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时间一览表(2009版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交通事故是一种常见的现代社会现象,其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不可避免。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是一定的条例制度,其是治理交通事故的一项有效手段,也是司法机构依法执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以下是一些具体内容:
一、事故处理人员的资质要求
1.1行政管理机关派出的交通事故处理人员需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持证上岗;
1.2事故处理人员必须经过相关知识培训和多次实践演习;
1.3事故处理人员需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务权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事故处理的程序规范
2.1当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及时派出交通警察或者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到达现场,并对现场进行勘察;
2.2通过询问、法律条件及现场证据判断事故责任的承担情况,形成《交通事故处理决定书》;
2.3当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要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并联系法医验证筛查相关证据。
三、处理的流程
3.1事故处理人员要尽快将处理结果正式公告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3.2当事故责任方不服处理结果时,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相关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四、事故处理机构的制度规范
4.1制定相关办公纪律,在工作中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4.2对于多次因处理工作规范不合规被处罚的员工,可以进行降职甚至开除处理,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总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实施,不仅可以促进事故现场秩序,降低事故后续风险,更能体现社会公共治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对全面推进交通治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特殊的意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法规)第⼀章总则第⼀条为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作的程序,提⾼办案质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实⾏分级负责,领导审批制度。
第四条交通警察须有三年以上交通管理实践,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由省、⾃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证书,⽅准处理⼀般事故以上的交通事故。
第⼆章管辖第五条县(市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县(区)内发⽣的交通事故,也可以经本级公安机关领导⼈批准,指定其下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本管辖区内发⽣的轻微事故和⼀般事故。
直辖市、地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辖区发⽣的案情复杂和涉外的交通事故。
第六条交通事故发⽣地管辖不明的,由最先发现或最先接到报案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案调查,管辖确定后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七条管辖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共同的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条在未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地⽅,可经地区(市)公安机关批准,由乡、镇公安派出所处理轻微事故。
第九条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理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也可以把⾃⼰管辖的交通事故交由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条当事⼈有其他犯罪⾏为的,移交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当事⼈对损害赔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条需要对交通事故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者是现役军⼈的,移送军队处理。
第三章现场处理第⼀节现场勘查第⼗⼆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须做好报案记录。
属于重⼤、特⼤事故的,应当⽴即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不属于⾃⼰管辖的,移送主管部门,并通知当事⼈。
第⼗三条经现场勘查,属于交通事故的,填写《交通事故⽴案登记表》。
不属于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处理部门负责⼈批准,书⾯通知当事⼈。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9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XXX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现场处理程序第一节现场处罚第二节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适用第三章非现场处理程序第一节非现场处罚第二节收缴机动车、牌证和强制排除妨碍第四章处罚的执行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条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由违法行为地或者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时间及相关规定

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时间及相关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的调查取证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法定职责,处理交通事故现场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前提和基础,那么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时间及相关规定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就由我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一、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理解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
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二、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时间及相关规定1、交通事故扣车调查取证期限交通事故扣车扣证期限为20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期限为20日;20日内无法完成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扣留10日。
被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
检验、鉴定完成后2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2、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期限为20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对交通事故的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人体损伤、尸体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定。
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和前款规定的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3、省级专业医院方能鉴定精神病征求意见稿明确表明,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具备资格的省级专业医院进行。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应当由法医进行。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对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
处理交通事故的流程是什么

处理交通事故的流程是什么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流程是怎样的一、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流程是怎样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受理报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4、裁决处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5、损害赔偿调解。
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6、向法院起诉。
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的处理时限是多久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处理时限主要有以下几种:1、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
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
对拒绝或无力预付抢救医疗费用的,暂扣车辆不超过2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扣车期限的,经办案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个月。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3、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4、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图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交通事故处理流程:1、发生交通事故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2、写出肇事详细经过的书面材料3、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作出车辆、物品损失评估。
4、造成人员伤残的、由公安机关指定车主或主要肇事责任人预付伤者医疗费用、并出具伤势鉴定证明和医疗费用初步评估说明书。
5、公安机关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作出责任认定。
不服的15日后向上一级机关事故处(办)申请重新认定。
6、肇事双方各出一至二人代表,到公安机关事故调解办参加调解。
7、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之日起开始调解、期限为30天。
带齐各种发票、票据、评估说明等证明材料。
8、致伤的、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调解、期限为30天。
带齐各种票据、出院证明、身份证、伤残评定证等、严重致残的还加带家属情况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家属供养情况证明材料。
9、死亡的,从确定办理丧葬事宜之日起开始调解、期限30天。
家属带齐各类票据、死亡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家属供养情况、家庭成员等到证明材料。
如若家属不能参加调解委托他人代理的、需出示委托代理的证明手续。
10、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签字后结案。
并出具调解书、执行期限等字据。
11、调解期满、经二次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或调解书生效后拒不执行的、公安机关终结调解。
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流程图•交通事故处理流程:1、发生交通事故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2、写出肇事详细经过的书面材料3、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作出车辆、物品损失评估。
4、造成人员伤残的、由公安机关指定车主或主要肇事责任人预付伤者医疗费用、并出具伤势鉴定证明和医疗费用初步评估说明书。
5、公安机关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作出责任认定。
不服的15日后向上一级机关事故处(办)申请重新认定。
6、肇事双方各出一至二人代表,到公安机关事故调解办参加调解。
7、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之日起开始调解、期限为30天。
公安部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起实施

公安部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起实施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公安部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5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安部修订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事故处理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修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目的,就是要积极回应群众对依法、公正、高效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新期待、新要求,不断推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范化,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对比修订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新规定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集中体现了便民利民、公平效率、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对交通事故处理的多项制度进行调整完善,出台了四个方面15项新措施。
在完善事故复核程序、畅通法定救济渠道方面,出台了四项制度措施。
一是放宽了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不服申请复核的范围,将交通事故证明、适用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以及路外事故认定三类情形均纳入复核申请范围,实现事故办案监督和群众依法申诉渠道的全覆盖。
二是为了给当事人申请复核提供更大便利,在原有规定向上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基础上,新增可以直接向原办案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的规定,让群众少跑腿。
三是在事故责任复核环节,新增可以设立复核委员会的规定,广泛吸收行业代表、社会专家学者等人员参与,提高事故认定的公众参与度和公开透明度,促进公正公平办案。
四是取消交通事故进入司法程序不予复核的规定,并要求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要将受理情况和复核结论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减少司法成本,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规范事故处理收费、减轻群众负担方面,出台了四项制度措施。
一是对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明确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但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费用除外。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修订版)

修订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将于2009年元旦起在全国统一实施,目前正在执行的原规定将同时废止。
据悉,新老规定之间的变化直接影响到开车人切身利益。
主要有以下4处修改:
一、轻微事故不撤离造成交通堵塞处200元罚款,原规定虽说也要求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事故,但无强制性规定。
新规则作出了具体处罚:对因未自行撤离现场而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查处。
二、“先协商再撤离”改为“先撤离再协商”,在轻微事故的自行协商处理上,原来的程序是当事人在现场先写协议书或文字记录并共同签名,然后撤离现场。
李成说,新规定则相反,要求对现场拍照或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然后再进行协商。
事故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撤离现场后,直接前往理赔中心处理。
这种程序上的颠倒,目的是为尽快恢复交通。
三、“先救伤员再警戒”改为“先警戒再救伤员”,在交警对事故现场的处置上,原来的程序是首先组织抢救伤员,第二步是在现场周围设置警戒线。
新规则相反,要求先设警戒区,第二步再组织抢救伤员。
李成说,在步骤上作出调整,意在避免因围观、现场混乱等因素发生二次事故,减少交通事故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交警其实是警戒和救治伤员同步进行。
四、“有异议上法院”改为“有异议向上级交警部门复核”,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异议的,只能通过法院诉讼或者信访途径来反映。
新规则更为人性化,持有异议者,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天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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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办案单位应当在10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
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故调解
事故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申请公安交通部门进行事故调解的自接到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复核结论之日起
上诉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
三个月内审结
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公安交通部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
10日
死亡从办完丧事之日,受伤从治疗终结之日,伤残的从定残之日算起,造成财产损失从定损之日起(申请调解之日起算点)
10日
事故诉讼
对人身伤害提起诉讼从知道应当知道之日起
1年
民事诉讼一般的诉讼时效为
2年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
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
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
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检验鉴定
需要对当事人生理、精神、尸体、车速等检验鉴定的
应在勘验现场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专业鉴定部门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检验鉴定时间
应在20日内完成。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对需要检验鉴定的从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
5日内作出
申请复核
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且不存在以下情形(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级机关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任何一方起诉,复核终止。
交通事故处理时间一览表
作者: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侯二朋律师
类别
内容
时间限制
事后报警
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管部门处理的
交警部门将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在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有证据证明事故存在的应予受理。
扣押物品
交警部门可以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安交通部门得到检验鉴定结果后(包括重新鉴定检验)
应当在2日内将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车辆发还
对与检验鉴定有关的车辆、被扣押的物品鉴定检验后应予以发还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30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尸体处理
检验鉴定结束后应通知死者家属
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无名尸体
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事故责任认定书
自勘查检验现场之日起
10日内作出
事故发生后逃逸的,自查获逃逸人或车辆之日起
10日内作出
不能查获的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10日内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