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规范MHT7013—2017-C型视力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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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表C

视力表C

湖北省军事院校招生体检标准出台来源:新华网-湖北频道作者:记者李哲通讯员巩平时间:2010-03-19 10:32:30 长江商报消息(记者李哲、通讯员巩平)昨日,记者从湖北省招办获悉,湖北省军事、公安、司法、安全等院校今年招生及空军和民用组织招收飞行学员的体检标准出台,对报考军事、公安、司法、安全等院校的考生,在高考体检的基础上还要在填报志愿后参加相关单位组织的体检与面试,时间一般安排在6月底、7月初。

报考军事院校考生的体检标准,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考生基本条件为20周岁以下,应届,身高:男性162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裸眼视力:非指挥类专业4.6以上、指挥类专业4.9以上,无传染病,肝功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

军检、政审、面试工作由省军区组织。

报考公安类院校招生体检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考生基本条件为22周岁以下,外语专业,男性身高不低于170cm,女性身高不低于160cm,左右眼单眼裸视力:理科4.9(0.8)以上,文科4.8(0.6)以上,无传染病,肝功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

考生的体能测试、体检与面试由省公安厅组织。

对于报考司法类院校的考生,体检与面试工作由院校自行组织,身体条件也有一定的要求,如男生身高170cm以上,女生身高160cm以上,裸眼视力4.7以上等。

我省今年空军招收飞行学员的体检与面试工作由空军招飞局广州选拔中心组织,考生基本条件为16周岁至20周岁,男生身高为1.65m—1.85m,女生身高为1.65m—1.78m,按空军“ C”字型视力表,双裸眼视力分别要在1.0以上,无色盲和色弱。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收飞行学员的身体条件按《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执行,身高170厘米-187厘米,裸眼视力不低于0.7 (C字表),体重不低于50公斤。

关于军事院校招生体检标准2009-01-20[要点]报考军事院校的考生,除参加地方院校的体检外,还应按军事院校体检标准进行体检。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 依据 CCAR-183FS,获得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委任或认 可、具有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资格的体检机构负责承担招飞体检鉴 定。获得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委任或认可的体检医师实施招飞体检鉴 定具体工作。
1
经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批准的飞行专业教育院校的体检机构或 指定的体检机构实施招收飞行学生的入学复查。
复查不合格具体情况: 序号 姓名 不合格原因
辅助检查结果 原招飞体检机构/体检医师
备注
填表人:
填表日期:
注:复查不合格具体情况填写可另附页,加盖体检机构印章有效。
11
(印 章)
编号_________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 体格检查本
照 片 粘 贴 处
说明
1.本体格检查本适用于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的首次体检。 2.申请者请逐项真实填写体检记录本第 1~2 页。 3.被淘汰人员体格检查本保存期限为 1 年;合格录取人员体格检查 本存入个人体检档案。
招飞体检机构意见:
第三方体检机构体检鉴定结论:(必要时)
飞行标准司核准意见:
(印 章) 年月日
(印 章) 年月日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报人签字:
复查体检机构负责人签字:
注: 入学复查结论存在异议的每名飞行学生均填写本申报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报飞行标准司,一份送 交原招飞体检机构,一份复查体检机构留存。
入学复查体检机构在复查工作结束后 10 日内,填写《招收飞行 学生入学复查情况表》(附表 5),上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第十三条 民用航空运输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招飞体 检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 受检学生参加体检鉴定,不得冒名顶替、弄虚作假、隐 瞒病史、病情或者擅自涂改、伪造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

2024年民航招飞身体体检有哪些标准

2024年民航招飞身体体检有哪些标准

2024年民航招飞身体体检有哪些标准2024年民航招飞身体体检标准(1)民航招飞体检病史搜集:五官端正,身心健康,生理功能正常,无传染病史和精神病家族史,无久治不愈的皮肤病;(2)民航招飞体检需求身高168cm(含)-188cm(含),(3)民航招飞体检体质指数BMI 18.5(含)—24(含),无“O”、“X”型腿;(4)民航招飞体检眼科要求: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不低于C字表0.1,接受角膜屈光手术者须满足局方规定,无色盲、色弱、斜视;单眼裸眼视力低于0.7(C 字表)需戴眼镜矫正到1.0(C字表),附眼镜度数处方。

不应有色盲、色弱、夜盲、斜视,不应患有严重的沙眼或倒睫(5)会普通话,口齿清楚,听力正常;具有敏捷的反应能力和身体协调能力,符合民航招飞体检鉴定医学标准。

民航招飞的视力标准(1)民航招飞关于视力检查项目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应达到0.7(相当于E字表0.8) 或以上,近视力应达到1.0或以上(2)民航招飞关于视力检查项目若任何一眼远视力低于 0.7,则要满足: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C字表)不低于0.3,矫正视力(可配戴眼镜)不低于1.0,屈光度不超过±3.00D(球镜当量)或散光两轴相差不超过2.00D。

(3)接受角膜屈光手术者须满足局方规定,无色盲、色弱、斜视。

(4)不应有色盲、色弱、夜盲、斜视,不应患有严重的沙眼或倒睫。

关于屈光,屈光不正分为三种:近视、远视、散光。

其中散光就是进入眼球的光不能在视网膜上形成焦点的眼,散光可以和近视或者远视同时出现。

其检查标准是远视、近视不得超过300度;散光不得超过200度;屈光参差(双眼度数之差)不得超过250度。

在此要大家纠正一点,民航招飞对视力要求高,但是并不意味着不能戴眼镜,民航招飞体检时可以配戴眼镜测试视力,配戴眼镜者视力过关后,如果屈光度超过标准也不合格。

理论上,配戴不超过300度的眼镜都是可以的。

民航招飞的其他体检要求1、民航招飞体检病史搜集:五官端正,身心健康,生理功能正常,无传染病史和精神病家族史,无久治不愈的皮肤病;2、民航招飞体检需求身高168cm(含)-188cm(含),3、民航招飞体检体质指数BMI18.5(含)—24(含),无“O”、“X”型腿;4、会普通话,口齿清楚,听力正常;具有敏捷的反应能力和身体协调能力,符合民航招飞体检鉴定医学标准。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规范MHT7013—2017-C型视力表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规范MHT7013—2017-C型视力表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1范围2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的体检鉴定原则、项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的体检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403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3 总则3.1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检鉴定结论分为:a)合格;b)不合格。

3.2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项目和方法见附录A,辅助检查项目见附录B。

4 基本要求4.1 身高、腿长和臂长应符合飞行职业要求。

4.2 体质指数(BMI)不应大于24或小于18.5,但下列情况鉴定为合格:a)体质指数小于18.5,骨骼肌肉发育良好;b)体质指数大于24,腰围小于85cm,腰臀比小于0.90,体型匀称,肌肉发达,胸、腹、腰等部位无脂肪堆积现象。

4.3 不应有恶性肿瘤及其病史,以及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

4.4 不应有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

4.5 艾滋病病毒(HIV)抗体检测不应为阳性。

4.6 不应有具有临床意义的辅助检查结果异常。

5 精神、神经系统5.1 不应有下列精神疾病及其病史:a)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b)使用或依赖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c)酒精滥用或依赖;d)精神分裂症、分裂型及妄想性障碍及其家族史;e)心境(情感性)障碍;f)神经症性、应激性及躯体形式障碍;g)伴有生理障碍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h)成人的人格与行为障碍;i)精神发育迟缓;j)心理发育障碍;k)通常起病于儿童及少年期的行为与情绪障碍;l)未特定的精神障碍。

5.2 不应有自我伤害的心理异常或精神障碍。

5.3 不应有癫痫、痫样发作及其病史。

民航招飞体检标准2024

民航招飞体检标准2024

民航招飞体检标准2024
一、身体条件
1. 身高:男性170-185厘米,女性160-175厘米;
2. 体重:符合民航招收飞行员体重指数标准;
3. 视力:双眼裸视不低于0.3(C字表),矫正视力达到1.0(C字表)及以上;
4. 听力:单侧耳语听力大于等于5米;
5. 牙齿:牙齿整齐,无缺损,无色盲、色弱;
6. 胸廓:胸廓对称,无畸形;
7. 四肢:四肢发育正常,无运动功能障碍。

二、生理功能
1. 心肺功能:心肺功能正常,无器质性病变;
2. 血压:血压正常,不超过民航招收飞行员血压标准;
3. 脊柱:脊柱无侧弯、驼背等异常;
4. 神经功能:无脑震荡、癫痫等神经系统疾病。

三、精神状态
1. 无心理障碍,情绪稳定;
2. 无精神病史,无药物滥用史。

四、医学疾病史
1. 无遗传性疾病,如先天性心脏病、遗传性眼病等;
2. 无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
3. 无严重器质性疾病,如恶性肿瘤等。

五、药物滥用史
1. 无药物滥用史,包括毒品、兴奋剂等;
2. 无酒精滥用史。

六、传染病史
1. 无艾滋病、乙肝、丙肝等传染病史;
2. 无梅毒等性传播疾病史。

七、家族病史
1. 无家族遗传性疾病史;
2. 无家族癌症病史。

八、年龄限制
1. 年龄在16-25岁之间;
2. 未满18岁的申请人需提供家长同意书。

报考民航飞行学员身体条件自荐标准

报考民航飞行学员身体条件自荐标准

报考民航飞行学员身体条件自荐标准飞行属于特殊行业,对身体条件的要求非常严格,下面列出参加招飞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身体条件,供大家对照参考:1. 身高不应低于168厘米。

2. 体质指数(BMI)不应>24或<18.5。

注:BMI=体重(kg)/身高(M)2。

3. 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不低于0.1(C字表),单眼裸眼视力低于0.7(C字表)需戴眼镜矫正到1.0(C字表),建议单眼眼镜度数不高于-3.50D(近视350度),附眼镜度数处方。

由于行屈光手术的限制条件较多,本公司不建议做手术。

4. 不应有色盲、色弱、夜盲、斜视,不应患有严重的沙眼或倒睫。

5. 不应有精神疾病、癫痫、痫样发作等及其病史;不应有原因不明或者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及其病史。

6. 不应有恶性肿瘤及其病史,以及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

7. 不应有传染性疾病,艾滋病病毒(HIV)抗体检测不应为阳性。

8. 不应有肝功能异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及其他类型病毒性肝炎。

9. 不应有影响功能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疾病,以及畸形、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

10. 不应有心血管系统疾病;血压收缩压不应持续低于90 mmHg或高于等于140 mmHg,舒张压不应持续低于60 mmHg或高于等于90 mmHg;心率不应低于50次/分或高于110次/分;不应有静息心电图异常。

11. 不应有消化系统疾病、功能障碍或手术后遗症;不应有胆道系统结石及肠道疾病等。

12. 不应有泌尿系统或生殖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应有泌尿系统结石。

13. 不应有呼吸系统慢性疾病或功能障碍,如:肺结核、气胸、胸外科手术史等。

14. 不应有血液系统疾病;不应有病理性脾脏肿大。

15. 不应有风湿性、内分泌系统及营养代谢性疾病。

16. 不应有传染性、难以治愈或影响功能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

17. 不应有眩晕病史、影响功能的耳部疾病及严重的听力损失。

18. 不应有影响功能的鼻、鼻窦慢性疾病及嗅觉丧失。

2024年民航招飞身体体检有哪些标准

2024年民航招飞身体体检有哪些标准

2024年民航招飞身体体检有哪些标准2024年民航招飞身体体检标准(1)民航招飞体检病史搜集:五官端正,身心健康,生理功能正常,无传染病史和精神病家族史,无久治不愈的皮肤病;(2)民航招飞体检需求身高168cm(含)-188cm(含),(3)民航招飞体检体质指数BMI 18.5(含)—24(含),无“O”、“X”型腿;(4)民航招飞体检眼科要求: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不低于C字表0.1,接受角膜屈光手术者须满足局方规定,无色盲、色弱、斜视;单眼裸眼视力低于0.7(C字表)需戴眼镜矫正到1.0(C字表),附眼镜度数处方。

不应有色盲、色弱、夜盲、斜视,不应患有严重的沙眼或倒睫(5)会普通话,口齿清楚,听力正常;具有敏捷的反应能力和身体协调能力,符合民航招飞体检鉴定医学标准。

民航招飞的视力标准(1)民航招飞关于视力检查项目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应达到0.7(相当于E字表0.8) 或以上,近视力应达到1.0或以上(2)民航招飞关于视力检查项目若任何一眼远视力低于 0.7,则要满足: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C字表)不低于0.3,矫正视力(可配戴眼镜)不低于1.0,屈光度不超过±3.00D(球镜当量)或散光两轴相差不超过2.00D。

(3)接受角膜屈光手术者须满足局方规定,无色盲、色弱、斜视。

(4)不应有色盲、色弱、夜盲、斜视,不应患有严重的沙眼或倒睫。

关于屈光,屈光不正分为三种:近视、远视、散光。

其中散光就是进入眼球的光不能在视网膜上形成焦点的眼,散光可以和近视或者远视同时出现。

其检查标准是远视、近视不得超过300度;散光不得超过200度;屈光参差(双眼度数之差)不得超过250度。

在此要大家纠正一点,民航招飞对视力要求高,但是并不意味着不能戴眼镜,民航招飞体检时可以配戴眼镜测试视力,配戴眼镜者视力过关后,如果屈光度超过标准也不合格。

理论上,配戴不超过300度的眼镜都是可以的。

民航招飞的其他体检要求1、民航招飞体检病史搜集:五官端正,身心健康,生理功能正常,无传染病史和精神病家族史,无久治不愈的皮肤病;2、民航招飞体检需求身高168cm(含)-188cm(含),3、民航招飞体检体质指数BMI18.5(含)—24(含),无“O”、“X”型腿;4、会普通话,口齿清楚,听力正常;具有敏捷的反应能力和身体协调能力,符合民航招飞体检鉴定医学标准。

民用航空飞行员体检鉴定标准

民用航空飞行员体检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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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制定严格的体检鉴定标准对于确保飞行员身体健康、胜任飞行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用航空飞行员体检鉴定标准,包括体检项目、评估标准和相关要求。

二、体检项目一般体格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血压、心率等基本生理指标的测量,以评估飞行员的整体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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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1范围2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的体检鉴定原则、项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的体检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403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3 总则3.1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检鉴定结论分为:a)合格;b)不合格。

3.2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项目和方法见附录A,辅助检查项目见附录B。

4 基本要求4.1 身高、腿长和臂长应符合飞行职业要求。

4.2 体质指数(BMI)不应大于24或小于18.5,但下列情况鉴定为合格:a)体质指数小于18.5,骨骼肌肉发育良好;b)体质指数大于24,腰围小于85cm,腰臀比小于0.90,体型匀称,肌肉发达,胸、腹、腰等部位无脂肪堆积现象。

4.3 不应有恶性肿瘤及其病史,以及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

4.4 不应有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

4.5 艾滋病病毒(HIV)抗体检测不应为阳性。

4.6 不应有具有临床意义的辅助检查结果异常。

5 精神、神经系统5.1 不应有下列精神疾病及其病史:a)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b)使用或依赖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c)酒精滥用或依赖;d)精神分裂症、分裂型及妄想性障碍及其家族史;e)心境(情感性)障碍;f)神经症性、应激性及躯体形式障碍;g)伴有生理障碍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h)成人的人格与行为障碍;i)精神发育迟缓;j)心理发育障碍;k)通常起病于儿童及少年期的行为与情绪障碍;l)未特定的精神障碍。

5.2 不应有自我伤害的心理异常或精神障碍。

5.3 不应有癫痫、痫样发作及其病史。

5.4 不应有原因不明的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及其病史。

5.5 不应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病史。

5.6 不应有周围神经系统疾病。

5.7 不应有植物神经系统疾病。

5.8 不应有肌肉疾病。

5.9 不应有偏头痛、丛集性头痛或三叉神经痛及其病史。

5.10 脑电图不应有痫样放电、局灶性异常或中度及以上异常。

6 心理心理学评定结果应符合飞行职业要求。

7 呼吸系统7.1 不应有呼吸系统慢性疾病或功能障碍。

7.2 不应有肺结核。

7.3 不应有气胸。

7.4 不应有胸腔脏器手术史。

8 循环系统8.1 不应有心血管系统疾病。

8.2 收缩压不应持续低于90mmHg或高于等于140mmHg;舒张压不应持续低于60mmHg或高于等于90mmHg。

8.3 心率不应低于50次/分或高于110次/分。

8.4 不应有静息心电图异常。

8.5 不应有周围血管疾病,但下列情况鉴定为合格:a)轻度下肢静脉曲张;b)左侧轻、中度精索静脉曲张。

9 消化系统9.1 不应有消化系统疾病、功能障碍或手术后遗症,但下列情况鉴定为合格:a)单纯性肝囊肿总数目不超过两个,且最大径不大于2cm;b)肝血管瘤总数目不超过两个,且最大径不大于2cm;c)胆囊息肉最大径不大于0.5cm。

9.2 不应有胆道系统结石。

9.3 不应有病毒性肝炎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

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的,可鉴定为合格。

9.4 不应有直肠、肛门疾病。

单纯的内、外痔,肛裂,鉴定为合格。

9.5 不应有各种疝。

10 泌尿、生殖系统10.1 不应有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畸形,但下列情况鉴定为合格:a)单纯性肾囊肿总数目不超过两个,且最大径不大于2cm;b)单发肾错构瘤最大径不大于2cm;c)精索鞘膜积液、精索囊肿、精索或阴囊内小结节,排除结核和丝虫病。

9.2 不应有泌尿系统结石。

9.3 不应有严重痛经、子宫内膜异位症、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多囊卵巢综合征、闭经和经前期综合症。

9.4 不应处于妊娠期。

11 血液系统11.1 不应有血液系统疾病。

11.2 不应有病理性脾脏肿大;脾脏不应大于13cm×5cm(长度×厚度)。

12 风湿性、内分泌系统及营养代谢不应有风湿性、内分泌系统及营养代谢性疾病。

13 运动系统13.1不应有影响功能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疾病,以及畸形、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

13.2 不应有内固定物、人工关节、人工椎间盘等植入物。

14 皮肤及其附属器不应有传染性、难以治愈或影响功能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

轻度足癣、轻度腋臭和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鉴定为合格。

15 眼及其附属器15.1 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应达到0.7或以上,双眼远视力应达到1.0或以上。

如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0.7,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鉴定为合格:a)裸眼远视力不低于0.1;b)矫正远视力不低于1.0。

15.2 屈光度(等效球镜)不应超过-4.50D~+3.00D范围;散光两轴相差不应大于2.00D;屈光参差不应大于2.50D。

15.3 任何一眼裸眼近视力不应低于1.0。

15.4 周边视野在任何径线不应比正常值缩小15°或以上,中心视野不应有生理盲点扩大或非生理性暗点出现。

15.5 不应有色盲或色弱。

15.6 不应有夜盲或暗适应异常。

15.7 不应有双眼视功能异常。

15.8 不应有显斜视或眼球运动受限等眼外肌疾病。

15.9 内隐斜视不应大于10△、外隐斜视不应大于5△、上隐斜视不应大于1.5△。

15.10 不应有难以治愈或影响视功能的眼睑、结膜、泪器或眼眶疾病。

15.11 不应有角膜疾病或影响视功能的角膜混浊或瘢痕。

15.12 不应有巩膜疾病。

15.13 不应有葡萄膜疾病及其后遗症。

15.14 不应有瞳孔变形或反射异常。

15.15 不应有晶状体疾病,但下列情况可鉴定为合格:a)不影响功能的视轴区少量细小的先天性点状混浊;b)非视轴区散在的先天性点状混浊。

15.16 不应有青光眼或高眼压症。

15.17 不应有玻璃体疾病。

细丝状、点状玻璃体混浊数量少,活动度小,无自觉症状鉴定为合格。

15.18 不应有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但下列情况可鉴定为合格:a)黄斑区散在非病理性斑点;b)黄斑区外不影响视功能的、孤立的、无复发趋势的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

15.19 接受角膜屈光手术后至少满6个月,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鉴定为合格:a)角膜屈光手术时年满18周岁;b)手术前屈光度不应超过-4.50D~+3D范围,同时不伴有其他相关病理性改变;c)手术方式为利用准分子激光或飞秒激光进行的表层或板层角膜屈光手术;d)手术眼裸眼远视力不应低于0.9,双眼裸眼远视力不应低于1.0,屈光度保持稳定;e)任何一处角膜厚度不应小于460μm;f)双眼视功能正常;g)无明显的眩光、干眼、雾状混浊等手术后并发症或后遗症;h)具有原始完整的术前检查资料和包括手术切削参数的手术记录。

15.20 不应有眼内屈光手术史。

16 耳鼻咽喉及口腔16.1 纯音气导听阈每耳在250Hz、500Hz、1000Hz、2000Hz、3000Hz任一频率不应大于25dB;4000Hz、6000Hz、8000Hz三个频率的双耳听阈总值不应大于270dB,且每耳4000Hz不应大于45dB。

16.2 不应有耳气压功能不良。

16.3 不应有前庭功能障碍,旋转双重试验检查不应出现Ⅱ度及以上或延迟反应。

16.4 不应有影响功能的外耳疾病和畸形。

16.5 不应有鼓膜穿孔、粘连等病变及严重的钙斑、内陷、萎缩、增厚、菲薄、瘢痕等改变。

16.6 不应有中耳疾病。

16.7 不应有内耳疾病及其病史。

16.8 不应有眩晕病史。

16.9 不应有影响功能的鼻及鼻窦慢性疾病,但下列情况可视为合格:a)程度较轻的筛窦和(或)上颌窦炎,鼻腔检查无明显异常,窦口引流通畅;b)上颌窦粘膜囊肿,小于窦腔三分之一,鼻腔检查无明显异常,窦口引流通畅。

16.10 不应有嗅觉丧失。

16.11 不应有影响功能的咽、喉部疾病或畸形。

16.12 不应有影响功能的口腔疾病或畸形。

附录A(规范性附录)体格检查项目和方法A.1 通则本附录包括各科常规检查项目和方法。

凡与临床检查方法要求一致的项目,体检时应按临床检查方法进行,必要时可进行其他项目检查。

A.2 精神、神经科A.2.1常规检查项目精神、神经科常规检查项目应为:a)病史采集;b)精神检查;c)颅神经检查;d)运动检查;e)反射检查;f)感觉检查;g)植物神经检查;h)心理学评定。

A.2.2常规检查项目及重点内容A.2.2.1病史采集,包括病史询问和病史调查,重点内容应为:a)生长发育史;b)学习、生活史;c)既往病史应包括癔症、神经症、睡眠障碍、意识障碍、癫痫、抽搐史、头痛史、脑外伤史、中枢神经疾病史、肌肉疾病史等;d)遗传和遗传倾向疾病家族史:精神障碍、癫痫等。

A.2.2.2精神检查应包括:a)精神;b)情绪;c)言语;d)行为。

A.2.2.3进行颅神经检查。

A.2.2.4运动检查应包括:a)不自主运动;b)随意运动;c)共济运动,包括指鼻试验、指指试验、快复轮替试验、跟膝胫试验和昂白氏试验。

A.2.2.5感觉检查包括:a)浅感觉:痛觉和触觉,必要时查温度觉;b)深感觉:运动觉、位置觉和震动觉;c)复合感觉。

A.2.2.6反射检查,包括:a)浅反射:腹壁反射、提睾反射、跖反射;b)深反射:肱二头肌反射、肱三头肌反射、膝反射、跟腱反射;c)病理反射:巴彬斯基氏征、查多克氏征、奥本海姆氏征、戈登氏征、霍夫曼氏征。

A.2.2.7植物神经检查应包括:a)一般检查:观察皮肤色泽有无发红、发白、发绀或大理石纹;手足是否多汗等;b)弯腰试验检查:受检者应弯腰低头,双手尽量触地,维持3s~5s后直立。

正常人面部可有暂时轻度充血,但无头昏、眼花和身体倾斜现象;c)植物神经辅助检查(必要时):眼心反射、立卧试验、卧立试验。

A.2.2.8自我伤害行为也称蓄意自伤,是指对自己身体进行故意的、非致死性的直接伤害。

因年少冲动而仅造成一次自我伤害的与多次自我伤害行为在性质上有明显不同,在体检鉴定中应区别对待。

详细询问行为的起因及经过,如确系偶然一次为之的可不进行自我伤害的相关心理学检测,如存在两次及以上自我伤害者或有体检医师认为受检者不能合理解释的伤害时,应进行自我伤害的相关心理学检测。

A.2.2.9明显遗传倾向疾病家族史系指三级亲属(1级:父母、同胞、子女;2级:姑、叔、姨、舅,(外)祖父母;3级:堂、表兄弟姐妹)中有遗传性疾病及病史。

A.2.2.10心理学评定应以民航行业化的心理健康评估测试结果为准,如有必要可再进行其他评估方案进一步测试(检测方法和评定原则另行规定)。

A.3 内科A.3.1常规检查项目常规检查项目应包括:a)病史采集;b)脉搏、血压检查;c)营养状态检查;d)头颈部检查;e)胸腹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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