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党政信息保密的法律问题探究 (2)
政府信息公开中公开与保密关系分析

利益与世界各国民的根本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坚持和平共处㊁互利共赢原则,促进国际社会稳定和平,坚持 人类命运共同体 理论思想为指导,通过与世界各国的经济合作和跨国交流促进本国和各国共同繁荣稳定发展.第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平发展道路思想有利于增强国家综合国力,促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现.习近平新时代和平发展道路围绕中国和世界和平,坚持马克思主义和平发展思想为指导,吸收各国促进和平发展的战略经验,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提出一系列新观点㊁新思路,为中国军事㊁政治㊁经济等建设奠定坚实有力的基础,稳定国内社会发展状态,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健康持续发展.习近平的和平发展道路思想既契合新时代中国基本国情,又符合世界可持续发展的利益,既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色,又体现了中国倡导世界和平的发展理念,指引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扩大,积极参加国际合作,提高我国综合国力和竞争力,促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第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平发展道路思想有利于构建持久和平㊁健康发展的美好世界.习近平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会议讲话»中强调, 我们要站在世界历史的高度 积极参与全球治理 把世界建设得更加美好. 习近平的新时代中国和平发展道路,提倡各国坚定维护世界和平信念,积极参加国际间的合作,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在政治㊁经济㊁文化㊁社会㊁生态文明等方面相互交流㊁共同发展,一定能建成全球各国人民共同期待的美好和平世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我们党和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世界和平发展道路的方向指南.深入学习和研究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能够增进人民群众的爱国精神,促使人民群众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凝聚力量,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参考文献[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习近平.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会议讲话[N].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政府信息公开中公开与保密关系分析阿里阿衣木(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长安街道,四川凉山615000)摘㊀要:国家应充分保障公民能够及时准确获取及知悉应当知晓的,与人民生活紧密联系的政府信息.但是,涉密信息是不允许公开的.因此,政府信息保密也是不可或缺的.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㊀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现代民主社会建设经济和政治稳健发展必要制度,社会文明进步的基本需求.政府信息保密是国家维护社会特殊关系的手段,也是维持社会各项事务秩序的必要制度.1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公开与保密的理解与内涵国家应充分保障公民能够及时准确获取及知悉应当知晓的,与人民生活紧密联系的政府信息.但是,涉密信息是不允许公开的.因此,政府信息保密也是不可或缺的.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两项制度都对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共同为国家民主建设保驾护航.1.1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行政机关在履行社会事务管理职能过程当中,以一定方式与手段记录㊁储存其制造或者获取的信息并按照规定,经过一定的程序及时㊁准确地向公众公布,即政府信息公开.1.2㊀政府信息工作保密的内涵政府信息保密是指依据我国«保密法»的相关规定,在统一的制度规范和纪律约束下,由相应的机构或者人员进行管理,有一系列的保护措施,组织和领导为保护国家秘密信息而开展的活动.2㊀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在信息公开制度的制定和施行过程中,信息公开和保密的关系是极其重要等课题.一方面,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存在着内在立法原则的冲突矛盾关系,另一方面,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另一方面又是相辅相成.它们都是我国社会管理工作中缺一不可的制度.2.1㊀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对立关系(1)公开与保密的立法原则及其内容的对立.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客观上有着互斥关系.«条例»的原则是公开,保密是例外.而«保密法»与之相反,两者之间立法原则的对立显而易见.另外,«保密法»规范内容范围广,囊括很多方面.«保密法»规定了每一位公民都要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对于涉密人员来说,他们很可能事先并不知道自己所公开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事前若连知悉的可能都没有,事后何谈保密义务.在具体信息保密设置中,应合理明晰普通公民的保密义务和保密范围.(2)政府信息公开中公开与保密相应立法实施的冲突.根据法理,并从«条例»与«保密法»的法律效力位锋绘2020年第1期345㊀阶来看,当出现«保密法»和«条例»内容规定不一致时,«保密法»应当被优先适用.但«保密法»中对国家设密主体的设定并不够明确具体.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受到的各种监督力度会被削弱,人民的权益就无法得到有力保障.要避免«条例»最终只是落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形式法规,成为摆设性文件而无实质有效性,必须加强人民参与与监督政府工作的积极性,逐渐将«条例»行政法规的形式升格为«条例»法,使其法力位阶与«保密法»持平.(3)公开与保密立法顺序交叉使得«信息公开条例»与«保密法»规定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但我国因为历史原因,国家各地区发展不平衡以及立法技术尚未成熟,而先制定㊁实施了«条例»,再出台实施了«保密法»以限制政府信息公开.这一立法进程交叉致使旧«条例»与旧«保密法»内容上出现了一些对抗性内容,也使得旧«条例»施行没有充分发挥出保障公民知情权的作用.其次,新的«保密法»与旧«条例»之间又有不合理相矛盾冲突的内容,这一定程度对法律的尊严与权威造成了损害.2.2㊀政府信息公开中公开与保密的统一关系(1)公开与保密立法目的的统一.«条例»的设置是为了国家更好地履行其保障公民被宪法赋予的知情权的义务.«保密法»与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因此,尽管«条例»和«保密法»两者立法原则上有对立,但两者立法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宁,人民幸福.(2)公开与保密法律框架下的统一.信息公开和保密两者相辅相成,互相补充.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条例»和«保密法»都有着各自重要意义,缺一不可.«条例»与«保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它们都体现了国家意志,各自以公开与保密两个角度规定各界社会主体在信息公开和信息保密中的行为中的规范.3㊀政府信息公开中公开与保密的完善及问题的解决当今时代,如何平衡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针对政府如何稳健㊁积极㊁安全地公开政府信息,最优化实现社会信息资源配置,提出以下建议.3.1㊀定密制度规范化严格化,合理科学划定保密范围(1)限制并细化保密范围,防止保密范围宽泛.据我国现行保密法,我国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在秘密设定上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国家秘密 范围过广,便会使得很多本该公开的政府信息受到公开限制.不利于增加政府与人民之间互相的信任和民主社会建设.(2)规范设密权限主体,避免设密主体范围过宽.我国保密法律赋予了多级国家机关设密权,包含国家㊁省㊁自治区㊁直辖市以及省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等多级工作部门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要真正加强公民切实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减少国家秘密的范围,使规定更加准确细致合理.3.2㊀建立完善良备的法律体系,协调公开与保密的关系目前,我国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仅仅设置有单一的«条例»,然而与信息保密相对应的相关法有«国家保密法»㊁«档案法»等多部法律.平均公开与保密相关法的数量,兼顾公开与保密的立法平衡,给涉密范围减肥 ,制约 国家秘密 ,扩大公开范围.适时适机调整公开法与保密的相关法步调,使其协调发展,共同发挥作用.3.3㊀设立有效保密行政争议解决救济制度(1)公民对设密信息争议解决机制空缺.新«条例»并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出公民对属于设密信息争议的解决机制.因此,解决公民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争议只有援引«保密法»的相关规范.但是«保密法»仅解决了国家机关㊁单位之间对国家秘密的范围界定以及对秘级不同意见处理,仍尚未具体制定出公民对国家和行政机关的秘密争议解决机制.(2)建立保密争议处理机制.根据«保密法»,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之内,需要权行政机关来判定.然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法院只有审查程序的权力.所以,需要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系统的保密争议处理救济机制,有效保护好国家秘密,不让保障公民知情权成为空谈,不让政府信息公开成为摆设.3.4㊀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司法审查机制,让司法权制衡监督行政权虽然我国各级政府机关已经按照«条例»的要求建立了审查制度,且都适时㊁适地制定了相关的保密审查制度,但存在着审查措施㊁要求和规范模糊等问题,这样信息公开最大限度化亦难以保障.因此提出以下两点措施.(1)设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司法审查体系机制.政府在开展信息公开保密司法审查的具体工作中,应明确审查主体,审查程序,审查标准.明确规定豁免公开的范围,且适度限制行政机关设密自由裁量权,严格细化详细制度内容实施与司法审查,明确对部门设置㊁人员配置㊁职责分工制度配套教育培训㊁技术安全等方面作出规定.实际紧密联系我国国情,建立一套真正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体系机制.(2)追究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或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行政机关及其人员不当或非法地公开政府信息,可能会对公民㊁法人和组织权利和利益造成损害,给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隐患.为了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效施行,应明确规定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相应的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恶意泄露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的,须追究相应过错责任.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3]张立学.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冲突与平衡[J].北京交通大学,2011.[4]苏志鑫.试论信息公开背景下的国家秘密保护制度[D].中国政法大学,2010.锋绘2020年第1期346㊀㊀。
保护涉密信息的法规

保护涉密信息的法规保护涉密信息的法规是为了保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以及个人和组织的隐私和权益。
涉密信息的泄露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关法规来加强保护。
本文将介绍几项重要的法规,包括《保密法》、《数据安全法》和《网络安全法》。
一、《保密法》《保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法律,旨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涉密信息。
根据《保密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窃取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此外,对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也有一定的保护措施。
《保密法》为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并明确了相应的处罚。
二、《数据安全法》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数据安全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管理和保护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数据安全法》。
该法规定,数据存储和处理的主体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数据的安全性,防止数据泄露、破坏和滥用。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要求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须经过同意,并且要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
三、《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是涉密信息保护的重要方面,为此中国制定了《网络安全法》,旨在维护网络安全,保护网络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根据该法,网络运营者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护网络安全,防止网络攻击和数据泄露。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关于网络安全管理和监督的要求,要求各方共同维护网络安全。
四、其他法规除了上述法规,还有一些其他的法规对涉密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指导。
例如,《商业秘密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要求;《电信法》也涉及到通信的保密和安全。
这些法规共同构成了涉密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
总结:涉密信息的保护是保障国家和个人利益的重要任务。
《保密法》、《数据安全法》和《网络安全法》等法规为涉密信息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指导。
此外,其他相关的法规也为特定领域的涉密信息保护提供了相应的规定。
我们应该加强对法规的理解和遵守,共同维护涉密信息的安全。
涉密应负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已经成为国家、企业和社会的重要资源。
在国家安全、经济竞争、科技创新等领域,保密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涉密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
在我国,涉密信息的保护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对于泄露、窃取、非法获取、非法使用涉密信息的行为,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和严厉的处罚。
本文将从涉密应负的法律后果角度进行分析。
一、涉密应负的法律后果概述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等罪名,对于涉密人员泄露、窃取、非法获取、非法使用涉密信息的行为,将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2.行政责任涉密人员泄露、窃取、非法获取、非法使用涉密信息,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涉密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涉密信息泄露、窃取、非法获取、非法使用,还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涉密应负的法律后果具体分析1.泄露国家秘密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犯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是指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
保密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卷)与答案解析(3篇)

保密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卷)与答案解析(3篇)试题一:一、单选题1. 以下哪个不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A. 经济建设方面的秘密B. 外交方面的秘密C. 公开出版物中的信息D. 科技方面的秘密答案:C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包括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外交、科学技术、国家安全等方面的事项。
公开出版物中的信息不属于国家秘密。
二、多选题2. 以下哪些行为可能泄露国家秘密?A. 在非保密场所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B. 未按规定销毁涉密文件C. 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信息D. 未经批准携带涉密载体出国答案:ABC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包括:在非保密场所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未按规定销毁涉密文件、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信息、未经批准携带涉密载体出国等。
三、判断题3. 涉密人员出境,无论是否涉及国家秘密,都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告。
答案:错误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涉密人员出境,如涉及国家秘密,应向有关部门报告。
如不涉及国家秘密,无需报告。
试题二:四、单选题4. 以下哪个部门负责全国保密工作?A. 国家保密局B. 国家安全部C. 公安部D. 国家密码管理局答案:A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密局负责全国保密工作。
五、多选题5. 保密工作要坚持哪些原则?A. 谁主管、谁负责B.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C. 严格保密、方便工作D. 依法行政、违法必究答案:ABC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规定,保密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保密、方便工作;依法行政、违法必究。
六、判断题6. 涉密单位可以自行确定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
答案:错误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四条规定,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的确定,应当报国家保密局或者其授权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保密协议中法律的适用问题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无形资产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为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密协议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被广泛应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保密协议中法律的适用问题仍然存在不少争议。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保密协议中法律的适用问题。
一、保密协议的性质与效力保密协议属于合同范畴,其性质为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保密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保密信息达成一致,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的协议。
保密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签订,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
二、保密协议的法律适用1. 合同法适用保密协议属于合同,其法律适用首先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内容,为保密协议的法律适用提供了基本框架。
2. 侵权责任法适用当保密协议的违反导致商业秘密被侵犯时,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可能产生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 刑法适用在特定情况下,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违反约定或权利人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保密协议中常见法律问题1. 保密费用的支付在保密协议中,关于保密费用的支付问题,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保密义务不以义务人是否同意或权利人是否支付对价为前提。
因此,权利人(用人单位)无须向接收人(劳动者)支付保密费。
2. 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在保密协议中,关于违约金条款的效力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2024版】保密法测试题和答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一、判断题:1、法律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2、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工作秘密。
( × )3、新修订的保密法从行政层级和密级两方面对定密权做了限定,不再授予县级机关定密权,取消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机关绝密级定密权。
( √ )4、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大范围。
( × )5、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 √)6、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 √)7、办案过程中的密级鉴定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
( √ )8、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 √ )9、根据新保密法规定,县级机关、单位拥有定密权。
( × )10、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 √ )11、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只能确定秘密级国家秘密。
( × )12、新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内部四级。
( × )13、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 √ )14、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经定密机构审定后方可解密。
( × )15、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 × )16、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
( √ )17、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泄密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信息已经成为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战略资源。
保密工作对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泄密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泄密的法律后果,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以警示人们珍惜信息安全,共同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
二、泄密的定义及类型泄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
根据泄密的内容和方式,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国家秘密泄密:指泄露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家秘密,如军事、外交、科技、经济等方面的秘密。
2. 商业秘密泄密:指泄露涉及商业利益、商业策略、商业机密等方面的秘密。
3. 个人隐私泄密:指泄露涉及个人身份、家庭关系、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等方面的隐私。
三、泄密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泄密行为可能构成以下罪名:(1)泄露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泄露商业秘密罪:故意泄露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泄密行为可能受到以下行政处分:(1)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
(2)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3. 民事责任泄密行为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如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需要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2)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四、防范措施及启示1. 提高保密意识:加强保密教育,提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保密意识,形成“人人保密、事事保密”的良好氛围。
司法部、国家保密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司法部、国家保密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修订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国家保密局,司法部,司法部,国家保密局•【公布日期】2024.07.22•【分类】问答正文司法部、国家保密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修订答记者问2024年7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6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日前,司法部、国家保密局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修订背景情况。
答: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保密工作。
国务院于2014年1月17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在推进保密依法管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国际国内形势发生深刻变化,保密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为适应需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进一步健全了保密管理体制机制,完善了保密管理制度。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细化保密法有关制度规定,明确保密法具体实施举措,需要对《条例》作出修订。
国家保密局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保密法修订工作,向国务院报送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收到送审稿后,司法部广泛征求了有关中央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会同国家保密局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
2024年6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
2024年7月10日,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正式公布修订后的《条例》。
问:修订《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答:修订《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密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遵循以下总体思路:一是细化党管保密原则,健全党管保密体制机制,确保保密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保密法中的保密违法行为与处罚措施
保密法中的保密违法行为与处罚措施保密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它保护了国家安全及各个领域的机密信息不受非法泄露或滥用。
保密法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法律基础,规定了各种保密行为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一、保密违法行为在保密法中,规定了多种保密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主观和客观两个层面,主观上是指具体的保密违法行为,客观上则是依法要求维护信息安全的规定。
1. 泄露国家秘密泄露国家秘密是指对于国家机密级别、需要保密的信息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或机构,造成对国家安全或国家利益的损害。
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通常是指无权接触这些信息的个人或机构,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并散布这些信息。
2. 泄露商业秘密泄露商业秘密是指对于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商业秘密,未经授权或者违反合同约定,将该商业秘密泄露给其他人员或机构。
这些商业秘密包括商业计划、技术规格、市场策略、客户资料等,它们的泄露将严重损害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3. 违法获取机密信息违法获取机密信息是指未经授权或违反规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
这些非法手段可以包括黑客攻击、窃取纸质文件、盗窃电子设备等,都严重侵犯了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4. 违法使用机密信息违法使用机密信息是指未经授权或者违反规定,将获得的机密信息用于非法目的。
这可能包括用于个人牟利、竞争对手的损害或者其他违法行为。
二、处罚措施为了保护信息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保密法对保密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1. 行政处罚对于一般的保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是最常见的手段。
它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行政许可证等措施。
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将决定具体的处罚力度。
2. 刑事处罚对于严重的保密违法行为,尤其是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法律规定了刑事处罚。
这可能包括拘留、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3. 民事责任对于泄露商业秘密等侵犯个人或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受害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与保密有关的法律法规
引言概述:在当今社会的信息化时代,保密问题备受关注。
各个领域的组织和机构都面临着保护机密信息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挑战。
为了确保国家安全、经济利益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各国纷纷建立了与保密有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与保密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阐述,包括国内和国际层面的法规。
正文内容:一. 国内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该法律法规是中国保密制度的基本法律,旨在保护国家秘密。
法律明确了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分类,规定了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保护法》该法律旨在保护商业秘密,确保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和保护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商业秘密的获取、使用和公开披露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保护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它规定了专利的申请和审查程序,保护发明人的权益,解决专利侵权纠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
它规定了著作权的范围和权益,明确了著作权的获取、行使和保护措施。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旨在维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
它规定了网络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网络安全事件的处理等方面的要求,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 国际法律法规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约》该公约是最高国际知识产权机构WIPO的组织法律基础,旨在促进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合作。
公约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和权益,以及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纠纷解决机制。
2. 《欧洲专利公约》该公约是欧洲专利组织(EPO)的法律基础,旨在统一欧洲各国的专利制度。
公约规定了欧洲专利的申请和审查程序,以及专利的保护和权益。
3. 《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商标相关国际条约之一,旨在推动商标的国际保护和合作。
公约规定了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制度,保护商标的权益,以及商标的国际优先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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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党政信息保密的法律问题探究 (2)定了一些信息公开的规定,引入了诸如公开招标、公开办事制度与结果等信息公开制度,这些措施有力地推动了信息公开的步伐,也保证了人民知情权的实现,使信息公开迅速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但是,这仅仅是个良好的开端,信息公开面临着深层次矛盾和困难;同样,保密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反过来又影响着信息公开,使信息公开的问题更加复杂化。
目前,信息公开难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3] 作者不详. 中外信息保密的立法精神比较及其思考[D].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8.网址:/wenhuayanjiu/080727/10462066.html摘要:同国外保密法相比较,我国的《保密法》及其他配套法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
无论是在保密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精神上,还是保密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方面,我国保密法都体现了我国的历史渊源与现实国情。
然而,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特别是随着我国入世以来,面对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激烈竞争的大通时代,要想保持与增强我国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国防及文化等各方面的优势,就必须使我国的信息保密立法进一步科学化、完善化,只有这样,才能争取主动,立于不败之地。
本文对中外信息保密的立法精神进行了横向的比较,以期在把握共性的前提下,分析其各自的特点,取长补短,为新时期我国信息保密立法体系的建立提供充足的科学依据。
[4] 作者不详.论行政信息的公开和保密[J] .杂志不详,2008.网址:/xianfa/259.html摘要:摘要: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民族的具体表现。
国家为了维持管理秩序,维护特殊法律,对于有的信息又必须进行保密。
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突破了传统保密观念,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又带来了泄密隐患,对国家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和保密现状进行分析,查找目前面临的问题,并且结合我国的实情,提出完善我国政务公开和保密的建议和意见。
[5] 马森述,张英.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原则【J】.法制日报,2003.网址:/grid2008/Detail.aspx?dbname=CCND2003&filename=F ZRB20030731ZZ30&filetitle=%e6%94%bf%e5%ba%9c%e4%bf%a1%e6%81%af%e5%85 %ac%e5%bc%80%e7%9a%84%e7%ab%8b%e6%b3%95%e5%8e%9f%e5%88%99摘要:确立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基本原则,进而构建具体制度,以依法行政原则指导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建设,是目前该项立法工作的重点。
为了体现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当家作主和对行政机关行使监督的精神,落实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快政府信息立法的进程,国务院已将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列入有关的立法计划。
五、CNKI全文数据库查询(一)、检索工具:CNKI全文数据库检索方式:跨库初级检索检索项:主题匹配:模糊时间:2006-2009检索词:政府信息保密法律检索过程:(1)、选择好上述的条件,输入关键词进行跨库检索(2)、检索结果:共有检索结果123条,其中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41条;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76条;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6条;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0条;网址:http://222.28.139.115:81/kns50/scdbsearch/cdbindex.aspx (3)、列出以下五条结果:[1] 赵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D].江西师范大学,2007.网址:http://222.28.139.115:81/kns50/detail.aspx?QueryID=46&CurRec=19中文摘要:政府信息公开是一个近年来颇受学界及普通民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对其展开的讨论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愈加层出不穷。
通过以往的研究,学界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必要性已然形成共识,但是关于真正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路径探索并不多见。
而众所周知,法的内容的实现并非立法的必然结果,除了立法,它还有赖于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
本文正旨在运用价值分析法,逻辑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试图深入探究如何从法律上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真实透彻地实现。
论文首先从地方上已经进行的鲜活实践入手,了解全国各地的信息公开进程,结合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典型案例对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障碍因素---观念的滞后,制度的缺位,微观问题的复杂等进行分析,为后文进一步的探讨其法律保障问题作好铺垫。
其次,将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保障划分为两大部分分别探讨。
一方面,着眼于政府信息公开本身,笔者认为信息公开的保障可具体细化为:宪法,法律的立法保障;由独立第三部门监督与行政复议,诉讼救济途径的畅通共同构成的机制保障;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形成的特殊保障。
另一方面,政府信息公开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从宏观的整体法律层面考虑并延伸开去,政府信息公开的实现还需要处理好它与个人信息保护,保...[2] 傅秀兰, 周伟. 网络环境下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立法保障[J].兰台世界,2005(07).网址:http://222.28.139.115:81/kns50/detail.aspx?QueryID=46&CurRec=23摘要:在网络环境下实现政府的信息资源共享不仅是正度实现信息化的主要目的之一,也是推进政府信息化的重要手段。
目前,我国政府的信息资源共享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政府行为缺乏有效规范,政务信息公开不够即使;缺乏安全性,信息所有者利益得不到保障;政府各部盟之间各自为政,缺乏协调与合作。
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设计技术法律管理人才等方面。
其中,法律作为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对于人类的信息活动具有指引评价,强制的作用,是规范各种信息行为,保障信息资源共享的重要手段,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
[3] 姚文胜. 我国电子政务及其信息安全保护对策研究[J].湘潭大学,2005. 网址:http://222.28.139.115:81/kns50/detail.aspx?QueryID=46&CurRec=58摘要: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信息化的飞速发展,给现代社会带来了深刻变革,其中一个重要影响就是引发了 70 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公共行政管理改革的浪潮,催生了电子政务。
电子政务本质上是一种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创新的政府管理模式,其运行直接依靠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和网络系统,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国防和民众个人隐私的大量敏感信息将在网络上存储、传输。
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应用,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破坏、网络犯罪、敌对势力信息对抗、信息侵入和内部人员的有意或无意的网络泄密等信息安全问题日益严重,对电子政务中的政府信息构成了重大威胁,并直接危及了国家安全。
信息安全涉及到技术、人和社会环境组成的复杂巨系统,必须用系统的方法构建其模型。
电子政务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包括 5 个要素:可用性、保密性、完整性、可控性和不可抵赖性,这 5 个要素完全体现在信息安全的体系结构模型中。
信息安全具有动态性、相对性、完备性、辩证统一性和多层次性等特点,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是“电子政务安全”和“网络安全”的本质内容。
借鉴国外电子政务及其信息安全保护的经验,结合我国电子政务及信息安全的发展现状,本文认为我国电子政务主要在社会信息化水平、行政体...[4] 赵赟, 范志. 为电子政务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J].兵团党校学报,2004(04).网址:http://222.28.139.115:81/kns50/detail.aspx?QueryID=46&CurRec=63摘要:由于信息网络的出现与发展,衍生出许多新型的社会关系,电子政务已经并将继续改变社会经济发展和政府管理运作模式。
在这种变革下,传统的法律、法规无法应对高科技带来的一系列变化。
因此,无论是电子商务,还是电子政务,都必须依赖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作保障才能正常运行,否则必将引起极大的混乱。
[5] 娄策群. 保障电子政府信息安全的政策选择[J]. 情报科学, 2002( 05). 网址:http://222.28.139.115:81/kns50/detail.aspx?QueryID=46&CurRec=86摘要:电子政府的建立与运行虽然给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以及政府的管理和服务带来了诸多方便和益处 ,但也使政府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政府部门必须通过加强宣传教育、重视保密管理、健全法律法规、应用技术手段、建立相应机构、倡导信息伦理等政策措施 ,以便维护电子政府的信息安全 ,保证电子政府的有效运行。
(二)、检索工具:CNKI全文数据库检索方式:单库检索检索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新版检索词:政府信息保密法律检索过程:(1)、选择了快速检索,检索项主题,输入检索词得到结果(2)、共得到了76条检索结果,下面列出五条。
[1] 石亚男. 行政信息公开范围研究[D].湘潭大学,2007.网址:http://222.28.139.115:81/kns50/detail.aspx?QueryID=234&CurRec=5摘要:行政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是行政信息公开立法最核心的问题,决定着信息公开的程度。
伴随着民主政治的发达和知情权保护的兴起,信息公开从无到有,范围逐步扩大。
行政信息公开范围的确立符合知情权保障理论、权利的合理限制理论和隐私权保护理论。
世界主要国家的信息公开立法都着重规定了信息公开的范围,并遵循公开为主,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利益衡量原则、可分割性原则、控制自由裁量权原则和维护人格尊严原则。
目前,我国调整信息公开和保密关系中存在的障碍有:政府官员与人民群众信息公开的意识比较淡薄,导致信息公开范围较窄;立法模式滞后,总体上属于政府权力型公开模式,信息公开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律位阶较低,尚无全国统一的信息公开法律;现有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较窄,界定公开与保密的标准不合理,调整保密关系的法律发达;与信息公开范围有关的制度不够协调。
因此,改变我国信息...[2] 季海滨.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一般理论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07.网址:http://222.28.139.115:81/kns50/detail.aspx?QueryID=234&CurRec=10摘要:政府信息公开是信息时代民主与法制的重要内容。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虽然取得了一些进步,但是还没有建立起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在比较、借鉴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观点的基础上,提出本文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概念,进而结合分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以及现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实践,进行了初步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