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主要限时办结事项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条:本程序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加强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第二条:交通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现场安全,防止事故扩大和二次事故的发生。
如有人员受伤,应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第三条:当事人应相互保持冷静,停止车辆,并保留现场,不得擅自离开现场。
如有可能,应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避免造成拥堵。
第四条:当事人应及时报警,并按规定提供必要的事故信息,包括车辆及驾驶员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地点,伤亡情况等。
如需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的,应按要求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
第五条: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应进行勘察和调查,并依法制作交通事故认定报告。
当事人应积极配合交警的工作,并提供实情,如提供虚假证言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交通事故认定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的归属,损失的估算等内容。
当事人有异议或要求重新认定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根据交通事故认定报告,交通警察将确定主要责任方,并依法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当事人应按规定的程序接受处罚决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相应的罚款和违规行为。
第八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期间,当事人应依法履行罚款和处理违规行为的义务。
第九条:当事人依照交通事故认定结果进行赔偿时,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应赔偿。
如有涉及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依法进行赔偿,并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应注重调解,尽量达到和解的效果。
当事人可以自愿进行调解,或经当事人同意,由交警或相关部门进行调解。
调解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原有程序进行处理。
对于特殊情况,可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变更。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公正处理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交通事故处理人员自身安全防护的规定,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地处理交通事故。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办案人员负责、分级管理和领导审批制度。
第五条交通警察必须进行培训,考试合格的,方能取得处理交通事故资格。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设置相应的交通事故处理专门机构。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的交通事故情况和现场勘查工作需要,为交通事故处理机构配备现场勘查车、通讯器材、现场勘查器材、现场安全及防护装备、计算机、检验鉴定仪器和其他必要的装备,并保证完好,正常运用。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不断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机构的科技装备和先进技术应用水平。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事故专用档案室(库),并设立档案查阅室。
档案室(库)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必要的防护设施,确保安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事故物证技术室(库)。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交通事故处理及追逃办案经费预算,保证办案所需经费。
第十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道路群死群伤和载运危险品车辆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并与相邻省、地(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协作、查缉机制。
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十一条地(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并根据辖区的交通事故情况,确定值班备勤人员数量,最低不得少于二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1.09.22•【文号】国务院令第89号•【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公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令第8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六条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
第二章现场处理第七条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
交通事故结案处理流程

交通事故结案处理流程
1.立案登记: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进行登记备案。
交通管理部门会派员前往现场进行勘察,并制作交通事
故现场勘察笔录和事故照片等相关证据。
2.调解协商: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愿进行调解协商,协商内容包括
责任认定、损失评估以及赔偿方式等。
如果达成协议,双方可签署《交通
事故协议书》,并在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3.赔偿准备: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被害人可以向交通管理部门申
请鉴定报告。
交通管理部门会指定专门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赔
偿依据。
被害人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费用发票、收据、工作
证明和收入证明等。
4.赔偿调解:交通管理部门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双
方代表及调解员共同商议赔偿金额和方式,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如果双方
可以达成一致,可以签订《交通事故调解书》。
5.赔偿支付: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后,责任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
间向被害人支付赔偿款。
被害人应当根据协议及时提供相应证件,以便责
任方办理赔偿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流程适用于交通事故全责赔偿的情况。
如果事故
责任不明确或双方存在争议,可能需要进行更复杂的程序和调解来确定赔
偿责任。
此外,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也
会有所差异。
所以当事人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进行操作,或者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交通事故相关事项处理的时限大全

遇到交通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交通事故相关事项处理的时限大全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往往会遇到很多时间限制,这就是交通事故的处理期限,相关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做出交通事故处理,当事人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超过了处理期限,相关部门将不予处理,当事人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一、扣押车辆的时间期限道交法第72条第2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1)5日(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20日+10日(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5日(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40日。
(2)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10日。
二、对扣留车辆的处理时间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力、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30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拍卖,非法拼装的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报废,涉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检验、鉴定的时限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
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现场处置第五章现场勘查第六章调查第七章检验、鉴定第八章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九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十章复核第十一章处罚执行第十二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三章结案和档案管理第十四章其他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的和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制定。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制度。
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取得初级资格,可以主办除造成人员死亡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协助取得中级以上资格的人员处理死亡事故。
取得中级或者高级资格,可以处理所有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复核。
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管事故处理工作的领导和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
第六条交通警察执勤巡逻时,警车应当配备警示标志、照相机、现场标划用具等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的必需装备,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文书等。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是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交警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
因此,规范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将有助于提高公民的安全感,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下面我们来具体探讨一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内容。
一、事故现场处理遇到交通事故,交警部门需要快速到达现场,进行事故现场处理。
首先,需要保护现场。
交警可以使用警车、警戒带等工具来保护现场,避免新的事故发生。
其次,需要排除危险因素。
如吸氧等,为伤者提供紧急医疗救助。
最后,需要收集证据。
交警需要拍摄现场照片、录音、录像等来获得准确的证据。
二、调查取证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后,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据证据判断责任。
在调查取证时,应当保持公正中立,采集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首先,需要调查事故导致的原因及责任。
比如,看是否遵守了交通信号灯,是否按照规定驾驶,是否逆向行驶或超速行驶等。
其次,需要采集车辆情况、驾驶人员身份证、驾驶证等信息。
最后,需要询问事故当事人,并取得他们的签字。
三、责任认定通过调查取证,交警需要对事故中的责任进行认定。
在认定责任时,应该根据证据来选择合适的责任认定方式。
比如,如果事故责任明显,可以直接判定责任。
如果责任不确定或有争议,可以进行专家鉴定或调解。
同时,在进行责任认定时,不应该有任何主观偏见,应当公正中立,最终判定出事故中每个当事人的责任。
四、赔偿处理在确定责任后,可以进行赔偿处理。
如果事故中有人员伤亡,交警应及时为伤者提供医疗救助,并将事故情况报告给相关部门。
同时,需要根据责任认定来计算赔偿金额。
在进行赔偿处理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的要求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并确保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应该涵盖现场处理、调查取证、责任认定、赔偿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规范化的处理流程和方法,不仅能提高公民的安全感,还有助于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限时办结制度(标准版)

限时办结制度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全面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对服务对象所要办理的事项,在所需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责任人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结的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窗口单位及其全体工作人员。
三、限时办结规定(一)对所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服务事项的办事时限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能提前的尽量提前,能马上办理的应立即就办。
1、交通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察、勘察,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利用公路进行超限运输服务事项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年度审验等服务事项,资料齐全的当日办结;4、抗洪抢险、救灾、战备、事故救援工作应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最长不得超过2小时。
(二)上级督办件和批办件等有办理时限的公文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有关部门,需要办理的收文,办公室应及时的提出办理意见送领导批示,及时交有关股室、站所办理;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和不宜本单位办理的,应在1日内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对于内容涉及面广,问题较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单位和股室应当在规定办结时限前向交办单位说明原因;领导批办的一般公文,未规定办理时限的,应当在3日内办结,本部门领导签发的公文,应在1日内完成印制、分发和寄发,会签公文,应在2日内完成。
(三)上级转办和领导交办的信访件和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一般应在15日内办结;情况复杂、涉及范围广的,应在30日内办结。
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相关单位和信访人,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向交办单位和领导说明情况。
(四)对重要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在3日内反馈;对会议议定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因故不能办结的,要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
(五)要求报送的各类报表、材料、信息,有规定时限的按时限报送,没有规定时限的,应在2日内报毕。
(六)其它事项要从实际出发,当日事当日办毕,不能当日完成的,必须作出承诺,限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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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主要限时办结事项•目录如下:一、出警二、受理三、交通事故信息录入四、询(讯)问五、检验鉴定六、交通事故尸体处理七、机动车领取八、责任认定中止九、事故认定与复核十、违法行为一般程序处理及违法信息转递十一、调解十二、调阅案卷•出警:交通警察接到处警指令后,白天应当在5分钟内出警,夜间应当在10分钟内出警。
•受理: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2、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受理)通知书》,注明理由,送达当事人。
3、经核查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
4、经核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相关部门报案,并通知相关部门。
现场勘查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一、需要上报总队指挥中心:•(一)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二)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泄漏、爆炸、燃烧等道路交通事故的;(三)发生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死亡或者造成3名以上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四)高速公路上发生五辆以上机动车连环相撞或者同向1公里以内发生3起以上多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五)公安民警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公安民警交通肇事造成他人死亡的。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总队、支队的相关要求发生涉军涉警事故,应当及时报告总队指挥中心。
•如果发生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最先达到现场的民警,在初步了解情况后,应将事故相关情况报告中队值班领导和中队值班室,中队值班领导将情况核实清楚后,向大队分管领导汇报事故有关情况,同时中队值班室将有关情况报告大队值班室,大队值班室向大队值班领导报告相关情况,由大队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及相关领导进行汇报。
二、特别规定•1、发生涉及公安民警驾车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需要对公安民警进行酒精检测。
(大队规定需要进行抽血检测)•(依据:《湖南省公安机关禁酒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民警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事故的民警必须及时进行酒精测试。
发现酒后驾车的情形,必须立即报告同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
处警民警不按规定进行酒精测试的,由其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如果发生涉及本省以外的公安民警和司法警察是否需要进行酒精检测)•2、根据大队有关规定,发生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的,需要对肇事驾驶人采取抽血检验,检验其是否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
•交通事故信息录入:•一、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系统。
•二、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逃逸的,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将逃逸嫌疑人信息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
•三、发生死亡事故的,需要在二十四小时内内填报《死亡快报表》,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上报大队。
•询(讯)问:交通警察应当在事故现场撤除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其他当事人进行询问,及时对证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1、应当根据需要问明交通方式、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机动车驾驶证号、准驾车型、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日期、驾驶经历,驾驶前活动、休息、餐饮情况、驾驶时身体状况,所驾车辆状况、保险情况,行驶路线、驾驶时间、行驶速度,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临危采取的措施及主观心态等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情况。
•2、伤者因伤情严重无法接受询问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告知其所就医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或者其陪护人员,及时将伤情变化情况通知办案交通警察,伤者伤情好转能够接受询问的,应当及时进行询问•3、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检验鉴定•一、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
•三、鉴定超过约定二十日期限仍不能做出检验、鉴定的,应当报请支队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五、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并提供证据证明原鉴定结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批准重新检验、鉴定。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2、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3、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错误的。
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结论以重新检验、鉴定结论为准。
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推荐委托另一检验、鉴定机构进行。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的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七、检验、鉴定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
由大队负责委托;对于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办案单位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检验、鉴定机构信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八、办案单位除审查检验、鉴定机构的资质和是否盖章签名外,还应当对报告书载明的事故时间、地点、车辆、鉴定结论以及文字表述进行认真审查,对存在错误的应当要求检验、鉴定机构重新作出,或者不予采信。
•交通事故尸体处理:一、尸体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后,应当制作尸体处理通知书,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二、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且身份无法确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七日后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
•交通事故尸体处理:三、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应当先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对尸体按照《尸体辨认照相、录像方法规则》标准拍照,并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报设区市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留存,再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四、对未知名尸体的骨灰存放一年,存放证留档备查。
一年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殡葬部门处理骨灰。
•机动车领取:一、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二、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责任认定中止:一、由于案件主要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它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二、当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昏迷或者死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证据公开•事故认定与复核: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
四、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故认定与复核:五、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六、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七、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八、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违法行为一般程序处理:一、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
二、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三、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违法信息转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调解:一、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日期进行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调阅案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理、审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调卷公函之日起三日内,或者按照其时限要求,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移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并办好法定手续。
完毕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