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日常管理制度
民兵活动管理制度

民兵活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兵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促进民兵队伍的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民兵活动管理制度是向全体民兵队员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范民兵活动,保证民兵队伍的健康发展的一般准则。
第三条民兵活动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各地各级各类民兵组织。
各级民兵主管部门和各级民兵组织,应当依据本制度的要求,制定本级别、本类别的民兵活动管理规定。
第四条民兵活动管理制度由国防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民兵队伍是由志愿参加民兵训练、接受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按照法律法规从事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一支志愿武装。
民兵队伍是国家安全的一支基础力量。
第六条民兵队伍要依法接受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遵守国家关于民兵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七条民兵队伍中各级民兵主管部门要成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民兵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民兵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
第三章训练第九条民兵训练要根据国家安全、社会稳定需要,制定具体训练内容、方式和方法。
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对民兵训练制定适当的政策。
第十条民兵训练要实行志愿制。
优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组织成员可以自愿报名加入民兵队伍。
第十一条民兵训练要加强理论教育,普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法规知识,提高民兵队伍的政治觉悟。
第十二条民兵队伍的训练要注重实战能力的培养,提高民兵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职责第十三条民兵是一支抗击外敌、保卫家园的突击队伍,要能在特定情况下组织和参与抵抗外敌的作战。
第十四条民兵队伍还要积极参加国家安全生产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
第十五条民兵队伍要加强边防建设,帮助国家维护国土边疆的安全。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鼓励和支持民兵队伍开展各种为人民服务的活动。
第五章管理第十七条民兵队伍的管理要依法进行,保证民兵队伍的健康发展。
村组织民兵管理制度

村组织民兵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县级、乡、村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村组织民兵管理工作的基本指导方针,是村委会进行民兵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村民兵是村级组织的武装力量,其任务是保卫村庄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参加各项抗灾救灾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条在开展民兵管理工作中,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坚决捍卫国家利益。
第五条民兵应当服从村委会的领导和指挥,听从军事专业人员的指挥,执行各项任务。
第二章村民兵编组第六条村民兵编组由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和人员配置确定。
第七条村民兵编组应分为普通民兵、专业民兵和预备民兵等不同类别,根据任务需要进行合理编组。
第八条村民兵编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县级、乡、村人民政府的规定。
第三章村民兵管理第九条村委会是村民兵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村民兵的训练、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村委会应当配备专职民兵负责人,负责具体的民兵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村委会应当加强对民兵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村委会应当加强对民兵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民兵的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四章村民兵训练第十三条村委会应当制定民兵训练计划,定期组织民兵进行训练。
第十四条村委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任务需要,组织民兵进行常规训练和专业技能训练。
第十五条村委会应当加强对民兵的实战训练,提高民兵的实战能力。
第十六条村委会应当注重对民兵的政治思想教育,增强民兵的党性觉悟。
第五章村民兵管理第十七条村民兵应当服从村委会的管理,遵守纪律,维护村民兵的形象。
第十八条村民兵如果有违反纪律的行为,应当接受处理,必要时可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村委会应当根据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激励村民兵积极参与工作,并惩罚不良行为。
第二十条村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估制度,对民兵的表现和工作进行评定。
第六章村民兵服务第二十一条村民兵应当积极参与抗灾救灾和应急救援工作,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单位民兵管理制度

单位民兵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事力量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充分发挥民兵在国防和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民兵是由军队、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组织管理的民兵队伍,属于国家的重要武装力量。
第三条单位民兵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军队和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参与抢险救灾工作,保卫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单位民兵的管理原则是党委领导下的统一指挥,民兵组织由军事机关和各级党委组成,负责制定和实施民兵管理制度。
第五条单位民兵的组织形式包括军事训练队、后备军官队、护卫队、预备役队等,在必要时可以组建其他类型的民兵队伍。
第六条单位民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军事纪律执行,加强军事训练,提高综合素质,保持良好的作风和纪律,保守国家机密,不得参与和干预政治活动。
第七条单位民兵的管理工作应当与相关单位的其他管理工作相衔接,保障民兵队伍的正常参训和实战准备。
第八条单位民兵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护民兵队员的合法权益,激励他们积极参与组织和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单位民兵队伍的组织模式由单位党委根据实际情况和任务需要确定,必须符合军事管理的要求,并经上级军事机关批准。
第十条单位党委负责制定和实施单位民兵队伍建设规划和发展计划,明确任务、要求和标准,保障民兵队伍的实力和素质。
第十一条军事机关负责单位民兵队伍的组织管理工作,包括编制和调整民兵队伍编制、训练计划、考核评定、奖励和管理等。
第十二条单位党委和军事机关应当定期对民兵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单位民兵队伍的组织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要求,保证队伍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三章培训管理第十四条单位民兵队伍的训练计划和要求应当与相关单位的工作任务和实际情况相适应,保证训练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军事机关负责制定单位民兵队伍的训练大纲和课目,明确训练内容、要求和标准,并进行统一管理和督导。
民兵日常管理制度

民兵日常管理制度1、行政管理。
民兵实行部门班组与民兵组织双重管理〜平时工作期间由部门负责管理〜民兵组织活动时由民兵营,连,实施管理。
2、举止仪容。
民兵必须保持仪容整洁〜男民兵不得留长发、胡须和染发。
应做到举止得体〜谈吐文明、待人友善、团结互助。
着装整齐、平整〜民兵组织活动时〜按照民兵组织要求统一着装。
3、动态管理。
人武部和民兵营, 连, 应加强对外出民兵干部和民兵的管理〜建立登记审批本〜全面掌握本单位外出民兵的数量、流向和变动情况〜同时加强对外民兵实施跟踪管理。
民兵外出除向部门请假外〜还应向民兵营,连,请假〜待批准后方可外出〜民兵营,连,应报武装部备案,民兵干部外出由武装部批准。
4、行政例会。
民兵营, 连, 、排班定期召开会议〜营每季度、连每月、排班每周召开一次例会〜主要内容为汇报现实思想及表现、民兵组织开展活动情况、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等。
5、动用审批。
严格民兵动用审批程序〜以民兵名义执行抢险救灾、治安巡逻及其他应急行动〜应向市武装部请示审批〜待批准后方可行动〜不得擅自动用。
不出厂区的活动〜由党委,支部,审批〜报市武装部备案。
6、奖励惩罚。
武装部及民兵营, 连, 应定期考察民兵的现实表现〜建立考评档案〜对现实表现好〜履职尽责、参建作用明显〜对武装工作的较大贡献的民兵〜及时向党委,支部,和部门推荐并奖励,对不认真履行民兵义务的民兵及时清理〜并提出处罚意见。
同时将民兵考察结果做为年度评比依据。
下面是赠送的保安部制度范本, 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 谢谢! 保安部工作制度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津法觃, 按照####年度目标的要求, 做好####的安全保卫工作, 保护全体人员和公私财物的安全, 保持####正常的经营秩序和工作秩序。
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消防意识和防火知识,配备、配齐####各个楼层的消防器材,管好用好各种电器设备, 确保####各通道畅通, 严防各种灾害事故的发生。
如何开展民兵管理制度

如何开展民兵管理制度一、民兵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一)组织管理1. 民兵队伍的组织结构:明确民兵队伍的组织关系和履职责任,确保各级民兵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
2. 民兵干部的任免管理:建立完善的民兵干部选拔、任用、奖惩、考核、培训等制度,加强对民兵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3. 党建工作:加强共产党在民兵队伍中的领导,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强化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4. 群团工作:支持和配合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促进民兵队伍的团结稳定和发展成长。
(二)训练管理1. 训练大纲和标准:制定民兵队伍的训练大纲和标准,明确训练内容和要求,确保训练质量和效果。
2. 训练计划和方案: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的训练计划和方案,科学安排训练任务和内容,保障训练秩序和安全。
3. 训练组织和管理:建立健全训练组织制度和管理机制,明确训练的组织程序和操作流程,规范训练的进行和评估。
4. 训练评估和督导:采取定期检查、考核、考核等方式,对民兵队伍的训练情况和成果进行评估和督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装备管理1. 装备配置和保障:保障民兵队伍的装备需求,及时配置、更新和维护各类武器装备,提高民兵队伍的作战能力和保障条件。
2. 装备管理和维护:制定装备管理制度和维护政策,加强对装备的维修、保养和更新,提高装备的使用效率和寿命。
3. 武器保管和使用:加强对武器的保管和使用管理,保障武器的安全和稳定,防止武器的丢失和滥用。
4. 装备建设和发展:加强对装备的科研、生产、采购等方面的统筹规划和管理,推进武器装备的建设和发展。
(四)综合保障1. 经费管理和使用:加强对民兵队伍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规范经费的申请、审批、执行和监督,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和效益。
2. 福利待遇和保障:完善民兵队伍的福利待遇和保障制度,保障民兵队伍的合法权益和生活水平,提高民兵队伍的荣誉感和归属感。
3. 医疗卫生和补助救助:加强对民兵队伍的医疗卫生和补助救助工作,确保民兵队伍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保障。
民兵日常管理规定

民兵日常管理规定民兵日常管理规定1、行政管理。
民兵实行稳定办与武装部双从管理,平时日常工作、训练、组织各类活动由武装部统一管理。
2、举止礼仪。
民兵日常必需保持仪容整洁,决不允许民兵留长发、胡须和染发等。
应做到举止得体,谈吐文明、待人友善、团结互助。
着装整洁、平整、干净。
上班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民兵必须统一着装,星期六、日为休息日可以着便装,星期日的下午北京时间5:00以后为正课时间应统一着迷彩服,进行点名。
3、内务次序。
民兵宿舍必须保持干净整洁,每天必须整理内务。
民兵宿舍的铺面及物品的摆放必须干净、整齐、统一。
正课时间绝不允许民兵出现躺床、坐床的现象的发生,在宿舍组织活动(学习、教育地点)一律坐小櫈。
4、值班制度。
民兵必须落实带班、值班制度,值班期间一律着迷彩服。
白天必须落实一民兵带班制度,夜间必须落实两民兵值班制度。
在值班期间必须保持人员在位,决不允许出现脱岗、漏岗、睡岗的现象发生。
对进出人员、车辆必须严格实行登记制度。
如出现脱岗、漏岗、睡岗、对进出人员、车辆登记不严的现象应当给予50元罚款,照成严重后果让上级通报批评的应当扣1/ 3除当月工资。
5、上班期间严禁喝酒。
对于在上班期间喝酒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当事人要在民兵例会上作检讨;对在值班期间喝酒的,发现一次,扣除当月工资,发现两次,予以开除处理。
6、卫生清理。
民兵有义务随时保持全乡的环境卫生整洁,每天要保证两次环境卫生清理工作,分别为:上午、下午各一次,周三、日下午对领导宿舍楼道的卫生区域进行彻底的清理。
星期日下午为“大扫除日”,主要是对全乡的环境卫生及食堂进行彻底的打扫和清理。
7、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
民兵应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星期一至星期五为民兵请假日,实行一到两人的请销假,请假原则分别为:两个小时请假由民兵班长批准、一天由武装部部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的由办公室主任批准,请假人员必须落实销假制度,决不允许出现不请假、超假、夜不归宿、越级请假的现象发生。
民兵管理制度牌

民兵管理制度牌一、总则为加强和改进民兵工作,发挥民兵在维护社会稳定、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作用,依法规范民兵组织、训练和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组织管理1、民兵的编制、组织、改编、解散和章程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兵机关负责。
2、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兵机关依法组织调动民兵,严格按照政府军事化发展的总体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四担当”要求,确保民兵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军事方向。
3、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机关、企事业单位要配合民兵机关,为民兵建设创造条件,配给民兵必要的场地、器材和装备。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兵机关负责监督县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民兵机关和民兵团组织的建设、训练、行动、管理等工作。
5、禁止利用民兵组织进行非法活动,禁止民兵组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三、召集训练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兵机关负责召集民兵开展各类活动,组织民兵训练。
2、民兵机关依法组织民兵开展训练和演习,做到预案制定、过程管理、评估总结,确保民兵的应急处置能力。
3、民兵机关应根据民兵的不同特点,设置不同类型的训练课目,确保民兵训练科学、全面、高效。
4、民兵机关应指导民兵开展专业军事训练,提升民兵的战斗力。
四、奖惩管理1、民兵机关应建立健全民兵奖惩制度,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民兵,民兵机关应依法进行处理,保障其合法权益。
3、民兵机关应加强对民兵的政治教育和纪律教育,提高民兵的政治自觉和纪律性。
五、协同配合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兵机关应与国防动员机关、国土资源部门等相关部门深化协作,形成全社会参与和协同动员的局面。
2、各级民兵机关应根据行政区域划分,建立协同指挥机制,确保民兵在应急救援、防空警报等方面的联动作战。
3、民兵机关应积极开展同武警部队、武警民兵等部门的联合演练,提高维护社会秩序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联合作战能力。
六、法律保障1、民兵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和履行国防、民兵职责。
公司民兵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民兵队伍建设,提高民兵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公司民兵组织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和活动。
第三条公司民兵组织是公司国防教育和军事训练的重要载体,是维护公司安全和稳定的重要力量。
第四条公司民兵组织坚持党对民兵工作的绝对领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司设立民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民兵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民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民兵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具体事务。
第七条民兵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防和兵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公司民兵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协调解决民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四)组织开展民兵军事训练、国防教育和政治教育;(五)负责民兵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六)指导、监督各基层民兵组织的活动。
第八条民兵办公室职责:(一)负责民兵组织的登记、备案和档案管理;(二)组织民兵军事训练、国防教育和政治教育;(三)开展民兵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四)收集、整理和上报民兵工作情况;(五)协助民兵工作领导小组处理民兵工作中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民兵队伍建设第九条公司民兵组织应当选拔政治可靠、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员工担任民兵干部。
第十条民兵干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三)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军事技能;(四)年龄在18至45周岁之间。
第十一条公司民兵组织应当加强民兵队伍建设,提高民兵整体素质。
(一)定期组织民兵军事训练,提高民兵的军事技能;(二)开展国防教育和政治教育,增强民兵的国防观念;(三)关心民兵个人成长,为民兵提供必要的培训和锻炼机会。
第四章民兵活动与保障第十二条公司民兵组织应当积极开展以下活动:(一)参加国家和地方组织的军事演习、国防教育等活动;(二)协助公司处理突发事件和紧急任务;(三)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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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日常管理制度
1、行政管理。
民兵实行部门班组与民兵组织双重管理,平时工作期间由部门负责管理,民兵组织活动时由民兵营(连)实施管理。
2、举止仪容。
民兵必须保持仪容整洁,男民兵不得留长发、胡须和染发。
应做到举止得体,谈吐文明、待人友善、团结互助。
着装整齐、平整,民兵组织活动时,按照民兵组织要求统一着装。
3、动态管理。
人武部和民兵营(连)应加强对外出民兵干部和民兵的管理,建立登记审批本,全面掌握本单位外出民兵的数量、流向和变动情况,同时加强对外民兵实施跟踪管理。
民兵外出除向部门请假外,还应向民兵营(连)请假,待批准后方可外出,民兵营(连)应报武装部备案;民兵干部外出由武装部批准。
4、行政例会。
民兵营(连)、排班定期召开会议,营每季度、连每月、排班每周召开一次例会,主要内容为汇报现实思想及表现、民兵组织开展活动情况、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等。
5、动用审批。
严格民兵动用审批程序,以民兵名义执行抢险救灾、治安巡逻及其他应急行动,应向市武装部请示审批,待批准后方可行动,不得擅自动用。
不出厂区的活动,由党委(支部)审批,报市武装部备案。
6、奖励惩罚。
武装部及民兵营(连)应定期考察民兵的现实表现,建立考评档案,对现实表现好,履职尽责、参建作用明显,对武装工作的较大贡献的民兵,及时向党委(支部)和部门推荐并奖励;对不认真履行民兵义务的民兵及时清理,并提出处罚意见。
同时将民兵考察结果做为年度评比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