施意见》(组字〔199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企业政工职评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设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
其中,助理政工师为初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高级政工师为副高级专业职务,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为正高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与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其它待遇。
二参评范围第四条国有和党组织健全的其他类型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范围内的下列人员可申报参评:1、专职从事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2、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3、宣传文化、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武装、保卫、老干部、信访、计划生育、民事调解中主要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小型企业和乡镇所属事业单位不得申报高级政工师以上专业职务;省及省辖市所属处级以下事业单位一般不得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个别人才密集单位,需报省政工职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申报参评。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能申报参评:1、在规定申报时间前已到退休年龄的(不论是否办理退休手续);2、离开政工岗位两年以上,重新回到政工岗位不足一年的;3、近3年内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第七条获得其他系列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后调入政工岗位的人员,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方可转评同级政工专业职务;在政工岗位履职满2年后方可申报参评高一级的政工专业职务,但其在原岗位上的履职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7.08.07•【字号】豫人职〔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的通知各省辖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各大专院校:现将《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事厅二○○七年八月七日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行为,统一评审程序,严明评审纪律,保证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能力,为用人单位科学、合理地使用人才提供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评审工作原则(一)德才兼备,注重实绩。
按照评审标准条件,全面考察申报人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
(二)客观、公正。
评审工作以各系列(专业)评审条件和申报人的参评材料为依据,通过评议、考试、答辩等形式,对申报人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民主评议。
坚持民主程序、群众路线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评审期间,高评会委员一律平等,评委不得以在原单位的行政职务影响评审工作。
(四)独立评审、责权统一。
高评会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依照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
实行评审工作责任制,高评会所在部门、高评会、专业(学科)组要切实履行职责,并分别对评审结果负责。
二、组建评委会(一)建立高评会专家库。
专家库成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长期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在职在岗,专业技术水平较高,是本学科领域社会和业内公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担任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设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系列须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其中,45岁以下优秀中青年专家应占三分之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豫人社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6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和高等院校人事部门:现将《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5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第三章申报审核第四章组织评审第五章监督服务第六章责任规定第七章附则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职称评审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初级职称采取初定、考核认定、考试等评价方式,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创新职称评价方式,结合不同行业和专业特点,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面试答辩、讲课答辩、业绩展示、实践操作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河南省政工类职称评审经管办法

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办法豫企政职[2010]1号一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企业政工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通知)(中办发〔1990〕8号)、《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中宣发文〔1990〕8号)、《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实施意见》(组字〔199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企业政工职评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设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
其中,助理政工师为初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高级政工师为副高级专业职务,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为正高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与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其它待遇。
二参评范围 第四条国有和党组织健全的其他类型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范围内的下列人员可申报参评:1、专职从事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2、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3、宣传文化、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武装、保卫、老干部、信访、计划生育、民事调解中主要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小型企业和乡镇所属事业单位不得申报高级政工师以上专业职务;省及省辖市所属处级以下事业单位一般不得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个别人才密集单位,需报省政工职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申报参评。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能申报参评:1、在规定申报时间前已到退休年龄的(不论是否办理退休手续);2、离开政工岗位两年以上,重新回到政工岗位不足一年的;3、近3年内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第七条获得其他系列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后调入政工岗位的人员,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方可转评同级政工专业职务;在政工岗位履职满2年后方可申报参评高一级的政工专业职务,但其在原岗位上的履职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办法豫企政职[2010]1号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企业政工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通知)(中办发〔1990〕8号)、《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中宣发文〔1990〕8号)、《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实施意见》(组字〔199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企业政工职评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设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
其中,助理政工师为初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高级政工师为副高级专业职务,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为正高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与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其它待遇。
二参评范围第四条国有和党组织健全的其他类型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范围内的下列人员可申报参评:1、专职从事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2、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3、宣传文化、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武装、保卫、老干部、信访、计划生育、民事调解中主要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小型企业和乡镇所属事业单位不得申报高级政工师以上专业职务;省及省辖市所属处级以下事业单位一般不得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个别人才密集单位,需报省政工职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申报参评。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能申报参评:1、在规定申报时间前已到退休年龄的(不论是否办理退休手续);2、离开政工岗位两年以上,重新回到政工岗位不足一年的;3、近3年内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第七条获得其他系列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后调入政工岗位的人员,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方可转评同级政工专业职务;在政工岗位履职满2年后方可申报参评高一级的政工专业职务,但其在原岗位上的履职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第八条从国家部(委)所属企业和其他省、市、自治区转(调)入我省的政工专业人员,应按照其专业职务级别由相应的政工职评办公室予以认定,填写确认表,颁发我省统一制作的政工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三参评条件第九条必备条件: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处理问题,品德优良,热爱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条助理政工师1、基本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方式、方法,对党的优良传统、中国国情以及历史、教育、法律、心理学等相关专业知识比较熟悉,具有从事本职工作的实际能力和经验。
2、联系群众,能解决一般的思想认识问题,有一定的组织、策划思想教育活动的能力,有一定的工作实绩。
3、在CN报刊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文章1篇(须独著)以上。
4、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年以上。
第十一条政工师1、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方式、方法,熟悉党的优良传统、中国国情、形势政策以及历史、教育、法律、心理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本职业务,有较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实践经验。
2、密切联系群众,有组织策划思想教育活动的能力,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能独立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有较好的工作实绩。
3、双学士、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获得者,担任助理政工师2年以上;大学本科、专科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4年以上。
4、符合下列2条中的1条:(1)在CN报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文章2篇以上(其中须有1篇为独著,另一篇为第一作者)。
(2)参加编写公开出版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著作(本人须撰写5000字以上)。
5、破格申报参评政工师专业职务者须符合下列3条中的2条(其中第(1)条为必备):(1)在CN报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文章3篇以上(其中有1篇为独著,1、能熟练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复杂、重大的问题。
2、有深厚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知识和广博的教育、心理、法律等相关知识,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研究现状、最新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跟踪木专业发展前沿的能力。
3、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对所从事的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
有及时发现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的能力和较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能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本地、本单位实际,创造性的策划、组织重大思想教育活动,在全省思想政治工作战线有较大的影响。
4、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专职政工岗位工作累计15年以上,并担任高级政工师职务5年以上。
5、近5年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6、符合下列5条中的2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1)在CN报刊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文章5篇(共中有3篇为独著,2篇在核心期刊发表)以上;(2)主持完成省级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1项,或是国家级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的主要完成人;(3)有独立撰写、正式出版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学术专著。
(4)作品获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或河南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或河南省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一等奖、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
(5)获得省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或综合性政工荣誉称号,或对所在单位获得同类荣誉称号起了重要作用。
7、破格申报参评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者须符合下列要求:(1)在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团结人、教育人的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创造、总结出的思想政治工作新经验、新做法在全国有关会议上交流、宣读,并产生较强反响。
(2)近5年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3)符合下列5条中的2条(其中第①条为必备):①在CN报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文章6篇(其中有3篇为独著,有3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②获得国家级思想政治工作或综合性政工荣誉称号。
③正式出版2部以上学术价值较高、影响较大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著作(本人每部须撰写3万字以上)。
④获得全国、河南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或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以上,或全国、河南省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
⑤在所在单位获国家级思想政治工作或综合性政工荣誉中起了重要作用。
第十四条由军队转业或工作调动到参评单位和岗位的政工人员,调入时间不满3年而未能参加评定专业职务者,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直接申报参评:1、大学专科毕业,政工年限3年以上,同时具备第10条中除任职年限以外的其他条件要求,可申报参评助理政工师。
2、双学士、研究生班毕业、硕士学位获得者,政工年限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政工年限5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政工年限8年以上,同时具备第11条中除任职年限以外的其他条件要求,可申报参评政工师。
3、博士学位获得者,政工年限2年以上;硕士学位获得者,政工年限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政工年限8年以上,同时具备第12条中除任职年限以外的其他条件要求,可申报参评高级政工师。
第十五条发表文章、获得奖项和荣誉称号的时限:申报政工师者,指其担任助理政工师期间;申报高级政工师者,指其担任政工师期间;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者,指其担任高级政工师期间;初评者,指其申报年度前5年期间。
第十六条申报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须参加同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机构统一组织的政工专业职务岗前培训,合格者方可参评。
第十七条1978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申报中、高级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合格者方可参评。
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须取得职称外语考试A级合格证书;申报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须取得职称外语考试B级合格证书;申报政工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须取得职称外语考试C级合格证书。
下列人员可免试:1、通过BFT中(I)级考试的人员,申报政工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2、通过BFT中(A)级考试,或在国外取得学士学位的人员,申报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3、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合格出站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或在国外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4、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5、取得大学英语四级以上考试合格证书和国家认定的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6、任现职以来,累计不少于3年或年均不少于半年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等工作的人员。
7、当年年底满50周岁以上的人员。
8、派出连续2年以上的援藏、援疆、援外、扶贫救灾或参加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的人员。
第十八条凡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必须出具相关证明,其中第6、8条须出具本单位和市职评办两级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和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除提供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交近5年内能够代表自己学术水平的成果,由省政工职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审议。
同时,还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答辩会,接受全面考察。
四评审委员会第二十条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政工职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成立。
评委会成员要在有关党政机关、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专家学者中选聘。
评委会成员应是政治理论和业务水平较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或熟悉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成立政工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须经上一级政工职评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二条教授级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均由“河南省政工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省政工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政工职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成立,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担任教授级高级政工师、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的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领导以及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专家1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
第二十三条政工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由中级评委会评审。
中级评委会由省辖市或省直厅、局、委政工职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成立,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担任政工专业高级职务的领导以及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专家9至11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
第二十四条助理政工师由初级评委会评审。
初级评审委员会由县(市、区)政工职评领导小组或国有及党组织健全的其他类型的大中型企业党组织、县级以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党组织负责组织成立,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单位党政领导和担任政工师以上专业职务的人员7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
第二十五条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2/3。
评审委员会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申报人所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会议委员的2/3即视为被评委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