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难点
如何处理法律服务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如何处理法律服务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在法律服务工作中,由于法律本身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出现难点问题是常有的事情。
这些难点问题可能涉及法律解释、法规调整、案件处理等方面,给律师、法官、法务人员等从业者带来了诸多挑战。
本文将探讨如何处理法律服务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以期提供一些实用的建议和方法。
一、明确问题难点在处理法律服务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之前,首先需要明确问题的难点所在。
这需要我们对相关法律知识有所了解,并分析问题的复杂性和影响范围。
例如,在涉及新颁布的法规或司法解释的情况下,我们需要仔细研读相关文件,理解其规定,并与之前的法律规定进行比较,找出差异和变化所在。
只有明确问题的难点,才能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二、积极学习和咨询法律服务工作中的难点问题需要不断的学习和咨询。
我们可以通过阅读相关法律文献、参加专业培训、参与学术讨论等方式来扩展自己的专业知识。
同时,我们还可以积极与同行、专家、学者等进行交流和咨询,互相分享经验和见解。
在遇到难题时,我们不要独自承担,应该及时寻求帮助和建议,以迅速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思路。
三、注重实践与经验总结处理法律服务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实践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通过实际案例的处理,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的具体适用和解释。
因此,我们应注重实践,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困难和挑战时,不断尝试和实践,积累经验。
同时,我们还应及时总结并记录下解决问题的方法和经验,以备将来参考和应用。
经验的积累和总结对于提高解决难点问题的能力非常重要。
四、团队合作与信息共享在处理法律服务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时,团队合作和信息共享是至关重要的。
律师事务所、法院和公司等法律服务机构都应鼓励成员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建立一个良好的合作氛围。
通过团队的力量,我们可以共同思考和解决难题,相互协作,互通有无。
此外,信息共享也是解决难点问题的重要途径,我们可以通过内部会议、数据库、学术论坛等途径,分享和获取有价值的信息。
五、积极应对变化与挑战法律服务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常常伴随着法律的变化和挑战。
法律法规学习中常见的难点及解决方案有哪些?

法律法规学习中常见的难点及解决方案有哪些?2023年法律法规学习中常见的难点及解决方案有哪些?引言: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或其他组织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规范性的行为准则。
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法律法规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人们对于法律法规的学习需求也日益增长。
然而,由于法律法规的复杂性和抽象性,学习法律法规常常成为一项艰巨的任务。
本文将探讨2023年法律法规学习中常见的难点,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法律法规学习中的难点1. 抽象性法律法规的表述往往抽象而晦涩,其中包含大量的专业术语和法律概念。
对于普通人而言,理解这些抽象的概念和术语可能是一项巨大的挑战。
2. 复杂性法律法规涉及的范畴广泛,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各个领域。
每个领域又有不同的法律体系和规定。
因此,学习者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3. 变动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法律法规也在不断更新和修订。
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旧的法律法规也可能被废除或修改。
学习者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法律动态,而这需要长期的大量阅读和学习。
二、解决方案1. 建立扎实的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学习的前提是建立扎实的基础知识。
学习者可以选择参加法学院校或相关培训机构的课程,系统地学习法学基础知识,掌握法律术语和法律概念,为深入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2. 多样化的学习途径除了传统的课堂学习外,学习者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学习法律法规。
例如,可以参加相关的研讨会、讲座和培训班,向专业人士请教,参与法律社群或论坛的讨论等。
通过多样化的学习途径,可以丰富学习资源,提高学习效果。
3. 创新的学习工具随着科技的发展,学习者可以利用各种创新的学习工具来辅助法律法规的学习。
例如,可以使用在线学习平台、电子书籍、虚拟实境技术等,在线获取相关资料和案例,进行互动学习和模拟实践,提高学习的趣味性和有效性。
4. 合作学习和实践经验与他人的合作学习和实践经验对于学习法律法规非常重要。
学习者可以组建学习小组,相互讨论、分享学习体会和解决问题。
法律基础知识重难点解析

法律基础知识重难点解析法律作为一门重要的学科,涉及到各个方面的社会关系和人们的权益保护。
深入了解法律基础知识,对于我们理解法律规则、维护自身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法律基础知识的重难点进行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
一、法律的规范性质在学习法律基础知识时,我们首先需要了解法律的规范性质。
法律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其目的在于调整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共同生活和交往的准则。
它通过制定法律条文的方式,规范了社会各方的行为,并对违法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制裁。
二、法律的适用原则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有一些重要的法律适用原则需要我们了解。
首先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即法律对所有人都是平等适用的,不论其身份、地位、财富等都不得优先或歧视。
其次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即只有法律明确禁止或限制的行为才是不被允许的,其他行为均被视为允许的。
此外,还有法律不得以自身违法为由的原则,即法律不能通过违背自身规定的方式进行适用。
三、法律的有效性和效力法律的有效性和效力是法律基础知识中的重要内容。
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对于特定时间段和特定地域内的适用力度。
在法律的有效性方面,有两个重要的原则需要我们了解。
第一是法律的法定主义原则,即法律必须由具备法定程序的机关制定,并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修订。
第二是法律的公示原则,即法律应当通过一定的形式和途径对社会公众进行公示,确保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到法律的内容。
四、法律责任和法律关系了解法律责任和法律关系是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关键。
在法律关系方面,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定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法律责任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因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法律责任的认定上,我们需要了解的是主体责任和附带责任的概念。
主体责任是依法直接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追究的责任,而附带责任是指依法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人进行追究的责任。
五、法律的修订和法律的解释法律的修订和解释也是法律基础知识中的重要内容。
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难点(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涉外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涉外案件涉及到不同国家、不同法律体系,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
然而,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难点,需要我们深入探讨和解决。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涉外案件法律适用难点。
二、法律适用原则的冲突1. 国际私法原则与国内法原则的冲突国际私法原则主要涉及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如主权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等。
而国内法原则则侧重于国内法律的适用,如属地原则、属人原则等。
在涉外案件中,如何协调这两类原则,成为一大难点。
2. 法律适用原则之间的冲突在涉外案件中,往往存在多个法律适用原则,如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公平正义原则等。
这些原则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如何选择适用的法律原则,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
三、法律适用范围的界定1. 法律适用范围的模糊性在涉外案件中,法律适用范围往往较为模糊。
例如,关于知识产权的跨国侵权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适用范围包括知识产权法律、合同法、侵权法等。
如何准确界定法律适用范围,成为一大难点。
2. 法律适用范围的争议在涉外案件中,不同当事人可能对法律适用范围存在争议。
例如,在跨境离婚案件中,关于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可能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
如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
四、法律适用标准的差异1. 法律适用标准的多样性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标准也各不相同。
例如,在合同法领域,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合同解释、违约责任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如何协调这些差异,成为一大难点。
2. 法律适用标准的争议在涉外案件中,由于法律适用标准的差异,可能导致当事人对案件结果产生争议。
例如,在跨国侵权案件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认定,可能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
如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
五、法律适用证据的收集与认定1. 证据收集的困难在涉外案件中,由于涉及不同国家,证据收集可能面临诸多困难。
保险案件法律适用难点(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补偿机制,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保险业务的不断发展,保险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挑战。
在处理保险案件时,法律适用成为一大难点。
本文将从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保险理赔、保险欺诈等方面,探讨保险案件法律适用的难点。
二、保险合同法律适用难点1. 保险合同的解释保险合同是保险法律关系的基础,其条款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在保险合同法律适用过程中,解释条款成为一大难点。
(1)保险条款的模糊性:保险条款往往涉及专业术语,普通消费者难以理解。
在解释条款时,如何准确把握条款的本意,避免产生歧义,成为一大挑战。
(2)保险条款的变更: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能对保险条款进行变更。
如何认定变更条款的效力,以及在变更条款与原条款冲突时如何适用,是法律适用的一大难点。
2. 保险合同的效力认定(1)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法律关系的前提。
在保险合同成立过程中,如何认定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如要约、承诺等,是法律适用的一大难点。
(2)保险合同的无效:保险合同可能因欺诈、胁迫等情形而无效。
在认定保险合同无效时,如何区分欺诈、胁迫等情形,以及如何处理保险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是法律适用的一大难点。
三、保险责任法律适用难点1. 保险责任的界定(1)保险责任的构成要件:保险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保险事故、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险金额等。
在认定保险责任时,如何准确把握构成要件,是法律适用的一大难点。
(2)保险责任的免除:保险合同中往往规定了一些保险责任的免除情形。
在处理保险责任免除时,如何认定免除情形,以及如何处理免除情形与保险合同有效性的关系,是法律适用的一大难点。
2. 保险责任的承担(1)保险责任的分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如何确定保险责任的分担比例,是法律适用的一大难点。
(2)保险责任的追偿: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何追偿保险责任,以及如何处理追偿过程中的法律关系,是法律适用的一大难点。
法律案件中难判决的难案(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法律案件却因涉及到伦理、道德等复杂因素而难以判决。
本文将以一起家庭纠纷案件为例,探讨法律案件中难判决的难案。
一、案件背景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
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矛盾不断升级,最终导致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中,原告李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被告王某支付子女抚养费。
被告王某则认为,原告李某在婚姻期间有出轨行为,要求原告李某承担过错责任。
二、案件难点1. 伦理困境本案中,原告李某在婚姻期间有出轨行为,被告王某要求原告李某承担过错责任。
然而,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过错方不承担过错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平衡伦理与法律的关系,成为本案的一大难点。
2. 证据不足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均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的过错行为。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双方均存在言辞激烈、情绪激动的情况,导致证据难以采信。
在此情况下,如何认定过错责任,成为本案的另一难点。
3. 子女抚养问题本案中,双方共同育有一子,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成为焦点。
原告李某主张子女由其抚养,被告王某则认为子女应由其抚养。
然而,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的意见分歧较大,如何妥善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成为本案的又一难点。
三、判决思路1. 平衡伦理与法律在审理本案时,法院应充分考虑伦理因素,但也要遵循法律规定。
对于原告李某的出轨行为,法院可以适当考虑其在离婚时的过错责任,但不应过分强调。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尽量做到公平、合理。
2. 严格审查证据在审理本案时,法院应严格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对于双方提供的言辞证据,法院应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避免因言辞激烈、情绪激动导致证据难以采信。
3. 妥善解决子女抚养问题在审理本案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妥善解决子女抚养问题。
在判断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应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子女的意愿等因素,确保子女在离婚后仍能享受到良好的成长环境。
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难点(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指违反刑法,危害社会秩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我国,办理刑事案件是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然而,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存在许多法律难点,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处理,也影响到司法公信力和法治建设。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难点。
二、证据收集与审查1. 证据收集的困难(1)证人证言不稳定: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但证人证言往往存在不稳定、不可靠的问题。
一方面,证人可能因恐惧、报复等原因而提供虚假证言;另一方面,证人可能因记忆模糊、表达能力有限等原因而提供不准确、不完整的证言。
(2)鉴定意见难以取得:在某些案件中,鉴定意见对于确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鉴定意见的取得往往面临诸多困难,如鉴定机构不足、鉴定人员缺乏、鉴定费用高昂等。
(3)电子证据的认定与运用: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越来越重要。
然而,电子证据的认定与运用存在一定难度,如证据来源不明、数据被篡改、证据保全不当等。
2. 证据审查的难点(1)证据真实性审查:审查证据的真实性是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关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往往存在一定难度,如鉴定意见的准确性、证人证言的可靠性等。
(2)证据合法性审查:证据合法性审查是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基础。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证据合法性审查存在一定难度,如证据收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取证、是否存在非法证据排除等。
三、法律适用与解释1. 法律适用困难(1)法律法规滞后: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犯罪形态不断涌现,而法律法规的制定往往滞后于犯罪现象的变化,导致在处理某些案件时难以找到合适的法律依据。
(2)法律适用争议:在某些案件中,法律适用存在争议,如同一法律条文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解释,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一。
2. 法律解释难点(1)法律解释的多样性:法律解释具有多样性,不同的人可能对同一法律条文有不同的理解,导致案件处理结果存在差异。
家事案件法律适用难点(3篇)
第1篇家事案件,是指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案件,如离婚案件、抚养权纠纷、赡养纠纷等。
这些案件往往涉及情感、道德、伦理等多方面因素,法律适用难度较大。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家事案件法律适用的难点。
一、家事案件的特殊性1. 情感因素影响家事案件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关系,如婚姻、亲子、赡养等。
这些关系往往错综复杂,当事人之间的情感纠葛难以割舍。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需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情感因素,但同时又不能让情感因素影响到法律的公正适用。
2. 道德伦理因素影响家事案件往往涉及到道德伦理问题,如婚外情、家庭暴力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案件审理更加复杂,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需要兼顾道德伦理标准。
3. 个人隐私保护家事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如婚姻状况、家庭关系等。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需要保护当事人的隐私,避免泄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二、法律适用难点1. 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家事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较为复杂,部分法律规定模糊不清。
例如,《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标准的“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
2. 法律规定的滞后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关系和婚姻观念不断发生变化。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在立法时可能无法及时反映这些变化,导致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脱节。
3. 法律适用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家事案件中,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然而,自由裁量权的过大容易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观臆断,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4. 法律适用中的伦理道德冲突在审理家事案件时,法官往往需要在法律适用与伦理道德之间寻求平衡。
然而,这种平衡往往难以把握,导致案件审理结果可能受到伦理道德因素的影响。
三、应对措施1. 完善立法针对家事案件法律适用难点,立法部门应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法律规定,提高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2. 加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加强对家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为法官提供明确的指导,减少自由裁量权。
3. 提高法官素质法官在审理家事案件时,应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道德品质。
面对法律法规培训中的难点与问题如何解决
面对法律法规培训中的难点与问题如何解决面对法律法规培训中的难点与问题如何解决2023年已经到来,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发展的快速增长,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法规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为了保证公民、企业和组织能够合法合规地开展经济活动,法律法规的培训已成为企业和个人必备的一门技能,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面对法律法规培训中的难点与问题,如何解决才能更好的应对复杂的法律环境呢?一、难点及问题的分析1、信息过剩、内容繁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分支化的法规与制度不断涌现,对企业和个人而言,需要接触的法律知识面更广,信息更多,而且变得越来越复杂,这不仅增加了学习的难度,而且也容易让人产生误解或不充分的了解。
2、法规短时间内的变化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法规也在不断更新,法规的变化速度比较快,课程设计可以满足法规更新的速度可能较慢,这就导致了法规和课程不匹配的问题。
这也是企业和个人面对法律培训的另一个难点。
3、对意义和范畴的理解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不仅仅需要记住它们的含义,还需要掌握各种条款间的关系和交互作用,如何理解这些法规和相关条款对于合理的应用和避免问题至关重要。
二、如何解决难点和问题1、建立法律法规知识管理系统采用在线在线学习平台或公司内部的学习管理系统,对企业和个人进行分类管理和学习跟踪,也可以围绕特定主题合理分配法律法规知识,从而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效果。
2、加强法律法规知识普及建立持续学习的文化,并且让员工知道什么是应该学习的法规,让员工意识到合理使用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和入门。
3、加强法规变化的更新通过建立及时更新的法规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市场变化和法规的更新,并相应地调整培训内容,保证法规和内容的匹配。
4、组织讨论、解决问题建立询问和解答系统,企业和个人可以向法律专家,管理和人力资源人员提出问题。
同时组织讨论会议,让员工围绕项目讨论和分享,加深对知识和实用技能的深刻理解。
5、多重形式的辅助学习除了在线学习,也可以采样调查、讨论会或培训班等多种形式的学习方式增加对于法律法规的了解和实践体验,同时对专业知识进行辅助学习,提高工作效率。
法律案件中的难点(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众多法律案件中,存在着诸多难点,这些问题往往使得案件处理变得复杂和困难。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法律案件中的难点。
二、案件事实认定难1. 证据不足在法律案件中,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
一方面,当事人可能因种种原因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另一方面,司法人员也可能因调查手段有限而难以获取证据。
证据不足会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进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2. 证据伪造、篡改在部分法律案件中,当事人可能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伪造、篡改证据。
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案件的公正处理,使得司法人员难以准确判断案件事实。
3. 证据灭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证据可能因各种原因灭失。
例如,当事人故意销毁证据、证据保管不善等。
证据灭失使得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给案件审理带来困难。
三、法律适用难1. 法律规定模糊在某些法律案件中,法律规定可能存在模糊之处,使得司法人员在适用法律时难以把握。
这种模糊性可能导致案件审理结果出现偏差。
2. 法律空白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可能存在空白之处。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司法人员需要根据法律精神进行裁判,但这往往具有较高的难度。
3. 法律冲突在法律体系中,可能存在相互冲突的法律规定。
这种冲突使得司法人员在适用法律时陷入困境,难以作出公正的判决。
四、案件调解难1. 当事人利益冲突在法律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存在着利益冲突。
这种冲突使得调解工作变得困难,难以达成共识。
2. 调解手段有限我国现行法律对调解的规定相对较少,使得调解手段有限。
在实际操作中,司法人员难以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
3. 调解效果难以评估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能存在虚假调解、拖延时间等行为。
这使得调解效果难以评估,给案件审理带来困扰。
五、司法腐败与干预难1. 司法腐败司法腐败是法律案件中的严重问题。
腐败行为可能导致案件审理结果不公,损害司法权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律难点.txt12思念是一首诗,让你在普通的日子里读出韵律来;思念是一阵雨,让你在枯燥的日子里湿润起来;思念是一片阳光,让你的阴郁的日子里明朗起来。
法律知识难点一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普通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
因与特别程序、简易程序相对而得名。
第一审程序是全部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常可分为四个阶段:(1)起诉和受理。
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阶段。
包括原告起诉和人民法院受理两方面的诉讼行为的结合。
(2)审理前的准备。
审判人员在受理案件之后、审理之前应作的准备工作。
主要是弄清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与答辩,调查、收集证据,通知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参加诉讼,以及其他保证正确、及时审理案件的工作。
(3)开庭审理。
即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解或判决。
开庭审理又可分为:①准备阶段。
由法庭查明和解决案件能否进行实体审理的问题。
②法庭调查。
即在法庭上审查各种证据,对案情进行直接、全面调查。
③法庭辩论。
④调解或判决。
法庭在审理和辩论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审理即告终结;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依次判决。
(4)宣判。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到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简易程序是指较之通常为第一审程序更为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为普通程序的简化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即:(1)原告人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争议;基层人民法院或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2)可以用简便的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3)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受开庭的有关规定、法庭调查顺序和辩论顺序的限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必组织合议庭进行。
审判员对自诉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诉讼上的调解,调解成立,与判决发生同等效力。
上述诸规定,可以理解为审判程序的简易形式。
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
民事第一审程序的一种。
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对。
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必须遵守如下的一般规定:(1)在法律适用方面。
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
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起诉。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都是审判程序的组成部分,三者之间是相对而言的。
三者的区别表现在:(1)二者适用的对象不同。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一般的民事、经济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而特别程序则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某些特定类型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
(2)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一般都不存在民事权益的争议,其提起诉讼的目的,在于请求人民法院对某种法律事实或某种权利的存在与否加以确认;而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案件的涉讼,往往是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要求法院作出判定。
(3)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一般不存在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而只有申请人,程序的开始也是由申请人的申请导致的;而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必须有明确的原告、被告。
(4)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在审判组织上以独任制为原则,以合议制为特别,实行独任制与合议制相结合。
除选民资格案件及重大、疑难案件实行合议制外,一律适用独任制;而普通程序则一律采用合议制,相反,简易程序则一律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5)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无权上诉;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普通民事案件,一审判决只有在经过上诉期限无人上诉后,才能发生效力,一律实行两审终审制。
(6)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因为特别程序仅有申请人,而无利益相对的双方当事人,故无法调解,且该类案件多为确定事实的存在与否,并非民事权益之争,调解结案无用武之地;而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7)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的审限。
较之普通程序则更短一些,并且不得申请延长。
(8)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判决作出后,如发现新情况、新事实出现,或原法律事实或权利发生相反变化的,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撤销原判,重新确认,而无须经过审判监督程序。
(9)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不需交纳诉讼费用。
二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1)二者的行为性质不同。
行政处罚的性质是制裁,具有惩罚性,目的在于纠正违法行为,警戒世人;强制措施实际上是一种处置,它不具有制裁性质,它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的行为产生。
例如行政机关在实施某些行政处罚前常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它发生在处罚之前,与民事诉讼中的促使措施类似,使其保持在某种状态,以便确认是否违法,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2)针对的对象不同。
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违法行为,针对的对象是违法者,而且这个违法行为是已经确定的违法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则不一定,它有可能针对违法行为,但这个行为仅仅是被怀疑违法,尚未确定其违法性,其行为者类似于刑罚中的犯罪嫌疑人。
还有一些强制措施针对的根本不是违法行为,例如,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中有一种“留验”的强制措施,其针对的根本不是违法行为,虽也限制人身自由,但仅为保护公共利益;如传染病防治法中的“隔离”、“封锁疫区”。
另外,还有一些强制措施具有保护和惩罚的双重性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2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
”“约束到酒醒”这种行政强制措施就既有保护性又具有惩罚性。
(3)目的不同。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通过制裁制止违法行为。
制裁是手段,制止是目的。
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危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公共健康的情形发生。
三常设机构与非常设机构常设机构政府机关常设机构根据宪法或组织法而成立的有固定名称、地址、人员编制及工作程序规则的相对较长时期存在的机构。
常设机构是国家机构的主体部分,是完成国家各种管理职能的基本保证,在整个国家机构中占极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其设置必须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经过一定法律程序报请批准。
常设机构并非永久不变,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各方面情况的变化,也应作相应调整。
常设机构是用来确定企业是否和某国有实质性的联系从而使该国能对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概念。
根据OECD范本和UN范本,常设机构规则不仅是作为征税的前提条件,还是辨别应税所得的方法。
只有所得可以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情况下方可被征税。
在残疾人保障法里有‘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机构为执行理事会’中常设机构是指;常设机构就是代表大会等类的权力机关的办事机构,如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就是常委会,工会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就是工会委员会,等等。
因为各类代表大会都不可能常年开会,需要常设机构来处理闭会期间的事务,对外代表本权力机关。
残联也是这样,按照残联章程,最高权力机关是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但代表大会和主席团都不可能常年聚在一起开会,因此需要执行理事会在闭会期间代表残联,处理事务。
外企在华常设机构《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则可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
如果项目历经数年,而外国企业的雇员只在某一期间被派来华提供劳务,劳务时间超过六个月,而在项目其他时间内派人来华提供劳务未超过六个月的,仍应判定该外国企业在华构成常设机构。
该常设机构是对该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的所有劳务而言,而不是某一期间提供的劳务。
非常设机构非常设机构,是指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外,为完成某项综合性、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跨地区、跨部门的组织协调机构。
为组织协调某一方面工作而设置的非常设机构,一般称委员会;为组织协调某项特定任务而设置的非常设机构,一般称领导小组,为组织协调某项建设工程项目而设置的非常设机构,一般称指挥部。
按照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依法设立下属的行政组织,但是,两者设立的下属机构并非都是派出机构。
一般来说,人民政府设立的下属机构称为派出机关,而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下属机构才称为派出机构。
在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中,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类:省人民政府派出的行政公署,区人民政府派出的街道办事处和县人民政府派出的区公所。
而派出机构则比较多,如公安局派出的派出所,工商局派出的工商所等等。
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在许多方面存在明显区别:首先派出机关的职权范围涉及到所辖区域的方方面面,而派出机构往往只涉及某一项行政职权;其次,在法律地位上两者区别明显,派出机关属于行政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行政诉讼中往往不能做被告。
四刑罚与其它制裁方法的区别法律制裁体系包括刑法制裁.民法制裁.行政制裁.经济制裁等多种制裁措施构成。
刑罚仅是整个法律制裁体系中的一种制裁措施1、适用对象不同。
刑罚仅适用于犯罪人,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却适用于行为仅违反非刑事法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
对于既违反非刑事法律,有触犯刑法的行为人,则应同时适用其他法律制裁方法和刑罚。
2、严厉程度不同。
刑罚是一种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包括对犯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资格的限制和剥夺。
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绝对排除对违法者生命的剥夺,也一般不会剥夺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即使涉及剥夺违法者的人身自由,期限也较为短暂,性质和法律后果更有别于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