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案例分析
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45岁,某市居民。
2008年,张某在某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0年,张某因工作原因离职。
在离职前,张某已参加社会保险,且缴费年限达到10年。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张某具备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然而,在张某离职后,由于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张某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社会保险待遇损失。
二、案件经过1. 事件发生张某离职后,按照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
但在领取养老金时,发现养老金数额与预期不符。
经查询,发现是由于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张某社会保险待遇损失。
2. 争议焦点张某认为,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社会保险待遇损失,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
而企业则认为,张某在离职时已签订离职协议,同意放弃社会保险待遇,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调解过程张某向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投诉,要求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受理后,进行了调查核实。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争议激烈。
4. 案件判决经调解无效,张某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张某在离职时未签订放弃社会保险待遇的协议,故企业应赔偿张某因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三、案件分析1. 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时足额缴纳。
本案中,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2. 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问题社会保险待遇损失是指因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遭受的经济损失。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3. 离职协议与社会保险待遇的关系离职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签订的协议。
社会保险基金反面典型案例剖析材料

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在职工和居民中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职工和居民的基本生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一些地方和单位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贪污、挪用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
现将一些社会保险基金反面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如下:一、某省某市养老保险基金违规管理案1.简要案情:某省某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部门违规设立了数个投资公司,将养老保险基金以高息债券、股票等形式投资,导致大量养老保险基金遭受损失。
2.分析:该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部门违规设立投资公司,违反了《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将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高风险投资,违背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稳健性和保值增值原则。
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养老保险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二、某国有企业社会保险基金挪用案1.简要案情:某国有企业存在将社会保险基金挪用作为企业发展资金的情况,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缺口较大,无法按时足额发放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
2.分析:该国有企业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规,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稳定和和谐。
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严重威胁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某地方医疗保险基金贪污案1.简要案情:某地方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存在贪污行为,将医疗保险基金用于个人私人消费和挪用。
2.分析:医疗保险基金的贪污行为严重损害了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整个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医疗保险基金的健康发展,也给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以上反面典型案例表明,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严重的违规、贪污、挪用等现象,严重损害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要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稳健运行,防范和惩治各种违法行为,需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和监督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和评估,严厉打击各种违规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合法权益和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1955年10月出生,原系某市某国有企业职工。
根据企业改制政策,张某某于2008年12月办理了内退手续,并与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签订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议书》。
协议约定,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其原企业按照规定发放,社保局负责审核其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
2019年,张某某发现其养老保险待遇发放金额与协议约定不符,经多次协商未果,遂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是否符合《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议书》的约定?2. 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是否应当由社保局负责审核和发放?3. 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发放金额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三、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仲裁委员会依法向张某某、社保局及原企业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议书》、张某某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企业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凭证等。
2. 庭审查明:仲裁庭组织了庭前会议,明确了庭审程序和争议焦点。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了各自的主张,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3. 证据分析:仲裁庭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逐一审查,并对以下事实进行了认定:(1)张某某与社保局签订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2)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发放金额低于协议约定的金额,且低于相关规定。
(3)社保局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审核和发放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
4. 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认为:(1)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议书》的约定,且低于相关规定。
(2)社保局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1)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议书》的约定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国际成功案例解析

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国际成功案例解析社会保险制度是各国普遍关注的重要议题,因为它涉及到人民的福祉和社会稳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许多国家都面临着改革现有社会保险制度的需求。
本文将通过解析几个国际上成功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案例,探讨其改革方向和取得的成果。
1. 德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一个成功的范例。
在20世纪90年代,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面临着严重的财政危机和人口老龄化的挑战。
为了保证制度的可持续性,德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他们提高了退休年龄,逐步将法定退休年龄从65岁提高到67岁。
其次,他们增加了社会保险费率,以增加收入来源。
此外,德国还引入了个人账户制度,让个人有更多的选择权和自主权。
这些改革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财务状况得到了改善,养老金的支付能力得到了增强,同时也提高了个人的参与度和责任感。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需要综合考虑财务可持续性和个人的权益保障。
2. 新加坡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新加坡是另一个成功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案例。
在20世纪80年代,新加坡的社会保险制度面临着严重的财政压力和不公平现象。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新加坡政府推出了“中央供养计划”。
根据这个计划,个人和雇主都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并将其存入中央储备基金。
这个基金用于支付养老金、医疗费用和失业救济等。
通过这个改革措施,新加坡成功实现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和公平性。
个人的社会保险金不再依赖于政府的财政状况,而是由个人的缴费决定。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需要注重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同时也需要充分发挥个人的主体作用。
3. 瑞典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瑞典是一个长期以来致力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国家。
在20世纪90年代,瑞典的社会保险制度面临着严重的财政危机和效率低下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瑞典政府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首先,他们引入了个人账户制度,让个人有更多的选择权和自主权。
社会保障学案例分析

10、社保缴费基数有“猫腻”
2、用人单位不得以在工资中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形式逃避社会பைடு நூலகம்险法定义务
【案例】某市一外商投资企业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领取货币工资,社会保险费包括在工资之中,由员工自行参加社会保险。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劳动保障年检中发现这一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后,责令该外商独资企业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
【评析】本案涉及到职工工伤认定过程中常出现的几种错误认识。李某提出的三条理由听起来似乎有些道理,实际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首先,赵某负伤时从事的工作,虽不属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问且是在节假日的晚上,但却是受李某指派才进行的。根据劳部发[1996]266号文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因“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负伤的,都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赵某为张某运输的任务是作为公司负责人的李某指定的,因此,即使不属于公司正常业务范围且不在工作时间内,也不影响赵某工作的性质是为公司服务,因此负伤应属工伤。
【评析】据了解,目前有不少企业没有将职工实际的工资总额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而只拿职工的部分工资、甚至本市最低工资作为基数来缴纳社会保险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去年经审核确认,有六成多企业存在少报、漏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给这些职工今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埋下了隐患。
【评析】该外商投资企业在工资中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做法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参加社会保险费,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缴费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P.6'@bY1
法律社保类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某,男,45岁,某市某工厂职工。
2018年3月,李某某在工厂工作时不幸遭遇意外事故,导致腿部骨折,住院治疗两个月。
在此期间,李某某花费医疗费用共计5万元。
出院后,李某某向其所在工厂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工厂在法定时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2018年5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李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并认定李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李某某随后向所在工厂提出赔偿要求,要求工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然而,工厂以李某某已从社会保险基金中获得了部分赔偿为由,拒绝支付其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李某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工厂支付其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工厂是否应当支付李某某全部工伤保险待遇;2. 工厂与李某某之间的赔偿关系如何处理。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四、案例分析1. 工厂是否应当支付李某某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至七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照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本案中,李某某被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十级伤残。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工厂应当支付李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此,工厂拒绝支付李某某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2. 工厂与李某某之间的赔偿关系如何处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社会保险缴纳问题引发的劳动权益诉讼案例分析

社会保险缴纳问题引发的劳动权益诉讼案例分析社会保险缴纳问题是劳动关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当雇主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地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可能会引发劳动权益诉讼案例。
本文将从案例分析的角度来探讨这一问题。
案例一:某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张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工作多年来一直按时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
然而,最近张某得知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且拖欠了几个月的费用。
张某对于公司的行为感到愤怒和不满,他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导致张某在享受社会保险权益时遇到了困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雇主必须按时足额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某可以通过劳动权益诉讼来要求公司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用,并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社保缴纳问题导致劳动合同纠纷李某是某家外资企业的一名员工,该企业没有为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随着李某在企业工作时间的延长,他开始意识到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了损害。
他与企业进行交涉,要求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并正式签订劳动合同。
然而,企业以各种借口拒绝满足李某的要求。
这时,李某选择通过劳动权益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的劳动权益受到了侵害,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且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雇主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李某可以通过劳动权益诉讼来要求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并要求企业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以确保自己的权益。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社会保险缴纳问题引发的劳动权益诉讼案例较为常见。
在这些案例中,员工可以通过劳动权益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要求雇主履行相应的义务。
针对这一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对雇主的责任和义务有明确规定,雇主必须按时足额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同时,员工也有权要求雇主履行相关义务,并可以通过劳动权益诉讼来解决争议。
社会保险法案例分析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法律后果《劳动法合同法》第 48 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其强制义务。
不办理登记的后果: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参加新农合与城镇医保可以吗?依法是不允许同时参加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的,更不能在生病时重复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同时,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因此,只要农民工在城市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企业和农民工个人都应当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缴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就业地社会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按当地规定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再也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但是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者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就业地社会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如果农民工返回农村,仍可继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自己的医疗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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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某外商独资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赵某,担任副总经理。
当时,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公司说:“董事会给你定的工资为1.2万元。
不过,我们是一家外资公司,之所以工资定得这么高,是因为除了工资以外,再没有其他福利待遇了。
像什么医药费报销、养老等问题都得自己解决,公司概不负责。
”听了这话,赵博士心里盘算开了:“这个公司给我的工资的确是够多的,可就是将来万一得了什么大病,或者老了怎么办呢?”但他转念又一想:“我刚30多岁,一般也不会有什么大病,至于养老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过早。
倒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实惠。
”工作以后,赵博士为了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每月从工资中拿出1000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
这样一来,他在这家公司工作,也觉得很踏实多了。
几个月后,由于赵博士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被董事长炒了“鱿鱼”。
赵博士不服,双方为此打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赵博士提出公司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他认为,这是侵犯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但公司认为不为你缴纳养老保险,是事先跟你讲好的。
你既然干了,就说明咱们的协议已经达成,你现在无权反悔。
再说,你不是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养老保险了吗?(向日葵保险网)
案例简介
近日从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辽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011年被借支76.8
亿元,比2010年的63.5亿元增加13亿元,已占到前一年积累额的1/10。
可以想见的是,这一措施实非得已。
事实上,对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最早范本的辽宁来说,沉重的历史包袱和日趋严峻的老龄化趋势正对制度的持续性形成挑战。
2001年起,国务院确定辽宁作为全国第一个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省份,在13个省市开展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
在计划经济时期聚集了大量城镇人口,辽宁目前不仅退休职工人数占到全国的1/10,且老龄化程度居于全国第四位。
不仅如此,连续八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也加大了养老金支出压力。
这一困境从近几年的统筹账户收支情况可见一斑。
2011年,辽宁当年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账户征缴收入472.5亿元,支出782.7亿元,缺口310.2亿元。
这一数字在2010年是297.6亿元,缺口逐年增大的趋势愈加明显。
面对当期支付压力,首当其冲被动用的就是已经“做实”的个人账户资金。
在参与“做实”试点7年之后,辽宁省经国务院同意后,开始每年借支不超过3/8的个人账户基金用于发放养老金。
这样一来,原本做实的个人账户又一次回到“空账”状态。
而“借支”个人账户的款项何时归还,借款比例是否面临调整,目前仍无定论。
在一些学者看来,辽宁的这一“特殊情况”,意味着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事实上已经走入死胡同。
(经济参考报)
案例简介
近日,在青岛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与会代表表决通过了《关于青岛市2011年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其中指出社
会保障资金整体运行平稳安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审计发现,近三年以来,截止到2011年末,730人重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同险种,84571人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同险种,造成财政多补贴1499万元;162人重复领取养老金19.23万元,5719人重复报销医疗费用1025.6万元。
(向日葵保险网)
案例简介:
镇江市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中心反映,经过核查,去年共发现冒领社保待遇人员440人,涉及社保基金金额117.46万元,追回102.9万元。
其中,冒领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涉及437人,金额109.95万元,追回100.51万元;冒领机关事业退休待遇涉及3人,金额7.51万元,追回2.39万元。
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养老钱、治伤看病钱。
目前该市的离退休职工已超过11万人,养老金发放数额很大。
如何保证基金安全、防止冒领是个难题。
市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中心建立“防冒领机制”,努力筑起安全网,但从根本上杜绝还有难度。
(向日葵保险网)
案例简介:
1998年4月,刘某等四人应聘到某公司,公司在待遇方面提出如果职工坚持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的话,从职工工资中每月扣除300元。
刘某等觉得还是多拿点工资好,至于办不办社会保险,也没什么关系。
于是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规定每月工资200O 元,对社会保险事宜公司不予负责。
1999年12月,劳动保障部门在进行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没有依法为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遂对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为刘某等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该公司则认为,公司不负责社会保险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
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对其宣讲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双方依法修改了合同内容并为刘某等办理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安徽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网站)
案例简介
李某是某私营运输企业经理,赵某是其聘用的司机。
1998年9月,李某的朋友张某请李为其运输一批货物,李便指派由赵完成,要求越快越好,时间可以由赵某看着办。
为了尽快完成李某指派的任务,赵某牺牲“十·一”放假休息时间,加紧运输。
10月1日晚九点多,在运输途中,由于路况不好和连日劳累,不幸撞车,造成重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指派专人到医院照顾赵某,主动支付了所有医疗费用和赵某住院治疗期间的全部工资,还特别赠送赵某家5000元作慰问。
赵某一家对此表示感激,但由于伤势过重,出院后赵某落下了重度残疾,丧失了大部分劳动能力。
去年6月,赵某找到李某,要求为其申报工伤,享受工伤
待遇,被李某拒绝,二人发生纠纷,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解决。
李某提出,赵某不能算作工伤,理由有三:第一,赵某负伤时从事的工作,虽是受自己指派,但并不属于企业正常业务范围。
第二,赵某负伤时间在节假日,而且是晚上,根本不在工作时间内。
第三,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第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赵某已经远远超过工伤申请时效,无权再申请工伤,劳动保障部门也不应再受理。
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经审查,很快作出认定:司机赵某的负伤为工伤,应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案例简介
某市一外商投资企业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领取货币工资,社会保险费包括在工资之中,由员工自行参加社会保险。
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劳动保障年检中发现这一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后,责令该外商独资企业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