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环办〔2013〕37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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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总则---------------------项目由来---------------------评价目的---------------------编制依据---------------------控制污染与保护环境的目标---------------------评价标准---------------------环境影响识别及评价因子筛选---------------------评价工作等级---------------------评价范围、评价重点与评价时段---------------------评价原则|工程概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生产规模及产品方案---------------------劳动定员与工作制度---------------------与产业政策相容性分析---------------------与城市规划相容性分析|工程分析---------------------现有工程分析---------------------扩建工程分析---------------------主要设备---------------------扩建工程完成后污染物排放“三本帐”|项目所在区域环境概况---------------------自然环境概况---------------------社会环境概况---------------------环境质量现状|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空气影响分析---------------------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声环境质量影响预测与评价---------------------固体废物影响分析---------------------环境风险分析|清洁生产分析|防污减污措施评价及总量控制分析---------------------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评价---------------------锅炉废气治理措施分析与评价---------------------工程噪声防治措施分析与评价---------------------工程固体废物处置措施评价---------------------环保投资---------------------污染物总量控制分析---------------------厂区平面布置分析---------------------厂址环境可行性分析|公众参与---------------------依据---------------------公众参与的目的---------------------公众参与对象和方式---------------------公众参与的基本情况---------------------调查结果统计---------------------调查结果反馈分析及建议|环境经济损益分析---------------------环境效益分析---------------------经济效益分析---------------------社会效益分析---------------------环保投资损益分析|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环境管理---------------------环境监测计划---------------------排污口规范管理|评价结论与对策建议---------------------项目所在地区环境质量现状---------------------工程分析及环境影响结论---------------------污染防治措施---------------------总量控制、城市规划相符性---------------------清洁生产---------------------公众参与---------------------建议---------------------工程环境保护措施与验收要求一览表---------------------结论附件1、扩建项目地理位置图2、维达纸业(abc)有限公司厂区平面布置图3、立项审批文件4、环评委托书5、abc环保局[2007]29号函6、建设项目环保审批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4.16•【文号】环办[2013]39号•【施行日期】2013.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环境保护部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3年4月16日附件环境保护部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和《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以高端人才优先发展引领带动环保人才队伍建设,为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13年起,每三年为一个选拔培养周期,用10年左右时间,从全国环保系统、国家环保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的依托单位、设有环境类学科博士点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相关机构中选拔培养100名左右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和200名左右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青年拔尖人才(以下简称青年拔尖人才),建立一支综合素质高、自主创新能力强、对国家环境管理支持有力的高层次环境保护人才队伍。

第三条基本条件(一)领军人才1.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恪守科学道德,学风严谨,为人正派。

3.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3年版)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3年版)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3年版)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环办函[2013]1568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3年版)的函(环办函[2013]1568号)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办公厅:2007年以来,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我部组织有关工业行业协会和有关研究机构,开展了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编制工作。

综合名录为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相关产业、税收、贸易、信贷等政策,提供了环保依据。

2011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都明确要求“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

根据国务院要求,我部继续组织研究提出了新的一批名录,并在汇总先前已经制定综合名录的基础上,形成了《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3年版)》。

综合名录包括三部分:(一)“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3年版);(二)重污染工艺与环境友好工艺名录(2013年版);(三)环境保护重点设备名录(2013年版)。

现将综合名录提供你们,供制定和调整有关政策时参考。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赖晓东,66556159)附件: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3年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3年12月27日。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2.21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
•【施行日期】2010.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9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先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2010年9月30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对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文件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我部将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关于环保部门主要职责的规定、《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18•【文号】环办[2013]106号•【施行日期】2013.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现就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一)充分认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2013年以来,全国不同地区出现了长时间、大范围、高浓度的重污染天气,造成了不利社会影响。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

目前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在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容易出现重污染天气,迫切需要在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的基础上,采取强有力的应急管理措施,减缓重污染程度,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二)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完善体制、健全机制,加强能力建设,形成政府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落实、全民共同参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体系。

二、因地制宜,强化应急准备(三)建立监测预警体系。

各地要加快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业务平台,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尽快形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能力。

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制度,健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率。

(四)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变更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变更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
位证书变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8.03
•【文号】环办函[2009]779号
•【施行日期】2009.08.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变更的通知
(环办函〔2009〕779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部在环境影响评价专职人员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你单位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持有人员在本单位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情况发生变化后,未按规定申请岗位证书的变更。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人员管理,及时掌握环境影响评价专职人员的从业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人员状况,维护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环办〔2009〕45号)第十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由你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名单详见附件)于60日内办理岗位证书变更手续。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岗位证书变更的人员,不得作为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

联系人:徐海红
联系电话:(010)51095496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大羊坊8号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100012)
附件:应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变更人员名单
二○○九年八月三日附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实施的意见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实施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4.16•【文号】环办[2013]38号•【施行日期】2013.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实施的意见(环办[2013]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各部属单位: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是党的十八大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的新的重大战略部署。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推动我国由人才大国迈向人才强国,是党的十八大对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提出的新要求。

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环境保护人才队伍,是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重要保障。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实施,加强全国环保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划》的重大意义《规划》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由我部牵头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和印发,是环保系统推进人才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贯彻落实《规划》是加强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推动环保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划》的重大意义,将推进《规划》落实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各部属单位要明确主管领导,落实责任主体,完善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人事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人才工作格局,扎实推进《规划》任务的落实。

二、加强领导,强化《规划》实施的组织保障环境保护部成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才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安排部署;协调推进全国环保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研究拟定环保重要人才政策;定期组织召开环保人才工作会议,研究协调《规划》落实中的重要事项,交流人才工作经验做法;审批环保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人才称号的推荐和授予。

环境保护部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环办〔2022〕37号附件

环境保护部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环办〔2022〕37号附件附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推进人才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及成就进行全面评价。

评审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和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评定的职称为环境类的研究系列、工程系列和实验系列。

其中研究系列分为研究员(正高级)、副研究员(副高级)、助理研究员(中级)、研究实习员(初级);工程系列分为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工程师(中级)、助理工程师(初级)、技术员(初级);实验系列分为高级实验师(副高级)、实验师(中级)、助理实验师(初级)、实验员(初级)。

其他系列职称的评定委托有关单位开展。

第四条高级职称评审由环境保护部行政体制与人事司(以下简称部人事司)负责组织,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由环境保护部直属—2—单位(以下简称部属单位)负责组织。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从事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部人事司或部属单位组织的职称评审。

第六条部属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的非在编人员申请参加职称评审,应经人事部门同意,由其档案管理单位向评审单位出具委托评审函件,或由人事部门直接推荐。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系统以外单位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参加职称评审,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并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职称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件。

第八条离退休人员不参加职称评审或职称认定。

第三章评审时间第九条职称评审应定期开展,一般每年举办一次。

第十条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第一季度启动,第二季度完成。

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时间由评审单位自行安排。

第十一条通过高级职称评审并经认定的职称起始时间为上一年的12月31日。

第四章申报条件第十二条基本条件—3—(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环境保护工程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环境保护工程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10.29•【字号】鲁环函〔2019〕354号•【施行日期】2019.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环境保护工程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鲁环函〔2019〕354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要求,现就2019年度环境保护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一)正高级工程师的申报范围:各市以及省直各部门(单位)、省管企业等申报环境保护工程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

高级工程师的申报范围:省直各部门(单位)、省管企业申报环境保护工程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凡在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城市、农村从事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但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均可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城市无工作单位的专业技术从业者和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推荐申报,逐级审核上报。

(三)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四)中央驻鲁单位委托评审的,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中央驻鲁单位高级职称委托评审手续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五)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申报职称,需提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表》。

(六)非企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须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方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事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事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25•【文号】环办[2013]109号•【施行日期】2013.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事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开展事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环办〔2010〕87号),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为进一步促进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环评体制改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对改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推进事业单位环评体制改革,加快环评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是强化环评机构独立法律地位,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环评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环评机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提高环评机构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也是理顺环评机构和环评文件审批部门间的关系,深化环评领域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着力转变思想观念,积极推进改革。

二、改革的范围和进度安排(一)现有环评机构中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在2015年底前完成环评体制改革。

(二)现有环评机构中的交通、水利、海洋等有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等其他事业单位也应按照市场化要求,加快推进环评体制改革。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部不再受理尚未取得建设项目环评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事业单位资质申请;自2016年1月1日起,我部不再受理事业单位资质晋级、评价范围调整和环保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资质延续申请。

三、基本要求(一)现有事业单位性质的环评机构要通过体制改革,形成独立企业法人性质的环评机构,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为自主经营、自担责任的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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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环境保护部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推进人才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及成就进行全面评价。

评审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和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评定的职称为环境类的研究系列、工程系列和实验系列。

其中研究系列分为研究员(正高级)、副研究员(副高级)、助理研究员(中级)、研究实习员(初级);工程系列分为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工程师(中级)、助理工程师(初级)、技术员(初级);实验系列分为高级实验师(副高级)、实验师(中级)、助理实验师(初级)、实验员(初级)。

其他系列职称的评定委托有关单位开展。

第四条高级职称评审由环境保护部行政体制与人事司(以下简称部人事司)负责组织,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由环境保护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部属单位)负责组织。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从事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部人事司或部属单位组织的职称评审。

第六条部属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的非在编人员申请参加职称评审,应经人事部门同意,由其档案管理单位向评审单位出具委托评审函件,或由人事部门直接推荐。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系统以外单位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参加职称评审,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并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职称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件。

第八条离退休人员不参加职称评审或职称认定。

第三章评审时间第九条职称评审应定期开展,一般每年举办一次。

第十条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第一季度启动,第二季度完成。

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时间由评审单位自行安排。

第十一条通过高级职称评审并经认定的职称起始时间为上一年的12月31日。

第四章申报条件第十二条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

(二)认真履行现任岗位职责,聘期内年度考核均达到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三)符合《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函〔2007〕368号)规定的外语条件。

(四)学术技术水平1、申报正高级职称须提供不少于5篇(部)论文或著作,且均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申报副高级职称须提供不少于5篇(部)论文、著作或其他申报材料,且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论文或著作不少于2篇(部)。

申报中级职称须提供不少于2篇(部)论文、著作或其他申报材料。

2、申报职称所提供的论文应在国内外权威学术期刊发表;所提供的著作应已正式出版;所提供的研究报告、技术报告、咨询报告、工作指南等其他申报材料应已正式发布或得到业务主管部门书面认可。

3、参评人员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均应完成于取得当前职称之后、申报年份上一年12月31日之前。

第十三条学历资历条件(一)申报正高级职称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申报研究系列副高级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从博士后工作站合格出站;2、获得博士学位、取得该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3、获得硕士学位、取得该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4、大学本科毕业或获得学士学位、取得该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三)申报工程、实验系列副高级职称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从博士后工作站合格出站;2、获得博士学位、取得该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3、获得硕士学位、取得该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4、大学本科毕业或获得学士学位、取得该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申报中级职称应获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五)申报初级职称应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或实验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第十四条破格申报条件(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

1、获得国家级科技特等奖1项,或一等奖1项(排名前5),或一等奖2项(其中1项排名前8),或二等奖1项(排名前3),或二等奖2项(其中1项排名前5),或省部级科技一等奖1项(排名前2),或省部级科技二等2项(其中1项排名前3),或省部级科技二等及以上奖4项;2、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有4篇为SCI一区收录),或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4部(合著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60%)。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款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破格申报副高级职称。

1、获国家级科技奖1项,或省部级科技一等奖1项(排名前8),或省部级科技二等及以上奖2项(其中1项排名前5);2、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为SCI一区收录),或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2部(合著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

(三)中级及以下职称原则上不破格申报。

第十五条资格审查参评人员应由所在单位初评推荐,经部人事司组织审核后确定。

申报中级及以下职称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和评审单位确定资格审查方式。

各单位要严格把关,按照条件择优推荐,不平衡照顾,确保参评人员质量。

第五章评审委员会第十六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部人事司组建和管理,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单位组建和管理。

第十七条建立职称评审专家库。

职称评审会议的评委从专家库中产生,名单不对外公布。

专家库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外单位相关领域专家,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库中部系统外相关领域专家的比例不少于10%。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两年更新调整一次。

第十八条评委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治学严谨,公道正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学术权威性和代表性。

(二)正高级职称评委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2年以上;副高级职称评委应具有高级职称2年以上,且评委会中正高级职称评委人数不低于60%;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委应具有中级或高级职称2年以上,且评委会中具有高级职称评委人数不低于60%。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六章评审第二十条职称评审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如有特殊情况,也可由主任指定副主任主持召开。

第二十一条出席高级职称评审会议的评委人数不得少于17人,分为两个评议小组,评审委员会副主任兼任评议小组组长。

出席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会议的评委人数不得少于13人。

第二十二条高级职称评审步骤为:召开预备会议、大会答辩(如有破格申报人员)、分组审阅申报材料、评分、大会评议、大会表决。

(一)预备会议由全体评委参加,学习有关政策规定、评审办法、工作分工和时间安排。

(二)非破格申报的参评人员不答辩,评委根据参评人员提供的书面材料评分。

破格参评人员须参加大会答辩,每人自述10分钟,评委咨询答辩原则上不超过10分钟,答辩后在评议小组中评分。

(三)两个评议小组在组长的主持下,根据评分标准和赋分参考,分别对全体参评人员进行材料审阅和评分。

(四)经两个评议小组评分后,每名高级职称参评人员获得两个分数,两个分数的算术平均数为参评人员实际得分。

两个分数相差超过10分的,由各评议小组组长主持复核,得出参评人员的分数。

(五)按实际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符合以下条件的参评人员进入大会评议和表决:1、正高级职称评审中得分不低于80分且排名为前75%的;2、副高级职称评审中得分不低于70分且排名为前85%的;3、前两款条件中末位出现分数相同的。

(六)评委会在听取各评议小组评审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

(七)评审表决方式为全体评委一轮记名投票,投票种类为同意票或不同意票,不得弃权或不投票。

得到同意票数不少于全体评委人数三分之二的为通过评审。

第二十三条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的组织由评审单位自行确定。

第七章其他第二十四条初聘认定(一)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可以认定为中级职称。

(二)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可以认定为初级职称。

(三)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研究系列初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者,经考核合格,可以认定为中级职称。

(四)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工程或实验系列初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者,经考核合格,可以认定为中级职称。

(五)大学本科毕业或获得学士学位者,一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以认定为初级职称。

(六)大学专科毕业者,一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以认定为实验员职称。

担任实验员职务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以认定为助理实验师职称。

第二十五条职称转评(一)同级职称转评的不要求外语条件,其他申报条件不变。

(二)直接转系列申报高一级职称的,除必须满足正常申报人员的评审条件外,还必须满足在拟转专业技术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资历要求。

第二十六条从国家机关或参公单位调往其他事业单位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如本人未评职称或有初级职称,可根据本人学历学位和工作年限,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直接认定中级职称:(一)从获得博士学位起,在机关或参公单位工作满3个月。

(二)从获得硕士学位起,在机关或参公单位工作满3年可认定研究系列中级职称,工作满4年可认定工程或实验系列中级职称。

(三)从获得大学本科学历起,在机关或参公单位工作满5年。

认定中级职称后剩余工作年限,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累计年限。

符合破格条件的,可破格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

第二十七条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可以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的任职年限,正常申报相应的职称评审,不受现有职称等级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连续3次参加职称评审均未通过者,停止1次申报资格。

申报材料存在学术不端、弄虚作假情况者,取消当年和次年的申报资格。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各部属单位可依据此办法制定本单位职称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3年4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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