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案例分析报告
社保退休金支付问题案例分析

社保退休金支付问题案例分析案例名称:社保退休金支付问题案例分析案例引言:社保退休金支付问题是一个与社会保障体系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某市的社保退休金支付问题为例,通过详细的分析和解释,探讨相关法律条款的适用性和解决方案。
本案例涵盖了具体的事件、时间和相关细节,并附上律师的点评,希望能为社保退休金支付问题提供一定的法律参考。
一、案例背景:某市的王先生,男性,于2000年1月1日入职某国有企业,成为正式员工。
根据国家规定,每个劳动者都应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
王先生在入职时也按时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二、事件发生:1.取得正式工资王先生于2010年1月1日达到退休年龄,但却未能按时领取退休金。
根据王先生的工龄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他应该享受到相应的退休金待遇。
然而,退休金一直未能及时支付给王先生。
2.养老保险缴费问题经查询,王先生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并无异常,他每个月都按时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3.社保局答复王先生于2010年5月向当地社保局咨询为何未能按时支付退休金。
社保局工作人员答复称,由于资金短缺,退休金支付将延迟,并无法确定具体的支付时间。
三、法律问题分析:1.退休金支付时间根据《养老保险法》和相关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可享受退休金待遇。
王先生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应当享受相应的退休金待遇。
然而,社保局却未能按时支付退休金。
2.退休金支付的合法性和权益保护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是享受退休金的前提,而王先生按时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用。
社保局未能按时支付退休金,是否涉及到他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四、解决方案和律师点评:1.向社保局提出申诉王先生可以书面形式向当地社保局提出申诉,要求解决退休金支付问题,并要求补发逾期的退休金。
王先生可在申诉信中详细陈述个人的情况、支付延迟的时间和现实困境,要求社保局依法支付退休金。
2.寻求法律援助如果社保局未能积极回应王先生的申诉,王先生可寻求法律援助。
律师可以代表王先生向社保局发出法律函件,要求支付退休金并保护他的合法权益。
社保退费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社保退费案例分析报告范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的是一位名叫张华的员工,他在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在A公司工作。
由于公司管理不善,导致张华的社保缴纳记录出现错误,部分月份的社保费用未能及时缴纳。
在发现问题后,张华向公司提出退费申请,并要求公司补缴相应的社保费用。
本报告将对这一社保退费案例进行详细分析。
二、案例分析1. 社保缴费情况张华在A公司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然而,由于公司管理上的疏忽,张华在2022年6月和2023年1月的社保费用未能按时缴纳。
2. 问题发现与沟通张华在2023年3月进行个人社保查询时,发现社保缴纳记录存在问题。
随后,他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进行了沟通,确认了社保缴纳的遗漏情况。
公司承认了管理失误,并同意为张华补缴遗漏的社保费用。
3. 退费申请与处理张华向公司提交了退费申请,要求公司退还其个人账户中多扣的社保费用。
公司在审核张华的申请后,同意退还多扣的社保费用,并在一个月内完成了退费操作。
4.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若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社保费用,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并退还多扣的费用。
本案例中,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张华的退费申请具有法律依据。
三、案例启示1. 加强社保管理用人单位应加强社保管理,确保员工的社保费用按时足额缴纳。
这不仅关系到员工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形象。
2. 员工权益保护员工应了解自己的社保权益,定期查询社保缴纳情况。
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法律途径解决在社保退费等劳动争议中,员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结论本案例中,张华通过与公司沟通,成功解决了社保退费问题。
这不仅体现了员工维权的重要性,也提醒了用人单位要加强社保管理,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社保案例分析

社保案例分析
社保是指国家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提高公民生活水平,保障社会公平和社会
稳定而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保案例分析是对各种社会保险案例进行研究和分析,以便更好地了解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社保案例,小张是一名在职职工,他在工作中不慎受伤,
需要进行医疗治疗和休息,这时候社保就派上了用场。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小张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包括医疗补助、工伤津贴等。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小张发现自己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医疗费用报销不及时、工伤津贴发放不足等。
这就需要对社保制度进行案例分析,找出问题所在并提出解决方案。
其次,社保案例分析还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社保制度的运行情况。
通过对
各种社保案例的研究和分析,可以发现社保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比如保险待遇不足、报销流程复杂等。
只有深入了解这些问题,才能找到解决方案,进一步完善社保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另外,社保案例分析还可以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通过对各种社保案例的
分析,可以为政府部门、社会保险机构提供参考,帮助他们更好地制定政策和规定,进一步完善社保制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总之,社保案例分析对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各种社保案例的研究和分析,可以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进一步完善社保制度。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重视社保案例分析工作,共同努力,为建设更加公平、公正的社会保障制度做出贡献。
社保案例分析

社保案例分析 案例一:高薪可否取代保险待遇案情 :某一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的外商独资公司, 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赵某, 担 任副总经理。
当时, 公司董事长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对赵博士说: “董事会给你定的工资为 一万两千元。
不过,丑话要说在前头,我们是一家外资公司,之所以工资定的这么高,是因 为除了工资以外,再没有其他福利待遇了。
像什么医药费报销、养老等问题都得自己解决, 公司概不负责。
”听了董事长这番话, 赵博士心里盘算开了: “这个公司给我的工资的确是 够多的,可就是将来万一得了什么大病,或者老了怎么办呢?”但他转念又一想:“我刚 30 多岁,一般也不会有什么大病,至于养老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过早。
到不如趁年轻多 挣些钱,实惠。
”工作以后, 赵博士为了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 每月从工资中拿出一千元, 了一份养老保险。
这样一来,他在这家公司工作,到也觉得很踏实了。
几个月后, 由于赵博士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 董事长炒了“鱿鱼”。
赵博士不服,双方为此打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赵博士同时又提出了公司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 也是侵犯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但公司董事长抗辩道: “不为你缴纳养老保险, 好的。
你要是不同意,当时可以不干嘛。
你既然干了,就说明咱们的协议已经达成, 无权反悔。
再说, 你不是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养老保险了吗?”公司是否有权不为赵博 士缴纳养老保险?分析 :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也是社会保险的一种。
劳动法中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 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设立 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劳动法规定的这种社会保险,不同于保险公司的金融保险, 主要区别在于, ⑴前者是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 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但后者却不是;⑵前者是强制性的,即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 而后者是自愿性的, 即是否参加,完全凭企业或劳动者自愿。
社保与公积金案例分析

社保与公积金案例分析《社保与公积金案例分析》引言:社保和公积金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两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践中,社保和公积金的相关问题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和案件纠纷。
本文通过对某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深入探讨社保与公积金的相关问题,为劳动法律实施和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案例一:拒绝为雇员缴纳社保款款项背景:某公司拒绝为雇员缴纳社保款项,理由是公司内部并未建设社保的硬性规定,且公司近期资金流动不畅,缺少支付能力。
分析: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雇主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克扣或者私自挪用社会保险费。
所以,该公司拒绝为员工缴纳社保款项是违法行为。
建议:一方面,被拒绝缴纳社保款项的雇员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社保缴费的监管,加强惩处力度,以减少企业拖欠社保款项的现象。
案例二:公积金账户余额处理问题背景:某雇员因工作变动,要求将旧单位的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到新单位,但新单位拒绝办理转移手续。
分析: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公积金是每个员工个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由相关部门负责管理。
新单位拒绝办理转移手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议:一方面,被拒绝办理转移手续的雇员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解决问题。
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积金的监管,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案例三:社保待遇标准问题背景:某雇员因工伤申请社保待遇,但根据社保规定,其获得的待遇标准远低于实际所需。
分析: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待遇的支付。
如果获得的待遇标准与实际所需不符,那么这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建议:被拒绝获得合理社保待遇的雇员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保待遇的监管,确保给予合理的待遇标准。
结论:社保与公积金是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的重要制度,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社保费用管理的案例分析与经验分享

社保费用管理的案例分析与经验分享社保费用管理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对于企业来说,合理控制社保费用的支出,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还可以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本文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分析社保费用管理的关键问题,并分享一些经验和建议。
案例背景:某公司是一家中型制造企业,拥有200名员工,年度社保费用支出约为100万元。
由于公司规模较大,社保费用管理变得复杂,存在一些问题。
问题一:社保费用支出过高经过对公司的社保费用支出进行分析,发现公司的社保费用支出较高,超过了同行业的平均水平。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 社保费用的计算不准确:公司在计算社保费用时,没有及时更新最新的政策和标准,导致费用计算错误。
2. 社保费用的管理不规范:公司没有建立完善的社保费用管理制度,导致费用的核算和审批流程混乱,容易出现费用的浪费和滥用。
解决方案:1. 定期更新社保政策和标准:公司应建立一个专门的团队,负责收集和整理最新的社保政策和标准,并及时更新到公司的管理系统中,确保费用的计算准确无误。
2. 建立规范的费用管理制度:公司应制定详细的社保费用管理制度,明确费用的核算和审批流程,加强对费用的监控和控制,避免费用的浪费和滥用。
问题二:社保费用的缴纳不及时在对公司的社保费用缴纳情况进行调查后,发现公司存在社保费用缴纳不及时的问题。
主要原因有:1. 财务管理不规范:公司的财务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社保费用的缴纳被延误。
2. 员工信息不完善:公司的员工信息不完善,导致社保费用的缴纳出现错误和延误。
解决方案:1. 加强财务管理:公司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流程和制度,确保社保费用的及时缴纳。
2. 完善员工信息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员工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员工的个人信息,确保社保费用的缴纳准确无误。
经验分享:除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还总结了一些社保费用管理的经验和建议,供其他企业参考:1. 建立健全的制度: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社保费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流程,确保费用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上海社保案案例

祝均一等涉案人员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彰显了中国政府反腐倡廉的决心和力度。
02
案例分析
社保制度的问题
社保资金管理不透明
社保制度设计不合理
社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缺乏透明度, 导致公众无法了解资金的具体流向和 使用情况。
事件经过
2008年下半年,股市大幅波动,上 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下属的上海电 气投资公司出现巨额亏损,导致社保 基金面临巨大风险。
2009年5月,上海市政府成立联合调 查组对上海社保基金案展开调查,发 现祝均一等人涉嫌挪用社保基金、受 贿等多项违法违纪行为。
影响和后果
上海社保案给上海市乃至全国的社保基金管理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损害了 政府公信力和社会信任。
社保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导致部分群 体享受社保待遇不公平,引发社会不 满。
பைடு நூலகம்社保资金缺口大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社保资金缺口 逐渐增大,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 和医疗支出需求。
监管漏洞分析
01
02
03
监管体系不完善
社保监管体系存在漏洞, 导致部分不法分子利用监 管漏洞骗取社保资金。
监管力度不足
监管部门对社保资金的监 管力度不够,未能及时发 现和制止违规行为。
。
法律完善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 责任,为社保基金的管理提供
法律保障。
对未来的展望
技术升级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 提升社保基金的管理水平。
制度改革
逐步推进社保制度的改革,使 其更加公平、合理、可持续。
公众参与
鼓励公众参与社保基金的管理 和监督,提高公众的社保意识 。
社会保险缴纳争议案例分析

社会保险缴纳争议案例分析如下所示,是一篇关于社会保险缴纳争议案例分析的文章。
一、引言社会保险是一个国家为了维护劳动者权益,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而设立的制度。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社会保险缴纳争议时有发生。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探讨这些争议产生的原因和解决方法。
二、Case 1:被拖欠社会保险费用在某公司工作多年后,小李突然被告知公司已经破产,无法支付其应有的社会保险费用。
小李感到非常焦虑和失望,他为自己辛勤工作多年却无法享受应有的退休金而感到愤怒。
针对这种情况,小李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争议:1.查证资料:小李应该仔细核对自己的劳动合同、薪酬单据以及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相关资料。
2.寻求帮助:小李可以咨询劳动局或社会保险局等相关部门,了解自己享有的权益,并提交相应申诉。
3.法律途径:如果上述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小李可以通过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方式寻求司法救济。
三、Case 2:补缴社会保险争议一家新公司收购了一家老公司,但遗留下来的员工并未及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员工们要求新公司进行补缴,但新公司认为这是前任雇主应负责的事情。
在这种情况下,解决争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协商谈判:员工和新公司应该坐下来协商,并制定一个符合双方利益的补缴方案。
2.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新公司作为接管方,在收购后有责任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相应的补缴。
3.监管部门介入:如果双方无法就补缴事宜达成一致,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请求他们承担调解角色。
四、Case 3:社会保险费退款争议某位工人因个人原因辞职后,希望能够将之前已经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退还。
然而,社保局以相关规定为由拒绝了他的申请。
针对这种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解决争议:1.询问相关政策:工人应前往当地社保局咨询详细的政策规定和办理流程,确保自己对退款条件有清晰的认识。
2.提供证明文件:根据社保局要求,工人需要准备好与离职相关的证明文件,如离职证明和薪资单等,并按照规定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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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案例分析案例一:高薪可否取代保险待遇案情:某一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的外商独资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赵某,担任副总经理。
当时,公司董事长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对赵博士说:“董事会给你定的工资为一万两千元。
不过,丑话要说在前头,我们是一家外资公司,之所以工资定的这么高,是因为除了工资以外,再没有其他福利待遇了。
像什么医药费报销、养老等问题都得自己解决,公司概不负责。
”听了董事长这番话,赵博士心里盘算开了:“这个公司给我的工资的确是够多的,可就是将来万一得了什么大病,或者老了怎么办呢?”但他转念又一想:“我刚30多岁,一般也不会有什么大病,至于养老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过早。
到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实惠。
”工作以后,赵博士为了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每月从工资中拿出一千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
这样一来,他在这家公司工作,到也觉得很踏实了。
几个月后,由于赵博士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被董事长炒了“鱿鱼”。
赵博士不服,双方为此打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赵博士同时又提出了公司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他认为,这也是侵犯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但公司董事长抗辩道:“不为你缴纳养老保险,是事先跟你讲好的。
你要是不同意,当时可以不干嘛。
你既然干了,就说明咱们的协议已经达成,你现在无权反悔。
再说,你不是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养老保险了吗?”公司是否有权不为赵博士缴纳养老保险?分析: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社会保险的一种。
劳动法中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劳动法规定的这种社会保险,不同于保险公司的金融保险,主要区别在于,⑴前者是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但后者却不是;⑵前者是强制性的,即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而后者是自愿性的,即是否参加,完全凭企业或劳动者自愿。
所以,赵博士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养老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本案中,能否因为赵博士当初默许同意公司不参加养老保险,就可以免除公司的责任了呢?不能。
因为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
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
对于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当然可以放弃,但是对于义务,就必须履行,他无权放弃。
因此,既使劳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不行的。
综上,可以看出,该外商公司以高薪来取代职工的养老保险,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它不光应该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还应该同时缴纳失业、大病医疗等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免受违法带来的制裁。
案例二:保费未缴够年限退休难享养老金案情:63岁的陈某已过退休年龄,现在却仍享受不了相关退休养老待遇。
这主要是因为他从1988年3月起就开始服务的工厂仅为他购买了2001年9月至2003年11月这段时间的社会养老保险。
陈某无奈之下将工厂告到龙岗法院,请求判令工厂为自己办理退休手续,并按社保标准支付退休养老金。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陈某不服判决上诉到深圳市中院。
近日,市中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退休无养老待遇,陈某不服仲裁起诉,一审落败被告龙岗区横岗甲厂是一家来料加工企业,陈某于1988年3月10日起受聘于该厂,从事园林绿化和清洁工作。
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从2003年3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陈某的月薪为1379元。
2001年9月,被告开始为陈某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现仍为陈某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陈某现已年满63周岁,原、被告双方现仍保持劳动关系。
2003年11月,陈某作为申诉人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裁决:1.被诉人(即横岗甲厂)为申诉人办理退休手续,使申诉人享受退休养老待遇;2.仲裁费由被诉人承担。
2004年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1.申诉人与被诉人横岗甲厂解除劳动合同,被诉人横岗甲厂协助申诉人到当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养老保险金领(转)手续,具体金额和处理方法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核定;2.仲裁处理费480元由被诉人承担。
陈某不服上述裁决,遂诉于龙岗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为陈某办理退休手续,并按社保标准支付给陈某退休养老金,由被告承担本案仲裁费500元及诉讼费。
龙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陈某系被告横岗甲厂聘任的临时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且陈某要求被告支付退休养老保险金的请求也没有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陈某不服该院判决,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按一审诉讼请求判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因陈某系被告横岗甲厂聘用的临时工,不属于《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范畴。
法院还认为,陈某自2001年9月起才开始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其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陈某的情况也不属于《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陈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陈某要求被告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庭审焦点:庭审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临时务工人员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劳动者能否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退休金?陈某认为,被告作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自己到该企业工作的1988年3月10日起,就应该为自己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
但被告在1988年3月至2001年8月长达13年零5个月的时间,不履行法定义务,未为自己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仅仅为自己办理了2001年9月至2003年11月的社会养老保险,导致自己不能享受社保部门支付《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退休养老待遇,被告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节约了开支获取了非法利益,应当承担未履行法定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即由被告依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或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5年。
法院认为,被告未按法律法规规定为陈某办理社会养老保险,陈某可依法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请求处理;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关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中,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承担支付劳动者退休养老保险金的法律义务,陈某以被告未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致使其不能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理由,要求被告按社保标准支付给陈某退休养老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建言:应该如何健全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保护临时劳务工的合法权益,使之老有所养?龙岗法院该案主审法官认为应明确用人单位责任。
法官认为,《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但事实上,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得较晚、相关法律法规很不完善。
具体到养老保险方面,法律法规对不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的法律究责的规定不够明确,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不足。
养老保险法规很有必要参照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养老保险,造成劳动者养老待遇损失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且该经济赔偿金额不得低于劳动者依法可享受养老待遇。
这样就能更好地打击此类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案例三:试用期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案情:2004年3月,张某被某广告公司录取,广告公司通知他于3月15日报到上班,同时告知试用期三个月,试用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工作两个月时,张某发现单位同期录取的另十四名员工皆未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于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该单位违法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该举报后,及时向该单位劳资负责人调查了解情况,调阅单位员工花名册、工资表、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登记及缴纳材料,发现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
基于以上事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六条、《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广告公司在7天内与该十五名员工补签劳动合同,为他们补办社会保险,并对公司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条款进行特别政策指导。
三天后该公司与十五名新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他们补办了两个月的社会保险。
案件评析:本案涉及的焦点是用人单位在职工试用期内是否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岗位技能的要求协商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的约定,适用下列规定:(一)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二)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自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之日起计算,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
”因此公司于试用期结束后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并且在补签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约定试用期。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录用人员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为被录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和费率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因此公司在试用期结束后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违反了上述法规规定。
试用期是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互相了解和选择的考察期,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一般对初次就业和再次就业的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
在实际操作中,不少用人单位打着“试用”的幌子,规避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的责任。
由于此次公司违法行为涉及十五名员工,再加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为举报人保密的义务,公司无法得知举报人张某的情况,因此张某的举报既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又免除了被打击报复的后顾之忧,张某的做法可谓明智之举。
案例四:缴纳社会保险应当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案情:王某于2002年8月被某公司录取,该公司对员工的工资分配实行结构工资形式,即将工资分解成基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几部分,根据具体考核计算每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