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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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纠纷案例(3篇)

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45岁,某市居民。

2008年,张某在某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0年,张某因工作原因离职。

在离职前,张某已参加社会保险,且缴费年限达到10年。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张某具备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然而,在张某离职后,由于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张某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社会保险待遇损失。

二、案件经过1. 事件发生张某离职后,按照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

但在领取养老金时,发现养老金数额与预期不符。

经查询,发现是由于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张某社会保险待遇损失。

2. 争议焦点张某认为,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社会保险待遇损失,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

而企业则认为,张某在离职时已签订离职协议,同意放弃社会保险待遇,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调解过程张某向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投诉,要求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受理后,进行了调查核实。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争议激烈。

4. 案件判决经调解无效,张某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张某在离职时未签订放弃社会保险待遇的协议,故企业应赔偿张某因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三、案件分析1. 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时足额缴纳。

本案中,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2. 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问题社会保险待遇损失是指因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遭受的经济损失。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3. 离职协议与社会保险待遇的关系离职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签订的协议。

社会保障案例14个

社会保障案例14个

案例1 从社会保障角度分析公务员热根据初步统计,2009年中国有104万大学生报考公务员,最热门职位有超过4000人同时竞争。

“将公务员考试称之为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再形象不过。

与考大学、考研、留学热相比,考公务员热更甚。

”“在目前的社会中,公务员属于优势群体。

”多种因素促成考公务员热,公务员岗位的吸引力是其中之一。

目前,中国正进入高风险社会,人们对职业、生活都感到不稳定,最明显的就是下岗失业现象;而公务员工作、收入稳定,社会保障健全,公务员身份也得到社会认可。

“社会保障的差异性和不完善是导致人们向公共资源集中行业倾斜的内因所在”,就目前情况而言,政府机关和企业相比,纳入政府体系的公务员拥有更多社会保障,从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到住房公积金,还有生育保险、各类津贴,所有保障体系一起为公务员筑起了牢固屏风。

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市场经济浪潮中涌现的大小企业,无法给刚刚走出校园的学生们提供足够完善的社会保障。

尽管中央及各级政府出台各种政策,要求企业为员工提供福利保障,但仅仅依靠企业本身去实现这个目标,漫长而艰巨。

案例分析:请从社会保障角度分析当前公务员热现象。

(要求结合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分析)案例2 事业单位下调养老金公平吗?(公务员社会保障改革单轨制合理吗)2009年1月28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证实“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已正式下发,人保部要求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个试点省市认真做好启动准备工作。

日前,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在接受采访时称,国务院要求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个试点省市今年正式启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而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基本一致。

一位接近决策层的人士向记者表示,此次中央下决心推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其中一个重要的考虑是财政负担问题。

截至2005年底,全国事业单位总计125万个,涉及教科文卫、农林水、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多个领域,工作人员超过3035万人,是国家公务员的4.3倍,占全国财政供养人数的近80%。

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案例(3篇)

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1955年10月出生,原系某市某国有企业职工。

根据企业改制政策,张某某于2008年12月办理了内退手续,并与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签订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议书》。

协议约定,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其原企业按照规定发放,社保局负责审核其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

2019年,张某某发现其养老保险待遇发放金额与协议约定不符,经多次协商未果,遂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是否符合《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议书》的约定?2. 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是否应当由社保局负责审核和发放?3. 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发放金额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三、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仲裁委员会依法向张某某、社保局及原企业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议书》、张某某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企业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凭证等。

2. 庭审查明:仲裁庭组织了庭前会议,明确了庭审程序和争议焦点。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了各自的主张,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3. 证据分析:仲裁庭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逐一审查,并对以下事实进行了认定:(1)张某某与社保局签订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2)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发放金额低于协议约定的金额,且低于相关规定。

(3)社保局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审核和发放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

4. 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认为:(1)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议书》的约定,且低于相关规定。

(2)社保局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1)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议书》的约定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社保缴纳10大案例

社保缴纳10大案例

1.单位可以基本工资作为基数缴纳社保吗?【案例】 2005年1月29日,魏小姐与思莱公司签订期限自2005年2月1日至2007年1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魏小姐月薪由基本工资2400元、保密费600元等部分构成,月薪总额以当月工资单为准。

2006年7月10日,思莱公司向魏小姐发出辞退通知书。

2006年9月7日,魏小姐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思莱公司以每月7000元的基数补缴自己2005年1月至2006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

仲裁委于同年12月11日裁决,公司为魏小姐补缴2005年2月至2006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24480元(包括魏小姐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5610元)。

魏小姐不服裁决,于当月25日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称自己2005年每月收入为7000元,2006年增至7500元,均以现金形式发放,有签收制度,据此要求公司依法按每月7000元缴费基数缴纳2005年2月至2006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

法院经审理判决,公司为魏小姐缴纳自2005年2月至2006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51513.1元(其中包括个人应缴部分),魏小姐将个人应缴部分社会保险费11805.1元交给公司。

【说法】根据社保征缴条例的相关规定,除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外,职工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

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

举个例子,某职工本人2009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为5000元,他从2010年4月起的个人缴纳的社保费为5000×11%(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1%)=550元,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费为5000×37%(养老保险22%+医疗保险12%+失业保险2%+生育保险0.5%+工伤保险0.5%)=1850元。

需注意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2010年4月起上限为10698元)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60%(2010年4月起下限为2140元)的,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社保诈骗案例

社保诈骗案例

社保诈骗案例近年来,社保诈骗案件层出不穷,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损失。

社保诈骗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社会保障金、医疗保障金等福利的行为。

这些诈骗分子利用各种手段,包括虚假申报、冒领、伪造证件等手段,来获取不法利益。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社保诈骗案例。

案例一,虚假申报。

某甲通过伪造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冒充他人身份进行社保申报。

他在申报时故意隐瞒了自己的真实收入和工作情况,以获取更多的社会保障金。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损害了其他正当申报的人的利益。

案例二,冒领社保金。

某乙利用伪造的医疗证明和假冒的医院签章,冒领了他人的医疗保障金。

他通过虚构的病情和治疗记录,成功骗取了大量的医疗费用。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医疗保障基金的稳定运行,也给真正需要医疗救助的人带来了不公平和不公正。

案例三,伪造证件。

某丙通过伪造社保卡、身份证等证件,冒充他人身份进行社保诈骗。

他通过虚假的申报信息,成功领取了大量的社会保障金和医疗保障金。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和公正。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典型的社保诈骗行为,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也给正当申报的人们带来了不公平和不公正。

为了遏制社保诈骗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增强防范意识,不轻易泄露个人信息,不随意透露社保卡号码和其他重要信息,提高警惕,及时举报社保诈骗行为。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加大打击社保诈骗行为的力度,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管理制度,严格审核社保申报信息,加强对社保资金的监管,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和公正。

总之,社保诈骗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不仅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也伤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到社会保障管理中来,共同维护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和公正。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社保、团险、商业保险报销案例

社保、团险、商业保险报销案例

社保、团险、商业保险报销案例
1. 社保报销案例:
小王因中风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共计15万,其中5万为自费部分,10万为医保报销部分。

小王到社保局办理报销手续,经核实后,医保局先返还10万元给医院,剩余自费部分可申请医疗费用报销。

小王填写报销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社保局将自费部分5万元返还给小王。

2. 团险报销案例:
某公司职工小张在工作时不小心受伤,被确诊为骨折,需要住院治疗。

小张购买了公司提供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条款中包含了意外医疗费用报销。

小张向保险公司提出报销申请,提交了医疗费用发票和相关诊断证明,经审核后,保险公司按照条款报销了小张的医疗费用,将报销款项直接汇到小张的银行账户上。

3. 商业保险报销案例:
小李患上了癌症,需要进行昂贵的治疗。

小李的家人希望能够购买商业保险来分担部分治疗费用。

他们选择了一款癌症保险,该保险具有报销化疗、手术、康复治疗、住院护理等费用的保障。

小李的家人向保险公司提交医疗费用发票,进行报销申请。

保险公司经过审核后,按照保单中约定的比例报销了小李的医疗费用,为他和他的家人分担了一部分治疗费用的负担。

上海社保案案例

案件发生后,上海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社保基金管理,完善相关制度,确 保社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营。
祝均一等涉案人员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彰显了中国政府反腐倡廉的决心和力度。
02
案例分析
社保制度的问题
社保资金管理不透明
社保制度设计不合理
社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缺乏透明度, 导致公众无法了解资金的具体流向和 使用情况。
事件经过
2008年下半年,股市大幅波动,上 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下属的上海电 气投资公司出现巨额亏损,导致社保 基金面临巨大风险。
2009年5月,上海市政府成立联合调 查组对上海社保基金案展开调查,发 现祝均一等人涉嫌挪用社保基金、受 贿等多项违法违纪行为。
影响和后果
上海社保案给上海市乃至全国的社保基金管理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损害了 政府公信力和社会信任。
社保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导致部分群 体享受社保待遇不公平,引发社会不 满。
பைடு நூலகம்社保资金缺口大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社保资金缺口 逐渐增大,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 和医疗支出需求。
监管漏洞分析
01
02
03
监管体系不完善
社保监管体系存在漏洞, 导致部分不法分子利用监 管漏洞骗取社保资金。
监管力度不足
监管部门对社保资金的监 管力度不够,未能及时发 现和制止违规行为。

法律完善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 责任,为社保基金的管理提供
法律保障。
对未来的展望
技术升级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 提升社保基金的管理水平。
制度改革
逐步推进社保制度的改革,使 其更加公平、合理、可持续。
公众参与
鼓励公众参与社保基金的管理 和监督,提高公众的社保意识 。

社保缴费问题引发的诉讼案例

社保缴费问题引发的诉讼案例近年来,随着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对于社保问题的关注度也日益加深。

很多人在享受社保政策中发现了一些问题,而其中一些案例最终演变为了令人震惊的诉讼案件。

在本文中,我们将会介绍几个典型的社保缴费问题引发的诉讼案例,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评述。

一、李女士与单位纠纷:养老金缴费未到账李女士是某家私营企业的职工,在工作期间按时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然而当她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自己多年来缴纳的养老金并未到账。

为了追回自己应有的权益,李女士选择向法院起诉单位。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该企业将在一个月内支付李女士应得的养老金,并对其违约行为做出相应处罚。

这个案例引发了广泛关注和思考:在养老金缴费环节是否存在管理漏洞?如何确保每位职工所缴纳的钱款能够及时到位?这需要加强相关政策的监管和执行力度,同时也需要单位和个人共同努力,以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与可持续性。

二、张先生与社保局的不当处罚张先生是一名年轻职工,他因为修改了户籍地址而前往社保局办理相关手续。

然而在办理过程中,张先生突然遭到了社保局一名员工的不当处罚:要求其支付高额的滞纳金,并对其进行训斥。

面对这样的情况,张先生选择将社保局告上法庭。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社保局需向张先生道歉并撤销不当处罚。

这个案例引发了人们对于公务员素质和执法水平的关注。

我们希望通过此案例的曝光和正义的裁决,能够促使公务员提高自身素养并加强执法规范性。

三、王先生与退休金动态调整问题王先生是某中央企业退休工人,在领取退休金期间发现每年退休金金额都有所下降。

经过多方调查后,他发现是由于企业实行了动态调整政策导致的。

感觉受到了不公平对待,王先生选择起诉企业。

法院判决认为企业在动态调整退休金的过程中未提前告知退休人员相关规定,违背了合同精神,并要求企业恢复按照之前约定的金额支付退休金。

这个案例引发了广泛讨论:在修改社保政策时,是否应该提前告知并听取受影响人员的意见?当涉及到重大利益调整时,应该强调公平和透明,确保每个参与者都能够公正地享受自己应得的权益。

社保诈骗案例

社保诈骗案例最近,关于社保诈骗案例的报道层出不穷,这些案例让我们深感震惊和愤慨。

社保是国家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社保制度进行诈骗活动,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一些典型的社保诈骗案例,以便引起更多人的警惕和防范。

案例一,虚假报销。

某公司的员工小张,利用公司的社保报销制度,伪造医疗费用单据进行报销。

他将一些并未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列入报销清单,通过虚假报销获取了大量的社保资金。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整个社会的社保制度。

案例二,冒领养老金。

某老人因年事已高,无法亲自领取养老金,他的子女利用伪造的身份证等证件,冒领了父亲的养老金。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老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案例三,虚假社保登记。

一些企业为了减少社保缴纳成本,会虚报员工的工资等信息,以达到减少应缴社保费用的目的。

这种虚假社保登记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整个社会的社保制度。

案例四,冒名办理社保。

有些不法分子会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社保手续,然后通过各种手段骗取社保资金。

这种行为不仅给受害人带来了严重的损失,也对社会的社保制度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以上这些案例,都是对社保制度的严重侵害,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我们应该增强防范意识,严格遵守社保相关规定,杜绝一切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大社保管理力度,加强对社保资金的监管,严惩社保诈骗行为,确保社保制度的公平和公正。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共同维护社保制度的正常运行,让社保真正成为人民群众的“保护伞”,为他们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服务。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能够建立一个更加健全、更加公正的社保制度,让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应有的权益和福利。

法律社保类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某,男,45岁,某市某工厂职工。

2018年3月,李某某在工厂工作时不幸遭遇意外事故,导致腿部骨折,住院治疗两个月。

在此期间,李某某花费医疗费用共计5万元。

出院后,李某某向其所在工厂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工厂在法定时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2018年5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李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并认定李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李某某随后向所在工厂提出赔偿要求,要求工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然而,工厂以李某某已从社会保险基金中获得了部分赔偿为由,拒绝支付其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李某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工厂支付其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工厂是否应当支付李某某全部工伤保险待遇;2. 工厂与李某某之间的赔偿关系如何处理。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四、案例分析1. 工厂是否应当支付李某某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至七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照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本案中,李某某被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十级伤残。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工厂应当支付李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此,工厂拒绝支付李某某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2. 工厂与李某某之间的赔偿关系如何处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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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利率杠杆的失效揭示了什么?参考答案:答:1997年前后的利率杠杆的失效,揭示了社会保障制度奉行的公平原则与可靠性是不能动摇的,社会保障制度所具有的稳定与促进等功能是市场机制所无法替代的。

正是为了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工业化国家才建立了健全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

凡有健全完备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人们的后顾之忧便得到了解除,安全感的提升必然带来生活信心的提升,进而会刺激消费,促进发展。

因此,不能单纯地把社会保障看成是一种福利,它在增进国民福利的同时也是一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投资与现实投资。

案例:请结合上表,分析社会保障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一方面,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将会对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表现在:A、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

B、影响储蓄、投资和经济增长C、为经济发展创造必要的生活环境。

D、有利于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从上表上海市2000-2003年度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的不断发展来看,必将会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

另一方面,社会保障不完善也会对经济发展的制约如果社会保障水平严重滞后,则可能使各种相关社会问题得不到有效缓解,影响社会安定。

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将遭到破坏,经济发展最终将受到损害。

从上表来看,上海市城镇和农村的各项社会保障制的范围还需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制度还有待完善,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案例:试根据上图分析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产品再分配的基本原理:马克思关于社会产品再分配的基本原理,明确了社会保障基金需要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来建立。

国民收入经过分配和再分配,最终归结为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两大部分。

社会保障基金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都占一定的比重,就其主要部分来看,属于社会消费基金的组成部分。

从图中也可以看出,消费基金中包含社会保障基金。

国家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来调节社会成员的收入,保障最低生活需要,缩小贫富差距,减少社会不平等,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和良性运行。

马克思关于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社会总产品分配的基本理论成为后来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保障的理论基础。

案例:为什么我国社会保障水平具有地区之间不均衡、城乡之间差别大等特点?1.答案要点:政府部门(对积极劳动力市场项目和社会保障)投入占经济总投入比率越高说明社会保障水平越高,说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保障水平越高。

从案例中给出的数据可以看出来,社会保障水平越高,经济增长率相应地就越低。

这是因为社会保障水平具有适度性特点。

社会保障水平并不是越高越好。

社会保障水平过高或过低,都会给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不良的影响。

社会保障水平过高,会增加生产成本,进而削弱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制约经济发展。

2.答案要点:影响社会保障水平的因素有经济规模与经济发展水平;政治、社会结构;制度年龄和人口结构;历史、人文等特殊因素。

我国经济是典型的城乡二元经济,而且经济发展呈现出地区间不平衡的特征。

案例:“智利模式”是否代表了新的改革趋势?答案要点: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二者在性质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功能定位也不尽相同,不能将商业保险归入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

案例:如何看待在中国社会保障问题上存在的几种不同态度答案要点:从长远来看,中国应该推行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当然,应该根据国情,循序渐进地推进,最终形成包括城乡居民在内的、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案例:养老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对资本市场造成的影响参考答案:此案例说明基金运营与资本市场等相关条件密切相关,且对资本市场的影响较大。

案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是否可以合一?参考答案: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二者在性质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功能定位也不尽相同,不能将商业保险归入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

案例:临猗7人冒领养老金被查处答:养老保险制度在管理机构、政策宣传、组织实施、基金管理等方面均未形成完成的管理体系,只是靠着惯性的作用,维系着目前的现状。

(1)政府功能未充分体现。

社会化养老的主体是社会,是以社会运作的方式实现的。

而能够代表社会、管理社会的主导者是政府。

在实施社会养老保险时强调个人应承担义务是对的,但不能以此为理由推卸政府应承担的责任。

(2)管理体制不够健全。

建立健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特别是养老保险的管理、运作以及社会救济具体实施方面、牵涉到诸多方面的问题。

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制度的规范,尤其是在资金来源、运用方向、增值渠道甚至保障标准、收支程序等方面,是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保障。

(3)改革措施不协调,束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

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然而,现今与养老保险相关的卫生、医疗等相关工作的改革措施的不协调,严重制约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发挥。

案例:农民工获得养老金是一种幸运?答:本案例说明了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体制管理不够健全。

在实施社会养老保险时强调个人应承担义务是对等的,但是个人相对于单位而言是一弱势群体,政府应完善相关法律强调企业的义务。

同时,也说明了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制中存在有待完善地方:对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应该有明确、具体而详细的规定。

案例:深圳实行少儿医保制度:在国家大力推行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试点的背景下,少儿医保制度的出台显得弥足珍贵。

少儿医保制度的出台是政府高度关注民生、提高民生净福利水平的重大举措,也是对《政府工作报告》向市民作出承诺的郑重兑现,对于避免少儿家庭因病致贫、因贫看不起病,提高少儿医疗健康水平、完善我国医疗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社会和谐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案例:失业保险费应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参考答案:劳动保障部门的决定是正确的。

具体依据分析如下:这是一起错误理解《失业保险条例》的案例。

《失业保险条件》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对工资总额的正确理解,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明确规定,工作总额是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工资总额的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范围有: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奖金,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实行租赁经营单位和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和利息,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办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计划生育补贴等。

根据这一规定,企业支付给本企业各类职工的工资都应纳入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虽然,《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中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是,这不能理解为企业支付给本单位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也不纳入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缴纳基数。

缴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劳动成本的一部分,如果企业支付给本单位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也不纳入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实际上就可以减少一块劳动成本,对城镇劳动者的就业造成压力,甚至加大城镇劳动者就业难的问题。

案例:不能因劳动者可领取失业保险金而拒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参考答案:解除劳动合同后的补偿金与失业保险金不是一回事。

分析如下: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该公司解除职工刘某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其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该公司解除刘某劳动合同依据的是《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在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该公司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关于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问题,《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本案中,刘某在履行了办理失业登记等程序后,也是可以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金的关系问题,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为劳动者领取了失业保险金而拒付或者克扣经济补偿金。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是两种不同的待遇。

经济补偿金是由劳动者所在的原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后根据《劳动法》向劳动者支付的费用;失业保险金则属于社会保险,是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劳动者失业后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发放的失业保险待遇中的部分费用。

无论是从资金来源、发放条件、发放标准还是功能上来看,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金都是不同的。

前者由用人单位发放,将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及本人工资等因素考虑进来;后者则由社会统筹基金统管,具有社会性、统一性。

因而,二者是不能等同的,也不能互相代替。

案例:东阳A公司依法是否应该支付工伤赔偿待遇?答:根据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 本案东阳A公司必须依法为民工甲缴纳工伤保险费,民工甲在被认定为工伤后,依法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生育女职工劳动合同问题答:1.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

劳办计字[1990]21号文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第四条“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至哺乳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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