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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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88号)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88号)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88号)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10•【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88号•【施行日期】2007.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88号)《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R2)已经2007年8月3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22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00七年九月十日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目录A章总则第91.1条目的和依据第91.3条适用范围及术语解释第91.5条民用航空器机长的职责和权限第91.7条航空器的驾驶员第91.8条飞行机组的一般规定第91.9条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第91.11条民用航空器飞行手册、标记和标牌要求第91.13条禁止妨碍和干扰机组成员第91.15条禁止粗心或鲁莽的操作第91.17条空投物体第91.19条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第91.21条麻醉药品、大麻、抑制或兴奋药剂或物质的载运第91.23条便携式电子设备第91.25条租约和有条件销售合同中真实性条款的要求和运行控制的责任B章飞行规则第91.101条适用范围第91.102条运行中的性能使用限制第91.103条飞行前准备第91.104条滑行的一般规定第91.105条在值勤岗位上的飞行机组成员第91.107条安全带、肩带和儿童限制装置的使用第91.109条飞行教学、模拟仪表飞行和某些飞行考试第91.111条在其他航空器附近的运行第91.113条除水面运行外的航行优先权规则第91.115条水面航行优先权规则第91.117条航空器速度第91.119条最低安全高度第91.121条高度表拨正程序第91.123条空中交通管制许可和指令的遵守第91.125条空中交通管制灯光信号第91.127条在通用航空机场空域内的运行第91.129条在一般国内运输机场空域内的运行第91.131条在一般国际运输机场空域内的运行第91.133条在特别繁忙运输机场空域的运行第91.135条空中危险区、限制区和禁区第91.137条在高空空域内的运行第91.139条临时的飞行限制第91.151条目视飞行规则条件下飞行的燃油要求第91.153条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计划第91.155条基本目视飞行规则的最低天气标准第91.157条特殊目视飞行规则的最低天气标准第91.159条目视飞行规则的巡航高度和飞行高度层第91.167条仪表飞行规则条件下飞行的燃油要求第91.169条仪表飞行规则飞行计划第91.171条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对甚高频全向信标设备的检查第91.173条空中交通管制许可和飞行计划第91.175条按仪表飞行规则的起飞和着陆第91.177条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最低高度第91.179条仪表飞行规则的巡航高度和飞行高度层第91.180条在RVSM空域内的运行第91.181条飞行航道第91.183条仪表飞行规则的无线电通信第91.185条双向无线电通信失效第91.187条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时的故障报告第91.189条 II类和Ⅲ类运行的规则第91.191条 II类或Ⅲ类运行手册第91.193条某些II类运行的批准第91.195条航空器燃油加注的一般规定C章特殊的飞行运行第91.201条特技飞行第91.203条飞行试验区域第91.205条降落伞和跳伞第91.207条牵引滑翔机第91.209条牵引滑翔机以外的物体第91.211条发有特许飞行证的民用航空器的使用限制第91.217条适航审定为初级类航空器的运行限制D章维修要求第91.301条适用范围第91.303条总则第91.305条适航性责任第91.307条要求的维修第91.309条航空器检查大纲第91.311条维修管理要求第91.313条航空器的修理和改装第91.315条航空器批准恢复使用第91.317条航空器技术记录第91.319条航空器记录的保存第91.321条适航性检查E章设备、仪表和合格证要求第91.401条民用航空器的合格证要求第91.403条按目视飞行规则运行的仪表和设备第91.405条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仪表和设备第91.407条在夜间和云上运行的仪表和设备第91.409条马赫表第91.411条无线电通信设备第91.413条导航设备第91.415条应急和救生设备第91.417条跨水运行飞机的附加应急和救生设备第91.419条水面上空运行旋翼机附加应急和救生设备第91.421条特定空域的附加应急和救生设备第91.423条高空飞行的氧气设备第91.425条在结冰条件下运行的设备第91.427条 ATC应答机和高度报告设备第91.429条涡轮喷气飞机的高度警告系统或装置第91.431条气象雷达第91433条飞行记录器第91435条应急定位发射机第91437条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第91439条机载防撞系统设备及应用第91441条辐射指示器第91443条不工作的仪表和设备F章对大型和运输类航空器的设备和运行的附加要求第91501条适用范围第91503条音响速度警告装置第91505条运输类飞机重量限制第91507条一台发动机不工作时,调机飞行的批准G章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国境内运行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运行第91601条适用范围第91603条机上乘员第9160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的运行第91607条在最低导航性能规范空域内的运行第91609条在缩小垂直间隔标准空域内的运行第91611条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殊规定第91613条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殊飞行批准H章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要求第91 701条适用范围第91703条运行种类第91705条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的权利第91707条运行合格证的申请和颁发第91709条运行合格证与运行规范的内容第91711条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有效期限第91713条运行合格证与运行规范的保存和使用第91715条运行合格证的修改第91717条运行规范的修改第91719条对使用航空器代管人服务的运营人的要求第91721条运营人的记录保存第91723条检查和监察的实施第91725条使用大型或涡轮多发飞机的运营人的内部安全报告程序第91727条运行手册要求第91729条运行手册的内容第91731条驾驶员的资格要求和飞行时间限制第91733条对空中游览飞行的附加要求J章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要求第91801条适用范围第91803条运行种类第91805条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的权利第91807条运行规范的申请和颁发第91809条运行规范的内容第91811条运行规范的有效期限第91813条运行规范的保存和使用第91815条运行规范的修改第91817条对使用航空器代管人服务的运营人的要求第91819条运营人的记录保存第91821条检查和监察的实施第91823条运营人的内部安全报告程序第91825条运行手册要求第91827条运行手册的内容第91829条取酬驾驶员的资格要求和飞行时间限制K章航空器代管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运行规则第91901条适用范围第91903条本章中使用的术语及其解释第91905条运行种类第91907条航空器代管人的权利第91909条运行规范的申请和颁发第91911条运行规范的内容第91913条运行规范的有效期限第91915条运行规范的保存和使用第91917条运行规范的修改第91919条航空器所有权人和航空器代管人之间的代管协议第91921条航空器所有权人使用代管航空器第91923条航空器所有权人的航空器使用控制责任第91925条航空器所有权人对运行控制责任的理解和确认第91927条航空器代管人在确保遵守规章方面的责任第91929条检查和监察的实施第91931条内部安全报告程序第91933条运行手册要求第91935条代管人运行手册的内容第91937条记录保存第91939条本章后续条款的适用性第91941条航空器排班和飞行定位要求第91943条必需的运行信息第91945条对乘客的安全简介第91947条大型运输类涡轮飞机的着陆限制第91949条仪表飞行规则的起飞、进近和着陆最低标准第91951条某些航空器的运行验证试飞第91953条控制运行人员滥用药物或酒精的方法第91955条航空人员配备和使用要求第91957条新雇佣驾驶员的安全记录审查第91959条飞行机组的经历和资格要求第91961条驾驶员的使用限制和搭配要求第91963条飞行、值勤和休息时间要求第91965条飞行机组的飞行、值勤和休息时间要求第91967条驾驶员的理论检查和熟练检查要求第91969条客舱乘务员的检查要求第91971条关于机组成员检查的补充规定第91973条对航空器代管人实施人员训练的基本要求第91975条关于人员训练的特殊规定第91977条训练大纲及其修订的批准第91981条对机组成员的总体训练要求第91983条机组成员的应急生存训练第91985条危险品识别训练第91987条驾驶员训练内容第91989条客舱乘务员训练内容第91991条复训的训练内容第91993条最低设备清单和批准函L章大型和涡轮动力多发动机飞机第911001条适用范围第911003条飞行设备和运行资料第911005条熟悉操作限制和应急设备第911015条飞行高度规则第911017条乘客信息第911019条对乘客的安全简介第911023条手提行李第911025条装载货物第911027条结冰条件下的运行第911029条飞行机械员的要求第911031条对副驾驶的要求第911033条对乘务员的要求第911035条飞机地面移动、起飞、着陆期间食品、饮料及旅客服务设施的固定第911037条运营人的记录保存第911039条飞行定位要求M章农林喷洒作业飞行第911101条适用范围第911103条人员要求第911105条航空器要求第911107条私用农林喷洒作业飞行的限制第911109条喷洒限制第911111条安全带和肩带的使用第911113条偏离机场起落航线的飞行第911115条在非人口稠密区的作业飞行第911117条在人口稠密区的作业飞行第911119条对在人口稠密区上空作业飞行的驾驶员和航空器的要求第911121条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的记录保存N章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第911201条适用范围第911203条旋翼机第911205条人员要求第911207条知识和技能要求第911209条旋翼机与载荷组合的级别划分第911211条操作规则第911213条运载人员第911215条机组成员训练、近期经历和检查的要求第911217条飞行特性要求第911219条结构和设计第911221条操作极限第911223条旋翼机与载荷组合飞行手册第911225条标志和标牌O章超轻型飞行器第911301条适用范围第911303条检查的要求第911305条偏离第911307条合格证和登记第911309条有危害的运行第911311条昼间运行第911313条在航空器附近运行的规则第911315条在人口稠密区上空运行第911317条在特定空域里的运行第911319条在空中危险区、空中禁区或空中限制区的运行第911323条地面目视参考第911325条飞行能见度和距离云的要求P章跳伞第911401条适用范围第911403条总则第911405条跳伞计划的申请与批准第911407条无线电通信要求第911409条在人口稠密区或露天人群集会区上空的跳伞第911411条在空中危险区、限制区或禁区的跳伞第911413条飞行能见度和离云距离的要求第911415条日落至日出之间的跳伞第911417条酒精和药物第911419条检查第911423条跳伞装置和叠伞要求Q章偏离第911501条政策和程序第911503条可进行偏离申请的条款R章法律责任第911601条概则第911603条涉及妨碍和干扰机组成员的处罚第911605条涉及空投物体的处罚第911607条涉及酒精或药物的违禁行为的处罚第911609条涉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第911611条运行合格证或运行规范的暂扣和吊销第911613条涉及无有效适航证实施飞行的处罚第911615条涉及违反超轻型飞行器的运行规定的处罚第911617条涉及违反跳伞的运行规定的处罚S章附则第912011条施行第912013条废止的规章附录A 术语解释附录B II类运行的手册、仪表、设备和维修附录C 在最低导航性能规范空域内的运行附录D 在缩小垂直间隔标准空域内的运行附录E 飞机飞行数据记录器规范附录F 旋翼机飞行数据记录器规范关于《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第一次修订的说明I关于《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第二次修订的说明ⅢA章总则第91.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的运行,保证飞行的正常与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飞行的基本依据。

凡拥有航空器,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部门及其所属人员都必须遵照执行。

民用航空的训练飞行和检查试验飞行,除按照本规则执行外,还应当遵守有关的飞行规定。

制定有关民用航空飞行的一切规章,都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2条组织与实施飞行,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按照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训练、安全与质量、安全与正常的关系,把保证飞行安全放在第一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飞行正常率。

第3条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是民航各部门的主要工作,实行局长、经理负责制。

局长、经理必须把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制定改进飞行工作和保证飞行安全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日常的飞行组织实施工作,由各单位的值班领导负责。

各单位的领导在值班期间,必须严守岗位,尽职尽责,切实抓好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

第4条保证飞行安全是民航各级领导和全体人员的重要职责。

各级领导必须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技术把关,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适时进行群众性的安全检查,总结经验教训,及时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对发生的事故和事故征候,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接受教训。

第5条大力培养人才,提高各类人员的理论和技术业务水平,是保证飞行安全,完成各项任务的基本条件。

各级领导必须经常教育飞行人员和各种飞行保障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技术业务;建立行之有效的技术业务检查和考核制度。

对直接从事与飞行安全有关的人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

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类业务技术人员,必须刻苦学习,认真钻研,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6条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各个部门和各种人员,必须根据空中交通管制和飞行签派部门统一安排的飞行计划进行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2.04•【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2022年1月4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号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A章总则第91.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的运行,保证飞行的正常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91.3条适用范围及术语解释(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无人自由气球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遵守本规则中相应的飞行和运行规定。

对于公共航空运输运行,除应当遵守本规则适用的飞行和运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中的规定。

(b)超轻型飞行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飞行应当遵守本规则I章的规定,无需遵守其他章的规定。

(c)乘坐按本规则运行的民用航空器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相应条款的规定。

(d)本规则中所用术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术语解释》中规定。

第91.5条民用航空器飞行手册、标记和标牌要求(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满足《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规定的国籍标志、登记标志和标识要求方可运行。

(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航空器应当具有按照《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以下称为CCAR-21部)型号审定要求批准或者认可的与其型号或者构型对应的飞行手册,或者《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称为CCAR-121部)相关条款中规定的手册。

这些手册应当使用机组能够正确理解的语言文字。

(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飞机或者直升机都应当按照本条(b)款批准或者认可的飞行手册配备标记和标牌。

(d)运行民用航空器的人员不得违反按照本条(b)款批准或者认可的航空器飞行手册、标记和标牌中规定的使用限制,或者登记国审定当局规定的使用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约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约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约束范围摘要:一、前言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概述三、飞行基本规则的约束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陆和领海上空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空3.其他规定四、飞行基本规则的目的和意义五、结论正文:一、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是为了规范我国境内的飞行活动,确保飞行安全,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

了解飞行基本规则的约束范围,对于从事飞行活动的人员以及普通民众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明确了飞行活动应当遵守的原则和规定,包括民用航空器、军事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活动。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飞行活动有序进行,避免飞行冲突和事故。

三、飞行基本规则的约束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陆和领海上空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适用于我国领陆和领海上空。

领陆是指主权国家在其领土上的陆地部分,领海是指自基线量起12海里的海域。

在此范围内,所有飞行活动都需遵守飞行基本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空我国专属经济区是指从基线量起200海里的区域,大陆架是指领海以外依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部分。

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空,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同样具有约束力。

3.其他规定对于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飞行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也规定了相应的飞行申请和协调程序,以确保飞行活动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

四、飞行基本规则的目的和意义飞行基本规则的目的和意义在于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保障民用航空、军事航空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安全,促进我国航空事业的发展。

通过制定和执行飞行基本规则,有助于提高飞行活动的组织和管理水平,降低飞行事故和冲突的风险。

五、结论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约束范围,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遵守法律法规,确保飞行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一九八五年五月八日)目录第一章概则第二章直升机近海飞行有关人员第一节经营管理人员第二节空勤人员第三节机务维护人员第四节船(平)台安全员第三章直升机证件和设备要求第一节直升机证件第二节直升机设备要求第三节应急救生设备第四节其他要求第四章直升机海上飞行的一般规定第一节海上飞行的审批权限和组织实施第二节高度规定第三节天气标准第四节载重规定第五节油量计算及备份油量规定第六节其他飞行规定第七节海上应急飞行第八节船(平)台加注燃油的规定第五章海上救援飞行第六章海上飞行直升机作业机场的基本要求第一节直升机作业机场的选建原则第二节场址的选择第三节起降区、接地坪及外围区第四节起飞航道的净空要求第五节场面布局和要求第六节直升机作业机场的验收第七节现场管理第八节船(平)台起降甲板设施第一章概则第一条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条例》规定的原则制定的,是组织实施直升机近海飞行的依据。

凡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各直升机公司和有关勤务保障部门,凡经中国政府允许的中外企业,在中国近海执行飞行任务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凡制定近海飞行的具体规章制度,都不得违背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条直升机近海飞行,是指与海岸线距离200海里范围内的,陆地与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台(舰船着陆甲板)或固定式钻井平台(以下简称船台或平台)之间的飞行,以及船(平)台之间的飞行。

第三条保证飞行安全是完成近海飞行任务的前提。

海上飞行情况复杂,导航设施少,缺乏气象资料,着陆船(平)台距障碍物近,起降甲板面积小,起飞、着陆要求准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活动,保障飞行活动安全有秩序地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及其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国家对境内所有飞行实行统一的飞行管制。

第四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领导全国的飞行管制工作。

第五条航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遵守本规则负责。

机长对本空勤组成员遵守本规则负责。

第六条各航空单位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应当协调配合,通报有关情况。

第七条组织与实施飞行,应当按照飞行预先准备、飞行直接准备、飞行实施和飞行讲评等阶段进行。

飞行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各航空管理部门自行规定。

第八条与飞行有关的所有单位、人员负有保证飞行安全的责任,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积极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保证飞行安全。

经过批准的飞行,有关的机场和部门应当认真做好组织指挥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飞行人员在飞行中,必须服从指挥,严格遵守纪律和操作规程,正确处置空中情况。

遇到特殊情况,民用航空器的机长,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有权对民用航空器作出处置;非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或者单座航空器飞行员,下同)在不能请示时,对于航空器的处置有最后决定权。

第十条各航空管理部门制定与飞行有关的规范,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空域管理第十一条空域管理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兼顾民用、军用航空的需要和公众利益,统一规划,合理、充分、有效地利用空域。

第十二条空域的划设应当考虑国家安全、飞行需要、飞行管制能力和通信、导航、雷达设施建设以及机场分布、环境保护等因素。

空域通常划分为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等。

空域管理和飞行任务需要的,可以划设空中走廊、空中放油区和临时飞行空域。

第十三条空域的划设、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机场飞行空域应当划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约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约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约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旨在规定中国的空域管理、飞行管理和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确保飞行安全和空域安全。

该规则的约束范围涵盖了中国境内的民用和军用飞行活动。

一、空域管理空域是指地球表面上的空间,包括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

中国对其领空和其管辖的空域拥有主权。

中国空域由民航、军队和各航空单位共同使用。

空域管理是指对空域的使用、分配和管理,包括对飞行路线、飞行高度、飞行速度、飞行方向等参数的设定和管理。

空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飞行计划和飞行需要,制定和调整空域使用规划,并公布实施。

空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飞行需要,及时向飞行人员提供飞行高度、飞行方向、天气情况等飞行情报和导航信息。

二、飞行管理飞行管理是指对飞行的组织、指挥、调度和控制,包括飞行计划的编制、审批、实施,飞行时间的安排,飞行区域的划分和管理等。

飞行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飞行计划和飞行需要,编制和调整飞行计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飞行管理机构应当对飞行活动进行监测和控制,确保飞行安全和空域安全。

飞行人员应当按照飞行计划和规定的飞行路线、高度、速度、方向等实施飞行,并服从飞行管理机构的指挥和调度。

三、空中交通管理空中交通管理是指对空中交通的管制和管理,包括对航空器的管制、指挥、调度和控制,确保空中交通的安全和有序。

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飞行计划和飞行需要,制定和调整空中交通管制方案,并公布实施。

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对空中交通活动进行监测和控制,确保飞行安全和空域安全。

空中交通管制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技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管制和指挥,确保空中交通的安全和有序。

四、约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约束范围涵盖了中国境内的民用和军用飞行活动。

所有从事飞行活动的人员,包括飞行员、空管人员、航空单位管理人员等,都必须遵守该规则的规定,确保飞行安全和空域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空域管理和飞行管理的法律依据,对所有从事飞行活动的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86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86号令)

86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86号令)

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6 号现发布经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2),自 2000 年1 月 5 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0 年 5 月 26 日民航局令第 3 号发布,1994 年 2 月 1 日民航局令第38 号第一次修订, 1999 年 7 月 5 日民航总局令第 86 号第二次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的公海上空的民用航空活动。

2本规则是组织实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的依据。

各级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我国飞行情报区内飞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根据国家的规定负责全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的组织实施,包括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监视、航行情报和气象服务等。

第四条空中交通管理的任务是有效地维护和促进空中交通安全,维护空中交通秩序,保障空中交通畅通。

空中交通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空中交通管制、空中交通流量管理和空域管理。

第五条空中交通管制是空中交通管理的主要部分,包括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任务是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相撞及在机动区内航空器与障碍物相撞 , 维护和加快空中交通的有序流动。

飞行情报服务的任务是向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有助于安全和有效地实施飞行的建议和情报。

告警服务的任务是向有关组织发出需要搜寻援救航空器的通知,并根据需要协助该组织或协调该项工作的进行。

上述空中交通管制由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提供。

3第六条空中交通流量管理的任务是在空中交通流量接近或达到空中交通管制可用能力时,适时地进行调整,保证空中交通量最佳地流入或通过相应区域,尽可能提高机场、空域可用容量的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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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飞行前,根据任务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熟悉与该次飞行有关的资料,领导机组从最困难、最复杂情况出发,充分做好飞行前准备工作。
(三)飞行中,切实按照航空器飞行手册和使用手册的有关规定,正确操纵航空器和使用各种设备,合理节约油料、器材,并对机组全体成员的工作实施督促检查。
(四)要求机组成员并且带头做到,热情周到地为旅客和使用部门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作业质量。
飞行人员在取得执照前,必须在具有同工种执照的教员或技术检查人员的监督下执行飞行任务。
第9条在执行飞行任务期间,机长负责领导机组的一切活动,对航空器和航空器所载人员及财产的安全、航班正常、服务质量和完成任务负责。机组全体成员必须服从机长命令,听从机长指挥。
一、机长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机组认真执行“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任何时候都必须把保证安全改在第一位。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
(民航局令第2号 一九九0年二月三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空勤人员
第三章 飞行的一般规定
第四章 飞行的组织与实施
飞行预先准备阶段
飞行直接准备阶段
飞行实施阶段
飞行讲评阶段
第五章 机场区域内飞行
第六章 航线飞行
第七章 通用航空飞行
农业飞行
林业飞行
渔业飞行
人工降水飞行
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
(四)在飞行中,对于任何破坏航空器内正常秩序和纪律、触犯刑律、威胁飞行安全或妨碍执行任务的人,采取一切必要的适当措施。
第10条飞行人员的训练,必须严格按照各型航空器训练大纲进行。
训练大纲应当包括飞行人员所飞航空器型别的地面训练、模拟机训练和飞行训练,以及机组各成员的协同配合,处理各种特殊情况,如动力装置故障、失火等应急程序的训练,并做到:
第6条在组织与实施飞行中,各个部门和各种人员,必须根据空中交通管制和飞行签派部门统一安排的飞行计划进行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实行岗位负责制,按级负责,按职尽责,使一切工作落实到实处。航空公司、航务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航空油料公司必须保持密切联系,互助协作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相互签订协议,严格按照协议规定执行。
(五)要求机组成员并且带头做到,严格按照飞行规章制度办事,遵守飞行纪律,服从空中交通管制。
(六)飞行中,遇有复杂气象条件和发生特殊情况时,组织全体空勤人员密切协作配合,正确处置。
(七)在执行任务期间,必须认真负责、严格要求,对机组进行全面管理。妥善安排作息,搞好内外团结,圆满完成飞行任务。
(八)飞行后,主持机组讲评,并向上级汇报。
随机工作人员和实习人员,应当在飞行任务书中注明,在航空器上工作,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服从机长领导。
第8条飞行人员是指在飞行中直接操纵航空器和航空器上航行、通信等设备的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工程师)。
飞行人员都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和带飞检查,并且经过考核达到中国民航局规定的标准后,授予技术等级,发给执照。
航空摄影飞行
航空物探飞行
急救飞行
第八章 复杂条件下的飞行
雷雨活动区飞行
结冰条件下飞行
低云、低能见度条件下着陆
海上飞行
高原、山区飞行
第九章 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附录一 辅助指挥、联络的符号和信号
附录二 防空值班飞机拦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飞机及其他航空器所使用的信号和被拦截的飞机及其他航空器回答的信号
(九)努力钻研业务技术,熟悉飞行有关规定,不断提高组织领导能力和技术业务水平。
二、机长有权:
(一)飞行前,确认航空器、气象条件、机场等情况不符合规定的最低标准,或者缺乏信心,不能保证飞行安全时,拒绝飞行;
(二)遇有复杂气象条件和发生特殊情况时,为保证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对航空器处置作出最后决定;
(三)在执行飞行任务过程中,发现机组成员不适宜继续飞行、有碍飞行安全时,提出将其更换;
日常的飞行组织实施工作,由各单位的值班领导负责。各单位的领导在值班期间,必须严守岗位,尽职尽责,切实抓好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
第4条保证飞行安全是民航各级领导和全体人员的重要职责。各级领导必须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技术把关,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适时进行群众性的安全检查,总结经验教训,及时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对发生的事故和事故征候,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接受教训。
第5条大力培养人才,提高各类人员的理论和技术业务水平,是保证飞行安全,完成各项任务的基本条件。各级领导必须经常教育飞行人员和各种飞行保障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技术业务;建立行之有效的技术业务检查和考核制度。对直接从事与飞行安全有关的人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类业务技术人员,必须刻苦学习,认真钻研,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附录三 地面指挥飞机的信号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飞行的基本依据。凡拥有航空器,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部门及其所属人员都必须遵照执行。
民用航空的训练飞行和检查试验飞行,除按照本规则执行外,还应当遵守有关的飞行规定。
制定有关民用航空飞行的一切规章,都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空勤人员
第7条空勤人员是指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人员,通常包括飞行人员、乘务人员、航空摄影员和安全保卫员。
每次飞行,空勤人员应当编成机组。机组由机长领导。机长由正驾驶员担任。如果机组中有两名以上正驾驶员,必须指定一名为机长,并且在飞行任务书中注明。
机组中应包括的成员和人数,不应少于航空器适航证或航空器飞行手册及其它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2条组织与实施飞行,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按照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训练、安全与质量、安全与正常的关系,把保证飞行安全放在第一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飞行正常率。
第3条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是民航各部门的主要工作,实行局长、经理负责制。局长、经理必须把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制定改进飞行工作和保证飞行安全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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