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转载的法律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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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转载侵犯名誉权的法律思考——以心性网转载文章侵权纠纷案为例

对网络转载侵犯名誉权的法律思考——以心性网转载文章侵权纠纷案为例
涉报 道 引发 的纠 纷 只能 发生 于 张某 与 文法 报社 之 间 ,而 与 决定性 因素 。 心性 公 司无 关 。 因此 ,心性 公 司 因与题 述 案件 没 有直 接 利
笔者 认 为 ,互 联 网站 对 其 登 载 的新 闻 负有 的 审查 核
害关 系 ,不应 当是题 述 案件 的合格 被告 。张某 与 文法 报社 实的 义务 包 括两 种情 况 ,一 种 是直 接 的 审查 核实 义务 ,另 之 间 的 纠纷 已经 法 院判 决 ,张 某现 再 以 同一事 实 和理 由提
对计算机网络转载涉及名誉权侵犯的问题未有明确规定,
在 处理这 类 案件 的司 法实 践 中较难 找到 直接 的法 律依 据 。
2 0 年 4 1 日,文 法 报刊 登 了该 报记 者 写 的一 篇 报 05 月 8
道 八旬老太无辜招殴打) ),该篇报道谴责张某无故殴打
省 市人 。心性 网随 后 不久 转 载 了该 … 鉴于 这 类 案件 的特 殊性 和 网 络名 誉侵 权 现象 的进 一 步发 八旬 老 太 。 张某 系 A B 05 0 展 ,笔者 以近年 来承 办 的一起 计算机 网络转 载文 章侵 犯名 篇报 道 。20 年 l月 ,张某起 诉文 法报 社 ,认为 文法 报 的 誉权 纠纷 案为例 ,作一 些法律 上的探 讨 。 具体 案情 大致如 下 :某 网络科 技有 限公 司 ( 下称 “ 心 报道 侵犯 了 自己的名誉 权 。法 院受理 后 进行 了审理 ,判决 认定 文法 报社 的侵 权行 为成 立 。法 院判 决后 文法 报社 履行 了判 决 所 载相 关 义务 。2 0 年2 ,张 某 以心性 网转 载 的 07 月 报道 八 旬老 太 无辜招 殴 打 侵犯 其名 誉权 为 由 ,向法 院

浅议网络言论法律规制的问题和对策

浅议网络言论法律规制的问题和对策

浅议网络言论法律规制的问题和对策摘要: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寻求合理规制,在网络言论自由与公权、私权的利益博弈中寻找平衡点,最大限度减少网络言论危害,确保公民言论自由权的正当行使。

关键词:网络言论、法律规制、权益救济一、存在的问题及分析我国政府向来重视对舆论宣传的监管和引导,但由于互联网技术发展迅猛,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不可避免地存在滞后,各地在对网络言论监管方面缺乏协调和统一,监管上难以把握好分寸,既有限制过当的情况,又有监管不力的现象,存在诸多问题。

1、网络言论自由受行政权力不当限制和干涉。

目前,我国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主要是通过以宪法为基础、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一系列立法来实现的。

2000年出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对公民互联网言论自由的行使作了规定。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5、7条规定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准入条件,其中属于政府性质的可以从事登载新闻业务,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网站只能转载政府性质网站上发布的新闻,而不能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

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要想经营电子公告服务包括电子论坛、留言板、互联网聊天室等等,先要领出经营许可证,还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否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了经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必须具备一系列强制条件,此外还要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从这些互联网立法的内容上看,规制的角度主要是从政府管理的角度出发而制定的,在言论自由和公共利益的权衡与选择上,更倾向于保护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网络言论自由受到行政权力不当扩张的阻碍。

行政权力在这种事前审查的体制下可随意扩张,互联网的新闻和言论自由无法得到保障。

政府不用任何理由,可随意地禁止论坛和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甚至消灭自由言论的阵地。

新媒体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新媒体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新媒体逐渐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互动的重要平台。

然而,在新媒体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尤其是网络侵权问题日益突出。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网络侵权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新媒体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知名作家A创作了一部小说《梦回唐朝》,并在其个人公众号上连载。

不久,作家B发现,自己的一篇名为《唐朝梦》的小说在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被某知名新媒体平台C全文转载。

作家B认为,C平台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C平台在未经作家B授权的情况下,全文转载《唐朝梦》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 案件分析本案中,C平台未经作家B的授权,全文转载了《唐朝梦》,侵犯了作家B的著作权。

具体分析如下:(1)C平台的行为侵犯了作家B的复制权。

复制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进行复制、翻印、影印等行为所享有的权利。

本案中,C平台未经作家B的授权,将《唐朝梦》全文转载至其平台,属于对作品进行复制的行为。

(2)C平台的行为侵犯了作家B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信息网络上进行传播、传播作品信息等行为所享有的权利。

本案中,C平台未经作家B的授权,将《唐朝梦》全文转载至其平台,属于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作品的行为。

4.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C平台的行为侵犯了作家B的著作权,判决C平台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作家B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网络抄袭行为的法律规制与保护措施分析

网络抄袭行为的法律规制与保护措施分析

网络抄袭行为的法律规制与保护措施分析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抄袭行为也在日益猖獗。

网络抄袭是指在网络平台上复制、盗用他人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而不经授权或注明原作者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知识产权,对文化创意的刺激产生了负面的影响。

从法律角度来看,网络抄袭需受到严格的规制,以保护原创作品的合法权益。

在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网络抄袭都被视为侵权行为,并受到法律制裁。

然而,实际操作中的难点在于如何界定抄袭行为以及如何收集有效证据。

首先,界定网络抄袭的标准是法律规制的基础。

网络抄袭的界定涉及到抄袭的程度、目的、作品性质等因素的考量。

例如,一篇文章被复制了一句或几句,在引用并注明出处的情况下可能不被视为抄袭;而如果整篇文章被复制并用于商业目的,便构成了严重的侵权行为。

同时,根据作品性质的不同,对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作品的抄袭行为可能在法律上得到不同的处理。

其次,收集有效证据是维护原创作品权益的基础。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信息的大量存在,很多时候确定抄袭行为的证据变得困难。

然而,存在一些技术手段和程序可以帮助收集有效证据。

例如,通过互联网档案馆、网络文本相似度比对系统等工具可以帮助原作者追踪抄袭行为并留下证据。

此外,对于那些明显的抄袭行为,社交媒体上的举报机制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除了法律规制,保护措施同样重要。

在互联网时代,保护知识产权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

创作者可以采取一些预防措施,如加水印、版权声明等,来提高原创作品的辨识度。

同时,教育公众对于网络抄袭的危害也是保护措施之一。

学校和教育机构可以加强版权教育,向学生灌输版权意识,通过教育引导他们正确对待知识产权。

此外,网络平台也应承担起责任。

作为信息传播的平台,它们有义务鼓励用户遵守版权法律,设立举报渠道并依法处理侵权行为。

一些平台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建立版权库、加强内容审核、采取技术手段等,以减少抄袭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网络抄袭行为是一种严重侵权行为,需要受到法律规制和社会保护。

网络传播概论了解网络传播的法律与伦理问题

网络传播概论了解网络传播的法律与伦理问题

网络传播概论了解网络传播的法律与伦理问题网络传播概论:了解网络传播的法律与伦理问题在这个信息时代,网络传播成为了人们获取、分享和传播信息的主要方式之一。

然而,随着网络传播的迅猛发展,涉及到的法律与伦理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本文将从法律和伦理的角度探讨网络传播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应对这些挑战。

一、言论自由与信息安全的平衡言论自由是公民基本的权利之一,网络传播的出现进一步扩展了这一权利的范围。

然而,言论自由并非绝对,必须与他人的权益、社会秩序和法律规定相协调。

在网络传播中,应注意以下法律和伦理问题:1. 不得传播诽谤、侮辱等损害他人名誉或隐私的信息;2. 不得传播恶意虚假信息,散播谣言或造成社会恐慌;3. 不得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或暴力内容;4. 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如未经授权转载他人作品。

二、网络传播中的隐私保护问题在网络传播时代,保护个人隐私变得尤为重要。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权,他人不得未经允许侵犯他人的隐私。

然而,在网络传播中,个人的隐私信息很容易被泄露和滥用。

因此,以下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1. 不得未经允许发布他人的私人照片、视频或个人信息;2. 不得盗取他人账户信息,侵犯他人的网络私密性;3. 不得滥用他人的个人信息,进行骚扰、敲诈勒索等行为;4. 不得非法获取他人的隐私信息,比如黑客攻击、网络钓鱼等。

三、网络传播中的版权问题网络传播以其高效快捷的特点,使得信息如洪流般涌入每个人的视野。

然而,在传播信息的过程中,保护原创作者的版权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以下是一些我们应该关注的法律和伦理规定:1. 不得未经授权转载他人的文字、图片、音乐、视频等作品;2. 不得修改他人的作品并冒充原创;3. 不得有意篡改他人的作品或删除原作者信息;4. 不得以他人的作品谋取商业利益。

四、应对策略与建议面对网络传播的法律与伦理问题,我们需要相应的策略来应对挑战。

以下是一些建议供参考:1.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2. 增强个人的法律意识,遵纪守法,谨慎言行;3. 审慎传播信息,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4. 倡导网络伦理,尊重他人的权益和隐私;5. 建立更加严格的版权保护机制,维护原创作者的权益;6. 强化网络安全意识,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

网络原创文章版权法律保护若干问题探究

网络原创文章版权法律保护若干问题探究

对于版权人而言,是利益上的侵害 。要想解决这个 日益 所 以,在数字信息时代 ,对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 ,将有 凸显的侵权行 为 ,网络原创文章版权人亟须采取一些措 利于充分保护网络原创文章作品,优化网络环境。
I编辑 之 友 ・doa rn 2 1 . Eirl id tiFe 026 I 版 权 1 13 O
尔尼公 约》看齐 ,即从财产保护走向精神保护的范畴 。

体而双利的保护也体现在20 年 由最高院颁布 的 《 00 关
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中,该解释强化了对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 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 ,以
信息权 的行使者是网络原创文章的版权人 ,具体表现为
量 。在 宪 法 与著 作权 法 的指 引下 ,我 国相 继 出 台 了 《 互
的权利管理信息权表现为未得到网络原创文章版权人的
许可 ,使用原创文章或在原创文章的基础上增加或删除
部 分 内 容 。因 网络 媒 体具 有 很 强 的随 机操 作 性 ,很 多 网
会责任道德 ,更是一场全民打击盗版意识的提升。目前网 侵 害,不断地改进管理水平 ,提升网络技术 ,以便更加 络版权文章保护的立法状况不是十分完善,我国在版权立 准确地辨别谁是真正 的文章著作者。现在 ,保护网络原 法方面尚有缺失和不足。l 1
创文章版权最棘手的问题是网络上肆意乱用他人原创文 章的不法侵害者比比 皆是 ,但是让这些侵权者现 出原形
及2 1年 《 00 著作权法 》修订案等 ,都对版权保护进行 了
进 一 步完 善 。可 以说 ,我 国对 著 作 权人 的保 护在 向 《 伯
章 。通过非法操作技术措施 ,改写了口令 ,破解密码 , 长驱直入某个 网站或者网站中的某个作品 ,使得网络原

从法学角度看无授权转载问题

从法学角度看无授权转载问题——以微信公众平台为例最近,微信已成为最流行的聊天工具之一,其中附带的微信公众号也逐渐成为有较大影响力的自媒体平台。

数百万的公众号上面充斥着各种各样的信息,其中内容十分丰富,也有大量优质的原创内容。

但是,其中有大量微信公众号未经授权则转载他人的内容,也没有标明作者的姓名以及出处。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微信公众号的这种无授权转载,是否构成了对著作权的侵害?微信公众号的转载已经微信朋友圈的转发又有何区别?我们将对以上两个问题进行讨论。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也就是说,他人的原创作品未经授权而被微信公众平台转载,则构成了对著作权的侵害。

对于在转载的时候标明作者及其出处时候,虽然没有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但也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著作财产权利;如果在转载的时候没有标明作者甚至更替作者姓名的时候则还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是时事新闻的话则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进行转载,但应标明出处与作者姓名(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微信朋友圈内的转发则与微信公众号的转载有所不同。

微信朋友圈的转发一般不是向公众进行传播并谋取商业利益的行为,则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那么如何维护原创作者的著作权呢?首先,著作权作者最好能在微信公众号里面的文章里加入版权声明,以达到警醒的目的。

进行作品转载的微信公众号则应标明作者的姓名及其出处,以及尽量取得作者的许可。

左图是微信公众号“魔都晨曦来临”的版权声明,里面明确说明该公众号准在之内容著作权归法定著作权持有者,在转载时则应尊重相关著作权及其持有者,在转载时应标明作者及来源。

其次,提供微信公众号之微信平台服务的互联网企业应该设置著作权侵权的投诉平台,向公众和著作权人提供侵权救济途径,一旦发现明显不合法的转载行为(比如没有作者信息和原始出处的),应该立即加以屏蔽或者删除。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文学、影视作品、音乐等著作权侵权案件频发。

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网络文学侵权案件为例,分析著作权保护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系某网络文学网站上的作者,创作了一部网络小说《奇幻之旅》。

该小说在网络上广受欢迎,吸引了大量读者。

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广告,从中获取了经济利益。

原告甲发现后,将被告乙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1.被告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若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甲能否获得赔偿?四、案例分析1.被告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以下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翻译权;(十四)改编权;(十五)汇编权。

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权。

本案中,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发布了广告,侵犯了原告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

2.若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甲能否获得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消除影响;(三)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乙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原告甲有权要求被告乙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法院将根据原告甲的实际损失和被告乙的获利情况等因素进行酌定。

五、结论本案中,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发布了广告,侵犯了原告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国内网络著作权侵权和保护问题的探讨



引 言
近年 来由于信息技 术的快速发 展, 网络普及度 已经达到 了较 件中 占有较 高的比重 结合 上述 的概念 , 根据 网络著 作权纠纷呈 高的水平 , 成为 了当下人们 日常工 作、 生活和 学习不可 或缺 的工 现 出来 的特点 笔者从 以下两种 角度进行 思考 , 并做 出分类 :
相对于 传统著 作权 的差异 ,网络 著作权 的作 品更加 的多样 改变 使我们面 临的 问题 更J 负责 : J u 我们 需要相关配套 的成熟的制 化, 传播 的途径更 加的灵 活, 也因此 表现 出了许 多不 同的特 征。 度法 规, 一方面 保护 网络著 作权 人的 合法权益 , 如人身权 和财 例 首先 , 网络 著作权 的权利 范畴呈 扩大化 的趋势 。 由于网络 作品 产权等 ; 另一方 面可 以对侵 权行为进 行法律 的制 裁 , 有效地 防止 的多样性 , 对与 著作权的保 护 内容也随之 发生 的改变 。 传统 的法 侵权 行为 的发生 。但 网络 作 品在传播 途径 和服务对 象等方 面的 律制度对 于网络 作品 的保护 和传播 过程 中的规 范力度 已表现 出 特 殊性 , 使得我 们采取 的对著 作权保护 的各项措施 , 必须平 衡地 了明显的不 足。 其次 , 网络著作权 的作 品表现 形式的无 形性和 多 考虑到 著作权 人 的利益 和网络 使用者 等多方主 体的 各项权益 。 样化 。 随着信息技 术 和网络环境 的不 断发展和完 善 , 网络 作 品作 笔者 从几个 方面对 防范网络著 作权侵权 问题 的措 施进行 了归纳 : 为无 形的财 富 ,也以更 J 复杂 多变 的形式 展现在 大众面前 。第 J u ( ) 一 法律保 护制度 的 完善 和增 强 三, 网络 著作权 人的判 定更J 的复杂 。 J l 】 由于网络 系统 自身的复杂 我 国是一个法 治国 家, 依法 治国是我 国的基本 国策, 随着 网

浅析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

浅析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话题,它关乎到现代社会中信息自由流动的问题。

当前社会的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网络已经成为了人们获取信息和传播信息不可或缺的一个渠道。

因此,网络言论自由的保障和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即网络言论自由的内涵、网络言论自由的保障、网络言论自由的局限以及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来浅析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内涵网络言论自由是指个人通过网络表达自己的观点、意见或知识的自由,包括网络上发表、转载和分享信息的自由。

网络言论自由是信息自由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不仅可以增进个人之间的交流,还可以促进社会进步、繁荣,提高公民对社会、政府的监督和批评。

网络言论自由应受到法律的保障,同时也要求网络平台应该尽可能提供一个开放、公正、平等的信息发布和传播的环境,保障网络言论自由的实现。

在保障网络言论自由方面,一个重要的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和参与管理国家机关条例》等规定也保障了公民在网络空间中的言论自由。

网络言论自由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局限。

首先,网络的普及程度不同,网络言论自由的保障水平也会有所不同。

其次,网络上涌现出一些言论过激、不负责任的现象,这会减弱网络言论自由的正当性。

最后,由于网络言论自由的便利性和广泛性,一些恶意言论、网络暴力也同样具有高度传播性,极易出现群体性事件,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在网络言论自由的保障和规制上,应该考虑到两点:一方面,应该坚持保障人民的言论自由,另一方面,也要规制网络言论的内容和方式。

针对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国家已经推出了一系列法规和条例。

其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都规定了网络言论自由应遵循的基本规范,禁止不实和有害信息的发布、散布等活动。

总之,网络言论自由的保障和规制是一个及其复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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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转载的法律问题探究
作者:吴思儒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9年第07期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人们越来越倾向于通过迅捷的互联网获取信息。

为了获得最新消息,满足受众的“新鲜”需要,那些不具備采访权的网络媒体肆意转载纸媒的文章,同样,纸媒也大量转载网络媒体的文章。

此外,还有一些同类媒体之间相互转载的现象也不少见。

在各种媒体相互转载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因转载而侵犯著作权的情况。

因此,本文通过分析网络转载引发的法律问题,旨在找到规范网络转载的有效措施,并推动立法。

关键词:网络媒体;转载;侵权;规范
一、网络转载概述
(一)网络转载的定义。

转载包括刊登别的报刊上发表过的文章,以及在非原作品发表网站,重新发表该作品,但前提是标明非再发表者原创。

由此可知,转载大致可分为四种:报刊间相互转载;互联网媒体作品被纸媒转载;纸媒作品被互联网媒体转载;互联网媒体间相互转载。

据现有法律规定,报刊间相互转载已被法定许可吸收,故不再赘述。

而互联网媒体作品被纸媒转载不属于现有网络转载范畴,因此本文主要讨论后两种转载方式,即网络转载。

(二)网络转载的对象。

转载属著作权内容,而著作权是作品享有的,故转载对象必然是作品。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在传统纸媒时代,作品常以纸质或书面形式存在。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作品表现形式和传播方式有了很大改变。

信息革命导致储存方式变革,大量作品借助数字化技术存储并广泛传播,从而出现大量多媒体作品、电子期刊等在网上存储和传播的作品。

因此,互联网时代,网络转载的对象便是以电子数据等形式存在的网络作品。

而网络作品也当然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二、网络转载侵权问题
随着网络转载越来越普遍,相关信息同质化趋势也越来越明显。

在大量转载中,存在着不少侵权行为,主要是网络媒体转载纸媒作品侵权和网络媒体间相互转载侵权。

下面,笔者将从上述两方面说明网络转载的侵权问题。

(一)网络媒体转载纸媒作品
(1)涉及的权利类型:网络媒体转载纸媒作品主要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前者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复制是将作品复
制一份或多份的行为。

转载首先要对纸媒作品进行复制,上传并保存到网络服务器或数据库,此行为便涉及复制权;若上传的作品一直保留在对外开放的服务器中,公众可在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该作品就处于被传播状态,即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2)涉及的权利主体: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享有者是著作权人。

而转载不同种类的作品涉及的权利主体也不同。

主要包括单件作品的权利主体、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

(3)转载单件作品的单一许可:报刊上的作品一般有两个来源:外部来稿和内部编辑写稿。

第一种作品的著作权当然由作者享有,网络转载需经作者而非报社同意。

第二种为职务作品,若一般职务作品,编辑享有著作权,但两年内单位在业务范围有优先使用权,因此进行网络转载不仅要经作者同意,还可能需单位同意;若为特殊职务作品的“三图一件”,则网络转载需经单位而非作者同意,因为单位享有署名权外的著作权。

(4)转载汇编作品、演绎作品的多重许可:汇编作品是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如转载整期报刊就是转载汇编作品。

演绎作品是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除汇编作品。

据法律规定,转载演绎作品和汇编作品都需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汇编者、演绎者的多重许可并付费。

但现实生活中,很多网络媒体转载纸媒上述类型的文章未经任何一方许可并付费,或是漏掉其中的某些权利主体,从而构成侵权。

(二)网络媒体间相互转载。

一些网络媒体为达自己目的,不仅肆意转载纸媒作品,还大量非法转载其他网络媒体作品,众多雷同作品不仅导致侵权,更浪费读者时间。

其实合法的网络转载只需三步:申请许可——标明来源——按规付酬。

但现实中,大量网络媒体做不到。

他们肆意转载别人作品,不注出处,不付报酬,甚至直接采用“拿来主义”,进而遭到舆论围攻、“吃官司”。

大量的侵权转载说明媒体行业版权保护意识淡薄,而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他人权益,更影响司法效率和法律权威。

三、网络转载侵权的例外
在进行网络转载时,不是所有未经许可、未付费的转载都是侵权行为。

虽然网络转载不适用法定许可,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都对网络转载的合理使用作了规定,在该种情形下,即使未经同意、未付费进行网络转载也不侵权。

四、规范网络转载的措施
面对愈演愈烈的网络转载侵权问题,最重要的就是找到规范网络转载的有效措施。

笔者认为,应从下列三个方面进行规范。

(一)完善立法保护。

虽然国家出台了一些网络转载的法律规定,还将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作为“剑网”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

但要使网络转载在法律轨道上正常运行,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

如现行法律虽规定了使用作品必须经许可并付酬,但授权方式、付酬标准、授权机制等还需在立法上具体确定。

此外,应完善相应法律,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

(二)加强管理监督。

在现实中,有些方面虽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部分网络媒体公然漠视法律,在转载前不申请许可也不付报酬。

在这种情况下,重点就是加强对网络转载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打击和处罚非法转载行为。

监管部门不仅应严格执行法律,更要学会用技术手段应对非法转载。

一方面,要建立专业的著作权人版权登记与备案制度,以科学和公开方式保护权利人权利,形成事前保护。

另一方面,要完善事后审核机制,建立健全搜索引擎服务的事后审查机制,在网络媒体转载后追溯其来源是否合法,并完善惩戒机制,对网络媒体形成震慑。

(三)形成行业“联盟”。

网络转载侵权泛滥也源于网络媒体版权意识薄弱,才使其他网络媒体有可乘之机,若在特定行业和领域形成“联盟”,自发保护特定范围内的作品,将加大外部人非法转载的难度。

当一个媒体的作品被非法转载时,其他“盟友”也能站出来维权,并且能在实践中一起防止他人非法转载,通过“集体自卫”的方式保护行业权益。

参考文献
[1] 李倩倩.我国网络转载法律问题研究[D].安徽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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