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期限和行政诉讼时效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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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区别

试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区别

试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区别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件、一般性规范性文件及对其不作为的行为提起的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是行政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容易混淆的问题。

本文将试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区别。

一、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指行政争议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处理行政行为的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60日。

行政行为发布之日起,当事人必须在60日之内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期限是强制性期限,不得延长,逾期不予受理。

起诉期限是保证行政诉讼迅速解决争议的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保障。

二、行政诉讼诉讼时效行政诉讼诉讼时效是指行政争议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处理行政行为的追诉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时效为二年,而行政诉讼时效为六个月。

诉讼时效是诉讼权利的重要保护措施,它可以避免因争议时间过长而导致的证据丢失、记忆模糊等影响争议解决的情况。

表面上看,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似乎是相同的概念,但是它们的本质区别是很大的。

三、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区别1、起诉对象不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指起诉行政机关,即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处理行政行为的期限。

起诉期限已经确定了起诉的对象,是针对行政机关而言的,是对行政行为的限制。

而行政诉讼诉讼时效是指要求重新处理行政行为的追诉期限,针对的是当事人而言的,是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限制。

2、性质不同起诉期限是行政诉讼机制中对当事人要求重新处理行政行为提出起诉申请的限制,它的本质是程序性规则。

而诉讼时效则是对争议解决的时间范围限制,是时间性规则。

两者的性质不同,体现了它们在行政诉讼机制中的不同作用。

3、适用范围不同起诉期限适用于行政行为的诉讼,而诉讼时效除了适用于行政行为诉讼外,还适用于行政合同的争议解决。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合同,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招投标合同、供水合同、供电合同等。

简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简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简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虽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权利救济手段,但这并不影响它们之间存在的密切联系。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进行监督,对行政相对人遭到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侵害给予救济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主要体现为:①产生的根据相同。

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②目的和作用相同。

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③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

可以同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旨在解决行政纠纷,不解决民事纠纷。

两者均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宗旨。

④产生的条件相同。

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

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的申请。

⑤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

两者都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正违法和不当。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即它们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手段,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

⑥法律关系相似。

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是居中的裁决者,所以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司法的范围,与法院的审判活动有不少相似的地方。

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作为行使行政权的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无权提起。

二者均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都是一种依申请的行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被申请人或被告都是享有国家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

⑧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适用的原则和程序也有许多相同之处。

二者的受案范围基本相同,所作出的裁决种类和执行手段也基本相同。

简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异同

简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异同

简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异同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认定、评价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法律活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该机关为被告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作为法律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遭到违法行为和不当行政行为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给予救济。

两种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又存在本质的区别。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共同点在于:第一,调整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是《行政复议法》,调整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是《行政诉讼法》,两部法律的法律位阶相同,均为国家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均属程序法范畴。

第二,制定制度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第三,程序启动方式相同。

都实行“不告不理”,因行政相对人申请(起诉)而启动、产生。

第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居中裁决行为,合法、公开、公正是两种制度共有的基本原则。

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不同又在于:第一,受理机构及人员性质不同。

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审查人员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任职资格无特殊规定。

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负责,由审判人员依法审理。

审判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对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及任职要求方面的规定。

第二,特征及审查范围不同。

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行为,采用人民法院审判方式进行,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是作为司法救济以外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存在的,同时带有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和纠错机制的性质,是一种准司法行为,具有行政性、监督性、非诉性、层级性、救济性。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行政法治的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维护公民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人们常常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感到困惑。

本文将就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基本特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为行政法律制度的两个重要环节,具有各自独特的特点和功能。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由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进行再审查的一种行政救济手段。

行政复议具有程序简便、时间短、成本低等特点,适用于对行政机关行为进行调整和纠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是一种正式的诉讼程序,具有法律效力和司法裁决的特点,适用于解决复杂、争议较大的行政争议。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及存在的问题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衔接问题。

具体表现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关系不明确、效率低下等问题。

首先,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不明确。

我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相对独立,各自有自己的程序和诉讼规则。

然而,在实践中,人们常常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边界模糊不清。

有时当事人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被告知需要起诉行政诉讼,而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又被告知需要先行复议。

这种情况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成本和时间,也给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带来了负担。

其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效率低下。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为两个相对独立的程序,存在很多交叉和重复的环节。

行政复议需要经过受复议机关审核、核准,而行政诉讼则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立案、调查、开庭等程序。

这种程序上的重复常常导致整个诉讼过程耗时耗力,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痛苦。

三、解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问题的思路要解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需要在完善法律制度和提高行政效率方面加以努力。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用于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方式。

在各级政府部门行政行为引发争议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选择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概念、程序和特点。

一、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表示不满,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复议权限的机关请求重新审查、撤销或改变原决定的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行政复议程序一般分为逐级复议和一次性复议两种情况。

逐级复议是指当事人先向下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再按照一定程序逐级向上级行政机关复议的过程。

而一次性复议则是当事人直接向有复议权限的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该机关负责对申请进行复议。

行政复议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调查、复议决定和执行等环节。

当事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后,复议机关应该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充分听取申请人和行政机关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最终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对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行政机关必须按照决定履行义务。

行政复议的特点是程序相对简便、成本较低,且具有相对较高的效率。

同时,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的机构,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比较熟悉,因此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二、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争议事项进行审判,以决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

行政诉讼程序一般分为诉讼请求、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等阶段。

当事人根据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将受理案件,并依法组织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可以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辩论,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行政机关必须按照判决履行义务。

与行政复议相比,行政诉讼的程序相对较为繁琐、时间周期较长,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诉讼费用。

然而,行政诉讼具有人民法院的独立性和司法公正性,能够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 法律知识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 法律知识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法律知识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法律知识一、行政诉讼概述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发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撤销或者改变原行政行为的程序。

1.1 行政诉讼的基本特点行政诉讼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1)法律性质:行政诉讼是一种法律争端解决的方式,受法律程序的约束。

(2)特殊性:行政诉讼是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的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有所不同。

(3)相对性:行政诉讼是一方当事人针对另一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

(4)监督性:行政诉讼是对行政权力的一种监督手段,有助于维护公平公正的行政环境。

1.2 行政复议的基本程序行政复议的基本程序普通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提出复议申请:当事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2)复议受理:行政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受理,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3)复议调查:行政机关会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采集证据,并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复议决定:行政机关会根据复议调查的结果,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相关当事人。

(5)司法救济: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诉讼的案件类型及相关程序这部份将对行政诉讼的不同案件类型进行细化讨论,并介绍相关的诉讼程序。

2.1 行政争议案件行政争议案件是最常见的行政诉讼案件类型,涉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行政争议案件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立案受理: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进行案件立案受理。

(2)证据交换:当事人在立案后,会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据资料,并有权了解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3)庭前调解:人民法院会组织庭前调解,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能性。

(4)开庭审理:如果调解不成功,人民法院将进行开庭审理,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浅析行政复议期间的界定

浅析行政复议期间的界定

浅析行政复议期间的界定一、行政复议期间的概念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行政复议参加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都应该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完成,这种时间期限即为行政复议期间。

二、期间的种类行政复议期间,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种类。

以期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还是由行政复议机关指定为标准,可以将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发生而开始。

本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第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的审查、受理复议申请的期间。

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除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和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外,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决定不予受理的期限是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

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7日”的转送期间。

1、县级人民政府转送复议申请的期间。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申请人不知道向哪个行政复议机关申请时,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政府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负责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

2、复议机关对自己无权处理的法律依据的转送审查期间。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国务院部门以下规定的审查申请,或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而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复议机关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3、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的期间。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4、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答复的期间。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受理程序中的重要问题,是申请行政复议与提起行政诉讼的关系。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除非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当事人在法定复议期限以内不得提起诉讼;行政诉讼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首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做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谓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是说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和提起程序需要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现行有关规定进行。

行政复议法虽然扩大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当然同时扩大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有两个:第一是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的国务院的裁决;第二是行政复议法第30条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复议决定。

对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救济途径,行政复议法作出了如下专门规定:1.对于浸犯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首先进行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些权利包括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2.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是终局裁决,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这种行政复议决定的根据,是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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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限和行政诉讼时效的解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一)处理机关不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机关。

(二)性质不同
处理机关的不同决定了它们行为性质上的区别: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对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活动,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诉讼救济的手段。

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复议法调整,后者则受诉讼法即行政诉讼法支配。

(三)受案范围不同
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当的案件。

也就是说,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未必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以后,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从而使某行政争议只能通过行政复议而不能通过行
政诉讼得以解决。

(四)审查标准不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但其审查标准是不同的。

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审查。

此外,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的申请范围作了扩大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全面的保护。

(五)审理方式和审理制度不同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监督制度,是高层级的行政权对低层级行政权的监督。

所以监督是全面的,不仅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还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

甚至不仅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而且在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同时,还可以审查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也就是说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仅就行政案件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不传唤申请人、被申请人、证人或其他复议参加人到庭,这样可以节省时间精力和费用;而行政诉讼一般不实行书面审理制度,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庭,相互答辩。

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也就是说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一般不得再请求复议;而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而且行政诉讼是行使司法权来审查行政行为,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则不属于审查范围。

(六)处理权限不同
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中解决纠纷的权限与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解决纠纷的权限大有区别。

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依法可作出维持、责令履行、撤销、变更、确认、赔偿损失等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以变更原处理决定为常见,而行政诉讼则只能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予以变更。

这是因为,在行政复议中,审查机关与被审查机关属于同一系统主体,而在行政诉讼中,审查机关是司法机关,被审查机关则是行政机关,是两个不同系统的主体,它们受到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分工的约束。

(七)处理依据不同
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而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则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以行政规章为参照。

(八)法律效力不同
行政复议一般没有最终的法律效力,相对人对复议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在法律规定复议裁决为终局裁决的情况下,复议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相对人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党委会制度的法律才有权规定哪些案件的行政复议能够有终局裁决权。

行政机关自己制度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不能为自己设定终局裁决权。

地方法规也无权规定行政复议的终局裁决权。

行政诉讼则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无论有没有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一经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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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1、第(九)项2、第(十)项3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三、行政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一)《行政诉讼法》
1(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2(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3(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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