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案例分析
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45岁,某市居民。
2008年,张某在某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0年,张某因工作原因离职。
在离职前,张某已参加社会保险,且缴费年限达到10年。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张某具备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然而,在张某离职后,由于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张某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社会保险待遇损失。
二、案件经过1. 事件发生张某离职后,按照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
但在领取养老金时,发现养老金数额与预期不符。
经查询,发现是由于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张某社会保险待遇损失。
2. 争议焦点张某认为,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社会保险待遇损失,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
而企业则认为,张某在离职时已签订离职协议,同意放弃社会保险待遇,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调解过程张某向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投诉,要求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受理后,进行了调查核实。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争议激烈。
4. 案件判决经调解无效,张某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张某在离职时未签订放弃社会保险待遇的协议,故企业应赔偿张某因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三、案件分析1. 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时足额缴纳。
本案中,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2. 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问题社会保险待遇损失是指因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遭受的经济损失。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3. 离职协议与社会保险待遇的关系离职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签订的协议。
社会保险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案由:社会保险纠纷原告李某因与被告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就其社会保险待遇问题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事实与理由原告李某于2010年3月进入某私营企业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在李某入职后,该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为李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2014年,李某因工作原因离职,此后一直未再就业。
2015年,李某向社保局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社保局在收到李某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李某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遂按照规定为其发放了失业保险金。
然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李某发现其社会保险待遇存在问题。
具体如下:1. 社保局在发放失业保险金时,未按照李某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其待遇,导致李某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低于其应得待遇。
2. 社保局在李某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李某在失业期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针对上述问题,李某多次与社保局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为此,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 判令被告社保局按照李某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其失业保险金待遇。
2. 判令被告社保局为李某补缴其在失业期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在被告社保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期间,社保局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李某在失业期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同时,社保局在发放失业保险金时,未按照李某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其待遇,导致李某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低于其应得待遇。
法院认为,被告社保局在履行社会保险职责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损害了原告李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1. 判令被告社保局按照原告李某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其失业保险金待遇,补足李某在失业期间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2. 判令被告社保局为原告李某补缴其在失业期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基金反面典型案例剖析材料

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在职工和居民中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职工和居民的基本生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一些地方和单位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贪污、挪用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
现将一些社会保险基金反面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如下:一、某省某市养老保险基金违规管理案1.简要案情:某省某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部门违规设立了数个投资公司,将养老保险基金以高息债券、股票等形式投资,导致大量养老保险基金遭受损失。
2.分析:该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部门违规设立投资公司,违反了《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将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高风险投资,违背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稳健性和保值增值原则。
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养老保险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二、某国有企业社会保险基金挪用案1.简要案情:某国有企业存在将社会保险基金挪用作为企业发展资金的情况,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缺口较大,无法按时足额发放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
2.分析:该国有企业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规,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稳定和和谐。
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严重威胁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某地方医疗保险基金贪污案1.简要案情:某地方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存在贪污行为,将医疗保险基金用于个人私人消费和挪用。
2.分析:医疗保险基金的贪污行为严重损害了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整个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医疗保险基金的健康发展,也给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以上反面典型案例表明,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严重的违规、贪污、挪用等现象,严重损害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要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稳健运行,防范和惩治各种违法行为,需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和监督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和评估,严厉打击各种违规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合法权益和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国际成功案例解析

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国际成功案例解析社会保险制度是各国普遍关注的重要议题,因为它涉及到人民的福祉和社会稳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许多国家都面临着改革现有社会保险制度的需求。
本文将通过解析几个国际上成功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案例,探讨其改革方向和取得的成果。
1. 德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一个成功的范例。
在20世纪90年代,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面临着严重的财政危机和人口老龄化的挑战。
为了保证制度的可持续性,德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他们提高了退休年龄,逐步将法定退休年龄从65岁提高到67岁。
其次,他们增加了社会保险费率,以增加收入来源。
此外,德国还引入了个人账户制度,让个人有更多的选择权和自主权。
这些改革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财务状况得到了改善,养老金的支付能力得到了增强,同时也提高了个人的参与度和责任感。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需要综合考虑财务可持续性和个人的权益保障。
2. 新加坡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新加坡是另一个成功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案例。
在20世纪80年代,新加坡的社会保险制度面临着严重的财政压力和不公平现象。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新加坡政府推出了“中央供养计划”。
根据这个计划,个人和雇主都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并将其存入中央储备基金。
这个基金用于支付养老金、医疗费用和失业救济等。
通过这个改革措施,新加坡成功实现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和公平性。
个人的社会保险金不再依赖于政府的财政状况,而是由个人的缴费决定。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需要注重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同时也需要充分发挥个人的主体作用。
3. 瑞典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瑞典是一个长期以来致力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国家。
在20世纪90年代,瑞典的社会保险制度面临着严重的财政危机和效率低下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瑞典政府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首先,他们引入了个人账户制度,让个人有更多的选择权和自主权。
社会保险缴纳争议案例分析

社会保险缴纳争议案例分析如下所示,是一篇关于社会保险缴纳争议案例分析的文章。
一、引言社会保险是一个国家为了维护劳动者权益,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而设立的制度。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社会保险缴纳争议时有发生。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探讨这些争议产生的原因和解决方法。
二、Case 1:被拖欠社会保险费用在某公司工作多年后,小李突然被告知公司已经破产,无法支付其应有的社会保险费用。
小李感到非常焦虑和失望,他为自己辛勤工作多年却无法享受应有的退休金而感到愤怒。
针对这种情况,小李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争议:1.查证资料:小李应该仔细核对自己的劳动合同、薪酬单据以及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相关资料。
2.寻求帮助:小李可以咨询劳动局或社会保险局等相关部门,了解自己享有的权益,并提交相应申诉。
3.法律途径:如果上述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小李可以通过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方式寻求司法救济。
三、Case 2:补缴社会保险争议一家新公司收购了一家老公司,但遗留下来的员工并未及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员工们要求新公司进行补缴,但新公司认为这是前任雇主应负责的事情。
在这种情况下,解决争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协商谈判:员工和新公司应该坐下来协商,并制定一个符合双方利益的补缴方案。
2.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新公司作为接管方,在收购后有责任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相应的补缴。
3.监管部门介入:如果双方无法就补缴事宜达成一致,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请求他们承担调解角色。
四、Case 3:社会保险费退款争议某位工人因个人原因辞职后,希望能够将之前已经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退还。
然而,社保局以相关规定为由拒绝了他的申请。
针对这种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解决争议:1.询问相关政策:工人应前往当地社保局咨询详细的政策规定和办理流程,确保自己对退款条件有清晰的认识。
2.提供证明文件:根据社保局要求,工人需要准备好与离职相关的证明文件,如离职证明和薪资单等,并按照规定提交申请。
社会保障学案例分析

10、社保缴费基数有“猫腻”
2、用人单位不得以在工资中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形式逃避社会பைடு நூலகம்险法定义务
【案例】某市一外商投资企业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领取货币工资,社会保险费包括在工资之中,由员工自行参加社会保险。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劳动保障年检中发现这一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后,责令该外商独资企业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
【评析】本案涉及到职工工伤认定过程中常出现的几种错误认识。李某提出的三条理由听起来似乎有些道理,实际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首先,赵某负伤时从事的工作,虽不属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问且是在节假日的晚上,但却是受李某指派才进行的。根据劳部发[1996]266号文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因“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负伤的,都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赵某为张某运输的任务是作为公司负责人的李某指定的,因此,即使不属于公司正常业务范围且不在工作时间内,也不影响赵某工作的性质是为公司服务,因此负伤应属工伤。
【评析】据了解,目前有不少企业没有将职工实际的工资总额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而只拿职工的部分工资、甚至本市最低工资作为基数来缴纳社会保险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去年经审核确认,有六成多企业存在少报、漏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给这些职工今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埋下了隐患。
【评析】该外商投资企业在工资中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做法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参加社会保险费,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缴费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P.6'@bY1
社会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保险制度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近年来,社会保险法律案件逐渐增多,涉及面广泛,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以一起养老保险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社会保险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45岁,某国有企业员工。
被告某市社会保险局。
张三于2000年进入该国有企业工作,2008年离职。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张三在离职时,应当将其养老保险账户转移至新的用人单位或个人账户。
然而,张三离职后,其养老保险账户一直未得到转移,导致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张三多次向某市社会保险局申请转移养老保险账户,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
张三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应当依法转移张三的养老保险账户?2.被告拒绝转移养老保险账户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3.张三能否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被告是否应当依法转移张三的养老保险账户?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同时,《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离职后,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账户。
”本案中,张三离职后,其养老保险账户未得到转移,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被告应当依法转移张三的养老保险账户。
(二)被告拒绝转移养老保险账户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社保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0岁,某市人。
2010年1月,李某入职某建筑公司,担任施工现场的钢筋工。
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5000元,并约定公司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
然而,在李某入职后的第三个月,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李某多次与公司沟通,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未予理睬。
2012年5月,李某因工地事故受伤,治疗期间产生了大量的医疗费用。
由于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李某无法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
二、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应当为李某补缴社会保险?2. 李某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其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而遭受的损失?3. 李某受伤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三、案件分析1. 关于公司是否应当为李某补缴社会保险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某建筑公司在李某入职后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因此,公司应当为李某补缴社会保险。
2. 关于李某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其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而遭受的损失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由于公司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导致李某在受伤后无法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李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其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而遭受的损失。
3. 关于李某受伤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由于公司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李某受伤后无法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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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涉及的名词解释
缴费工资的下限和上限 缴费下限又称保底线,即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 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 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缴费上限又称封顶线,即职 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 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 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医疗保险 的基数。
• 目前全国的社保基数确定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被保险 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一种是被保险人“当月工资”, 然后根据上下限截取后核定(上下限一般根据社会平均工 资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这里的工资统计口径,是按国 家统计局规定列入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总额。 统计局[1990]1号令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 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 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 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项。”所以简单拆分工资结 构,只按其中某部分工资来核定社保基数的做法是违反规 定的,单位和个人任意约定基数的做法更是行不通。 这里提醒各位人力资源从业者,人工成本的控制是个综 合性的问题,仅仅单纯地靠降低社保基数来压低成本的做 法既有风险也不现实。
案例四:上两天班要求缴全月社保
• ——小陈是9月29日报到,劳动专员办理了入职手续, 并签订劳动合同,自本月29日起生效,小陈当天正式 开始上班。 等到工资发放后,小陈找到单位人事,说工资条上 没有扣9月社保费。人事社保专员解释说,由于小陈 是25日以后报到,已经超过了社保中心业务经办时限, 9月无法再办理增员,所以其社保扣缴只能从10月开 始。 小陈说,这不对啊,9月29日报到,9月也正常上 班了两天,应该补缴9月社保。人事社保专员说,您9 月份就上了两天班,给的工资连个人部分都不够扣, 而且单位缴费比例还高,这样单位就亏大发了。双方 争执不下。
案例五:不按时提供相应资料导致延迟参 保
• ——12月初,人事专员通知新来的小张签合同并 提供相关资料。小张当时没有提供相关资料,而 是说要回去准备准备,下周一再交相关资料。但 接下来的三个月,小张因各种原因将资料提交时 间拖延了三个月。 来年2月,小张终于提供全了资料,但要求单 位补缴去年12月至今的各项社会保险,人事专员 很郁闷:这明明是你自己的原因导致的不能缴纳, 怎么让我们给补呢?而更让人事专员郁闷的是, 小张还要求单位报销其三个月内的医药费用。
案例六:用工资拆分来降低社保基数
• ——某公司对员工的工资分配实行结构工资形式,即将工 资拆分成基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几部分,根据具 体考核计算每月工资。由于奖金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员 工每月工资收入变化较大。 为了确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公司与员工约定:以 基础工资的标准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员工老刘想 到少扣点社保自己还能多些钱,而且不想因此放弃了到该 公司工作的机会,因此同意了公司的做法。 三年后,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订,老刘心存失望。于 是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老刘向公司提出了社会保险费缴费 基数与自己工资收入不符的问题,希望公司予以补偿。公 司表示双方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已有约定,公司按约定 为刘先生缴费不存在问题,对刘先生的要求予以拒绝。双 方于是发生争议。
• 《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出台后,对人 力资源管理者的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风险防范意识和 证据意识。 这个案例中因为员工的原因延迟参保,产生了几个棘 手问题:一、未参保即用工,形成违规风险,如果此期 间发生工伤事故等待遇支付情形,单位将承担相应责任; • 二、存在劳动关系下的补缴。如北京的相关规定(京劳 社养发[2007]21号文):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 险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经确认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跨年补缴要加乘 社平比值,而因此多产生的费用由单位承担。但经办实 务中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通过补缴审批。 为了防范逆向选择,一些险种设计为补缴不补支,如 京人社办发[2009]55号文规定:“未按规定及时参保缴 费的,应按照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以前参保 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 金不予补支。”
总育保险 社会保险费征缴 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经办 社会保险监督 法律责任
应把握的主要内容
一 《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 框架 二 《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 范围 三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 四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 享受条件 五 《社会保险法》完善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 六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七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内容
• 社保具有法定性、强制性等特点,依法缴纳社会 保险既是员工的权利也是义务,自愿放弃社保申 请是无效的。如《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 纳社会保险费。” 对于单位来说,还存在另外一层风险:企业在 招用劳动者时处于强势地位,实践中很有可能被 员工反诉当初是因胁迫写下放弃社保申请;而 《自愿放弃社保申请》本就违法无效,最后用人 单位不得不承担相应责任。而且,《社会保险费 征缴暂行条例》等法规明确,对员工个人应当缴 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有权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保。
案例二:社保现金折算发放
• ——得知老王情况的老李说:老王这样做就咱吃亏了啊,单位 应该有缴费义务的。单位应该是把社保缴费部分发给我,我多 拿点工资。为了避免以后说不清,俺们和单位签个协议:“单 位已将社保费折算为现金200元发放到工资,由员工个人参加 社保,有关责任单位概不负责。” 人事社保专员算了算,如果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单位承担部 分约为基数的44。8%(养老保险20%+失业保险2%+生育保险 0.8%+医疗保险10%+工伤保险按0.5%计算+住房公积金12%)。 远远高于200元,如果按协议发放一定现金而不上保险的话单 位可以节约一定成本,于是拿着《社保费现金发放协议》找到 经理问,咱签这个能省很多钱呢。
• 这个案例是经办实务中有时会遇到的特殊情况, 也是实务中的关键细节之一。《劳动合同法》规 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但是社会保险并未有相应规定,这位月底 入职的员工上两天班要求缴纳全月社保的要求很 大程度上会得到支持。 破解这个难题的关键在于“不让这类情形发 生”!人力资源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入职报 到程序,避开超过社保经办时限后的月底入职, 或者采取约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下月1日起), 且此期间不安排用工避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灵 活方式来解决。
社会保险涉及的名词解释
缴费工资基数 指企业或职工个人用于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 资基数。用此基数乘以规定的征缴比例,即为企业或 个人应缴费金额。根据粤府[2001]1号《广东省社会保 险费征缴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缴费个人按本人当月 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 薪金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案例三:试用期满后签合同补保险
• ——某单位是精密仪器加工企业,最近来了一个 大订单,需要招用大批技术工人,由于该工种对 工人的技术以及其它能力有一定要求,领导对人 事提出:对本批次工人招聘录用需要先设立试用 期,等试用合格再签合同上保险。 人事社保专员提出保险应该从参加工作时参保。 领导说,没有关系,只要试用合格的,一律从来 单位时间起补缴社保,这样就不欠了。人事社保 专员觉得好像有些不对,但又说不出来具体原因。 心里还是有些打鼓,不知道这样做会不会有什么 风险?
案例一:“自愿放弃社保”申请
• ——单位新招了几个外地来的员工,老王 说:俺一个月就几百块钱,俺不愿意参加 什么社保,到时得了病或者发生了事故责 任自负,算我自己倒霉,我保证不找单位。 要是你们还信不过的话,俺写个“自愿放 弃社保”的申请,保证将来不找单位麻烦, 自动放弃诉讼权利。 人事社保专员看老王老实巴交的,而且 确实收入也不高,拿着这个《自愿放弃社 保申请》来找经理,不知道这样能不能行?
第三部份 影响
1 对行政部门的影响 2 对企业的影响 3 对个人的影响
责任义务 责任义务 责任义务
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职责。主要是: 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核定、按照规定 征收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 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第74条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 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 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 免费寄送本人;免费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 服务;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 综合考虑以上种种,建议人力资源管理者在开始 时就从严要求,一是严格程序、将入职材料作为 报到必备条件;二是将超过一定时限无法提交相 应材料,约定为劳动合同中止条件;三是书面通 知入职报到要求并做好领取签字,在延迟情况发 生后果断中止劳动合同,杜绝风险。从经验来看, 参保材料往往也仅是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户口 本复印件等而已,在入职报到时严格要求,过程 中重点跟催、视情况果断中止等,都是解决此问 题的一些好办法。
1、行政服务的影响(服务项目的法定化、不做就 违法)
3、对个人的影响
• 社保意识会增强(通过告知、知情权 第4条、74
条) • 不能退保(第14条 个人部分缴费基数受重视) • 可转移(第19条 对社会统筹部分重视)
2、对企业的影响
• 守法/不守法企业 • 使用农民工较多企业、用工方式的选择 • 较低基数缴费企业 • 企业社保成本如何消化? • 总体成本的增加(违法成本更高84条、86条)
这个案例在现实中很普遍,这么做的心理主要是 出于流动性大减轻麻烦以及节约成本的考虑。这 种做法的风险有三: •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不签劳动合同超过1月 会面临双倍工资风险; • 二、未参保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如若发生工伤 事故等需要社保支付待遇的情形,单位将承担相 应责任的风险; • 三、面临劳动保障部门监管处罚风险以及员工以 单位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补 缴社会保险并主张赔偿金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