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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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整理】交通事故档案归档的标准

【2019年整理】交通事故档案归档的标准

交通事故案件归档要求及相关文书制作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A40-2004《交通事故案卷文书》。

本标准与GA40-2004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由《交通事故案卷文书》修改为《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修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文书名称、内容及格式(2004年版的6.1.1;本版的6.1.1);——删除《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2004年版的6.2.1.3);——修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主要内容,改为填空式并增加了“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栏目(2004年版的6.2.1.4;本版的6.2.1.3);——调整《讯问笔录》在案卷中的排列位置,(2004年版的6.2.1.11;本版的6.2.2.14);——修改《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04年版的6.2.1.12;本版的6.2.1.11);——修改《交通事故认定书》名称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应的主要内容(2004年版的6.2.1.22;本版的6.2.1.21);——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见6.2.1.22);——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见6.2.1.23);——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见6.2.1.24);——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见6.2.1.25);——修改《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主要内容(2004年版的6.2.3.10;本版的6.2.3.10)。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事故对策指导处、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强、张先国、刘东、陈正刚、刘宇鹏、唐剑军、李华、孔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A40-1992;——GA40-2004。

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的种类、格式、制作及归档要求。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19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19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04•【字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五九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6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三章安全教育、社会服务和征信第四章执法程序第五章执法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根据2012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2019年全国交通事故统计数据

2019年全国交通事故统计数据

2019年全国交通事故统计数据国家统计局早在2020年2月23日就发布了《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下称《公报》),其明确了我国2019年度汽车拥有的相关数据,指出:① 在2019年末,我国民用汽车保有量已经达到了26150万辆(涵盖有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762万辆),这个数据比2018年的24028万辆增加了2122万辆(增长率8.83%),其中私人汽车保有量达到了22635万辆,比2018年的20730万辆增加了1905万辆(增长率9.18%)。

② 而民用轿车保有量14644万辆,比2018年的13451万辆增加了1193万辆(增长率8.86%),其中私人轿车保有量又有13701万辆,与2018年的12589万辆相比增加1112万辆(增长率8.83%)。

(图片来源于网络)虽然我国道路交通建设在长足进步,但是汽车的增长速度实在是太快,这也给交通安全带来了巨大压力。

结合过去三年的《公报》统计数据,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统计数据被公布如下:① 2017年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人数2.06人;② 2018年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人数1.93人;③ 2019年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人数1.80人。

2019年度,如果以26150万辆汽车为总数计算,以2019《公报》中公布的数据,:每万车死亡人数为1.80人,则2019年,我国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共导致大约14527人死亡。

对于上述的死亡数据,网络上存在较大争议,如网络上就有相关统计,在2018年,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次数达244937起,导致死亡人数是63194人,这个数据远远大于根据上述国家相关统计数据计算后得出的死亡数据。

(某网站数据图片)当然,对普通老百姓而言,对数据的关心是其次的,更多的是关心由此带来的事故处理,因为很多当事人咨询我们时都是问事故的处理或赔偿问题。

目前,我国处理交通事故的依据主要是《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及与交强险有关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这些规定明确了道路运行的基本规则、原则以及相关的行政处罚规定。

2019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019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019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很多时候都是因为存在违章行为而造成的,而此时如果造成的事故比较严重的话,则很有可能直接认定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之后追究的责任自然也就严重的。

而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过程中,也有一套严格的程序要求。

小编带来最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伤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伤人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鼓励应用先进的科技装备和先进技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第七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司法机关、保险机构等有关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管辖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交通事故参考文献

交通事故参考文献

交通事故参考文献交通事故是一个复杂且严峻的问题,不仅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解决交通事故问题,以下是一些关于交通事故的参考文献:一、《道路交通事故分析与处理》,科学出版社,2017年出版。

这本书是国内权威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教材,对交通事故的成因、分类、处理程序、现场勘查、事故认定、赔偿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剖析。

作者运用大量实际案例,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读者提供了丰富而翔实的资料,使得本书具有极高的实用价值。

二、《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技术规范》,中国标准出版社,2017年出版。

该书为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技术支持和依据,为交通事故鉴定工作提供了科学、规范、可操作的指导。

该规范从交通事故鉴定的基础概念、基本原则、鉴定程序、鉴定方法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旨在提高交通事故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为公正、公平、合理地处理交通事故提供有力保障。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出版。

本书结合国内外典型案例,深入浅出地阐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核心概念、基本原理和实践应用。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和讨论,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和法律条文的含义,从而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的遵法守法意识。

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出版。

该书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论基础、立法沿革、责任主体、归责原则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

作者在书中系统地梳理了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并从法律、伦理、社会等角度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问题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探讨。

本书对于完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出版。

该规定旨在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处理效率。

本书详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报警与受理、现场处置、调查取证、鉴定评估、事故认定与复核、赔偿调解等方面的程序和要求,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2019最新车祸赔偿标准

2019最新车祸赔偿标准

2019最新车祸赔偿标准医疗费赔偿金额 = 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如化验费、检查费。

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交通事故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车祸,通常发生交通事故都有可能造成人员的损害或财产损失,那么此时进行相应的赔偿就是在所难免的了。

究竟车祸赔偿的项目有哪些,具体的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请阅读下文了解详情。

一、一般车祸赔偿标准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

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

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

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杨永虎、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永虎、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永虎、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0【案件字号】(2020)冀06行终1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明别道齐褚铁军【审理法官】赵明别道齐褚铁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永虎;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当事人】杨永虎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当事人-个人】杨永虎【当事人-公司】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代理律师/律所】杜新月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杜新月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杜新月【代理律所】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永虎【被告】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本院观点】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第六部分机动车使用性质术语中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三中对营运的分类包括货运。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鉴定结论合法性证据确凿罚款警告一般程序行政强制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第六部分机动车使用性质术语中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三中对营运的分类包括货运。

案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载明“号牌号码:冀F×××××,车辆类型:轻型厢式货车,使用性质:货运”。

故被上诉人市公安局交警队将杨永虎驾驶冀F×××××车辆认定为营运车辆,并无不当。

上诉人杨永虎主张该案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令强制保险单记载使用性质为非营业,因当事人在投保时具有一定选择性及保险的特殊性质,该保险单的证明效力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的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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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9年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受理报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

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4.裁决处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5.损害赔偿调解。

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6.向法院起诉。

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处理时不想要只了解片面内容应该要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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