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看社保征收移交税务的5个问题分析(附相关案例)
工作方案范文县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方案范文

工作方案范文县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方案范文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办发〔××〕34号)、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方案指导意见》(国办发〔××〕74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稳妥有序、统筹推进我县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确保划转交接工作顺利开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平稳有序、便民高效、逐步划转的原则,合理确定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的非税收入范围,坚持成熟一批划转一批,确保实现自××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年12月31日前分批完成依法保留、适宜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逐步建立职责清晰、流程顺畅、征管规范、便民高效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体制。
二、组织领导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全县各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组织领导,把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纳入机构改革大局中统筹安排。
县政府成立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职责划转交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职责划转交接工作,及时解决交接过程中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副组长: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主任县税务局局长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办公室设在县税务局,由××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抽调财政、人社、税务等相关部门人员集中办公。
负责全县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及时协调解决交接工作中的困难问题,确保按时完成交接任务。
三、交接(对接)主体县人民政府对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全面负责,县财政、人社、税务、涉及划转非税收入项目的执收主体等相关部门是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交接主体。
关于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思考及建议

关于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思考及建议作者:黄萍来源:《魅力中国》2018年第51期摘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改革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可以充分发挥税务部门在征管方面的核心优势,实现税费“同征同管”。
但改革方案尚未明确是采取“税务代征”还是“税务部门全责征收”模式,建议构建科学治理模式,有策略地逐步推进社保费由“税务部门全责征收”模式。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全责征收;税务部门一、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改革背景社会保险费的足额征收,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人民幸福感的前提条件。
目前,我国的老龄化加速,社会保险支出的规模逐步增加,社保费的征缴便成为社会保障工作关注的重点。
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可分为核定和征收两大部分,具体包括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征收、缴费记录及确认、稽核、清欠等环节。
目前国内外对社保费的征收管理研究表明,不同国家的不同阶段及其不同的国情所选择的征收主体是不同的。
主要的征收主体有:社保部门、税务部门及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他自治机构。
德国和美国已拥有健全的法律体系、科学的缴费激励机制、健全的信息系统和完善的监督机制,采用哪种征收主体皆可保证征收效率。
我国实行的是“双主体”下的三种征收模式,只有少数研究支持社保经办机构征收,更多的研究是支持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的。
即便是不支持税务征收的研究,也并不否认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而是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根本问题存在担忧,认为即使由税务部门征收也无法解决。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存在逃费、欠费现象,导致征缴率低。
据2012—2016年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2至2016年间,基金征收收入增幅连续5年低于支出增幅,其中,社保费基金收入增加1.74倍,而支出增加了2.01倍。
如何实现社保基金的稳定运转,国务院发布的改革方案明确,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二、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的规定,社保费的征收职责授权由省级政府自行决定。
社保申报数据和税务征收数据不符的原因探究

社保申报数据和税务征收数据不符的原因探究社保申报数据和税务征收数据不符是企业和个人在报税过程中常遇到的问题之一。
本文将探究导致这种数据不符的原因,并分析可能的解决方法。
一、数据采集环节问题数据采集环节是社保申报和税务征收的基础,而它也是容易出现数据不符问题的关键环节。
以下是导致数据不符的一些可能原因:1. 不同机构之间数据不一致:社保部门和税务部门是独立的政府机构,它们之间的数据采集和管理系统可能存在差异,导致数据不一致。
2. 数据录入错误:人为因素是导致数据不符最常见的原因之一。
在数据录入过程中,可能出现打错数字、遗漏数据、或是录入人员对数据理解有误的情况。
3. 数据传输问题:社保申报和税务征收的数据传输环节也可能出现问题。
比如,在数据传输过程中出现网络故障、系统错误或数据遗漏等情况都可能导致数据不符。
二、制度和政策差异另一个导致社保申报数据和税务征收数据不符的原因是制度和政策差异。
社保和税务是两个独立的制度和政策体系,下面是一些可能导致数据不一致的原因:1. 社保和税务计算基数不一致:社保和税务的计算基数通常是不同的。
社保通常以基本工资为基础,而税务则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
由于计算基数的差异,导致申报的数据不一致。
2. 社保和税务申报时点不同:社保和税务征收的申报时点也有差异。
社保通常是按月申报,而税务可能是按季度或年度申报。
由于时点不同,导致申报数据的不一致。
3. 社保险种和税务分类不同:社保险种和税务分类也可能不相同,导致在数据申报过程中无法对应,进而导致数据不一致。
三、解决方法为解决社保申报数据和税务征收数据不符的问题,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法:1. 加强数据采集管理:完善数据采集环节的管理措施,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提高数据录入的规范性,加强录入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减少数据录入错误。
2. 加强信息系统集成:优化社保部门和税务部门的信息系统,加强数据传输和共享。
通过信息系统集成,实现数据的实时更新和匹配,减少数据传输错误。
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社会效益比较研究

硕士学位论文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社会效益比较研究培养单位:劳动经济学院学科专业:社会保障作者姓名:赵书敏指导教师:陈红副教授Comparative study on social benefits of two social insurance collection modesCandidate:Zhao ShuminSupervisor:A.P. Chen HongCapital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Beijing, China独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论文中有关资料和数据是实事求是的。
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加以标注和致谢外,本论文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本人或他人为获得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学历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
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出了明确的说明。
若有不实之处,本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关于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本人完全同意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有权使用本学位论文(包括但不限于其印刷版和电子版),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留学位论文,按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机构)送交学位论文,以学术交流为目的赠送和交换学位论文,允许学位论文被查阅、借阅和复印,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学位论文。
保密学位论文在解密后的使用授权同上。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指导教师签名:日期:年月日摘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对于社会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我国《社会保险法》中并未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因此形成了税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共同征缴的局面,牵涉多个部门,环节众多,流程复杂,不利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全国统筹和可持续发展。
这样的二元征缴体制一直持续了十几年,引发了政界和学术界的激烈讨论。
财政学案例分析新

财政学案例分析新目录一、财政理论与实践 (2)1.1 财政学的起源与发展 (3)1.2 现代财政理论 (4)1.3 财政政策与经济调控 (6)二、财政支出案例分析 (6)2.1 财政支出结构优化 (8)2.2 财政支农政策效果评估 (9)2.3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分析 (10)2.4 基础设施投资与财政支出效益 (11)三、财政收入案例分析 (13)3.1 税收原则与税制建设 (14)3.2 企业所得税政策效应分析 (15)3.3 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探讨 (17)3.4 流转税制改革对经济的影响 (18)四、财政管理案例分析 (20)4.1 国有资产管理与财政监督 (21)4.2 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践 (22)4.3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构建 (23)4.4 财政风险防范与控制 (25)五、财政政策案例分析 (26)5.1 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 (28)5.2 财政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29)5.3 财政政策应对经济波动的策略选择 (31)5.4 财政政策效果的实证分析 (32)六、国际财政案例分析 (33)6.1 国际财政协调与合作机制 (34)6.2 发达国家财政政策调整及启示 (36)6.3 新兴市场国家的财政风险与挑战 (37)6.4 国际财政透明度和问责制的推进 (39)七、财政学案例教学与研究方法 (40)7.1 案例教学在财政学教学中的应用 (42)7.2 财政学案例研究的理论框架 (43)7.3 案例分析的步骤与技巧 (45)7.4 财政学案例研究的创新与拓展 (46)一、财政理论与实践财政学案例分析新旨在深入探讨财政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关系及其相互作用。
在这一段落中,我们将概述财政学的基本概念、理论框架,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财政学是一门研究政府财政收入、支出、管理及与国民经济之间关系的学科。
其理论框架涵盖了公共财政、税收、财政支出、财政政策等方面。
财政学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政府如何通过税收、公共支出和财政政策等手段,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促进经济发展。
某县税务局推行“联调联动”机制社保费征缴争议“一站结”经验总结材料

某县税务局推行“联调联动”机制社保费征缴争议“一站结”经验总结材料XX县地处XX山区,县域面积XX平方公里,辖XX镇XX乡,常住人口XX万。
作为昔日产煤大县,20xx年以前煤矿企业在全县社保费征缴中占比较大,但由于政策性关停煤矿、企业员工流动性强等原因,部分职工在养老、医疗保险方面出现征缴争议,无法得到快速解决,产生不稳定因素。
XX县税务局经过广泛开展调研,了解到社保维权存在〃多头跑、沟通难、分歧大〃等问题。
为畅通缴费人诉求渠道,保障缴费人权益,XX县税务局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探索实施〃联调联动〃工作机制,牵头成立〃社保费征缴争议调解处理中心〃,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综合治理体系,有效推进社保费征缴争议化解在基层、破解在萌芽。
目前,“调解中心”已解决争议XX次,督促企业补缴社保费XX万元。
一、在机制上凸显联动效能,解决“多头跑”问题(一)打造“社保费征缴争议调解处理中心”。
由县政府印发《XX县社保费征缴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实施方案》,成立由税务、法院、人社、医保、信访、司法等XX个县直部门和各乡镇政府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联合打造“社保费征缴争议调解处理中心〃,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实现社保纠纷〃统一受理、内部流转、一站办结〃,避免诉求人来回奔波、多处投诉,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整合各方平台归口处理。
串联地方“信访接待中心”“法律援助中心”“社会心理咨询中心”“云上法庭”等平台,使之与“社保费征缴争议调解处理中心”结合形成闭环运作、多元处理体系。
各平台均可受理社保争议事项,发挥自身职能优势预处理后推送至“调解中心”全方位办理。
集成联合接访、纠纷调解、法律服务、心理咨询等功能于一体的处理方式让争议调解效率最大化。
(S)实施“县、乡、村”三级化解模式。
村居(社区)层面,发挥好村干部、社区网格员与群众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三个主动”贯穿划转工作。
一是主动推动政府落实主体责任。
坚持主动、及时向县政府汇报,依靠县政府加强对全县划转工作的组织领导。
社保税务征收后的5大问题4个建议(太犀利了)

社保税务征收后的5大问题4个建议(太犀利了)全文3980字,阅读时间5分钟文:无锡市人社局陈剑斌社保税务征收以后你怎么看?政府管理体制改革,肯定也是权衡利弊之后的最优选择。
本人在基层劳动保障执法部门工作10年,对国内社会保险实际缴纳状况有一定了解,我认为社保税务征收有积极一面,同时也会遇到一些挑战。
首先,我们来说说到底什么是税务征收。
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规定:为了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很多人可能觉得:没什么变化嘛!在江苏,社保不是一直都是地税征收吗?你要是这么想就错了,其实变化还是挺大的。
我们一起来捋一捋:我国的社保征缴模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社保征收模式”,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社保费,如上海、西藏、北京、天津等省市;另一类是“税务征收模式”,如河南、河北、江苏、浙江等省。
从全国各地社会保险费征缴格局来看,实行社保征收和实行税务征收的地区大体上各占半壁江山。
税务征收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税务代征模式”,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缴费数额,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二是“税务全责征收”,即税务部门负责包括缴费数额核定、征收在内的全部征缴环节。
这样实际上形成了社保费的“双重征缴”模式。
此次改革就是要把双重征缴模式变为由税务全责征收模式。
再来分析下税务征收的优势。
社保改由税务全责征收的模式,税务机关可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更有利于普通职工在社会保险漏缴或少缴时的权益维护,在短期内可能会带来一些职工针对社会保险方面个体维权和群体诉求的“困惑”,这方面是税务部门之前所极少碰到的,也是不得不将面对的。
但用长远的眼光来看,此次改革社保由税务部门征收相较于以往的形式会变得更加便捷、高效。
不论缴费的主体是单位或个人,都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电子化、税务办理自助终端、银行批量扣费等途径或方式进行多元化缴费,相信随着时间的流逝和工作的规范,所谓“困惑”都将烟消云散。
税务基础知识培训课件

税务基础知识培训课件目录一、税务概述 (3)1.1 税务的定义与作用 (4)1.2 税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5)二、税收法律基础 (7)2.1 税收法律体系 (8)2.2 税种与税率 (9)2.3 税收征收管理 (10)三、增值税基础知识 (12)3.1 增值税概述 (13)3.2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4)3.3 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4)四、企业所得税基础知识 (15)4.1 企业所得税概述 (17)4.2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8)4.3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20)五、个人所得税基础知识 (21)5.1 个人所得税概述 (22)5.2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24)5.3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25)六、其他税种基础知识 (27)6.1 城市维护建设税 (28)6.2 房产税 (30)6.3 印花税 (30)6.4 土地增值税 (31)6.5 资源税 (32)七、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 (32)7.1 税收征管流程 (34)7.2 纳税服务与权益保护 (35)7.3 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 (37)八、税收筹划与风险管理 (40)8.1 税收筹划概述 (42)8.2 税收筹划方法与技巧 (43)8.3 税收风险识别与管理 (45)九、税务信息化与新技术应用 (46)9.1 税务信息化发展历程 (48)9.2 新技术在税务领域的应用 (49)9.3 智能税务系统与未来趋势 (50)十、税务案例分析与实践 (52)10.1 税务案例分析 (54)10.2 税务实践经验分享 (55)10.3 税务合规与风险防范 (56)一、税务概述税务是国家为了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维护社会公平,针对企业和个人所征收的税收的一种制度。
税务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税务工作涉及到国家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个人财务管理等方面。
了解和掌握税务基础知识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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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看!社保征收移交税务的5个问题分析(附相关案例)全文4472字,阅读时间6分钟文:任超,社保工作人员关于社保费征收权归人社部门所有、具体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行使,还是应当归税务部门所有并行使,这么多年学界、实务界争论不休,主要围绕的就是行政效能高低、基金收支安全、便民与否等方面。
一、政策规定1999年国务院颁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仍然是搁置争议;终于在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有了定论: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为下一步改革指明了方向道路!社保费地税统一征收,到底是地税全责征收,还是代征收,在文件中并没明确,从彻底改革的角度来预计应该是走向地税全责征收,但从社保征收到社保委托地税代征收再到地税全责征收这条路如何走的更顺畅,有很多实际操作中的问题需要解决,需要更多配套制度化建设及信息系统建设跟上。
二、目前现状1、上海、西藏、北京、天津、山东、四川、广西、江西、山西、贵州、新疆、吉林和深圳、青岛等10多个地方的社保费依然是由当地的社保部门征收。
2、而河南、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及宁波、大连、厦门市等22个地方税务部门实现了税务机关代征社保费,在22个地税征收的地方,大部分采取的是“税务代征模式”。
分情况来看,目前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社会保险四类。
以江苏为例,职工社保由社保核定、地税负责征收,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城乡居保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均由社保自行负责征收;以广东为例,职工社保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由地税负责征收,职工社保的一次性补缴业务又分不同分别由地税自行核定和由社保核定,城乡居保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由社保负责征收;再以厦门为例,职工社保、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城乡居民社保均由地税负责核定及征收、职工社保一次性补缴又由社保负责征收!三、存在问题分析1、《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如何跟进修订,明确全国统一征收模式。
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贯穿于登记、审核、征缴、稽核、欠费追缴、待遇发放等整个管理服务过程,征缴只是其中一个环节,社会保险法中提到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需要进一步明确社保经办、与社保征收的内涵,且明确两者的关系。
如某些省份执着于文件规定,参保登记和核定职责在社保,那么就依然是社保核定,之后传送数据给地税代征收。
而且几年内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各地都会有政策性补缴文件,是否必须割裂开来将此类补缴业务由社保核定,还是一并随按月征收核定移交地税也需要明确。
2、自行申报与强制征收的关系需理顺,个税申报与社保申报数据的及时比对是关键。
法律法规政策明确了社保费强制征收,但同时规定了由单位自行申报,那么强制力如何体现?不按实际人数申报,不按实际工资申报屡见不鲜,如何把理论设想上的应征尽征落到实处是个问题,在个税申报系统外再建立一个社保申报系统无疑是增加了这种不自觉的申报行为继续存在的可能性,所以笔者窃以为应当在个税申报系统中添加调用模块,单位人事自行申报调用数据,就此做到准确申报无误!同时最大可能限制无报税但有参保的挂靠参保行为!3、征收权与处罚权的关系如何理顺?投诉稽核处理,地税,社保,劳监三部门部门协调分工设定?如何防范行政复议与诉讼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七条规定,各地人社部门负主管责任,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征收机构负责责令限期缴纳社保费,但同时要向行政部门申请,那么如何理解在地税负责征收后由地税向谁申请划扣决定?而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企业资产又由地税负责,不需要经由人社部门,第八十三条规定征收机构核定滞纳金,逾期不缴纳又要经人社部门处以罚款,那么当单位拒不履行缴费义务,地税强制征收,人社对其同时进行处罚,在程序衔接上需要理顺关系,不然极易引发行政诉讼,也容易被单位钻空子,恶意在两部门的行政执法程序中拖时间导致职工权益迟迟得不到保障。
以广东,福建为例,查处权力未给到,那么未参保与参保未如实缴费,要分开来执法,投诉未参保找人社,投诉未按时足额缴费则找地税,为此能否联合办公,成立投诉稽核处理中心,设定在综合执法的劳动监察大队之下,统一授权其执法不失为一种考虑。
4、社保征收与社保待遇核定的关联性如何不隔断?数据稳定性如何保障?与其他地税代征费用的使用不直接关联个人利益不同,社保缴费直接关联到各个缴费人后续待遇发放,地税参保与缴费数据如不能实时传输到社保系统,极有可能带来待遇核定的错漏。
在地税社保采用两套系统对接的同时,要保持稳定性就需要再投入资金开发配套辅助系统比如信息协查系统,同时考虑数据单项传递还是双向传递问题,这些对信息系统的建设及信息系统稳定性都提出很高要求。
5、社保信息发布、社保证明出具及效力认定、社保征收扩面任务分解、社保政策宣传工作等如何分工协作?征收权意味着更多的权威性,刚性,当人社部门没有了这种职能,相对来说将变得比较弱势。
与征收相关的工作还有社保信息发布、社保证明出具、社保效力认定、社保扩面任务分解、社保政策宣传等,这些工作看似细微,但实际上却关系到社保工作整个流程是否流畅,所以同样需要明确职责分工并广而告知,避免参保人和参保单位两边奔走。
四、广东、厦门地税全责征收文件汇总广东、厦门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工作开展均在十年以上了,两地也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文件,这些文件在执行中多少有一些不是完全到位的,但总体来看,这些制度规范相信也可以为其他仍保持社保征收或地税代征收的省份提供一些借鉴意义。
1、《关于强化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3号)2、《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粤劳社函〔2008〕1789号)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3月5日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发布)4、《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修订)5、《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财政局地税局医改办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征缴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1)128号)6、《厦门市地方税务同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规程》(厦地税发[2001]103号)五、社保征收行政诉讼案例摘要上诉人黄某因诉被上诉人广州市XX区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2013)穗越法行初字第29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的诉讼请求为:1、撤销被上诉人发出的《社保事项告知书》(越税社诉告字(2013)14002号)中要求上诉人缴纳的各类险种费用的行政处理意见,责令由违法单位原审第三人补缴全部欠缴社保费,金额共计94920.30元;2、判决要求被上诉人行使行政职责,彻查违法单位原审第三人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责令违法单位整改补足欠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并对其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社会保险征收主管部门,在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共同确认应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项目和金额的基础上,对上诉人作出《社保事项告知书》,告知上诉人应当承担的个人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的项目和金额,并无违反上述规定,亦无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上诉人认为该《社保事项告知书》中应缴款项不应由其承担,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上诉人要求撤销上述《社保事项告知书》并责令原审第三人补缴全部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6月24日)第七点“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第17小点“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处理”规定:“(1)查处职责。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等规定,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不申报、申报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有关程序依照劳动保障监察规定执行。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被上诉人不具有对原审第三人实施的为上诉人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时瞒报工资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
同时,鉴于上诉人未能提供原审第三人欠缴其他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相应证据且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是否欠缴其他职工社会保险费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查处原审第三人欠缴其他职工社会保险费违法行为并对原审第三人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