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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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案例(3篇)

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1955年10月出生,原系某市某国有企业职工。

根据企业改制政策,张某某于2008年12月办理了内退手续,并与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签订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议书》。

协议约定,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其原企业按照规定发放,社保局负责审核其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

2019年,张某某发现其养老保险待遇发放金额与协议约定不符,经多次协商未果,遂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是否符合《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议书》的约定?2. 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是否应当由社保局负责审核和发放?3. 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发放金额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三、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仲裁委员会依法向张某某、社保局及原企业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议书》、张某某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企业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凭证等。

2. 庭审查明:仲裁庭组织了庭前会议,明确了庭审程序和争议焦点。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了各自的主张,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3. 证据分析:仲裁庭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逐一审查,并对以下事实进行了认定:(1)张某某与社保局签订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2)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发放金额低于协议约定的金额,且低于相关规定。

(3)社保局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审核和发放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

4. 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认为:(1)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议书》的约定,且低于相关规定。

(2)社保局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1)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议书》的约定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养老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养老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凸显,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地位和作用愈发重要。

本案例以一起养老保险纠纷案件为切入点,分析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存在的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王某,男,1950年12月出生,系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某市某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负责管理该区养老保险事务。

王某于1975年进入某国有企业工作,至1990年退休。

退休后,王某一直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2015年,王某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工作,向社保局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社保局经审核,认为王某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但根据相关规定,王某的养老金待遇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王某对此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王某是否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2. 王某的养老金待遇是否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 社保局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法律分析1. 关于王某是否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本案中,王某自1975年起参加工作,至1990年退休,累计缴费满15年,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2. 关于王某的养老金待遇是否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基本养老金调整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王某的养老金待遇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主要原因是其缴费年限较短、缴费基数较低、个人账户储存额较少等因素所致。

3. 关于社保局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延迟支付、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二)违反规定提高、降低社会保险待遇;(三)违反规定调整社会保险待遇;(四)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

养老年金险案例

养老年金险案例

养老年金险案例养老年金险是指一种保险形式,旨在为退休后的工作人员提供稳定的养老金收入。

下面将列举10个养老年金险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了解这一保险形式。

1. 张先生是一名企业职员,他购买了一份养老年金险。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他每月缴纳一定的保费,保障期限为30年。

到达退休年龄后,他将获得一笔固定金额的养老金作为养老生活的补充。

2. 李女士是一名自由职业者,她没有单位为她缴纳养老金,因此她选择了购买养老年金险来保障退休后的生活。

她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需求选择不同的保额和保险期限。

3. 王先生是一名退休军人,他购买了一份特殊的养老年金险。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他每年缴纳一定的保费,保障期限为10年。

在保险期满后,他将获得一笔较大的养老金作为养老生活的保障。

4. 小明是一名年轻人,他刚刚开始工作。

尽管他还没有到达退休年龄,但他意识到养老问题的重要性,因此他选择购买了一份早期养老年金险。

通过早期投保,他可以享受到较低的保费,并在退休后获得更多的养老金。

5. 张女士是一名企业高管,她购买了一份高端的养老年金险。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她每月缴纳较高的保费,保障期限为20年。

到达退休年龄后,她将获得一笔丰厚的养老金,以维持高水平的生活品质。

6. 赵先生是一名农民工,他购买了一份适合自己的养老年金险。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他每月缴纳较低的保费,保障期限为15年。

到达退休年龄后,他将获得一笔适量的养老金,以应对生活开销。

7. 小红是一名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她选择购买了一份养老年金险。

尽管她的收入有限,但她意识到通过早期投保可以为退休后的生活储备一笔资金,因此她每月缴纳一定的保费,保障期限为40年。

8. 李先生是一名自雇人士,他没有单位为他缴纳养老金。

为了保障退休后的生活,他购买了一份自助型养老年金险。

他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不同的保额和保险期限。

9. 张女士是一名退休教师,她购买了一份养老年金险作为退休后的经济支持。

养老保险案例分析

养老保险案例分析

养老保险案例分析在当今社会,养老保险对于每个人的晚年生活保障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深入地理解养老保险的运作机制及其重要性,我们来分析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案例一:_____的养老困境_____是一位普通的上班族,在年轻时从未重视过养老保险的缴纳。

他认为自己还年轻,养老是很遥远的事情,所以经常更换工作,且在一些没有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单位工作。

随着年龄的增长,_____的身体逐渐出现各种问题,工作能力也大不如前。

当他临近退休时,才惊恐地发现自己没有足够的养老金来维持基本的生活。

由于没有稳定的养老保险缴纳记录,_____无法享受到每月按时发放的足额养老金。

他不得不依靠微薄的积蓄和子女的接济来度日,生活质量大幅下降。

_____后悔不已,他意识到自己当初对养老保险的忽视给自己的晚年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困扰。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养老保险是一项需要长期规划和持续投入的保障措施。

如果在年轻时忽视了它,到老年时可能会陷入困境。

案例二:_____的明智选择与_____不同,_____从参加工作的第一天起,就非常重视养老保险的缴纳。

无论工作如何变动,他都会关注新单位是否依法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

在工作期间,_____也会定期了解自己的养老保险账户情况,确保缴纳金额和年限都符合预期。

经过多年的积累,_____在退休时顺利地享受到了丰厚的养老金待遇。

他不仅能够满足自己的日常生活开销,还能有多余的资金用于旅游和休闲活动,晚年生活过得充实而幸福。

_____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提前规划和持续关注养老保险的缴纳,能够为自己的晚年生活提供可靠的保障。

案例三:养老保险政策变化的影响在某地区,养老保险政策进行了一次重大调整。

原本按照工龄计算养老金的方式,改为了结合个人缴纳金额、缴纳年限以及社会平均工资等多因素综合计算。

这一政策变化对于即将退休的_____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由于他之前的工作单位缴纳基数较低,导致他在新政策下计算出的养老金比预期要少。

农村养老保险案例的现实启示

农村养老保险案例的现实启示

农村养老保险案例的现实启示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农村养老保险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这个背景下,许多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已经开始尝试不同的养老保险模式,以期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更好的保障。

本文将通过介绍几个农村养老保险案例,并分析其中的启示,以期为今后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宝贵的经验。

案例一:山西省平遥县的“光辉养老卡”在山西省平遥县,政府推出了一种名为“光辉养老卡”的农村养老保险方案。

根据该方案,60岁及以上的农民可以购买光辉养老卡,并按年度缴纳一定金额的费用。

在参与缴费的同时,农民还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一系列福利,包括医疗、护理等服务。

该方案的亮点在于提供了灵活的缴费选择和多样化的福利服务,更好地满足了农民的多样化需求。

这一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该具备灵活性和多样性。

不同地区和群体的养老需求各不相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保险方案,以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案例二:浙江省义乌市的“阳光养老云”浙江省义乌市推出的“阳光养老云”项目是一个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农村养老保险服务平台。

通过该平台,农民可以在线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查询个人账户信息,并申请各种养老保险福利。

此外,平台还提供专业的养老咨询和健康管理服务。

该项目的亮点在于将信息技术与养老保险相结合,提高了保险服务的便捷性和透明度。

这一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信息技术的应用可以极大地改善养老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政府和保险机构应该加大对信息技术的投入,建设更加智能化和便捷化的养老保险服务平台,使老年人能够更加方便地享受到保险福利。

案例三:江苏省昆山市的“共济养老”江苏省昆山市推行的“共济养老”项目采用了一种特殊的养老保险模式。

根据该模式,农民可以选择将自己的土地租赁给政府,以获取一定的租金,并享受政府提供的养老保险服务。

通过这种方式,农民不仅可以增加收入,还能够获得养老保险的保障。

该项目的亮点在于将土地资源和养老保险相结合,为农民提供了一种互利共赢的方式。

养老保险案例分析

养老保险案例分析

养老保险案例分析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一环,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养老保险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

案例1:张先生的养老保险张先生今年60岁,已经退休,在工作期间通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同时自己也购买了商业养老保险。

现在他每个月可以领取来自社保和商业保险公司的养老金,每个月总共有5000元的收入。

如果不包括养老保险,他每个月的总收入只有3000元左右。

由于他已经退休,基本没有任何其他收入来源,养老保险成为他最为稳定且可靠的生活保障。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养老保险对于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非常重要。

尤其是那些没有子女或者子女无力照顾的老人,养老保险可以成为他们安度晚年的主要来源。

案例2:王女士的社保缴费王女士今年35岁,现在是一家公司的员工。

在她的工作合同中,公司要求她必须参加社会保险,把一定比例的工资用于缴纳社保费用。

她也知道,自己每年缴纳的社保费用包括了养老保险费用,在未来退休时可以获得相应的养老金。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养老保险不仅是为已经退休的老人服务,在工作期间缴纳养老保险可以为未来的退休生活提供保障。

虽然一些年轻人对于退休生活还没有较强的意识和规划,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社保的缴纳已经成为了一种必然的趋势。

综上所述,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认可。

尤其是在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养老保险的作用将会更加突出。

相信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人会意识到养老保险的价值,并在实际生活中主动参与相应的缴费和保障活动。

养老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养老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养老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缓解社会养老压力。

本案例选取一起养老保险纠纷案件,旨在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探讨养老保险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原告王某,男,65岁,某市居民。

原告于1990年开始在某市某企业工作,直至2000年退休。

根据我国养老保险政策,原告在退休前累计缴纳了15年的养老保险费。

退休后,原告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2018年,原告发现其养老保险金数额与实际应领取的金额不符,遂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

经调查,原告发现其养老保险金数额低于实际应领取的金额,原因在于原告在1995年至2000年期间,企业未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原告认为,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导致其养老金减少,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将企业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企业未按规定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以及原告能否要求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

四、案例分析(一)企业未按规定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1.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本案中,原告自1990年开始在企业工作,企业未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企业未按规定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费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案中,企业未按规定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费,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企业未按规定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费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原告能否要求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1.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法律案例养老(3篇)

法律案例养老(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养老赡养纠纷案件。

原告张老先生,年逾七旬,因生活不能自理,长期居住在子女家中。

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张老先生与子女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主要围绕赡养问题展开。

张老先生的子女认为,作为父母,他们已经尽了赡养义务,而张老先生却不断提出新的要求。

张老先生则认为,子女们对其照顾不周,且在经济上并未给予足够的支持。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张老先生将子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子女承担更多的赡养责任。

二、案件背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养老赡养问题日益突出。

许多老年人面临着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等问题,而子女们的赡养责任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案正是反映了这一社会现象,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子女是否尽到了赡养义务;2. 子女是否应当承担更多的赡养责任;3. 赡养费用的具体数额。

四、法院判决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张老先生的子女在日常生活中对张老先生的照顾情况;2. 张老先生子女的经济能力;3. 张老先生的生活需求。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张老先生的子女在日常生活中对张老先生的照顾基本到位,但仍有不足之处;2. 考虑到张老先生子女的经济能力,法院认为子女应当承担更多的赡养责任;3. 关于赡养费用的具体数额,法院根据张老先生的生活需求以及子女的经济能力,判决子女每月支付张老先生一定数额的赡养费。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体现了以下几个原则:1. 赡养原则: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相对应的。

2. 公平原则:法院在判决赡养费用时,充分考虑了子女的经济能力,确保判决结果公平合理。

3. 实际原则:法院在判决赡养责任时,充分考虑了张老先生的生活需求,确保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本案对其他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以下启示:1. 子女在赡养父母时,应尽到自己的责任,关心父母的日常生活,给予足够的关爱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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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案情]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者黎先生在与家 人出游期间受了重伤,导致完全丧失劳动 能力无法继续工作,他想了解在这种情况 下,自己是否可以享受到社会保险待遇。
[案例分析]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 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 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 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 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 付。 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因病或非 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就失去了经济 来源,只能依靠其他家庭成员,如果参保人员同 时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整个家庭就会陷入困 境。这时候养老保险基金应当给予帮助。
养老保险案例
碎片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 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 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 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 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赵博士提出公司 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他认为,这 是侵犯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但公司认为不为你缴纳养老保险,是事先 跟你讲好的。你既然干了,就说明咱们的 协议已经达成,你现在无权反悔。再说, 你不是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养老保险 了吗?
案件分析:
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社会保险的一 种。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险,不同于保险公司的 金融保险,主要区别在于: 1、前者是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劳动者 应享有的权利,但后者却不是; 2、前者是强制性的,即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 加,而后者是自愿性的,即是否参加,完全凭企 业或劳动者自愿。 所以,赵博士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养老保险, 不能代替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死亡时的待遇规定
1、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 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 2、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 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 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 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 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 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案例分析
案例一
[案情]某外商独资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 毕业生赵某,担任副总经理。当时,在谈到工 资待遇时,公司说:“董事会给你定的工资为 1.2万元。不过,我们是一家外资公司,之所 以工资定得这么高,是因为除了工资以外,再 没有其他福利待遇了。像什么医药费报销、养 老等问题都得自己解决,公司概不负责。”
本条内容解读
1、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 3、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 4、缴费不足15年的,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 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生活养老保险。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 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 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案例二
[案情]王某大学毕业后在一家大公司工作, 单位为其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手续。 王某的父母是老实本分的农民,一直靠种 地维持生活并供他读书,他工作以后父母 的负担减轻,他们以为再也不会过那种紧 张的日子了。没想到3年后,他的父母由于 健康原因,不仅不能再劳动,连王某工作3 年来的积蓄也都用完了。
案例三
[案情]李先生已经到了退休年龄,可是他的 养老保险只缴了12年,没有达到养老保险 累计缴费至15年的要求。他该怎么办?
[案例分析]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 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 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 金; 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 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 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 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 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 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 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 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 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 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基本养老保险的含 义、作用、构成以及享受条件等问题。 关键问题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所 有权归属,以及能否提前享受基本养老保 险待遇问题。
养老保险是指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一定年 龄,即依法判定丧失劳动能力,解除劳动义务, 由社会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 结合模式,其中保险费由企业和个人负担,分别 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企业缴纳企业工资总额的 20%,个人缴纳本人缴费工资的8%。 养老保险费按照来源形成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 户,其中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 的全部计入社会统筹账户。
我国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享受条件是:企业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满15年的,退 休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本案例中,王某刚参加工作3年,很显然没有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也没有达到保险费缴纳年限,不 能享受养老金待遇。
当然,《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也规定,职工未达 到规定离退休条件但遇到非常特殊的困难时,经 过申请、审查和批准,可以在个人账户中提前支 取一部分费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所以,王某也可以就此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如 果不被批准,目前,王某还可以通过申请社会救 助等办法解决生活困难。
1、关于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关于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养老 保险筹资方式的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 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 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作用之一是在职工有劳动收 入时,把劳动收入的一部分积累起来形成储备金, 待劳动者年老退休时能够拥有比较充足的生活保 障金,不致使生活水平大幅度下降。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但是为了防止劳动者提前支取个人账户资金,导 致其退休时不能得到应有的生活保障资金,国家 规定了享受养老保险金的条件。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 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 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 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 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 承。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 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 金额、城镇“这个公司给我的工资 的确是够多的,可就是将来万一得了什么大病,或者老了 怎么办呢?”但他转念又一想:“我刚30多岁,一般也不 会有什么大病,至于养老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过早。倒 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实惠。” 工作以后,赵博士为了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每月从工资 中拿出1000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这样一来, 他在这家公司工作,也觉得很踏实多了。几个月后,由于 赵博士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了 分歧,被董事长炒了“鱿鱼”。赵博士不服,双方为此打 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例六
[案情]李某刚参加工作不久,有一天他和一个从 国外探亲回来的朋友聊天,当谈到两国的社会保 障制度时,朋友问李某的社会保障号是多少,里 面有多少钱。李某说他不知道。朋友建议他把这 个问题弄清楚,因为这关系到他的个人利益。第 二天李某就去劳资科咨询。劳资科的同志说:他 有社会保障号,而且以这个号为标识建立了他的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李某想知道:这是不是真的?我国职工的社会保障 号是如何确定的?
案例五
[案情]宁波中小民营企业众多,为节省用工 成本,一些小企业将社保金以现金的形式 “折价”发给员工,甚至将社保金算作工 资的一部分。这种做法合法吗?会受到什 么处罚?
[案例分析]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若用人单位不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 限内不改正的,处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1-3倍的 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500-3000元的罚 款。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待遇的,应当退 回骗取的金额,并处以骗取金额2-5倍的罚款。 违反规定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 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 机关责令追回,并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 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费。 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 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它是用人 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 因此,该外商公司以高薪来取代职工的养老保险, 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它不光应该依法为职工缴纳 养老保险,还应该同时缴纳失业、医疗等政府规 定的社会保险。
关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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